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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问题多

2017-11-26 3页 doc 13KB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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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问题多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问题多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项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社会利用再生资源,解决了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问题,大大降低了废旧物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但在执行税收政策时,由于税务机关对废旧物资销货发票管理不到位,政策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给不法纳税人以可乘之机,导致废旧物资销货发票在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税收流失十分...
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问题多
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问题多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项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社会利用再生资源,解决了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问题,大大降低了废旧物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但在执行税收政策时,由于税务机关对废旧物资销货发票管理不到位,政策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给不法纳税人以可乘之机,导致废旧物资销货发票在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税收流失十分严重。近日,笔者在税收检查中发现,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在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销货发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由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自己应纳税额无直接联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时存在着很 大的随意性,购货方需要开多少发票,完全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为了能提高货物价格、从购货方拿到好处费,他们可根据购货方的意图随意开具普通发票。为购货方虚增购货数量、扩大进项税抵扣金额、偷逃增值税提供了便利。 2.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货时缺乏原始凭证,收购的数量和价格缺乏真实性。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回收单位在收购货物时可以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开具收购发票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此购货数量、单价的多少也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企业为了达到既能虚增销货数量和单价,又能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他们有意虚增收购货物数量和价格,以保证与销售货物数量基本持平,使自己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行为真假难辨。 3.废旧物资企业税收政策不统一,发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 现行政策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对工业企业以及非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不统一性,导致经营废旧物资的纳税人不能在税收上公平竞争,促使一些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铤而走险,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私下达 成不成文,暗箱操作,让其代开废旧物资销货发票,以达到不缴税的目的;同时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由于缺乏相关的发票证明,无法对纳税人实行及时有效监督,这样纳税人仅凭一张普通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便可以抵扣大量税款。 4.税务机关对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稽查力度不够。 由于购销双方一般不属于同一国税机关管辖,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又免征增值税,购货方取得其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所以在废旧物资企业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怪现象:销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税务稽查,但不涉及到自己的税收任务,对废旧物资企业实施稽查缺乏足够的积极性;恰恰相反,而购货单位所在地国税机关涉及到自己的增值税任务,他们试图对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但不是自己的管辖范围,无权对其进行正常稽查,从而导致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成了税务稽查的死角。 5.废旧物资企业现金交易活动频繁,无法对购、销货行为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 一些不法纳税人为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在货款结算中大肆使用现金结算,使国税机关无法准确核实购货方购进废旧物资的渠道和购货数量,从而没有有效的对其购货行为进行的监督。 针对以上存在的具体问题,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控管: 加强货物交易结算方式,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管理。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货物交易结算方式上,虽然税法没有对其明确作出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一般纳税人资格上对其进行监督约束,《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的,可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条件,以账务不健全为由,随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以促使纳税人在购货时使用银行存款结算,以便于随时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无误的税务资料,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加强日常、专项稽查和异地协查,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现象,还必须有严格的税务稽查、严厉的税务处罚作保证,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利用废旧物资企业生产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展税务专项稽查,详细核实其购货来源、购货数量与付款情况是否相符;有条件的地方,可向销货方发 出协查函,请求对方国税机关予以协查,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开具发票的,则对购销双方严格按税法的规定从严处罚,使购销双方纳税人得不偿失,无利可图,以彻底消除购销双方的侥幸心理,不断税收秩序。(刘华成 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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