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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合同

2017-09-18 5页 doc 17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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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合同劳务输出合同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申请,甲方决定派遣乙方赴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公司)进行劳务输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到日本工作期限 1.1 乙方到日本公司工作的期限为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限届满乙方应立即回国并回甲方工作;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缩短、调整或结束工作期限的权利。 第二条:出国费用承担及出国履约保证金 2.1 乙方应在出国前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 (1)办理护照等出国手续费用人民币...
劳务输出合同
劳务输出合同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申请,甲方决定派遣乙方赴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公司)进行劳务输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到日本工作期限 1.1 乙方到日本公司工作的期限为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限届满乙方应立即回国并回甲方工作;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缩短、调整或结束工作期限的权利。 第二条:出国费用承担及出国履约保证金 2.1 乙方应在出国前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 (1)办理护照等出国手续费用人民币13500元; (2)单程去日本机票约人民币3500元(按实结算); (3)出国前三个月在国内的费用人民币1000元。 2.2 除上述约定外,乙方还应在出国前向甲方支付出国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除要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该出国履约保证金还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乙方不愿出国; (2)因乙方的原因而无法出国、不能出国; (3)因乙方的原因,乙方被日本公司退工等而导致乙方无法完成三年工作时间。 如未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回国到甲方工作后,上述出国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乙方。 第三条:工作报酬及回国履约保证金 3.1 乙方在日本公司工作期间的报酬约定为:第一年每月为5万日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月皆为6万日元;加班报酬约定:第一年每小时为300日元、第二年每小时为320日元、第三年每小时为350日元。 3.2 乙方同意,甲方可要求日本公司每月从上述报酬中扣除2万日作为乙方的回国履约保证金,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该回国履约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三年工作期满,乙方不愿回国或因乙方的原因无法回国、不能回国; (2)乙方回国后拒绝和甲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或拒绝回甲方工作的; (3)乙方回国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以个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严重失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而被甲方解雇。 如未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回国到甲方工作三年后,上述回国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在日本公司工作期间的义务 4.1 乙方在日本公司三年工作期间的食宿等费用开支皆由乙方本人承担,国内的养老等社会保险金皆由乙方个人承担,先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回国后直接支付结算给甲方。 4.2 乙方从工作中获得的任何技术、知识、信息,均应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公开、泄露或提供给予他人,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三年。 4.3 乙方应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在出国期间不得有下列违约行为: (1)触犯法律,违反当地有关劳动或其他条例; (2)参与或牵涉政治敏感性活动; (3)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作出有损甲方和日本公司声誉的举动; (4)进行危险性运动或活动; (5)故意致使自己不能或无法继续参加工作的任何行为; (6)抵触或违反日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 第五条:本合同经甲方的授权代、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中如有任何条款被裁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余余款的效力,合同双方应协商修改有关条款,使合同保持有效。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同意不在其他任何机构提起针对对方的诉讼、仲裁或劳动仲裁。 第九条:双方确认,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一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新加坡劳务输出合同的内容 一、 合同: 新加坡劳务输出项目必须具备以下三种合同: (一) 新加坡雇主或合法中介机构与我国经营公司的劳务代理合同; (二) 国内经营公司与赴新劳务人员劳务代理合同; (三) 新加坡雇主与赴新劳务人员劳务合同。 二、 主要条款内容: (一) 合同签署双方名称、法定地址; (二) 执行合同地址:劳务人员在新加坡工作单位及地址; (三) 合同工作内容:职业,职务(工种),技能要求; (四)合同期限:雇佣起止日期,注明延长合同将采取的办法,强调应由雇主、雇员、派出单位共同确认延期条件; (五)报酬:明确劳务人员工资、奖金,确定工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劳务人员的工资应至少不低于新加坡同行业、同工种的工资水平; (六)工作时间:明确按新加坡法定工作时间确定每周工作时间为若干小时,根据职业特点,也应在合同中对具体工作时间表做相应说明; (七) 加班费:明确超时加班以及节、假日加班付费标准,限定最长加班时间; (八) 带薪休假:明确劳务人员应享有的节假日和每年固定带薪休假天数; (九) 国际差旅费:明确劳务人员往返国际旅费承担方式; (十)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明确劳务人员应享有适宜工作的条件与安全设施,免费享有行业劳保用品保障供给的权利; (十一)食宿和工作交通:明确劳务人员食宿负担方式,若由雇主提供食宿,要具备适宜居住的设施与卫生设备。明确由劳务人员住宿地至工作地之间交通解决办法和费用负担方式; (十二) 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人员的保险由雇主负责办理并承担费费用; (十三)伤、亡及病假:明确劳务人员出现伤、亡,除保险公司应承担部分外,雇主及经营公司应采取的措施。明确劳务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不住院病休天数及免费享受治疗待 遇。明确由雇主负责劳务人员到新加坡后体检及其费用; (十四) 税金:明确税金交纳标准、支付方式及负担方式; (十五)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明确在执行合同期间因不可抗力和意外意外事件发生而造成中止合同的处理程序和各方应承但的责任与义务; (十六) 解聘:明确劳务人员被解聘的条件及解聘程序和各方应承但的责任和义务; (十七)仲裁:明确执行合同期间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确保各方应享有平等的合法权益,明确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 (十八)法律手续:明确雇主(或中介机构)应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入境、工作准证、居留手续,并负担有关费用。经营公司应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和出境手续。劳务人员应负责提供本人真实无误的履历表、政审表、毕业证书、健康证书、身份证明、照片; (十九)经营公司和中介组织的收费:经营公司应贯彻执行我国政府和承包商会关于收取管理费和中介费的规定要求,明确外方中介机构收费标准,抵制过高收取中介费的做法。 (二十)其它:明确雇主(中介机构)、经营公司、劳务人员在执行合同中各自的职责与权益,合同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克服盲目随意和暗箱操作的错误做法,坚决反对任何带有歧视性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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