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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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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2010-06-09 13:58:19|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在建 筑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2010-06-09 13:58:19|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在建 筑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 施工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1、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2、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2、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含8m),或跨度超过18m(含18m),或施工总 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起重吊装工程 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1、人工拆除工程; 2、机械拆除工程; 3、爆破拆除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特种设备施工; 4、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5、6m以上的边坡施工; 6、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 工。 第四条 各开发区和授权镇、街的建筑安全主管部门按照授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大危险 源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建工程的施工范围 和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 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信息报送、编制、措施控制、日常检查、施工验收以及应急处置等 工作。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相应专业的技术 人员编制,经单位施工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或者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单位技术负责 人批准并加盖单位印章,再报工程项目总监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都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方案审查后专家组应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附表一),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专 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方案的附件。 (二)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批准实施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组必须有原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至少一人,且本单位专家应除外)和项目总监参加,验收后应填写《绍兴县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验收记录》(附表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专项 施工方案未经验收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后续施工。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 在本办法推荐的专家库(附表三)中至少选择3人。 (四)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并批准实施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修改后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组 织审查和审批。 (五)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组审查的,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 业点附近挂牌公告。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编制重大危险源的,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 与设施,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查以及批准程序应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对有重大危 险源的施工作业,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在重大危险源施工时进行巡查、平行检查以及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 不力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所属建筑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将重大危险源作为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内容,予以公布或者通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造成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所属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按照不良行为考核办法对有关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对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绍兴县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论证审查意见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建筑高度 设计单位 建筑跨度 监理单位 结构层次 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 方案名称 审查意见: 审查结论: 专家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该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报 送工程所属建筑安全主管部门。 附表二: 绍兴县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实施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建筑高度 设计单位 建筑跨度 监理单位 结构层次 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 方案名称 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 验收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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