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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新加坡基金管理业的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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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新加坡基金管理业的比较及启示香港与新加坡基金管理业的比较及启示 刘健敏1 骆海涛2 关键词: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所管理的资产(AUM);交易所买卖基金(ETF);零售对冲基金 作者简介:刘健敏,女,厦门大学金融系硕士研究生;骆海涛,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硕士研究生。 港新两地基金管理业的基础条件比较 港新两地经济制度等方面相似之处颇多。两地基金管理业均具有明显的“两头在外”特征,而税收和离岸金融监管是吸引离岸资金的关键因素。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各自基金管理业的本土化程度。 一、基金管理业的税收 就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所得税征收而言...
香港与新加坡基金管理业的比较及启示
香港与新加坡基金管理业的比较及启示 刘健敏1 骆海涛2 关键词: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所管理的资产(AUM);交易所买卖基金(ETF);零售对冲基金 作者简介:刘健敏,女,厦门大学金融系硕士研究生;骆海涛,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硕士研究生。 港新两地基金管理业的基础条件比较 港新两地经济制度等方面相似之处颇多。两地基金管理业均具有明显的“两头在外”特征,而税收和离岸金融监管是吸引离岸资金的关键因素。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各自基金管理业的本土化程度。 一、基金管理业的税收 就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所得税征收而言,学术界存在着将基金管理公司视为“虚拟法人”还是“实在法人”的争论。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鉴于基金投资收益的来源只有一个渠道——信托财产,为避免重复征税,各国和地区一般都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免税,只对受益人征税。 在香港,获得香港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SFC,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互惠基金法团或获得认可的单位信托的受托人,其用以下方式收取或应累计的款项:(1)利息;(2)证券以出售、其他处置、到期被赎回或于出示时被赎回所产生的收益或利润;及(3)根据任何外汇合约或期货合约而得的收益或利润,均不被包括在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里i。个人及机构投资者所收取的基金投资收益也无须缴纳利得税。此外,基金交易还免征印花税。 对于未获SFC认可的离岸基金公司,香港政府虽然有权征税(关键在于根据离岸基金公司的活动,定义其为投资抑或投机性质来决定征税与否),但为了避免这些公司撤出香港而迁往新加坡,在2003~2004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公布豁免离岸基金的利得税,以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新加坡对基金业实行税收激励,称为AFM计划。在2002年7月该计划调整前的主要政策有: (1)新加坡境内获得认可的基金管理公司(Approved Fund Managers,AFM),从以下渠道获得的收费及佣金,均可享受10%的特许税率:一是为任一指定投资的目的而管理外国投资者的资金;二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与任一指定的投资相关的投资顾问服务;三是在与某一亚洲货币单位(Asian Currency Unit)或认可的证券公司所达成的证券借出中,代表外国投资者安排任何的指定证券出借。 (2)在新加坡境内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着超过50亿新元资金、符合“提升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the Enhanced Fund Manager,EFM),当局还可以考虑让它们享有一定的税收豁免期。 (3)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只要其资金是在新加坡境内由认可的基金管理公司(AFM)、提升的基金管理公司(Enhanced Fund Managers ,EFM)或认可的精品基金管理公司(Approved Boutique Fund Managers,ABFM)所管理,该外国投资者从基金指定投资中所获得的特定收入将享受免税待遇。 (4)对本国投资者而言,基金投资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无须纳税,股利和股息收入按10%的税率纳税。 在2002年7月发布的政府预算中,该计划的若干变动如下: (1)外国投资者从基金任一特定投资中所收到的特定收入,只要该基金是由新加坡境内任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或是作为新加坡境内任一基金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投资顾问服务的结果而收到的,从2002年5月3日开始均可享受免税待遇。 (2)为了使AFM以及ABFM处于同一水平线上,ABFM计划将被囊括到AFM计划内。符合参与AFM计划的新一套资格如下所述:(1)至少两名专业投资人士,其中主要的基金经理必须在基金管理方面具有至少5年经验;(2)该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请认可时,必须在新加坡至少管理着1亿新元的资产;并且(3)从申请之日起承诺一项5年发展计划。 总体而言,香港在基金管理业税收方面的规定明朗简单且非常稳定;而新加坡政府则善于运用税收激励政策并根据经济形势及时调整。 二、对离岸金融的监管 港新两地同为亚太地区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新加坡属于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监管当局对非居民交 易给予税收优惠,对境外流入资金不实行国内的税制2、利率管制和存款准备金制度,但非居民交易必须与国内账户严格分离,禁止非居民经营在岸业务和国内业务。香港则属于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金融无特殊的政策优惠;资本流动高度自由化,为亚太地区唯一对离岸金融活动无监管的地区。 港新两地基金业都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即资金大多数来自该地区之外,并主要投向海外。对离岸资金有无监管、有无政策优惠无疑是海外基金公司在两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加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对基金管理业的影响 港新两地都实行强制性退休金制度,即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Central Provident Fund,CPF)制度以及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MPF)制度,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前者。强制性退休金制度对增加基金管理业的资金供给、提高本土参与率、培养本土基金管理人才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CPF是一项强制性的、由政府管理的退休储蓄计划,设于1955年。发展至今,已从当年的退休计划发展成综合性的社会保障计划。根据新加坡中央积金局2002年年报,截至该年底,CPF参与人数为296.3万人(新加坡总人口当年约为445万人),总供款金额为161.6亿新元(折合89.9亿美元),总余额为964亿新元,吸收了新加坡人口的大量储蓄。近年来,CPF成员在运用账户资金方面的灵活性得到相当大提高。在CPF投资计划(CPFIS)下,成员可将其普通账户及特别账户的积蓄加以投资,风险由个人承担。政府鼓励成员将老年储蓄投资于专业管理产品(包括固定存款、保险单、年金、单位信托、新加坡政府债券、法定部门债券、由新加坡政府保证的债券以及ETF),并允许其总投资额可达到普通账户及特别账户的余额总和,实现投资组合多样化并分散风险。CPF成员还可以将其普通账户的全部余额投资于基金产品。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的2002年资产管理活动调查报告,截至当年底,新加坡境内共有32个获中央积金局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CIS)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382个CIS;其中210个处于CPFIS之下。CPFIS旗下基金大多投资于政府债券。 截至2003年3月底,已有93.8%的雇主、95.7%有关雇员及75.8%的自雇人士参加了MPF计划;所有注册计划的资产净值总计为593.05亿港元(折合约76亿美元)。在香港全部就业人口中,有62%获MPF计划保障,22% 受其他退休计划保障——如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及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3等。MPF制度的推行、供款的不断增加意味着来自香港的基金资产得以源源不断被供应,且MPF制度规定有关基金的投资管理公司必须在香港注册成立,这些都促使香港基金管理业本土化程度的日渐提高。 可见,就供款率而言,新加坡的CPF要比香港的MPF高得多,且前者实行时间较长,在吸收国内居民储蓄、促进基金管理业本土化方面,效应比后者更为明显。 基金管理业的发展战略 港新两地发展基金管理业的战略截然不同。 香港基金业发展特色在于市场推动。香港基金业的管理采取政府准入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香港投资基金公会成立于1986年,是该行业的自律组织,其目标是推广并促进香港成为亚洲区主要的基金管理中心。