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生素合理使用知识竞赛试题.doc
抗生素合理使用知识竞赛试题
1、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是多少,
答:不超过60%
2、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是多少,
答:不超过20%
3、?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比例是多少,
答:不超过30%
4、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术前30分钟至2小时,?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
过24小时。
5、细菌耐药预警指标有哪些,
答:?对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临床科室。
?对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该慎重经验用药。
?对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该参照药敏试验结果用药。
?对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该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6、临床医师和药师的抗菌药物使用资质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院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权。
7、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情况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之后,仍连续出现
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8、我院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依据有那些,
答:根据卫生部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9、治疗性应用抗菌药物的用药是指征有那些,
答:用药指征:? 初步诊断或病原学确诊为细菌性感染;?由真菌、分枝杆菌、支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的感染;?用抗菌药物必须有细菌学检测,病毒性感染无抗菌药物用药指征。
10、病房细菌性感染病人使用抗菌药物前应遵循哪项原则,
答:病房细菌性感染病人应遵循用药前先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同时根据病情及感染特点可先行经验性用药,待培养结果和药敏结果出来后选用对症抗菌药物。
11、对重病感染病人治疗中必须要有哪项检验,
细菌培养和药敏结果。
12、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清洁手术:一般不用,下列考虑:?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造成严重后果者;如颅脑手术、心脏手术。?异物置换手术;?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清洁-污染: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
污染手术:由于胃肠道、尿道、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的手术。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13、外科手术预防给药方法,
答: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应采用静脉给药。清洁手术在术前0.5,1小时内给药,如麻醉开始时。手术时间较短(<2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用药一次即可。如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1500 ml)可在术中追加一次,术后仅用24,48小时;清洁-污染的手术术后预防用药时间一般在24-48小时;污染手术可依患者病情酌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5天。
14、抗菌药物分为哪几级,
答:分三级:一线为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二线为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三线为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15、《原则》对口腔感染病人使用抗菌药物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口腔感染特点,口腔感染提倡联合应用抗厌氧菌的抗菌药物和抗需氧菌的抗菌药物。轻度冠周炎、牙周炎以局部抗感染药物冲洗为主。 16、抗感染用药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抗菌药物用药48-72小时疗效不佳时方可考虑换药。体温正常、症状明显消失后72小时可考虑停药。
17、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处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院医师处方权限为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一线用药);主治医师处方权限为非限制和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一、二线用药);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处方权限为一、二线用药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三线用药)。住院医师和主治医师在急诊或值班时遇特殊情况可用二、三线药物,限为一天量,需报医务科备案。 18、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对一、二、三线药物是如何界定的,
答:一线药物:临床证明安全、有效、耐药性小,价格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线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易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三线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药品价格昂贵的药物。
19、对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选用药物。不得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20、“特殊用药”有哪些,
答: ?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 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安培南/西司他丁;?其他类抗菌药物:万古霉素。
21、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原则有哪些,
?多数细菌性感染只需用一种抗菌药物,联合用药仅适用于少数情况,5天以上的联合用药必须有细菌送检。?一般用二联即可,三联、四联会增加不良反应。?联合应用中至少一种对病原菌具有良好抗菌活性,细菌对另一种亦非高度耐药者。
22、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指征有哪些,
?病原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或有效地控制的混合感染;?较长期用药细菌有产生耐药可能者;?联合用药使毒性较大药物的剂量得以减少。
23、β内酰胺类抗生素包括哪些药物(请写出5个药名),
答:阿莫西林?克拉西林,塔卡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头孢哌酮?舒巴坦和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24、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的目的是什么,
答: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以及清洁-污染手术后手术部位感染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感染。
25、肾功能减退的患者可否应用下列抗菌药物,
1、头孢吡肟 2、美罗培南 3、左氧氟沙星 4、氟康唑 5、阿米卡星 6、万古霉素 7、土霉素 8、呋喃妥因 答:1—4可应用,但治疗量需减少;5—6避免使用,确有指征应用时,须调整给药方案;7—8不宜选用。
26、使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的注意事项有哪项,
