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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受到歪曲

2017-11-14 50页 doc 288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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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受到歪曲明显受到歪曲 本文档由无尘大哥上传至豆丁网 明显受到歪曲,导致测量值的失真,因而在处理测量数据时,首先需要判别其中是 否存在过失误差,并要予以剔除。 ’ $ % $ 第十章检验误差 过失误差产生原因可分为主观和客观的两个方面。主观上,检验员的粗心大 意、心情不佳以及缺乏经验等而引起的误差。例如,不正确的操作,读错数据、记录 差错、计算失误等。客观上,主要是指在测量过程中某些突然发生的不正常因素。 例如,由于外界干扰、测量条件意外改变而产生的仪器瞬间停滞、指针的跳动、零位 的走失等。 要防止和消除过失误差,重要的是要加...
明显受到歪曲
明显受到歪曲 本文档由无尘大哥上传至豆丁网 明显受到歪曲,导致测量值的失真,因而在处理测量数据时,首先需要判别其中是 否存在过失误差,并要予以剔除。 ’ $ % $ 第十章检验误差 过失误差产生原因可分为主观和客观的两个方面。主观上,检验员的粗心大 意、心情不佳以及缺乏经验等而引起的误差。例如,不正确的操作,读错数据、记录 差错、计算失误等。客观上,主要是指在测量过程中某些突然发生的不正常因素。 例如,由于外界干扰、测量条件意外改变而产生的仪器瞬间停滞、指针的跳动、零位 的走失等。 要防止和消除过失误差,重要的是要加强检验员的责任心,做到严格、认真地 进行测量,此外,还要保证测量条件的恒定。当外界条件发生剧烈变化时,应当停 止测量,直至外界条件恢复正常重新调整机器后,再进行测量。在测量过程中,对 于误读、误记或计算错误,要注意随时发现,随时剔除。 有时,直到测量结束也没有充分理由确定在哪一个测量值中存在过失误差,这 时可用统计方法来判别。根据有关资料介绍,判别过失误差的准则有许多种,例 如,“!!”准则、! 分布检验准则、肖维勒准则、格拉布斯准则、狄克松准则等,现将两 种常用的“!!”准则和! 分布检验准则介绍如下: (")“!!”准则: “!!”准则又称莱因达准则,主要适用于重复测量次数多,又服从正态分布的误 差。凡任一剩余误差超出# !!,即认为是过失误差,而将其剔除。这就是说,对某 一重复测量多次的一组数据,先求出算术平均值"—,剩余误差"# $ "# % "— # 及标 准偏差的估计量: $ $ !"&# % "% " ("’ % () 因为是有限次的测量,故用$ 代替!,然后用!作为准则来检查所有的剩余误 差,若某一个$# ) !!,则将该剩余误差判为过失误差,予以剔除,然后重新计算$ 值,并重新判断其他剩下的测量值是否含有过失误差。这里需注意的是,在剔除含 有过失误差时,只能逐个的剔除,每次只能剔除一个,也就是说,每次只能剔除大于 !!的剩余误差中绝对值最大的那一个测量值。然后,重新估算"—、$# 及$,再作 第二次判别。如此重复,一个一个地剔除,直到无超出!!时,即认为测量结果不 包含有过失误差。实践证明,一般剔除次数并不多或无需剔除。 (&)! 分布检验准则: 在!!准则中,差的估计量!,一般是大量重复测量的统计量,对于次数少 的重复测量,用!!准则来剔除过失误差,就显得不够合适。故在重复测量次数较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少时,宜采用! 分布检验准则,即按照! 分布的实际分布范围来确定过失误差的界 限。! 分布检验准则的特点是:在作重复测量" 次中,有个别较大的剩余误差被怀 疑为过失误差时,应先剔除含有此剩余误差的测量值。然后,将余下的( " ! ")个 测量值及其剩余误差来计算标准价差的估计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布的实际分布范围与) 分布的自由度("$ " ! &),与置信概率$* $(" !#) 有关,查表"% ! + 可确定!% 值,若被怀疑并被剔除的测量值确实属于含有过失误 差,则其剩余误差绝对值应大于或等于!