公会目前已有接近50家会员公司。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香港基金业界借鉴英美等国际基金管理中心的实践经验,提出各种逆市产品构想,如指数基金(包括ETF)、保本基金/保证基金、零售对冲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SFC则顺应业界呼吁,结合市场需求,就新品种的推出对业界及相关人士进行广泛咨询,并出台有针对性的各种指引,协力推动基金业迅速走出低谷。值得注意的是,SFC的战略是顺势而动而非行政主导的。 新加坡则实行政府主导型战略,推动新加坡向地区性、国际性基金管理中心迈进的。新加坡当局早在20世纪80年代的全国性发展计划中已明确地把基金管理业作为其金融部门的一个关键因素加以发展。政府提供一系列激励政策,包括税收让步、赠予及分配CPF资金予外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以鼓励国际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新加坡国内扎根。此外,许多国内基金均由新加坡CPF直接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国内基金管理业具有较强的政府控制色彩。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为帮助资产管理业早日走出低谷,新加坡政府出台了系列激励政策,主要包括: 1.降低投资顾问(IA)发牌门槛。 为吸引更多基金管理公司落户,改进并整合监管架构,1998年2月,MAS将对IA牌照设置的“最低团体股东资金金额要求”(the minimum group shareholders’funds requirement)从5亿新元降至1亿新元。申请IA牌照的基金管理公司,其母公司所必须管理的全球基金的最低金额也从50亿新元降至10亿新元。 2.推出精品基金管理公司(BFM)发牌计划。 据新加坡方面的定义,BFM是一种规模相对较小,由富有经验的基金管理专业人士所有并经营,向特定的机构客户及高净值个人客户(必须被限定于新加坡《公司法》里所定义的“熟练投资者”)提供特别的投资及顾问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 1999年3月,MAS引进了一项手续简化、更有效率的IA牌照授权计划,旨在培养本土的BFM,即其基金管理专业人士大部分由新加坡市民或永久性居民所组成的BFM,以提高行业本土化程度及深度,储备本土人才;继而出台了一项“认可精品基金管理公司(ABFM)计划”,允许外国投资者从由新加坡境内的ABFM管理的基金中所获得的投资收入免税。 3.划拨部分政府基金予以私人公司进行管理。 自1998年起,MAS及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着手将总金额为350亿新元(约210亿美元)的资金在2000年前的三年内划拨给外部基金管理公司,这笔资金将作为种子资金催生新加坡基金管理业。 4.出版《单位信托手册》。 MAS以及新加坡公司及商业登记处(RCB)联合出版了一本有关单位信托的手册,为行业参与者提供参考。该手册的效力于2002年7月1日起由MAS出台的《集合投资计划条例》所取代。 5.给予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CPFIS)更多的投资弹性。 1998年11月,MAS在业界的帮助下回顾了CPF单位信托计划并作出如下变更:一是拓宽CPF认可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范围,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二是修订投资指引,撤消对资产类型及外国投资所设的上限,还撤消了所设置的到认可的外国市场广泛投资的限制以及严格的流动性要求,给予基金经理所需的弹性以分散投资组合。三是提高CPF单位信托的信息披露标准,以便投资者比较业绩及收费,作出充分选择。 6.出台系列税收激励政策。 两地基金业的品种创新 一、引进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美国股票交易所(AMEX)于1993年在美国创立了第一个ETF。ETF是指数基金的一种,其投资组合与所挂钩的指数内容一致,由一篮子股票组成,以紧贴指数的表现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于特定市场或行业的机会。由于基金单位以股票形式表示并视乎市场供求的情况,在交易所实时进行买卖,故称为交易所买卖基金。 在推出ETF方面,新加坡要快香港一步。新加坡证交所(SGX)于2001年5月与AMEX合资建成第一个全球性的ETF互换交易网络,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跨越时区、低成本和高效率地买卖在AMEX挂牌的ETF的通道。目前,在SGX挂牌的ETF一共有6个,但没有新加坡本土的ETF。 香港通过创立盈富基金(Traker Fund of Hong Kong,股票代号:2800)解决了港府于1998年在金融风暴中为捍卫港元汇率而购入的1181亿港元“官股”的顺利退市问,可以称为一项创举。 盈富基金是香港第一个ETF,以单位信托的形式推出,获SFC认可,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HKEX)上市;发起人是香港外汇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目标是通过持有与恒生指数成分股的成分及比重大致相当的股票组合,为投资者取得紧贴恒生指数走势的投资回报。