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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主板解读创业板IPO规则

2017-10-27 23页 doc 47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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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主板解读创业板IPO规则对比主板解读创业板IPO规则 第1章 规则与创新:对比主板解读创业板IPO规则 中国创业板历经10年的筹备,即所谓十年磨一剑。围绕要不要开设创业板、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创业板的制度优势、创业板的风险等,社会各界都有着广泛、深入和持续的讨论。正如我在很多场合讲到的,对于热心于创业板的相关人士而言,他们的心中均有一道创业板的彩虹,红、橙、黄、绿、青、蓝、紫。 正因为如此,“创业板IPO管理办法”才会收到如此多的建议和意见。当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创业板规则正式颁布后,对于申请企业和投资者来说,解读创业板规则,学好指导文件是根...
对比主板解读创业板IPO规则
对比主板解读创业板IPO规则 第1章 规则与创新:对比主板解读创业板IPO规则 中国创业板历经10年的筹备,即所谓十年磨一剑。围绕要不要开设创业板、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创业板的优势、创业板的风险等,社会各界都有着广泛、深入和持续的讨论。正如我在很多场合讲到的,对于热心于创业板的相关人士而言,他们的心中均有一道创业板的彩虹,红、橙、黄、绿、青、蓝、紫。 正因为如此,“创业板IPO管理办法”才会收到如此多的建议和意见。当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创业板规则正式颁布后,对于申请企业和投资者来说,解读创业板规则,学好指导文件是根本,切忌根据个人的偏好来解读创业板。 创业板市场所有规则都是在主板或中小企业板规则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规则制订者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下,根据创业企业的成长规律和融资特点,充分借鉴境外创业板的经验,反复比较了主板规则,并在此基础上修改而成。因此,学习和了解规则的最好武器,就是把创业板规则与主板进行比较,找出其不同,找到创业板的创新点,这样才能迅速掌握创业板规则的精髓。 ? 中国创业板市场建设历程(大事记) 199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技术创新大会,颁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议》,“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品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要“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建立创业板股票市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2002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建设”。 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分步推进创业板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004年5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同意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中小企业板块正式启动,为分步推进创业板建设迈出重要一步。 2005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板和推进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创业板,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上市总股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为创业板市场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积极推进创业板建设,建立加速科技产业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007年8月,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明确了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场外转让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要“改善融资条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建立创业板,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2008年3月22日,中国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各项制度,适时推出创业板。 2009年3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开始正式受理创业板申请文件,38家保荐人递交了108家公司的申请文件。 2009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第一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成立。 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增加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 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启动仪式在深圳举行。 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首批28家公司在深交所上市。 历经10年筹备和探索的中国创业板,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里程碑。10年来,创业板凝聚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心血,寄托着中华民族创业与创新的梦想,对于我国自觉推进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过渡,意义十分深远。可以预见,中国创业板必将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举措,服务自主创新的重要平台。 ? 创业板规则体系的法律框架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为适应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现实需要,全国人大完成了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为创业板的创立预留了空间。因此,《公司法》和《证券法》也是创业板建设的根本大法,创业板各种规则均标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上述两法在创业板建设中的“根本大法”的地位不可动摇。 一、创业板规则体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依据证券市场的两个根本大法《公司法》和《证券法》。 2(创业板的单独规则。比如,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投资者适应性管理暂行规定、招股说明书与上市说明书等。 3(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特别规定。也就是在主板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条款,比如说保荐办法和发审委办法。 4(主板创业板共有的规则。中国证监会已经明确,创业板企业的股票发行与承销,执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创业板的规则体系主要包括如下 1(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两法”降低了发行和上市条件,同时对股权激 励、无形资产出资折股等做出了比较宽松的规定,为设立创业板奠定了法律基础。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31日公布,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3(《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6月14日正式施行。 4(《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6月14日正式施行。 5(《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9年6月5日公布,7月1日正式施行。 6(《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6月8日公布,7月15日起施行。 7(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7月20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7月20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9月1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 10(《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10日发布,6月11日起施行。 以上是创业板规则体系的大端。事实上,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创业板与其他市场相比,有其特殊性,也有其共同性。这就是说,除非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创业板规则均适应于一般规定。 ? 解读创业板IPO暂行办法 2008年3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创业板IPO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共收到688份反馈意见。在充分吸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斟酌,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颁布了创业板IPO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布稿”)。