%& 即: ,"% ,#!%& 这表明将测量值剔除是正确的。反之,若 ,"% , - !%& 则表明该测量值并不含有过失误差。剔除是不应该的。 四、测量数据的处理 由于在测量过程中,受到种种确定因素和随机因素影响,在测量结果中,可能 同时存在许多系统误差、随机误差和过失误差。当剔除过失误差后,决定测量精度 的是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系统误差影响测量准确度,随机误差影响测量的精密 度。为了由各个单项测量误差求出总误差,必须解决误差合成问题。通常为了计 算多项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的总误差,需通过下列步骤。 ". 分析误差来源 分析确认测量结果中的误差来源,注重影响大的因素,对影响甚微的可忽略不 计。 &. 分析误差性质 首先注意寻找发现过失误差并予以剔除;再分析哪些属于系统误差,并严格区 分出哪些属于定值系统误差,哪些属于变值系统误差。 /. 确定每项误差的数值或极限变动范围 可按前面已经介绍了的计算法、查表或经验统计数据来作确定,有时也可采用 0 " / " 第十章检验误差 实验法来确定某一种因素产生测量误差的数值。例如用接触测量较软工件时,就 可用实验法得出在一定的测力下,由于材料的硬度和弹性模数对测量结果产生的 影响。 !" 计算综合误差 (#)计算定值系统误差(!); !$! ! " $ #!" $ !# % !& % . % !! (#’ ( #’) (&)计算变值系统误差和未定系统误差的极限变动范围。 变值系统误差和未定系统误差的共同特点是,尽管我们无法确定其具体数值, 但可确定极限变动范围,对于这种已知极限变动范围的系统误差,其合成方法与随 机误差相同。 假设已知有) 个变值和未定系统误差的极限变动范围为* ## * #& ,.,* #+ , 其综合误差* # 仍然为变值系统误差和未定系统误差,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已知变值系统误差和未定系统误差的极限变动范围* #变和* #未,则其综 合误差可以计算为: * # $ * #& 变% #& " 未 (+)计算随机误差的极限变动范围: *"$ * ! ! " $ # "" " & (#’ ( #&) (!)计算测量结果的综合误差: !$"% $ !* # *"$!!" * #& "" * !"& " " (#’ ( #+) 式中!———定值系统误差;* #———变值和未定系统误差的变动范围;* "———随机误差的极限变动范围。 由公式(#’ ( #,)、(#’ ( #-)和(#’ ( &’)可知,变值系统误差和未定系统误差的 合成方法与随机误差的计算方法虽相同,但应特别说明的是二者具有根本区别。 随机误差具有相消性、多次测量的平均值趋向于零;变值和未定系统误差则不 具有相消性。 随机误差随测量次数的增加而减少,变值和未定系统误差则与测量次数无关。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第四节检验员误差 在质量检验过程中,检验员的检验误差是经常发生的。国外调查研究表明,由 于检验员的检验误差存在,使得检验质量特性的缺陷准确性约为!"#,也就是检 验员一般仅能挑出实际缺陷的!"#,而其余的$"#往往会漏掉。我国的不少企业 对于检验员的检验误差尚没有引起应有重视,其检验的准确性就更低了,甚至频繁 出现成批漏检。因此,重视调查分析检验员的检验误差,对症下药,采取有效防止 措施,是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把好产品质量关,降低废品损失的一项重要内容。 检验员的检验误差可分为技术误差、粗心大意误差、程序误差和明知故犯误差 四类。 发现检验员的检验误差,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复核检验:由技术水平较高的检验员来复核其他检验员已检过的合格品和不 良品。 循环检验:由几个检验员对同一批产品或零、部件,各自进行检验,看谁发现的 缺陷多。 重复检验:由检验员本人对已检过的产品或零、部件,再重复检验一次。 建立标准样品:把被检验产品与标准样品排列在一起作比较。 一、技术误差 %& 技术误差的定义 所谓技术误差,系指检验员缺乏检验技能而造成的误差,检验员的技能低下有 以下原因: (%)检验员有生理缺陷,如视力异常,看不准量具读数。 ($)检验技术不熟练,如不会使用"&""%’’ 内径表测量内孔;不会使用三针测 量螺纹中径等。 (()缺乏技术知识,如看不懂剖视图。 ) % ( % 第十章检验误差 检验技能,还应包括工作经验和技巧。 !" 防止技术误差的措施 技术误差是可以防止的,其主要措施如下: (#)选择适合作检验工作的人员来担当检验员。 (!)组织技术理论学习和岗位练功,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使之胜任检验工 作。 ($)总结、推广优秀检验员的工作经验和技巧,对所出现的错检、漏检及时分析 原因,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对有生理缺陷不宜做检验工作的人,应重新调配做其他适当工作。 (&)对检验员进行应知、应会考核及漏检(错检)率考核,合格者发证书,做到持 证上岗。 二、粗心大意误差 #" 粗心大意误差的定义 顾名思义,粗心大意误差是一种由于检验员的粗心大意而致的误差。一般越 是需要思想高度集中的检验程序,越容易发生粗心大意误差。这类误差,从现象上 看,常常表现为失察、遗忘和大意等等。一个责任心强专心致志对待工作的检验 员,是不易发生粗心大意误差的;而一个心有优烦事,情绪不佳或者抱着满不在乎 态度对待工作的检验员,则容易犯粗心大意误差的错误。一旦因此发生严重质量 事故,造成大批废品,将铸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粗心大意误差,有时可能是由于检验敏感不强造成的。尤其是在任务急,时间 紧的情况下,若是检验员的检验敏感性不强,最容易发生检验误差。 美国朱兰博士曾作过统计,他让学员在半分钟内观察一组英文字母,要求每个 人数出“’”字母出现的次数,结果,仅有()*的人是准的。这表明在快速检验中, 人的敏感性对检验误差有一定影响。 !" 防止粗心大意误差的措施 (#)采用确保不出差错的检验方法。根据以往的经验与教训,对症下药,在检 验中提供不出差错的积极措施。为此,广泛应用的形式有: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多余法:例如复核检验、重复检验、设警钟警报等; "递减记数法:例如设计连锁检验程序,按顺序作检验、检验完一项就减少一 项; #自动防止故障法:例如对用于检验锯齿形螺纹的环规明确规定施进方向,可 有效防止扣形加工反的错误。 (!)采用自动化检验。对于大批量的重复检验,若采用自动化检验装置,则只 要装置正常稳定,就不会发生粗心大意的误差。 (")采用感觉放大器。比如采用放大镜、扩音器以及其他放大仪器来帮助 感觉器官,提高察觉质量特性缺陷的能力。 (#)建立标准样品,采用比较法。例如提供一套表面粗糙度标准样块,这时检 验员就能将零件表面粗糙度与样块作比较。如有的厂把经过认真加工检验合格的 首件,建立为标准件;有的厂把国外的先进产品或零件拿来进行对比检验;有的建 议成对地检验单件,也有利于减少误差。 ($)采用样板检验。例如模具检验,通常都是先制造一套若干块样板,用来检 验模具的尺寸、形状和位置,通过与样板的对比,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差错。 (%)化繁杂的检验项目为简明的检验内容。为此,可设置障板将他人所负责检 验的那些特性遮掉,使之能集中精力检验自己负责的部分。 此外,还可以进行编组检验。实践证明,同一个检验员,当他检验的质量特性 小,而零件形状又简单时,发生误差就较少,而检验的质量特性多,零件形状复杂 时,发生的误差就比较多。因此,可对形状复杂,检验质量特性多的零件,将需检验 的质量特性进行编组,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员来各检其中一组,这样由繁化 简,能防止检验误差发生。 (&)进行覆盖检验。即采用覆盖用的视觉辅助工具进行检验。例如采用画有 指导线或公差线的透明纸,检验人员判断零件尺寸大小或位置时,由于有了指导线 而大大简化检验工序,因而也就减少了检验误差。 三、程序性误差 程序性误差指因生产不均衡,在中间检验站或完工检验站混乱地堆着待检产 品和检验过的产品,或由于标志不清,发生已检与未检,合格与不合格产品的混淆 ’ ! " ’ 第十章检验误差 性错误。 