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 平塘金盆网
平塘县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
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社会保险局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金由按社会保险局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的年息收入;
?、滞纳金;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县财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差额的比例分别由财政事业费中和单位在所得税前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所得税前列支。)
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金。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按照收缴总额5%上缴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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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办机构,纳入省级调剂金;按照收缴总额10%上缴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入州级调剂金。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听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
?、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局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
和会计制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改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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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时间满1 年不满2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 年不满3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 年不满4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4 年不满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 年不满6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6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
,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发给10元的医疗补助金;因患重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统筹的社会保险局批准,在指定医院治疗,并视其情况酌情发给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助,但累计不超过1500元。
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不予发给医疗补助金。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对其亲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不予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及个人未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失业人员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成建制跨县范围转移的,凭县社会保险局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证明,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原统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户口迁移证明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九条、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和个人缴费登记卡,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应持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个人缴费登记卡,自终止或解除
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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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社会保险局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建档,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以及咨询服务,由社会保险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局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社会保险局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向有管辖权限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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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人或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
第二十九条、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平塘县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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