基金单位于1999年11月12日开始在HKEX买卖,以500股为一手;首次公开发售金额为333亿港元基金单位,为当时亚洲除日本以外最大的首次公开发售。截至2002年10月21日,盈富基金连续发售完毕。连续发售收入加上过去期内收取的股息及其他收入,香港政府外汇基金一共套回资金约1,649亿港元;若计及港府外汇基金决定长期持有的约515亿元官股,外汇基金总共赚约983亿港元,四年(1998~2002年)的回报率超过83%。截至2003年12月,在HKEX挂牌交易的ETFs已有5只。HKEX与AMEX也于2000年5月达成一项“美国证券交易试验计划”,将一些在美国纳斯达克或 AMEX上市的证券纳入HKEX进行买卖。 二、对冲基金零售化 金融风暴之后,东南亚不少国家和地区对风暴的始作俑者——对冲基金严厉禁止。事隔数年,部分地区正酝酿解禁这一投资产品,并顺应近年欧美出现的对冲基金零售化潮流,制定指引允许对冲基金向散户公开销售。 新加坡比香港先走一步,于2001年底推动对冲基金零售化,出台了对冲基金指引。该指引规定在新加坡投资对冲基金的最低门槛为10万新元。香港后发制人,门槛设得更低。SFC于2002年5月发表了对冲基金指引,批准向散户零售对冲基金。据悉,目前全球只有新加坡、香港、瑞士、及澳大利亚发出了向散户零售对冲基金的指引。 三、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TIS) RETIS是以信托方式组成而主要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集体投资计划,旨在向持有人提供来自房地产租金收入的回报。RETIF通过出售基金单位获得的资金,会根据组成文件加以运用,以在其投资组合内维持、管理及购入房地产。 目前,新加坡一共有3个在SGX-ST板块上市的RETIS。香港SFC则于2003年3月发表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草拟本咨询文件并于同年7月发布了咨询总结。该守则规定,寻求SFC认可的RETIF必须具备下列特色: (1)专注投资于可产生定期租金收入的房地产项目;(2)积极地买卖房地产项目是受到限制的;(3)收入的较大部分必须源自房地产项目的租金收入;(4)收入的绝大部分必须会定期以股息方式分派给持有人;(5)订明其最高借款额;(6)关连人士交易必须获得持有人的批准。SFC认可RETIF的一项条件是:该基金将在SFC接纳的某个期间内在HKEX上市。目前香港市场上的RETIF尚处在孕育阶段中。 对内地基金业的启示 一、借鉴新加坡精品基金(BFM)发牌制度,我国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内地基金市场一个数量可观的“灰色地带”;不可否认的是,私慕基金反映了各方利益驱动与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需求,促使其走向规范发展道路是市场参与者与监管者的共识。新加坡近年推出的BFM在投资者构成、基金运作及基金管理公司资本结构上与我国现存的私募基金相似度颇高,其发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我国私募基金由台下正式走上台面的借鉴。在新加坡,BFM要获得IA牌照所需符合的主要条件如下: 1.要求在基金管理行业从业记录最少为3年,而对一般的IA牌照最低要求为5年。 2.处于管理之下的基金金额至少为1亿新元,比起对普通IA的要求——在全球内管理至少10亿新元——要低得 多。 3.对于管理可自由支配资金的BFM(例如,该BFM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具有实质性投入,并具有投资决策的权 力)而言,最低的已缴付资本必须为50万新元。而对普通IA牌照而言,最低已缴付资本为100万新元。 4.对于仅仅充当附属投资顾问,而不在可自由支配的基础上管理资金的BFM而言,最低已缴付资本将为25万 新元。 5.BFM必须至少雇佣两名基金经理,且其中至少一人必须是该BFM的股东。该股东以及另外那位基金经理必 须符合上述最低资格要求以及相关的从业经验要求。 6.客户必须被限定于《公司法》里所定义的“熟练投资者”,而对客户总量没有任何限制。 在该发牌制度推出之前,新加坡境内已有12家左右的BFM,并以境外BFM居多。MAS要求它们获得IA牌照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其接触更广泛的客户基础的能力,特别是为有志于与境外BFM展开竞争的本土BFM提供发展机会。 笔者认为,面对私募基金的发展,我国监管当局应去“疏导”而非“堵截”。使私募基金合规化并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在信息披露、投资者及基金经理资格限定、契约规范、公司资本结构等方面做出相应特殊规定,将是今后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方向所在。 二、借鉴香港外汇基金的有效运作模式 香港政府外汇基金在香港基金市场中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外汇基金成立于1935年,作为支持香港纸币发行的储备,其担负的首要职责是稳定汇率和金融市场,其监管机构为香港金融管理局(兼具央行、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功能)。要保证汇率和金融稳定,高流动性和低风险是外汇基金投资必须满足的两个要求。