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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2020-03-08 9页 doc 22KB 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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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和监督员工的出勤情况,实行合理支付劳资,保证员工的劳动权益,做到有章可循,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考勤范围及工时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之外的其他员工均在考勤之列。 第三条公司部门副经理(副厂长)级及以上人员、业务类人员、外勤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经所属部门申请、行政人事部备案,亦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外,公司其他员工均实行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实行不定...
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和监督员工的出勤情况,实行合理支付劳资,保证员工的劳动权益,做到有章可循,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考勤范围及工时 第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之外的其他员工均在考勤之列。 第三条公司部门副经理(副厂长)级及以上人员、业务类人员、外勤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经所属部门申请、行政人事部备案,亦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外,公司其他员工均实行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给予计算加班工资外,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出勤,均不作加班。 第三章作息时间 第六条上班时间 1.正常班次: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12:00——13:30为用餐和午休时间。 2.生产系统:(轮班) 早班:8:00――16:00 中班:16:00――24:00 晚班:0:00――8:00 第四章日常考勤 第七条考勤规定 1、公司以自然月为考勤周期。 2、员工以打卡或签到作为出勤的依据。 (1)打卡考勤模式(详见打卡管理规定) A.生产人员(正常班)每天打卡四次,加班增加两次; B.生产人员(轮班)每天打卡两次; C.非生产人员每天打卡两次,加班增加两次。 (2)签到考勤模式(上午签到、下午签到、加班签到) A.生产人员(正常班)每天签到两次,加班增加一次; B.生产人员(轮班)每天签到一次; C.非生产人员每天签到两次,加班增加一次 1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不执行上下班打卡或签到的考勤制度,其每月出勤统计由其 部门主管认定、核实并上报行政人事部。 4、各部门考勤员须在每月3日前,将本部门人员上月的实际出勤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勤登 记表内,由员工本人签名确认。并于5日前将考勤登记表、考勤卡或签到表、加班申请单、假期证明等上交到行政部审核,8日前由行政部将考勤情况反馈到各部门,如有异议,部门可于10日之前向行政部提出,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如无特殊原因,逾期不予办理。 第八条迟到、早退与旷工 1、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岗者视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内下班者视为早退。 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出勤视为旷工。 4、凡发生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用不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骗取假期的; (2)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3)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的; (4)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累计每3次以旷工半日论,依此类推; (5)超过30分钟后才到岗者,以旷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同意者除外; (6)无故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同意者除外。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其出勤状况(如迟到、早退、旷工等)由其主管人员认定 并记录,行政人事部定期监督检查。 第九条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罚措施 1、凡上班迟到、早退十五分钟以内者,每次扣10元;迟到、早退超过十五分钟,在三 十分钟以内者,每次扣30元。 2、旷工一日,扣发三日工资。 3、每月旷工累计超过三天的(含三天)或合同期内旷工累计达七天以上的(含七天)视 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4、因擅自离岗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后果者,视为严重失职,公司将与之解除 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并将追究其相关经济责任。 第五章加班及调休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加班的界定与加班申请手续 1、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2、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提倡加班。 3、确因工作需加班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受部门负责人指派或自行要求而获得批准,在规定工作时间外进行工作; (2)加班前办理申请加班的相关手续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3)有加班出勤证明(如加班打卡或签到)。 对于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均不视为加班。 4、加班申请手续 (1)员工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列明加班日期、时间、工作任务等,由部门 主管审核签字。并于以下时间内提交行政人事部备案(以传真方式送达亦可): A.正常工作日加班:于当日下午下班前1小时; B.休息日加班:于加班日前1天; C.法定节假日加班:于节假日前2天。 (2)行政人事部收到加班申请单,以电话方式联系该部门的分管副总核实,获得答复后 通知加班部门申请是否批准。 (3)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无法事先提出申请者,加班部门需要在加班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17:00前补交加班申请单,超时递交不作加班处理。每个部门事后提交加班申请单每月不得超过3次,超过部分不作加班处理。 第十一条加班种类 1、正常工作日加班:因工作需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外继续工作; 2、休息日加班:因工作需要,在例休日工作; 3、法定节假日加班:因工作需要,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工作。 第十二条加班时间及加班的处理 1、加班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 2、公司延长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的,每天一般不超出1小时;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前 提下,每天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出3小时,一个月不得超出36小时。如果因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司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不受本条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外,正常工作日加班及休息日加班的实际出勤工时,转作员工的休 假结存工时,当月不计发加班工资。 4、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法定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在当月工资内发放。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1、员工因工作效率低下,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 2、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 出勤的; 3、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4、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5、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 6、公司在工作时间之外安排的值班。 第十四条违反加班规定的处罚 1、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 行公司加班规定的,将以旷工论处; 2、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论处; 3、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待遇;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 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待遇,并给予警告。员工在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骗取加班待遇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调休 1、调休就是指对于员工有效加班给予的补偿休息日。 2、员工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加班,转为员工的休假结存,员工因私事需调休或公司根据 生产需要安排调休的,扣减相应休假结存天数,员工调休日不扣除工资。 3、休假结存最多累计7天,休假结存累计达7天后,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加班不再转为 休假结存,在当月按法定标准计发加班工资。 4、员工因个人原因需增加休假结存累计数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 报行政部备案方可执行,申请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天。 5、公司于每年春节假期前对员工的休假结存进行统计,对未休假结余数根据不同加班结 余数按法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后休假结存归零。 6、员工离职而休假结存有结余数的, 对未休假结余数,根据不同加班结余数,按法定标 准一次性计发加班工资,与员工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7、员工调休须按请假手续办理,未获批准调休而擅自缺勤的,按旷工论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解释,由总经理审批后颁布实施。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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