比较征求意见稿和发布稿,我们发现,无论从形式到内容,其发布稿均有很大程度的改进。 一、IPO改进之处可以总结并归纳为如下十个方面(见表1所示) 表1 IPO办法发布稿相对于其意见稿的十项改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意见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名称有变化 文字有修改 条文有增减 总条文57条 增加“暂行”两字,旨在为创业板发展预留空间 总条文上达到58条 定位表达更加明确 促进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 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 投资者准入制度 没有 第七条:创业板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明确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审核和监管体制 没有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的正常运行。 创业板发行定量指标集中表达 分散于第八条和第十二条 第十条,集中规定。 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要求保荐人就自主创新与成长性做出说明(此条款两者一致) 第三十一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续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意见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列举创业板公司三大风险 第三十九条,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 第四十条,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第五章标题表达更准确到位 第五章 监管与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明确证券交易所规则体系,位置提前 第五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监管制度„„ 第五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 1(旨在为创业板发展预留空间。发布稿上增加了“暂行”二字,总条文达到58条,比意见稿多出了1条。 2(定位表达更加明确。意见稿上说“促进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发布稿改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创业板为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服务更加明确。 3(增加投资者准入制度。发布稿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这是基于创业板的风险新增加的原则性条款。 4(明确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审核和监管体制。发布稿上写得更加明确,第八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的正常运行。 5(创业板发行定量指标集中表达。发布稿第二章“发行条件”当中减少了一条,把主要定量指标合并,并放在最前面,这就是第十条,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定量条件进行规定。具体定量将在后面详细阐述。 6(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发布稿第二十六条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第四十一条增加了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这是很有针对性的条款,也是管用的条款。 7(要求保荐人就自主创新与成长性做出说明。这一条在意见稿和发布稿中是一致的,由于内容很重要,这里做一强调。发布稿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8(列举创业板公司3大风险。发布稿第四十条列举了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而意见稿中只列举了前两项风险,没有列出“退市风险大”一项。 9(第五章标题表达更加准确到位。意见稿第五章的名称原来叫做“监管与处罚”,发布稿改为“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发布稿的这种表达方式,使文件表达更加准确到位,也更加符合法律文件的要求。 10(明确证券交易所规则体系。意见稿上把交易所规则体系放在比较靠后的位置,发布稿则把交易所规则体系放在比较靠前位置,明确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运作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 在创业板筹备的过程中,对于定量指标的设计,经过了反复的权衡和考虑。最后主要选择了核心指标和特色指标两类指标,通过适当组合构成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定量指标体系。 在核心指标方面,创业板选择了公司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3项指标,主要考核创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关注创业企业的发展能力和发展趋势;在特色指标方面,考虑到创业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含量较高、开业时间较短等特点,创业板IPO暂行办法选择了收入增长率和存续期两项指标。 二、创业板的定量指标规定如下 1(净利润。《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鉴于目前我国投资者结构仍以散户为主,为控制市场风险,应当对创业企业有盈利要求。两个指标分别为2年连续盈利1000万元、最近一年500万元,这分别适用不同类型企业,其中第一套指标适用于盈利水平较高的创业企业,第二套指标重在突出创业企业的成长性。 2(营业收入。海外创业板大多不采用营业收入作为上市标准,我国主板和创业板均设该指标,主要确保发行人具有真实的经营活动且达到一定规模,同时也是作为净利润指标的补充。第一套指标对净利润要求较高,故不对营业收入作出要求。第二套指标要求最近1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与500万元净利润的要求互为支持和补充。 3(营业收入增长率。为体现创业企业的高成长性,创业板对适应第二套指标的创业企业,提出了收入增长率的要求,明确其营业收入增长率不得低于30%。 4(净资产。由于创业企业尚处于成长阶段,企业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要求创业企业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以防止公司以往年度亏损而蚕食了创业企业的资产,净资产的具体要求为2000万元。 5(存续期。海外创业板要求创业企业的存续期一般在半年到两年之间,多为1年。在我国,存续3年是《证券法》的明确要求。 ?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六个明确 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规则一道,共同构成证券交易所的三大规则。2009年6月5日,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09规则),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规则的框架体系出自于2008年9月深交所第六次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08规则)。08规则条款为98页,09规则条款共有111页,经过反复修订和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09规则条款中增加了不少有特色的内容。 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六大创新(见表2所示) 表2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六大创新规定 08规则 09规则 上市标准 总股本5000万元 没有规定最低股东人数 总股本3000万元 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信息披露监管 指定媒体上披露; 无 无 无 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 增加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 如有需要披露业绩快报; 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约束 没有 通过具体条款,落实IPO管理暂行办法中增加的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和督导内容 持续督导期分别为2、1、1; 督导内容: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分别延长为3、2、1; 督导内容:发行人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增加: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条款 增加:保荐机构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前进行现场检查 股份转让与股份限售的期限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上市后3年才可以流通,但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发生特殊情况,经申请允许,可以有“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上市后3年才可以流通,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发生特殊情况,不允许有“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 IPO前6个月内进行过增资扩股,相关股份要“锁一爬二” 续表 08规则 09规则 退市制度 标题为“特别处理”; 退市情形为8种; 非直接退市制度 标题为“风险警示处理”; 退市情形为11种; 直接退市制度; 增加3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 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6个明确 1(明确创业板的上市标准 09规则中第5.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 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与08规则相比,创业板的上市门槛根据发行门槛的现实需要,公司股本总额由5000万元降到3000万元。