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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是否数罪并罚_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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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是否数罪并罚_8570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是否数罪并罚_8570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是否数罪并罚 ======================================================================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数罪并罚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案情简介 1997年11月10日罪犯李某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007年6月29日被减刑提前释放。罪犯李某前罪的主刑虽已执...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是否数罪并罚_8570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是否数罪并罚_8570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是否数罪并罚 ======================================================================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数罪并罚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案情简介 1997年11月10日罪犯李某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007年6月29日被减刑提前释放。罪犯李某前罪的主刑虽已执行完毕,但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尚有一年五个月零十七天未执行完毕,其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于2007年12月18日重新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甲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零十七天。法院对李某处以上述刑罚的理由是:被告人李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罪犯李某前罪的主刑虽已执行完毕,但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尚有一年五个月零十七天未执行完毕,其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应予数罪并罚,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的定罪量刑没有意见。本案的法律问题在于被告人李某系前罪刑罚主刑已执行完毕,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中“刑罚执行完毕”指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而刑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定中,也规定了“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构成要件,但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用语的具体含义,实践中对“刑罚执行完毕”这一用语存在着“主刑执行完毕”和“主刑和附加刑都执行完毕”两种不同的理解。 因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的主刑已执行完毕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的,在对其的量刑处理问题上存在分歧。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前述两条款中的“刑罚执行完毕”均仅指主刑执行完毕,故在对其新罪的处理中,不应对行为人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而只应考察其是否符合累犯的构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仅指前罪主刑执行完毕,而不包括附加刑在内;刑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不仅指主刑执行完毕,也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执行完毕,故犯罪分子因前罪被判处刑罚的主刑已执行完毕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的,在对其新罪的处理中,不仅要考虑考察其是否符合累犯的构成,还应当同时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月16日《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8号)》中的规定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刑法,笔者注)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理解,即刑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不仅指主刑执行完毕,也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执行完毕。同时,根据我国的刑法通说,累犯成立条件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因此,我们可以进而得出如下结论,即,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的,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七十一条的数罪并罚规定和第六十五条的累犯规定。换句话说也就是,犯罪分子因前罪被判处刑罚的主刑已执行完毕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的,在对其新罪的处理中,不仅要考虑考察其是否符合累犯的构成,还应当同时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 一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第二种观点,在对本案进行判决时,认定被告人李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罪犯李某前罪的主刑虽已执行完毕,但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尚有一年五个月零十七天未执行完毕,其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应予数罪并罚,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条款作出了判决。 【作者简介】 蒋林,单位为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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