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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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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案例本案中刘某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 林振通    发布时间: 2009-01-12 14:48:44     [案情]     被告人刘某经注册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3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个人诊所进行非法行医。2007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应患者杨某(时年70岁)要求到杨家为其看病,经诊断认为杨某患有肺炎。被告人刘某即给杨某进行静脉注射,吊瓶挂上后刘某即回自己的诊所。当天下午1时许杨某在输液过程中突感炸开样胸痛,口吐沫痰。1时20分左右被家属送往医院抢救无效,...
非法行医罪案例
本案中刘某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 林振通    发布时间: 2009-01-12 14:48:44     [案情]     被告人刘某经注册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3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个人诊所进行非法行医。2007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应患者杨某(时年70岁)要求到杨家为其看病,经诊断认为杨某患有肺炎。被告人刘某即给杨某进行静脉注射,吊瓶挂上后刘某即回自己的诊所。当天下午1时许杨某在输液过程中突感炸开样胸痛,口吐沫痰。1时20分左右被家属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时45分死亡。经医院医生诊断,杨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被误诊为肺炎并在心功能耐受力较差的情况下输入液体速度过快,导致急性左心功能衰竭、肺水肿,又未能及时有效抢救治疗而死亡。      [分歧]     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观点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观点2、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观点3、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所谓非法行医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已经注册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进行行医,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执业活动的行政管理法规,属行政违法行为,但不属《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人。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特征,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2、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所谓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必须是医务人员,即包括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和从事医疗管理人员,也包括后勤服务人员;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医疗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也包括有医疗执照的个体医务人员。但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医疗执照,不符合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特殊主体要求,不构成该罪。     3、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依照《刑法》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上出于过失。(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4)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系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对于其行为产生的后果负有预见的义务,并且有预见的能力和可能,但其在为杨某治疗输液过程中,在误诊的情况下,又违反正诊疗护理常规和业务上的谨慎注意义务,应预见到对高龄患者进行静脉注射可能发生患者心脏不适而导致死亡的后果,而却因疏忽大意擅自离开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患者杨某因输入液体速度过快而导致心功能衰竭死亡的后果,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具有过失。同时杨某的死亡与被告人刘某的医疗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杨某的死亡是被告人刘某治疗行为引起的后果。     综上理由,笔者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定罪处刑。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判刑罚金还得赔偿 作者: 叶利霞    发布时间: 2008-06-13 11:08:35     6月11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杨永全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7万余元。    杨永全持有乡村医生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007年10月,杨永全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租房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导致就诊患者杨建琼输液治疗时出现输液反应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永全无视国家有关医生执业行医的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医疗诊所非法行医,致就诊人杨建琼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黑诊所耽误治疗 致残疾双方担责 作者: 项秋生    发布时间: 2010-09-15 08:20:15     诊所无证非法行医,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9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黄常明赔偿原告古军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的50%即1.85万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行负担。     2009年1月31日下午,原告古军华去山上挖冬笋。因天气飘着绵绵细雨,地面湿滑,下山时因肩背重物不慎摔倒,造成左踝关节扭伤。事发后,原告古军华感觉伤势并无大碍,未到正规医院医治,而是来到被告黄常明的诊所医治。6个月后,效果不明显,伤情恶化,后转到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用1.6万余元。同年11月10日,经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成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常明无证非法行医,且延误了原告治疗,导致原告病情恶化,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古军华自身扭伤,事后不主动到正规医疗机构医治,延误病程,致损失扩大,自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适当责任。依此,法院判决双方各担责任50%。 帮人接生致使产妇婴儿死亡 赔偿自首获轻刑 作者: 肖楠    发布时间: 2010-03-09 10:14:55     被告人靳玉莲原本是南阳市卧龙区某计生办退休人员,在南阳市区开设旅馆,为获取非法高额利益,私下为他人做人流、接生等手术。在一次非法行医中,致使一名产妇和胎儿死亡。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玉莲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10月12日晚,张某妻子预产期将到,张某即给被告人靳玉莲打电话反映了这一情况。被告人靳玉莲称这是临产前的症状。张某即带其妻子张桂花(化名)到被告人靳玉莲所在的七里园街香宁旅社,由被告人靳玉莲接生。被告人靳玉莲在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前提下,为产妇张桂花接生。次日早上6时许,产妇张桂花分娩产下胎儿后,胎儿出现异常,被告人靳玉莲即让胎儿父亲张某将胎儿送往医院抢救,途中胎儿死亡。随后产妇张桂花也出现异常,被告人靳玉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将产妇张桂花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途中产妇张桂华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靳玉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张某就产妇和胎儿死亡达成民事赔偿,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08000元。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玉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致产妇和胎儿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靳玉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靳玉莲从轻处罚。卧龙区法院遂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江湖郎中”为人终止妊娠致孕妇子宫切除被判刑 作者: 顾烨    发布时间: 2009-08-26 16:32:02     一名“江湖郎中”非法行医,擅自为孕妇做终止妊娠手术,致其子宫切除。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张含来自江苏盱眙,在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于2008年9月至10月期间,在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旺安村其开设的私人诊所内为孕妇魏某多次做胎儿性别鉴定,并告知魏某所怀胎儿系女性。同年10月1日,双方商定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由张含为孕妇魏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结果导致魏某子宫破裂伴感染,因子宫损伤无法修补只得切除。经鉴定,魏某伤势属重伤。案发后,张含赔偿了魏某经济损失17万元。    庭审中,张含自愿认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含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严重损害就诊者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告人张含的家属案发后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被告人张含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黑诊所超剂量注射安痛定致一岁半幼童死亡 作者: 窦娟    发布时间: 2009-02-12 14:07:41      中国法院网讯   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大夫的一针安痛定竟致一岁半的幼童死亡,日前,北京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行医案。     2006年年底,被告人刘福刚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和医师职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邓家窑村村委会南侧路西一出租门脸房擅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刘福刚为一岁半的幼女魏美婷治病,先后两次给魏美婷超剂量注射安痛定(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1.5ml,魏美婷于2008年5月16日死亡,被告人刘福刚后被告发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福刚无视国法,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和医疗执业证书擅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公开判决。 非法行医做药流致患者子宫破裂 黑行医者获刑2年 作者: 窦娟    发布时间: 2009-01-08 16:02:05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今日上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非法行医给人做药流,导致被害人子宫破裂的案件。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陈秀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2008年7月24日至27日间,被告人陈秀丽,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和“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某村24号暂住地内,为孕妇刘某进行米非司酮引产诊疗活动。陈秀丽在为刘某诊疗前并未对其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不知其身体状况,只“用手摸了一下”刘的肚子,便让其先后使用六粒“米非司酮”。几日后,李某的肚子仍未见动静,又给其注射一针“利凡诺”,造成李某发烧,肚子胀痛难忍。见此情况,没了主意的陈秀丽方慌忙将其送至正规医院,后因李某病情复杂,前后三次转院,最后经北京市妇产医院确诊为子宫破裂,胎死腹中,需马上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7月28日陈秀丽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8月8日被逮捕,作案工具已扣押。     另据调查,被告人陈秀丽曾因非法接生导致新生儿死亡,于2007年3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秀丽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曾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陈秀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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