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 无锡市创建节约型机关
无锡市创建节约型机关
工 作 简 报
,2009年第4期 总第32期,
市创建节约型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09年11月30日
本期导读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联合环保 机关先行
——全省举行“减少污染、珍爱家园”联合环保行动启动仪式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志军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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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鼓励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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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据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工作实施
~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应当将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报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定期统计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
第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需求和特点~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本系统能源消耗需求和特点~制定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
能源消耗定额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和优化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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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所属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能效测评标识。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的能效测评标识结果统一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与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依法定期检验。
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系统的建立与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
能源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四章 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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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
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 第
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
~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根据需要实行分区域分时供电,
,二,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三,在公共区域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
,四,严格控制夜间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用照明,
,五,高层建筑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三,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四,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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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规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本级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人 第三十条
员、操作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和能效公示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机构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制度~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未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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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或者未推行公务用车单车能耗核算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逾期未改正且情形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财政部门减少核拨下一年度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财政经费。
第三十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联合环保 机关先行
——全省举行“减少污染、珍爱家园”联合环保行动启动仪式
2009年12月11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举行了“减少污染、珍爱家园”联合环保行动的启动仪式~这标志着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的“绿色江苏”行动正式拉开序幕。
省级机关资源节约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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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东红在启动仪式上表示~机关作为建设“两型”社会的主导者、推动者~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中~理应率先垂范~争当排头兵~发挥表率作用。她要求全省各级机关要以先进的理念和行动影响带动全社会~积极投身“减少污染、珍爱家园”联合环保行动中去:一是深入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二是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倡导绿色公务。各级公共机构在夏冬季空调每天少开一个小时,自驾车人员每周少开一天车,6楼以下人员每月少乘一天电梯,控制会议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减少发文份数~推行无纸化办公~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网络载体~有效降低政府行政运行成本,做好办公垃圾分类存放和处理~提倡双面用纸以及旧信封、纸张、报刊杂志的回收循环利用~将节约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每个环节。三是大力推进集约绿色采购~把住污染源头。四是切实把握重点用能环节和关键设备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是继续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共建“绿色江苏”。六是着力倡导节约文化和节约文明~建设节约型机关。培养机关工作人员~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升油小事做起~养成节约习惯~形成节约风尚~促进节约文明~为建设节约型机关奠定牢靠的思想基础。
本次活动时间为2009年11月—2010年12月底。活动共有七大行动体系组成~即:联合环保、机关在行动,联合环保、驻苏部队在行动,联合环保、工会在行动,联合环保、共青团在行动,联合环保、少先队在行动,联合环保、妇联在行动,联合环保、环保志愿者在行动。
报:市领导~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 送:市创建节约型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市,县,、区人民
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联系电话:82747797 电子信箱:WXJYXJG@163.com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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