答:? 注意事项:禁用于对任何一种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有过敏史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
?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有青霉素类、其他β内酰胺类及其他药物过敏史的患者,有明确应用指证时应谨慎使用本类药物。一旦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并予以肾上腺素等相关治疗。
?本类药物多数主要经肾脏排泄,中度以上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根据肾功能适当调整剂量。中度以上肝功能减退时,头孢哌酮、头孢曲松可能需要调整剂量 ?氨基糖苷类和第一代头孢菌素注射剂合用可能加重前者的肾毒性,应注意监测肾功能。
?头孢哌酮可导致低凝血酶原血症或出血,
维生素K可预防出血,本药亦可引起戒酒锍样反应。用药期间及治疗结束后72小时内应避免摄入含酒精饮料。
27、碳青霉烯类抗生素的适应症有那些,
答:? 多重耐药但对本类药物敏感的需氧革兰阴性杆菌所致的严重感染,包括由肺炎克雷伯菌、大肠埃希菌、阴沟肠杆菌、柠檬酸菌属、粘质沙雷菌等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不动杆菌属等细菌所致败血症、下呼吸道感染、 肾盂肾炎和复杂性尿路感染、腹腔感染、盆腔感染等;用于铜绿假单胞菌所致 感染时,需注意在疗程中某些菌株可出现耐药。
? 脆弱拟杆菌等厌氧菌与需氧菌混合感染的重症患者。
? 病原菌尚未明确的免疫缺陷患者中重症感染的经验治疗 28、使用碳青霉烯类药物要注意事项,
答:? 禁用于本类药物及配伍成分过敏的患者。
?本类药物不宜用于治疗轻症感染,更不可作为预防用药。 ?本类药物所致的严重中枢神经系统反应多发生在原有癫痫史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患者避免应用本类药物。中神经系统感染的患者有指证应用美罗培南或帕尼培南时,仍需严密观察抽搐等严重不良反应。
?肾功能不全者及老年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用药。 29、使用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禁用于对红霉素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过敏的患者。
?红霉素及克拉霉素禁止与特非那丁合用,一面引起心脏不良反应。 ?肝功能损害患者如有指证应用时,需适当减量并定期复查肝功能。 ?肝病患者和妊娠期患者不宜应用红霉素酯化物。
?妊娠期患者有明确指证用克拉霉素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乳糖酸红霉素粉针剂使用时必须首先以注射用水完全溶解,加入生理盐水或
5%葡萄糖溶液中,药物浓度不宜超过0.1%——0.5%缓慢静脉滴注。 30、下列药物对于小儿患者如何应用,
1、氨基糖甙类 2、万古霉素 3、四环素类 4、喹诺酮类 答:氨基糖甙类药物,尽量避免应用;万古霉素仅在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四环素类,不可用于小于8岁的小儿;喹诺酮类,避免用于小于18岁的未成年人。
31、医师的处方权如何获得,
答: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在执业地点注册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32、执业助理医师可否开具处方,
答: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3、执业医师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后尚需办理哪项手续才能开具处方,
答: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到医务科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备查的式样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34、处方的药品剂量与数量单位如何书写,
答: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 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35、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如何书写,
答: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36、开具处方的用量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该如何书写,
答: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37、试用期人员可否开具处方,
答: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8、进修医师可否开具处方,
答:进修医师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授予相应的处方权,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9、处方开具后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天,
答: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0、开具处方的用量是多少天,
答: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在为癌症和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要完成那些程序,
答: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2、开具麻醉药品的处方用量是多少,
答: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43、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用量是多少,
答: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44、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用量是多少,
答: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5、开具癌症和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用量是多少,
答: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是多少,
答: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
处方为1日常用量。
47、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何种资格,
答: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48、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哪些,
答:(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49、药师经处方审核发现用药不适宜或用药错误怎么办,
答: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
。
50、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有哪些,
答: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1、医师出现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处方权,
答:(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52、处方的保存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
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
限为3年。
53、处方保存期满应如何处理,
答: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54、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答: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55、医师出现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其执业证书等处罚,
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56、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医院给予纪律处分。
答: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医院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