同时,鉴于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和股本均比较小,09规则对公司股东人数做了一个最低限制,即最低不少于200人。根据《证券法》要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才能算是公众公司。 2(明确以网上信息披露为主,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这句出自于美国法官布兰狄西的法律谚语,说明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无可替代性。09规则在这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探索。 (1)网上披露信息适应了创业板创新和省钱的需要。09规则第2.13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而08规则第2.13条则规定,主板及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2)增加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09规则第5.1.11条规定,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3)提高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业务相对单一,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年度业绩信息,避免业绩泄漏,内容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 (4)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创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点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3(明确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约束 08规则在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社会各界的建议,在第26条和第41条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基于这种情况,09规则把08规则中的上述原则规定予以删除,新增了第3.1.6条和第3.1.7条,细化了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则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作出以下承诺: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性文件;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09规则特别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明确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和督导内涵 08规则中第四章标题为“保荐人”,09规则中第四章标题改为“保荐机构”,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荐机构提出以下更加严格的要求。 (1)持续督导期由“211”延长为“321”。 08规则中第4.2条规定了“211”体制,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这些品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09规则中第4.2条改为“321”体制,前两项持续督导期延长为“三个”、“两个”,第三个督导期维持“一个”。在此基础上,09规则还增加了一项内容:在法定的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依然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监管风险较大,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2)丰富了持续督导的内涵。 08规则中第4.6条规定,保荐人“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提交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履行向交易所作出的承诺。 09规则中第4.6条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内容予以明确,将前面08规则引号中的内容改为,“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3)增加了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条款。 09规则中新增的第4.8条规定,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自该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当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4)要求保荐机构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前进行现场检查。 09规则中新增的第4.9条明确规定,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内,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五条的主要内容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损害发行人利益;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方面。不仅如此,09规则还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5(明确股份转让与股份限售的期限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发起人股份的转让与退出,事关股份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上市初期 尤其需要相对稳定。同时,创业板被视为创业投资制度化的退出渠道。什么时候退出、退出多少,境外创业板作了不少探索。09规则也做了相关安排。股份限售制度是创业板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股份限售时间不能过短,以免上市初期发起人股东过早、过快退出而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股份限售时间不能过长,以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以及引导风险投资等,以加大对早期创业企业的投入。 (1)发行人股份转让的规定。 08和09规则中第5.1.5条均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豁免。 08规则和09规则在第5.1.6条中均规定,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上述两个规则均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对于可豁免条款,08规则列举了以下三条:?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而09规则只保留前后两条,把中间一条删除了,体现了从严的原则。这种删除与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紧密相关。 (3)增加了对美化投资股份退出的限制。 09规则中第5.1.7条规定,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即所谓“锁一爬二”。按照创业投资的分类,这类短期投资可以称为美化投资,对其股份转让进行适当限制,完全可以理解,它有利于鼓励创业投资向种子期等项目倾斜。 6(明确直接退市制度 08规则中第十三章是“特别处理”,09规则改为“风险警示处理”。与主板、中小板不同,创业板将实行终止上市后直接退市制度。 具体有以下3个方面的重大差异。 (1)将退市情形从8种情形增加到11种情形。 08规则在第13.2.1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 因出现12.13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经本所同意其实施; ?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09规则中第13.2.1条在上述八款的基础上,增列了以下三款,即:?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2)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 与主板不一样,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不再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当然,退市公司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3)增加了三种退市情形所启动的快速退市程序。 三种退市情形如下: ? 为强调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期限从主板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 ? 对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恢复资产运营能力,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 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信息价值,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 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更为关注投资风险和核心技术 2009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17号公告,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简称2009年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个公告是在2006年5月18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简称2006年稿)的基础上,为适应创业板的需要修改增补而成的。因此,比较2006年稿,我们就可以找到2009年稿的主要变化。大体上说,新变化主要有体现以下6个方面的更加强调。 