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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

2017-11-12 6页 doc 18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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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 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 ——交通事故复杂化的内在原因分析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的几起交通事故表现出的“复杂”现象闹得沸沸扬扬~不论是新闻媒体还是网友~针对交通肇事“撞伤不如撞死”是否已逐渐成为潜规则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总体上来说~普通群众和媒体较为激动~对交通肇事的处罚、处理表现出了诸多的不满~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则较为平静。 一、背景资料 案例一:2010年8月15日12时26分许~在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与唐王路交叉口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李某死亡~现场发现有三滩血迹~分别距碰撞点约为6米、...
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
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 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 ——交通事故复杂化的内在原因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的几起交通事故表现出的“复杂”现象闹得沸沸扬扬~不论是新闻媒体还是网友~针对交通肇事“撞伤不如撞死”是否已逐渐成为潜规则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总体上来说~普通群众和媒体较为激动~对交通肇事的处罚、处理表现出了诸多的不满~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则较为平静。 一、背景资料 案例一:2010年8月15日12时26分许~在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与唐王路交叉口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李某死亡~现场发现有三滩血迹~分别距碰撞点约为6米、26米、60米~第一滩血迹较小~第二滩和第三滩血迹均较大。机动车车主明知肇事司机张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未经审验、未购置交强险且私自将小型客车改装为货车的机动车~机动车牌照模糊~却将机动车让张某驾驶~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事故现场“三滩血”的问题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解释~致使受害人家属对事故的处理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 案例二:2010年9月7日11时许~江苏省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区院内~一辆宝马X6小型越野汽车将居住在该小区的一名3岁半男童碾轧致死。小区监控录像显示~涉案车辆存在多次碾轧受害人问题~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涉案的车辆被暂扣。9月16日上午~新沂市就“宝马车碾轧男童致死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宝马车驾 驶员、犯罪嫌疑人伍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逮捕~该案现已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案例三:2010年10月16日晚21时40分许~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辆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撞倒两名穿着轮滑鞋的女生后~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接女友。经了解该肇事男子的父亲为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被撞伤的两名女生中~一陈姓女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据河北媒体报道~两名女生被当场撞飞~随后落在车的挡风玻璃上。在被拦截后~该肇事者口出狂言称:“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爸是李刚”。 二、深度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的社会拥有量不断增加~不仅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且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但是应当看到~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不断攀升~交通压力、管理压力成倍增长~各种车辆的不规范使用和存在的安全隐患也越来越严重。各类重大交通事故不断发生~部分交通事故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管理漏洞、部分基层执法部门的不负责任行为持续刺激了人民群众的神经~进一步放大了交通事故的社会危害。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存在“撞伤不如撞死”的看法~主要是由以下主观和客观的原因造成的: ,一,有关部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僵化~经验主义严重。由于驾驶员、车辆、道路和社会环境条件的变化~新出现的交通事故明显呈现出“复杂化”现象~许多“新现象”的出现让许多“专家”也束手无策。我们的基层办案人 员一是习惯原因~二是各方面的现实环境限制~对于交通事故带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对事故过程中出现的“疑问”视而不见~某些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给出科学结论的事件不委托~仅凭经验处理~“肇事司机与受害人无冤无仇~不可能存在故意行为”已成为答复受害人及其家属的通用语言。 2、推脱责任~群众意识较差。确实如部分办案人员所说~“交通事故时间短~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但不易甄别”。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无论是办案民警还是办案机关~首先想到并积极做的工作是促使事故双方达成~尽可能对受害方给予适当或更多的经济补偿~这本无可厚非~也符合有关法律原则。但也正是由于这一思想作怪~导致对事故原因及过程事实的不重视~在受害方提出疑问时不是积极解释或查明情况~而是“一推二拖”~使受害方一而再的受到伤害~最后不了了之。 3、办案过程不透明~引起诸多误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虽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程序等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办案机关出于多方面的原因考虑~往往不愿向事故双方公开各种证据和材料~也不愿明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明显的就是网友热议的“为什么不给复印、复制现场照片”等。 ,二,法律、法规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虽然有相关规定~但总体上来说是从办案机关的角度~而不是从当事人或者说是从查明事故真相的角度出发做出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得不到执行时~也没有明确 的、及时的挽救措施~若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一是时间上来不及~可能造成某些证据灭失~二是多数都是受害方提出的疑议~而受害方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受害方出于感情、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往往拖不起~这事实上也是办案机关和人员对案件采取“拖”字决的主要根据。 