在资金投向方面,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制定了一个“基准投资组合”规定。在外汇基金持有的证券中,债券占80%,股票占20%(其中香港股票占5%);货币方面,80%属美元区货币,15%为欧元,5%为日元。在实际投资时,金管局可在预先设定的幅度内偏离这些基准,以争取高于基准的回报率。连续几年来,外汇基金每年的投资回报率都超过了基准回报;到2004年2月底,外汇基金拥有存款、债券、股票等各类总额为10824亿港元的资产。 目前,港府将财政储备存于外汇基金,其回报率与整体外汇基金的回报挂钩。2003年,港府的外汇基金投资净赚834亿港元,其中的257亿港元进入了财政储备分账,比当初估计的收益高出一倍多。 截至2004年3月底,我国内地外汇储备余额为4398.22亿美元。从中短期看,我国外汇储备仍然将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今后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除了调整储备资产的结构,关键是如何用好大量的外汇储备资产,使之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是保密的,一般人无从知晓。笔者认为,我国今后应该适度公开外汇储备投资的透明度,因为从广义来讲外汇储备是国民财富,公众对其投资运作情况具有基本知情权。从更为长远的角度来看,考虑到外汇储备流动性、安全性、增值原则和国际金融市场的风云变幻,我国一方面要合理调整储备资产结构,如适时增加石油、黄金资产储备,以预防突发性事件对经济造成的灾难;另一方面,应建立外汇储备运作问责制,甚至可以向香港外汇基金学习,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基准投资组合”及合理的基准回报率水平,通过信托与托管的方式把一部分外汇储备交给具备资格的境外或本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以达到外汇储备真正有效运用及投资增值的目的。 三、对社保基金、养老基金运作的借鉴 MPF及CPF在基金市场的运作值得内地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的借鉴。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保基金的投资必须同时兼顾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港新两地养老金的投资运作具有以下明显特点:一是投资渠道多元化,二是股票投资所占比重较高。从全球范围来看,社保基金投资多样化以分散组合风险是大趋势。一向以来,内地社保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仅限于国债和存款6,过于强调资金的安全性,而相对忽视盈利性。令人兴奋的是: 2004年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九点意见》中,明确提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 从社保基金管理模式来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一是政府机构直接管理,以日本为代表;二是通过基金会进行管理,以澳大利亚为代表;三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港新两地均采用这一方式。内地目前正逐步从第一种模式向管理效率和收益都更高的第三种模式过渡。2002年年底,全国社保基金第一次招标选择管理人,2003年6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与6家内地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相关授权委托协议,正式进入证券市场。最近,全国社保基金正着手选择第二批基金管理人,准备再度入市。 鉴于内地资本市场存在固有的制度缺陷,风险较大。出于资金安全性考虑,内地社保基金可以考虑将部分入市资金投入到较为成熟的海外资本市场进行运作。受托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吸引资历宏厚的国际性知名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科学合理的竞争招标形式来挑选确定。考虑到对海外资本市场规则的熟悉程度及语言的相通性,香港资本市场不失为内地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的首选。 注释 i在香港,利得税不区分公司利得税及个人利得税。目前有限公司在香港获得的利润需交纳17.5%的利得税,非有限公司为15.5%(2004~2005年度将调整为16%)。 2亚元单位来自合格岸外业务的收入,享有按10%优惠税率纳税的待遇(从1998年估税年度起,亚元单位合格收入若超过5,000万新元,增加部分可进一步获得按5%优惠税率纳税的优待)。 3MPF制度实行后,已成立的职业退休计划(ORSO Schemes)可申请豁免加入。目前,ORSO计划涵盖了香港300万工作人口中的三分之一(2003年香港人口统计数字为681.6万)。 6目前反映在全国社保基金账下的储备资产达1350亿元,据专家介绍,这部分储备资金中仅有5%投资于国内股市;有60%存在银行,约20%购买了国债,其余的购买了企业债券和其他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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