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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

2019-02-19 4页 doc 15KB 3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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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辐射函〔2017]1990号关于印发《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股份公司并转各省级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宽带中国”战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辐射函〔2017]1990号关于印发《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股份公司并转各省级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宽带中国”战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共同签署了《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备忘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理顺通信基站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宽带中国”战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运营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就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沟通协商,在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科普宣传、信访投诉、合作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如下备忘录。 一、各签署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将宽带网络作为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加强顶层和规划引导,本着合法合规、互谅互解的原则,实现通信行业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二、通信基站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其环境影响也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应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将环境保护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依法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积极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科普宣传,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切实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三、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切实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已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将无线通讯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环境影响表调整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通信基站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依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角度,对等效辐射功率小于100W的通信基站豁免管理。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宽带中国”战略的实施,加强与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指导和监督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运营商是天线装置的所有者,也是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产生者,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对于在铁塔公司的站址上架设天线的通信基站,各运营商原则上统一书面委托铁塔公司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但发生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的情况时,依法由天线所属的运营商承担其法律责任。其他通信基站由其运营商分别负责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按照上述条款在通信基站选址、新建或扩建天线时自行开展评估,预测能够满足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六、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承诺开展通信基站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对于在铁塔公司的站址上架设天线的通信基站,各运营商可书面委托铁塔公司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具体委托由各运营商与铁塔公司另行签署。其他通信基站由其运营商分别负责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对以任一天线地面投影点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投入运行后尽快自行或委托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按照《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环发〔2007〕114号),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监测报告纳入运营商移动通信工程验收内容。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对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七、对于在铁塔公司的站址上架设天线的通信基站,原则上由铁塔公司统一按站址及时在网站上公开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各运营商予以积极配合。其他通信基站由其运营商按上述要求分别负责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八、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承诺积极开展关于通信基站的科普宣传,正确引导公众关于通信基站的认识,及时公开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对公众关切的问题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九、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就信访投诉等情况积极沟通。 对于在铁塔公司的站址上架设天线的通信基站,原则上由铁塔公司统一组织处理公众环境信访投诉等情况,各运营商积极予以配合。其他通信基站由其运营商分别负责处理公众环境信访投诉等情况。 发生公众对通信基站环境信访投诉等情况时,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按照上述条款及时委托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发现超过环境保护标准的通信基站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对通信基站的环境信访投诉,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点核实是否经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监测并满足环境保护标 准。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十、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加强行业自律,落实本备忘录有关条款要求并纳入工作考核。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及时与负责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沟通,并汇报通信基站建设和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本备忘录签署后,与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性文件制定或修改的,以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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