2、驾驶资格和车辆安全行驶管理上的漏洞。虽然对驾驶员的要求和车辆安全的规定越来越多、越来越严~但事实上却是取得驾驶证的难度越来越低~驾驶员素质不断下降~上路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越来越多。这当然与要求取得驾照的人越来越多~上路的车辆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管理难度增加有关~也与有关部门事实上重经济、轻管理的做法有关。 3、交通安全设施的不健全~管理跟不上。道路越修越多~越修越宽~但是对众多新修的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不够重视~无红绿灯的十字路口越来越多~道路管理难度不断增大~无责任单位、责任人或事实上不加以管理的路段越来越多~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多。 4、法律上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力度过轻。按现行法律~在没有逃逸等情况时~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时多数也仅是3—7年的刑期~而且可以缓刑或之后减刑等~民事赔偿部分计算不尽合理。肇事司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一是“财大气粗”~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后~私了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钱没有~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反正坐牢也没几年~民事赔偿即使判了也执行不了~这事实上导致了部分司机根本不把交通事故当成一回事~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自然不断攀升。 ,三,人性的缺失使复杂情况越来越多。案例三中“官二代”口出狂言~表现出了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人”的变化~将事故处理直接与经济责任挂钩进一步推动了“人”的变化。人性的缺失是使复杂情况越来越多产生的主要原因。 三、建言献策 交通事故多数为意外事故~正象某专家所表述~无论肇事方还是受害方~没有人愿意或看到事故的发生~但并不表明交通事故全部都是纯粹的意外~也并不表明交通事故发生后更严重事故的发生完全不存在故意或不可避免。必须从教育、管理和法律的不同角度~努力减少或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避免交通事故“复杂现象”的一再重现。 ,一, 加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 除了故意制造的交通安全事故外~普通的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多数还是人的原因~而人的原因也可分为两方面: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无视或轻视交通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是交通安全意识较差~存在“不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侥幸心理~或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认为机动车不敢或不会撞向自己~机动车驾驶员则存在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会主动让车的潜在意识~再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技术或驾驶状态的原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论哪方面或哪种非故意原因~理论上都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和学习~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 加强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必须从源头上加以控制。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要从驾驶证的取得上予以保证~严格考试~严禁出现买卖驾驶证的行为~继续强化违章“扣分”的制度~加大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人员处罚力度和学习管理。加强对机动车审验的管理~对未经或未通过审验或改装车辆强制审验、停运或报废~加大对车主的处罚力度。对未购交强险的车辆采取记录登记制度~方便查处和核对~并强制停止上路。道路安全基础设施设计、施工与道路建设同步~尽可能避免出现“路有了~安全没了”的现象~道路投入使用与责任制同步~尽可能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和无人管理的局面。 ,三, 规范事故处理~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争端 完全避免交通事故是不可能的~但是公平、合理的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却可以把各种损失降低到最低成度~也可以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争端~并能降低发生连锁案件的概率。首先~必须加强对一线民警的教育~改变过去以赔偿为主处理事故的观念~把事故真象的还原放到处理案件的首要位置~把肇事方是否积极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补偿作为案件处理的调节手段,其次进一步完善事故处理程序~规范案件的处理~增加透明度~在事故当事人提出疑议时~必须有明确的处理规定~避免推逶扯皮现象的出现~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三是建立案件疑议或争端的快速处理机制~尽可能避免有关证据的灭失~如案例一中就存在能否及时进行技术鉴定与案件定性有紧密联系的问题。 ,四, 加大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震慑犯罪分子 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行人、车况、路况和周围环境等均有关系~不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加大事故发生的概率。目前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处罚仅是就事故论事故~一般不进行深层次的追究~对交通肇事的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引起社会的重视。将肇事方是否积极对受害方进行了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量刑作明确规定~建议将不积极赔偿的量刑定为3年以上~并不得作缓刑或减刑处理,将肇事司机证件是否有效、车辆是否达到安全,经过审验等,、是否购置交强险等作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从重处罚的重要依据,将车主的责任纳入刑事责任~将车主是否尽到车辆维护责任作为是否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对无审验、无交强险、私自改装等肇事车辆~由于车主的行为本身已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因些有必要参照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连带的民事责任。 相信只要本着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负责~为受害人着想~为人民群众的安全着想~真正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和议论一定会逐渐消失。 20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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