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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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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学习金融知识学习 目 录 一、信 托 .................................................................................................................................... .............................. 1 1、 信托贷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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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学习 目 录 一、信 托 .................................................................................................................................... .............................. 1 1、 信托贷 款 .................................................................................................................................... ............. 1 2、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 -27 ............................. 1 号]]2011-6 3、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2011-1-13 ................................... 1 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第5号 2010-8-24 ........................................................................ 2 5、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的通知 2010-2-11 .............................................. 2 6、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2-10 .............................................. 2 7、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9-3 ................................ 2 8、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2009-2-4 ................................................................................ 2 9、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07-3-1 ................................................................................................................ 3 10、 信托公司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3]232号 2003-11-14 ................... 3 二、银 行 .................................................................................................................................... .............................. 3 1、 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年第4 号2010-6-4 .......... 3 2、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2011-2-12 .......................................................... 4 3、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1号 2010-2-12 .................................................................... 4 4、 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3号 2009-12-25 ....................... 4 5、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第2号 2009-7-23 .................................................................... 4 6、 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 65号 2009-7-6 ............. 4 7、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 2008-12-6 ............................. 4 8、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监发〔2007〕68号2007-8-11 ....................................................................... 5 9、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7]54号2007-7-3 ............................................................................. 6 10、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第4号2007-7-3 ...................................................................... 6 三、金融产 品 .......................................................................................................................................................... 6 1、 并购贷 款 ................................................................................................................................................. 6 2、 委托贷 款 ................................................................................................................................................. 8 3、 理财产 品 ................................................................................................................................................. 9 四、金融法 规 .......................................................................................................................................................... 9 1、 担保法 1995-6-30 .................................................................................................................................. 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4号2000-12-8 ............................. 10 3、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工商局令98号2000-12-1 .............................................................. 11 4、 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11-23 .......... 11 5、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发〔2004〕256号)2004-11-2 ............................................ 11 6、 物权法 2007-3-16 ................................................................................................................................ 12 7、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第4号2007-9-30 ........................................................................ 14 一、信托 1、 信托贷款 必须满足四三二的规定,四即四证齐全,三是自有资金满足30%的规定,二是具有2级开发资质。 2、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2011-6-27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3、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2011-1-13 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各商业银行应当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转表计划,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 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到。 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第5号2010-8-24 净资本,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风险资本,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 除项-银监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信托公司资产的类别: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贷款等债权类资产。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风险控制指标: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 5、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1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6、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10 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劣后受益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参与单个结构化信托业务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明确证券投资的品种范围和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差异设置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但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 7、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9-3 信托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到位真实性的审查认定。对股东借款(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前放弃对该股东借款受偿权的情形除外)、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和除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外的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不得充作项目资本金。 信托公司不得将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前述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包括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含投资附加关联方受让或投资附加其他第三方受让的情形)等方式运用的信托资金。 -2-4 8、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9、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3-1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10、 信托公司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3]232号2003-11-14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若执法部门对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信托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的性质。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 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其净资产的50%; 二、银行 1、 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年第4号2010-6-4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当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力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 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2、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2011-2-12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 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一年以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4、 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3号2009-12-25 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应达到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5、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第2号2009-7-23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6、 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 65号2009-7-6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7、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2008-12-6 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 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 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购交易主体资格; 的登记、公告等手续;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发展战略整合;组织整合;资产整合;业务整合;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并购贷款业务开展的规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8、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监发〔2007〕68号2007-8-11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代理行的主要职责: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划收 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 阅,并签署 “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银团贷款参加行的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银团成员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 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贷款成员享有。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9、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7]54号2007-7-3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10、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第4号2007-7-3 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三、金融产品 1、 并购贷款 1)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并购谈判流程: 境内企业境外并购流程 *中央管理企业开展该金额档次的境外投资无须获得省级发改委的批准,但须向国家发改委备案。 并购贷款结构 并购贷款外部监管要求 并购主体: 款主要叙作条件摘要 交易行为: 交易结果: 并购贷 客户? BBB (在中行评级),贷款金额? 并购资金来源的50%,贷款期限:? 5年 (原则上),并购目标:合并或控制,并购后重组企业或项目公司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担保条件:质押:标的公 司的股权全部质押,且应审慎选择适用方法及评估股权价值,质押率最高为股权评估价值的50% ;抵押:标的资产抵押;保证:以集团所属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但收购行为属于公司战略布局中一环的,原则要求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放款条件:不低于并购资金50,的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自筹资金中不低于30%为自有资金——权益类)。 并购贷款所针对的并购交易需满足条件: 我行并购贷款重点支持拥有充足的实物资产或不可替代资源型资产的行业的并购,如资源型行业(采矿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行业(如基础设施、公路、电力、港口等)、趋于高集中化经营管理的行业(如钢铁、水泥等)、具有较强资产变现能力的行业;审慎支持其他类行业。 申请并购融资所需主要材料: 2、 委托贷款 1)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 2)委托贷款审批流程: 3亿元以内委托贷款支行的审批流程:支行客户经理?支行公司业务部门主任?支行风险岗及其所在团队主管?支行主管公司业务的副行长?支行行长。 超过3亿元委托贷款分行的审批流程:(支行审批程序)支行客户经理?支行公司业务部门主任?支行风险岗及其所在团队主管?支行主管公司业务的副行长?支行行长?(分行审批程序)分行公司业务团队(审核)?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总行报备程序)分行公司部向总行金融部报备;分行风险管理部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备?总行2个部门3日内无疑义?分行既可发放该笔委托贷款。 3)委托贷款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违反《贷款通则》中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限制性规定;不得从事股本性投资、不得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4)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 5)委托贷款需提交资料 委托人应提交材料:《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为外商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董事会相关决议(同意通过中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的决议);《公司章程》复印件并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样签;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预留签样表(包括印鉴和签字样本)原件;委托贷款申请书;《验资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上年度审计报告。 借款人应提交材料:《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为外商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贷款卡及密码;董事会相关决议(同意通过中行向委托人借款的决议);《公司章程》复印件并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样签;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预留签样表(包括印鉴和签字样本)原件;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验资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开户许可证;放款时须提供《提款申请审批表(代借据)》一式三份。 担保人应提交材料:《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为外商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贷款卡及密码;董事会相关决议(同意担保的决议);《公司章程》复印件并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样签;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预留签样表(包括印鉴和签字样本);《验资报告》;最近两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3、 理财产品 1)理财产品总协议 保本收益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投资者只能获得银行明确承诺的收益;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遭受重大损失。 2)”期限可变”产品说明书(机构客户) 产品到期日前被乙方提前终止,甲方按认购委托书约定获 本产品最不利情况: 得从产品收益起算日到提前终止日之间的收益; 产品评级描述:风险评级:极低风险产品,本产品保障本金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 流动性评级:高,本产品投资期限较短,可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 投资方向:本产品募集资金纳入中行资金池进行统一运作管理,投资于在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央行票据、国开债、进出口行债券和农发债等到公开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产品及债券回购等金融产品。 四、金融法规 1、 担保法1995-6-30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 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4号2000-12-8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3、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工商局令98号2000-12-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企业的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者商品;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时,必须征得后受偿的抵押权人的同意。 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登记费的承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4、 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11-23 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5、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发〔2004〕256号)2004-11-2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其自营业务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已按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已按证监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证监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证监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证监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人行和银监会决定。质押率的计算公式: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 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监控,对超过规定比率的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进行出质登记。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用于质押股票的市值处于本办法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的,贷款人有权无条件处分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6、 物权法2007-3-16 1)第1编 总则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第2编 所有权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第3编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7、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第4号2007-9-30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 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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