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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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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监事由4名股东代表和2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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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监事由4名股东代表和2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同时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监事长一名)。监事长或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应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或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进行审核并提出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议案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出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九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在公司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开前召开,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长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长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每名监事均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赞成时,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根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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