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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买的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在任何医院看病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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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 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责任免除费用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3、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4、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三、主险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诊断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医疗费用结帐明细清单等; 5、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条款适用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本保险合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续保: 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含)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视为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后第三十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为新投保。疾病: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初次罹患的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住院医疗费用分级累进给付比例表》 篇五: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住院医疗费用分级累进给付比例表》 篇五》赔付保险金。 4、购买4-9项其中的任意项目,必须同时购买第2项的责任。 5、各项保障责任的保险金额可以自由调整。 一、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员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员工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员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公司对该员工的保险责任终止。 员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与该员工对应的保险费,同时我公司对该员工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十二种重大疾病如下: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中国 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4号楼 5层 2 二、 人身意外伤害责任: 1、员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我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本合同终止。 2、员工驾驶7座(含)以下机动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我公司给付30万元的指定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员工因乘坐合法运营的陆上交通工具,包括合法运营的出租车、公共电汽车、长途客车、火车‎‎、地铁、城铁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我公司给付30万元的指定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员工因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等水上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我公司给付30万元的指定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员工因乘坐航班班机(含在境内起落的国际航班)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我公司给付50万元的指定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员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我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按以上对应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员工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我公司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与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差额,本合同终止。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中国 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4号楼 5层 3 员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机能,我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额总额不超过相对应的保险金额。 三、疾病身故责任: 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因为疾病导致身故,我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责任终止。 四、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 1、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50元,我公司在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超过免赔额5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100%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1万元。 2、员工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我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1万元。 治疗费用包括: 1、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日床位费最高给付24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2、手术费; 3、注射费; 4、药费; 5、检查费; 6、处置费; 7、输血费、输氧费;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中国 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4号楼 5层 4 8、会诊费; 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10、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费用。 上述费用限于中国地区标准的治疗费用。药费仅限于中国的公费、劳保医疗管理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药费。 五、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 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我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项下该员工名下的住院日额津贴向该员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津贴(100元)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被保险人的身故、身体残疾或治疗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或醉酒行为;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伤害身体; 4、被保险人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酒后驾驶;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内乱及恐怖活动; 9、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0、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的治疗;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中国 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4号楼 5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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