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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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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RS 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RS 001-2009 ————————————————————————————————————————————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铁 2009-04-25发布 2009-05-10实施 ———————————————————————————————————————————— 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 布 Q/ZRS 001-2009 前 言 本产品是以焦磷酸钠、硫酸亚铁为原料,经反应釜合成、沉淀、过滤、烘干、粉碎而成。...
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 Q/ZRS 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RS 001-2009 ————————————————————————————————————————————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铁 2009-04-25发布 2009-05-10实施 ———————————————————————————————————————————— 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 布 Q/ZRS 001-2009 前 言 本产品是以焦磷酸钠、硫酸亚铁为原料,经反应釜合成、沉淀、过滤、烘干、粉碎而成。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生产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之规定,参照GB 6781 食品添加剂 乳酸亚铁标准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的依据。 标准编写格式和编写细则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有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彦军 任艳艳 江慧芳。 本标准于2009年4月25日首次发布。 1 Q/ZRS 001-2009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焦磷酸铁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焦磷酸钠、硫酸亚铁为原料经反应釜合成、沉淀、过滤、烘干、粉碎工艺制成的食品添加剂焦磷酸铁,本产品在食品工业中用作铁强化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应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 664 化学试剂 七水合硫酸亚铁 HG 2923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4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的限量试验 GB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6781 食品添加剂 乳酸亚铁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47 复合塑料编织袋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 GB/T 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 令 2005第75号 3 分子式、相对分子量 分子式:Fe(PO)?10HO 42732 相对分子量:925.22 4 要求 2 Q/ZRS 001-2009 4.1 原料要求: 4.1.1 焦磷酸钠: 应符合HG 2923中的规定。 4.1.2 硫酸亚铁: 应符合GB 664中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泽 黄白色至棕黄色 状态 粉末 气味 无臭、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焦磷酸铁(以Fe(PO)?10HO计)含量,% 97.0,106.0 42732 重金属(以Pb计)% ? 0.001 铅,% ? 0.0005 砷(以As计),% ? 0.0003 灼烧失重(800?,1h),% ? 20.0 4.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25?/桶 ;?1.0%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水。 5.1 感官检验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嗅气味。 5.2 鉴别 5.2.1 试剂 a) 氢氧化钠溶液: 4.3g,100ml b) 溴酚蓝试液:取溴酚蓝100mg,溶于50%的稀乙醇100ml中,必要时过滤,用于测定pH值者则100mg溴酚蓝溶于0.05mol/L氢氧化钠3.0ml,再用脱二氧化碳水稀释至200ml。 c) 稀盐酸溶液:取盐酸(36%)226mL,用水稀释并定容至1000ml。此稀盐酸的浓度为10%(W/V)。 d) 氯化亚锡溶液:取试剂级氯化亚锡二水物(SnCl?2HO)40g,溶于100ml盐酸。 22 e) 二苯胺磺酸钠试液: 300mg,100ml。 5.2.2 分析步骤: 3 Q/ZRS 001-2009 取本品0.5g溶于5ml1:1盐酸,加过量的氢氧化钠试液,生成红棕色沉淀。将溶液放置数分钟过滤,废弃最初的数毫升滤液。在5ml透明滤液中加1滴溴酚蓝试液后,用1mol/L盐酸滴定至绿色。加10ml12.5%硫酸锌溶液后,再将pH调至3.8(绿色),应生成白色沉淀。 5.3 焦磷酸铁含量 5.3.1 试剂 a) 重铬酸钾:C(KCrO)=0.1mol/L 227 b) 硫酸-磷酸混合物: 将75mL硫酸缓慢加入300ml水中,冷却后加75ml磷酸,用水稀释至500mL, 混匀。 5.3.2 分析步骤 精确称取试样0.8g(精至0.0002g)左右,溶于50mL稀盐酸溶液,加热至沸,沸腾约5min。在搅拌下滴加氯化亚锡试液至此沸腾溶液中,直至铁正好还原(以黄色消失为准)。过量加2滴(不要超过)氯化亚锡试液,用约50mL水稀释,冷却至室温。在剧烈搅拌下加15mL氯化汞饱和溶液,放置5min后加15mL硫酸-磷酸混合物。再加0.5mL二苯胺磺酸钠指示剂后,用重铬酸钾滴定至红紫色为终点。 5.3.3 结果计算 焦磷酸铁含量按式(1)计算: c×(V-V)×0.2272 10×100 „„„„„„„„„„„„„„„„„ (1) = X1 m 式中: X — 焦磷酸铁的含量,% 1 c — 标准溶液重铬酸钾的实际浓度,(mol/L) V— 滴定样品用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的体积,(ml) 1 V— 滴定空白用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的体积,(ml) 0 m— 样品质量,(g) 0.2272 — 每ml(C(KCrO)= 0.1mol/L)的重铬酸钾相当于焦磷酸铁的质量,(g) 227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3%。 5.4 重金属 按GB/T 5009.74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进行测定。 5.6 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进行测定。 5.7 灼烧失重 取本品2-3g于马弗炉中800?灼烧1小时,灼烧失重按式(2)计算: m-m 12X= ×100 „„„„„„„„„„„„„„„„„„ (2) 2m-m 1 式中: X2 — 灼烧失重的质量分数,% 4 Q/ZRS 001-2009 m1 — 灼烧前坩埚和样品的总质量,(g) m2 — 灼烧后坩埚和样品的总质量,(g) m — 坩埚的质量,(g) 5.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标准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 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5%抽取试样,每批不得少于三个包装,从选出的样品中,用取样工具深入每袋的2,3处,将取出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装在清洁干燥,密封性能好的样品袋中,总量不少于200g,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生产日期、品名、批号、采样者姓名及取样日期,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保存。 6.3 出厂检验 出厂必检项目为感官、焦磷酸铁含量、灼烧失重;每批产品,经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原料供应商发生变动时; c) 停产3个月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及其它需要时。 6.5 判定 产品检验所有指标均合格时判为合格,若有一项指标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可以加倍抽样复检,若复检合格判为合格,复检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7 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7.1 标志、标签 本产品的标志、标签应符合GB/T 191和 GB/T 7718的规定,产品的包装上应牢固表明生产厂名称、厂址、产品名称、商标、卫生许可证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的主要参数、使用方法、使用量净含量以及产品标准号,并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还应印有防潮、防雨淋、防晒、防污染标志。 7.2 包装 产品用食品级聚乙烯薄膜袋作内包装,热压封口,其质量要求应符合GB/T 8947标准规定,其卫生要求应符合GB 9687的标准规定;外包装采用纸板桶作包装,其质量要求应符合GB/T 14187 标准规定。 7.3 贮存 5 Q/ZRS 001-2009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避免与有毒、有害、易腐、易污染等物品混放,并且离地10厘米,离墙25厘米。 7.4 运输 运输时必须轻装轻卸,不得与有害、有毒和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严防雨淋、暴晒。 8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6 Q/ZRS 001-200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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