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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加坡金融业的税制比较

2017-12-05 8页 doc 22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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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加坡金融业的税制比较中国与新加坡金融业的税制比较 摘要:新加坡能跻身全球最大的外汇市场之一,与其简明宽松、具有高度灵活性和针对性的金融业税收制度密不可分。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国际化的推进,中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本文在对中新两国的金融业税制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新加坡金融业的税制特点和中国金融业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为完善中国金融业税制提供了思路。 关键词:新加坡,金融业,税制改革,税收体系 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国际化的推进,中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
中国与新加坡金融业的税制比较
中国与新加坡金融业的税制比较 摘要:新加坡能跻身全球最大的外汇市场之一,与其简明宽松、具有高度灵活性和针对性的金融业税收密不可分。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国际化的推进,中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本文在对中新两国的金融业税制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新加坡金融业的税制特点和中国金融业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为完善中国金融业税制提供了思路。 关键词:新加坡,金融业,税制改革,税收体系 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国际化的推进,中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支持实体经济增长、满足企业和个人的金融需求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根据现行税法,中国对金融业征收的税种有14种之多,以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具体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为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按照总体降低税负、不断丰富优惠内容和注重适度调节的方针,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努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能力。但中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相对落后、总体税负偏重,系统性税收扶持和激励体系欠优的现状尚未得到根本性改善。 新加坡独立初期,经济低迷,失业率高,转口贸易衰退,根本不具备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条件。但新加坡提出了成为亚洲“苏黎士”的战略目标,将金融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确立了金融立国政策。为此,新加坡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推动金融中心的形成,对金融业提供了一系列以税收优惠为主要手段的宽松政策,成效显著。根据2010年9月1日国际清算银行(BIS)发布的,2010年4月,新加坡以日均外汇成交量2660亿美元跻身世界第四大外汇交易中心。值得一提的是,自2013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正式开展人民币清算业务以来,新加坡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世界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的相关数据显示,新加坡已于2014年3月超越伦敦,成为除香港地区之外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清算中心。这与新力口坡宽松的税收环境和系统化的税收优惠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按不同金融业务所得分类减免所得税或享受优惠税率政策,有力支持了金融业发展。 一、适用主要税种对比 (一)货物劳务税 中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按金融保险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其应纳税额为营业额乘以税率。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除营业税外,金融服务还需缴纳以营业税税额为税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总的来说,中国金融服务业的货物劳务税综合税负约为5.6%,普遍偏重。 新加坡的金融服务业属于货物和劳务税(类似于我国的增值税)的课税范围,现行税率为7%,其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消耗的投入所含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本质上属于差额征收,税基合理,且无其他附加税费,货物劳务税税负较低。 (二)所得税 在中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居民金融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非居民金融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金融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实际征收时按税收协定执行,通常按10%征收。 在新加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新加坡境内取得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所得均应缴纳所得税,新加坡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范围还包括任何单位取得的股息、利息或折扣、租金、保险费和其他任何财产性收益以及其他收益或利润,适用17%的税率。 二、税收优惠对比 (一)中国主要的金融业税收优惠 中国的金融业曾长期垄断经营,加之相对严格的市场管控,金融业利润率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单独针对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1.货物劳务税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金融商品买卖和农村金融服务等,优惠方式主要有3种: (1)税基优惠。如对金融商品转让差额征收营业税。另外,自2013年8月起,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营改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现了货物劳务税的差额征税。 (2)税率优惠。如对农村金融机构减按3%征收营业税。 (3)税额优惠。如对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等给予的20多项营业税优惠。 2.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准备金税前扣除上。在区分不同金融企业类型和贷款性质的前提下,中国对准备金税前扣除进行了比较系统、明确的规定。如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为当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的1%减去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扣除则要区别不同业务类型,税前扣除不得超过保费收入或业务收入0.05%-15% 不等的准备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照不同级别可以计提的比例为2%-100%;而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没有金融许可证,不适用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扣除政策,即不能税前扣除贷款准备金。 (二)新加坡主要的金融业税收优惠 新加坡将金融业作为重要经济支柱,鼓励跨国公司将总部公司、财务公司设在新加坡,为金融业提供了一系列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 1.货物劳务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和激励主要通过零税率和免税两种方式体现。其中零税率是比免税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不仅对相关的金融业务免税,而且允许抵扣购进服务缴纳的所有进项税额。主要优惠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服务的零税率优惠。如对向非居民提供的各类金融业务、国际货运(客运)保险及其代理业务、出口货物相关的金融业务等均实行零税率。 (2)银行金融服务的免税优惠。