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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017-09-20 3页 doc 21KB 1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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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一、 保险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性 保险的宗旨, 是为了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原理, 在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组织单位和个人通过共同分摊或积蓄的办法, 建立和积累保险基金, 并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赔付保险金,以达到稳定社会生产和安定人民生活的目的。 这就是社会主义保险的本质特征。它一方面以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将社会分散的资金积累成保险基金, 以最小的劳动耗费和合理的赔付支出,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同时为保险公司自身创造更多的基金积累和利润。这...
保险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一、 保险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性 保险的宗旨, 是为了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原理, 在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组织单位和个人通过共同分摊或积蓄的办法, 建立和积累保险基金, 并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赔付保险金,以达到稳定社会生产和安定人民生活的目的。 这就是社会主义保险的本质特征。它一方面以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将社会分散的资金积累成保险基金, 以最小的劳动耗费和合理的赔付支出,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同时为保险公司自身创造更多的基金积累和利润。这主要体现为保险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是用积累的保险基金来补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自然灾害和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给付保险金,为社会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从而起到“ 精巧的社会稳定器” 的作用。这就体现为保险业的社会效益。这两个效益同存于保险业这个统一体之中,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如果放弃社会效益,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就会改变保险业的性质。如果不顾经济效益,专讲社会效益,就无法积累保险基金,也就无从谈及补偿经济损失, 使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得不到发挥。 二、 保险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对立性 保险两个效益的对立性,主要现在保险基金的积累和补偿经济损失支付的对立。显然,大量赔案的支付必然要削弱保险基金的积累。然而,如果加强保险业的经营管理, 提高承保质量, 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和正确地贯彻理赔原则,把灾害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降低赔付率, 这必将有利于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所以,保险基金的积累与保险的赔偿之间相互制约的对立现象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如果认为保险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只有统一性,没有对立性,甚至认为这两个效益具有同一属性,这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如果用这种论指导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必将会导致保险业的经营管理陷入盲目和被动的局面。 三、 保险两个效益的提高是辩证的发展过程 由于保险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既统一又对立,所以提高两个效益必然是一个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辩证发展过程。 一方面,提高保险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是取得其社会效益的基础和前提。 首先, 只有提高经济效益,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才能应付大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从而发挥保险的补偿作用; 同时,又可以承担更多更大的风险,为社会提供更大的经济保障;其次,有了雄厚的保险基金,也可以更多更有效地发挥保险防灾防损的作用, 以减少灾害、 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再次,可以降低保险费率以减轻保户负担而广辟保源、 开拓新险种,进一步满足社会和人们的保险保障需求。 这就是以提高保险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为前提,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提高保险业的社会效益则是实现其经济效益的目标和动力。 只有保险取得了更大的社会效益, 保险才能更加深入人心, 获得社会广泛的承认和支持,吸引更多的单位和人们积极参加保险, 这样才能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积累, 使保险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又获得其经济效益。 这就是社会效益对经济效益的促进作用。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保险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辅相成,相互贯通, 相互促进, 辩证地发展。正确地利用两个效益的辩证发展作用,必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保险业的健康、 持续、 快速发展。 四、 在保险两个效益中的主要效益及抓好主要效益方面的工作 我们在研究保险两个效益的辩证发展过程时,不能把两个效益放在同等的位置上平均看待, 必须根据发展过程的具体情况, 重点抓住主要效益方面。正如毛泽东同志在《 矛盾论》 中所说的:不能把过程中所有的矛盾平均看待,必须把它们区别为主要的和次要的两类,着重于捉住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就迎刃而解了。我国在深化保险公司改革的进程中,确立了坚持商业化的改革方向, 加快经营机制转换的步伐,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工作重点, 十分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 首先,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现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效益型经济,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竞争法则,将无情地淘汰那些经营不善、效益不佳的公司。经营效益好的公司, 将会越来越多地占领市场份额,不断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而效益不佳的公司, 则会面临亏损, 甚至有被逐出保险市场的危险。因此,谋求一流的经济效益是关系着保险公司兴衰成败的关键。其次,保险公司是独立经营、 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向国家上缴税利,要增强自身积累, 要扩大经营和改善工作条件,要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等等, 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得不到提高,这一切都会变为一句空话。 所以,保险公司必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把整个保险活动纳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轨道。 要提高经济效益, 一是要转变思想观念, 把经济观念转变为市场经济观念,把过去只重视社会效益观念转变为重视保险自身经济效益观念。 克服片面地认为我国保险公司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只要社会效益好了, 保险的目的就达到了的错误观念。二是要在经营管理上要经济效益,强化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水平, 努力增收节支, 认真做好承保、 防灾和理赔等各项工作。 在承保工作中,要做好承保标的的风险评估工作,优化险种结构,优先发展经济效益好的险种, 调整经济效益差的险种。 在防灾工作上, 要贯彻以防为主、 以赔为辅的方针, 加强防灾宣传教育,增强保户安全意识。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和保户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 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防患于未然。对发生灾害事故,要查明原因, 总结教训。要把防灾防损工作作为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在理赔工作上,要严格把关,坚持重、 守信用、主动、 迅速、 准确、 合理的方针。 不能错赔滥赔, 更不能以赔谋私,要把反腐倡廉贯穿在理赔工作的全过程。要杜绝违反承保理赔规定,以赔款抵保费这种严重削弱保险自身经济效益的错误行为。 三是提高保险自身经济效益要以人为本。 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只有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才能使提高保险经济效益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使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壮大。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保险业两个效益的辩证发展过程中,我们一定要首先抓住保险自身的经济效益,正确利用两个效益的相互促进作用, 使保险业务实现效益、 速度、 规模同步发展,在提高保险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 又使保险的社会效益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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