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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等问题的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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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等问题的解答.doc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等问题的解答.doc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等问题的解答 近期,据崇明法院反映,审判实务中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等问题,为统一执法,经研究,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 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代表机关,依法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诉讼中,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新的法定代表人尚未产生而导致的诉讼代表人缺位问题,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利益冲突不能担任公司诉讼代表人的情形相近似。为维护公司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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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等问的解答.doc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等问题的解答 近期,据崇明法院反映,审判实务中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等问题,为统一执法,经研究,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 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代表机关,依法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诉讼中,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新的法定代表人尚未产生而导致的诉讼代表人缺位问题,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利益冲突不能担任公司诉讼代表人的情形相近似。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稳定诉讼进程,可参照我庭下发的《关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引发诉讼应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问题的解答》(民二庭调研与指导2007年第12期)所规定的步骤,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公司股东,其死亡后公司只剩余一名股东的,该股东即系当然的公司诉讼代表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之前,其所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诉讼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法律效力并不受法定代表人死亡的影响,因此法定代表人生前所作出的诉讼行为在其死亡之后仍然有效。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诉讼委托代理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人为公司,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书上签章,也只是代表公司行使委托权,其本人并不是委托人。因此,法定代表人死亡对委托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公司无须重新办理诉讼委托代理手续,但是,公司应当另行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的举证期限是否给予延长, 对于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司,考虑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也需要一段时间了解案情,因此,法庭可依当事人对该公司的举证期限给予适当延长。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法律文书应如何表述, 法律文书首部内容应当客观反映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终止,即使该法定代表人已参与了一部分诉讼,也不应再出现 在法律文书的首部。因此,在尚未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应当写明公司诉讼代表人的情况,表述为:"诉讼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股东(或董事、监事等)。"在案件审理经过一节中,可将法定代表人死亡情况以及诉讼代表人的产生过程进行简要的陈述。 六、原、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时,如何确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原、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时,如果其以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参加诉讼,将会形成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表权归于一人的情况;如果该法定代表人选择退出一方,由于该法定代表人与原、被告公司均存在利害关系,其作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应当要求原、被告公司作出决定是否由该法定代表人行使诉讼代表权,程序上可参照《关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引发诉讼应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问题的解答》所规定的步骤。此外,如果公司系两人公司的,则应当直接由公司的另一名股东作为诉讼代表人。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引发诉讼应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问题的解答 近期,奉贤、闵行、卢湾等法院反映,在公司纠纷案件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发生纠纷引发诉讼,往往就谁有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产生争议,实践中也存在分歧。我庭经研究后,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作为拟制法入,一般情形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但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与公司发生纠纷引发诉讼时,由于股东或董事、公司同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允许股东、董事继续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诉讼,形成股东或董事"自己告自己"的诉讼表象,并可能导致股东、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为确保案 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明确告知股东或董事在诉讼中不得同时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并要求公司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鉴于我国公司法对上述情形下的公司诉讼代表权的确定未作规定,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进行释明和指导,司法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一)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定有约定,按照章程约定。 (二)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 (三)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或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对没有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予以指定。 (四)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合适人选的,基于公司监事会的法定,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五)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三、公司诉讼代表人确定后,公司诉讼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公司诉讼代表人可以选聘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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