如对银行账户的运营和管理业务、货币汇兑业务、银行卡支付业务、银行票据业务等均实行免税。 (3)部分保险服务的免税优惠。如对人寿保险、终身年金、特定的公积金(CPF)、再保险及其代理业务等实行免税。 (4)借贷款及相关信用支持服务的免税优惠。如对一般的借贷款及信用支持业务,租购、赊售等销售活动中的分期付款信用支持服务等实行免税。 (5)期货和期权交易的免税优惠。如对期货期权交易、未分配商品(unallocatedcommodity)及其期权的交易等实行免税。 (6)信托基金发行和转让的免税优惠。 2.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符合条件的特定金融所得可享受免税和5%.10%.15%等优惠税率政策上。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从事亚洲货币单位业务的机构、金融与财务中心、证券公司、离岸黄金与期货市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广义金融机构。如总部公司就任何合格国债、投资或金融活动按10%或其他优惠税率纳税;金融业优税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业务活动所得可按5%、10%或12%的税率纳税并享受其他损失的扣除;持牌信托公司提供规定的服务所得按10%或其他优惠税率纳税。 为了鼓励金融业发展,新加坡规定其他企业或个人从金融业取得的特定所得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如经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事批准的投资所得免税或按优惠税率征税;非居民(个人除外)取得的合同在2007年至2017年之间、来源于新加坡的由金融机构提供的结构性产品的所得免税。 三、两国金融业税制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中新两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可见,中国的金融业税收制度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均落后于新加坡。新加坡的金融业成熟而发达,具备完善的金融管控和金融服务体系,整体金融环境明显优于中国,金融业税收环境相对中国也更具竞争力。与新加坡相比,中国的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不少问题。 (一)税收制度调整缓慢,税收政策的产业引导职能仍需强化 税收政策是金融业发展的软环境,是影响金融业运行成本及其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之一。与金融业创新速度快、频率高、金融产品和金融模型变化快的特点相适应,新加坡税收制度对金融实务及其变化的响应速度快、针对性强。而中国的税收政策往往滞后于金融实务,政策与实际经济形态之间存在诸多“真空”和“盲区”,难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引导作用。如资金池业务和债券回购业务等多项政策不明确;又如中国现行税制未区分离岸和在岸金融服务,对离岸金融服务业没有针对性的税收支持,不利于离岸金融服务的大力发展。 (二)货物劳务税税基不尽合理,存在“重复征税”,总体税负偏重 中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有些属于代收费用性质的价外费用也被计入金融机构的收入,作为营业税税基。对金融服务征收营业税的另外一个弊端是,购买服务的投入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虽然从理论上讲,税负可以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但由于中国对存 贷利率和利差的严格限制,金融业的税负很难通过市场随着其服务价格的变动而转嫁。 而新加坡对金融服务征收货物和劳务税,税基相对合理,且购买服务的进项税可从金融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加上其自由开放的金融政策环境,金融机构可以轻松地将税负转嫁给最终的消费者,其自身的税收负担很低,有利于金融业快速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体系性,无法形成有效的产业推力 虽然近年来中国在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金融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金融商品买卖差额征税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相对于中国金融业迅猛发展、已成为第三产业重要增长点的现状来说,现行的优惠政策仍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单一事项性优惠多,产业化、系统化优惠安排少,尚不能形成有效的产业助推合力。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整合和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内外资银行的利润水平差距将进一步缩小,降低行业性税率或出台行业性税收优惠的必要性逐渐凸显。 而新加坡基于金融立国的战略政策,其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安排具有前瞻性、产业化和系统性特点,税收优惠的立法层级高,很多税收优惠都是通过与《所得税法》配套的《经济与发展鼓励法》确立,形成了以“面上”优惠为主、“点上”优惠为补充的优惠和激励体系。 四、新加坡金融业税制对中国的启示 (一)加快将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新加坡对金融业征收货物和劳务税,实际仅针对金融企业的经营利润征税。而中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其税基为提供金融服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是中国金融业货物劳务税税负偏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应尽快将金融业纳入正在加快推进的“营改增”范围,允许金融企业将购入服务所含的进项税额在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借鉴新加坡分类所得减免税实践,提高税收优惠的针对性 新加坡给予不同金融服务、金融产品针对性的税收优惠,切实起到了税收对金融产业的支持、引导作用。其科学的分类所得减免税制度设计,可督促金融企业实时不同项目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和费用的分摊,区分不同类型或项目的所得。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有针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类似的所得税减免类型。中国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税收减免制度设计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分类所得减免制度设计,以提高金融业税收优惠的直接性与针对性。 (三)加大对特定金融服务,尤其是鼓励发展的新兴金融服务的扶持力度 目前,中国的金融业扶持税收优惠政策通常采取地方财政返还等方式,但这种方式往往缺乏稳定性和连贯性。因此,我们需要借鉴新加坡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先进经验,选择某些金融业基础较好的地区, 构建金融创新业务试验区,进一步明确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为金融业提供有效的税收激励和扶持,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比如: 1.向入境的离岸金融服务以及出境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服务,尤其是人民币离岸金融服务提供强有力的税收刺激,为人民币“出得去、回得来”的国际化战略提供优质的税收环境。 2.对成员企业因向资金池上划资金而获得的利息收入视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货物劳务税,对集团公司利用资金池向成员企业发放贷款收取的存贷款利息差额征收货物劳务税。 3.对债券回购业务形成的利息收入免征货物劳务税。 4.明确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持有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征收货物劳务税;对持有未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征收货物劳务税。根据《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金融企业转让股票时,按买卖差价征收营业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又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股票是股权的载体,两者无本质区别。无视企业持有股权目的,简单地对上市股权和非上市股权转让行为实行差别化营业税政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将倾向于投资非上市公司而不是上市公司,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股权转让征免货物劳务税的判断依据应是股权持有者的持有目的,即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征收货物劳务税,其他转让行为不应征收货物劳务税。 文档资料:中国与新加坡金融业的税制比较 ,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本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或者发站内信息。 我将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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