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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案例

2017-09-19 2页 doc 13KB 1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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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案例案例一 2015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李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李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李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12月10日,李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
汽车保险案例
案例一 2015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李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李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李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12月10日,李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12月13日,残车被打捞起来,李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李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分析:1、最初保险公司依据何规定对李某赔偿10万元?       2、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基本原则的哪项原则?       3、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案例二 某市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为其公司的12部东风牌自卸汽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每辆车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8000元和50000元,保险期为2014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12日,并及时交纳足额保险费。2014年5月4日,投保车辆中的一辆东风牌自卸车由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在行驶时,与逆道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此事故运输公司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发后,运输公司即告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申请。运输公司为处理事故,花费达66176元,保险公司开始同意赔偿48000元,运输公司提供出所需的全部证件后,保险公司又于2015年2月以车辆不合格为由提出拒赔。运输公司认为其依约交付保费,却不能享受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8500元。保险公司辩称,运输公司请求证据不足,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的出事车辆虽经投保,但为制动和灯光不合格车辆,运输公司未尽被保险人之义务,因此保险公司行使拒赔之权利并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分析:1、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约保险时,均应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2、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3、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三 2015年3月1日,浙江温岭的张先生驾驶一辆价值130多万元的宝马车从杭州返回台州。在途经沪杭高速公路时,路边山上一块石头突然坠落,砸碎了车前风窗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事故现场高速护栏被撕裂约10m长的缺口,车子撞得面目全非,张先生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并构成9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证核实,之后将事故车拖到4S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8万元。当年7月27日,绍兴高速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无造成事故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块坠落砸中驾驶室,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此后,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经过协商,双方在2015年12月底签订: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张先生23.8万元,其余损失和费用由张先生自负;张先生得到补偿后,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关,不再追究其他补偿或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钱。 2016年6月,张先生从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4.8万元,其中家用汽车损失险53.8万元、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 张先生一算账,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80多万元,获得两家公司的补偿和赔偿共70多万元,自己亏了。但令他感到更“亏”的是,保险公司“退赔”,自己竟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张先生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分析:1、保险公司以什么理由要求张先生退还保险赔偿金?       2、张先生的行为痛失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原因有二,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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