1(更加强调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 2009年稿中增加了一个新条款,即第九条,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在2009年稿第十条中又增加了以下这样一段话,要求“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2(更加强调发行人的风险因素 一是2006年稿中只列举出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09年稿保留了前3种不利影响,又增列了对“成长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项。 二是2006年稿要求“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共有7种,而2009年稿要求“发行人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描述应充分、准确”,风险因素达到了以下12种情形。 (1)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风险。可能涉及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公司品牌优势无法有效维持或增强、市场饱和、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或客户、市场占有率下降、缺乏稳定的市场营销渠道等因素; (2)业务模式风险。可能涉及业务模式不成熟或存在不利变化,创新模式缺乏持续性、稳定性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经营过度集中或分散等; (3)经营业绩风险。可能涉及因产品或服务价格波动、成本波动及费用控制有效性不足引致的业绩不稳定,因汇率变化引致的业绩不稳定,因依赖关联方、非经常性损益或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波动导致经营业绩不稳定,以及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未来业绩下滑风险等; (4)资产质量或资产结构风险。可能涉及应收款项数目过大、账龄过长或其他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过高导致资产结构不合理的风险,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主要资产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以及对外投资的风险等; (5)债务风险。可能涉及现金流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重大担保或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导致的风险等; (6)技术风险。可能涉及技术不成熟、技术产业化与市场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核心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技术面临淘汰或被替代的风险等; (7)投资项目风险。可能涉及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风险,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以及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预计数额的运用风险或项目存在资金缺口的风险等; (8)内部管理风险。可能涉及组织模式和不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内部约束不健全的风险,因股权结构复杂或关联关系复杂引致的风险,因核心管理团队不稳定或缺乏应对业务和资产规模扩张的管理能力、缺乏及时应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变化的反应能力引致的风险,因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变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等; (9)控制(权)风险。可能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因股权分散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较低可能导致控制权变化的风险,股东间关于股权的协议安排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风险等; (10)行业风险。可能涉及行业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公司所在行业被市场接受认可程度低,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利变化等; (1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的风险。可能涉及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 (12)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外贸环境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因素。 3(更加强调披露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与核心技术 2009年稿新增了第二十四条,要求发行人应扼要披露其核心竞争优势,列示核心竞争优势的具体表现。 第四十四条规定,要求发行人应披露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情况时,增加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应披露其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 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发行人应披露其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披露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成熟程度,说明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况,以及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技术储备情况,主要包括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进展情况、拟达到的目标,最近三年及一期研发费用的构成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需说明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的分配方案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创新的机制,说明研发的组织、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等。 第四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其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披露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4(公司治理方面也要求有简有增 简化了创业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要求。2006年稿在第六十六条要求发行人应披露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2009年稿在第六十五条只要求发行人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及运行情况。也就是说,创业企业的发行人可以不成立相关的委员会。但却增加了以下两条内容: 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政策及制度安排,说明决策权限及程序等规定,并说明最近3年的执行情况。 第七十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情况,说明在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方面采取的措施。 5(增加募集资金可以还债的规定 在募集资金一项中增加“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的情形。2009年稿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应披露偿债的总体安排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费用的具体影响。 6(更加强调未来发展规划 2009年稿中增加了第十二节(即未来发展与规划)。其中列举了以下5条情形,要求发行人对未来发展前景进行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说明发行人在增强成长性、增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结合募集资金运用,审慎分析说明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及在增强成长性和自主创新方面的情况,具体分析说明可能涉及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现有产品或服务升级、进行技术开发和持续创新、加强管理和技术团队建设、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等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发行人披露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应当具体明确,合理说明规划和目标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困难,确保实现规划和目标采用的方法或途径。发行人应声明,在上市后通过定期报告和持续公告以规划实施和目标实现的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业务发展规划和目标与现有业务的关系。若实现上述规划和目标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对合作方及合作条件予以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行人披露的规划、目标、措施以及相应的分析,应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相关内容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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