这种程序性误差,可以通过明确鉴别标志和严格调运手续而使之减少,一般采 用分区堆放,涂色堆放或标志堆放。 四、明知故犯误差 检验人员明知故犯误差,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 管理引起的误差 管理引起的误差常有如下几种形式: (!)企业在遇到产量、质量、成本等各项指标发生矛盾时,往往会加班加点,突 击完成数量,容易出现不能严格遵守质量标准,犯了明知故犯的错误。 (#)企业习惯上的前松后紧。靠月末大突击来完成任务,检验员压力较大,容 易造成月末通通放走了事的现象。 ($)技术文件不统一,容易产生工序之间的扯皮现象,检验员随水逐波。 (%)检验员反映的正确意见和要求得不到支持时,检验员限于条件,勉强放行。 (&)有意的弄虚作假,检验人员不能正面抵制。 #" 检验人员本身引起的误差 (!)质量意识差,私自放宽标准,认为超差一些没啥,不能当优等品还可当合格 品。 (#)怕得罪人,拉关系,做好人,不敢坚持原则。 ($)工作不认真,责任心差,工作中漫不经心,怕脏怕累,马虎草率。 (%)检验知识贫乏,不懂装懂。 $" 防止明知故犯误差的措施 (!)从管理上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质量职责和权限。 (#)企业领导以身作则,从管理上消除引起明知故犯误差的弊端。 ($)选用经过培训教育并证明是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能坚持质量原则、能胜 任检验工作的人员来从事检验工作。 (%)明确规定检验人员的职责、权限、奖惩办法。 (&)进行复核检验和定期审核。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五、检验员工作准确性的度量 实践证明,在交检批中,产品缺陷越多,检验员漏检其中一部分的可能性越大。 因此,用“不错检、不漏检”口号来要求和考核检验员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对检验员 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通常使用复核检验数据作为对检验员工作准确性的一 种定量评价方法。采用这一方法,按美国!?"?米芝教授提出的公式为: 检验员的准确性# ! $ " ! $ " % # (&’ $ &() 式中!———检验员检出的不合格品数;"———检验员将合格品判为不合格 品数,由复核检验员查出的;#———检验员漏检的不合格品数,由复核检验员查出 的;! $ "———检验员发现的真正不合格品数;! $ " % #———产品中实际存在的不 合格品数。 式(&’ $ )))表示了被检验员正确判定的不合格品数百分率,用图&’ $ * 表示 将更直观,更易于理解。 图&’ $ * 测定检验员的准确性过程 【例&’ $ &+】有一批产品经检验员检验和复核检验结果:! # ,’," # &’,# # )’, 求检验员工作准确性百分率。 + ) + & 第十章检验误差 解: 检验员工作准确性百分率! ! " " ! " " # # ! $% " &% $% " &% # ’% ! (%()) 应该强调指出,在使用此方法时,为了使统计数据更具有效性,应以几个月时 间内累积*、+ 在的数据来进行核算,这样其准确性更为可靠和可信。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第一节检验工作标准 一、建立检验工作标准的必要性 许多工业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把检验作业的劳动量计入产品的总劳动量。检 验员的定员是依据检验工作量来确定的。在有企业中,检验员的工资按定额任务 量发放计件工资。 企业检验工作分散,不便于管理,检验工作有较大的伸缩性,不易考核,检验工 种繁多,且检验工种的专业性、技术性强,往往是一个人掌握负责一项检验工作,这 些是检验工作客观存在的特点。在我国一些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中,这个特点显 得更为突出。长期以来,在企业中,由于检验员定员无依据,检验无定额,检验工作 无标准、无考核或考核不严格,以致检验人员工作涣散、纪律松弛,错、漏检多已成 为不可忽视的对象。为此,建立检验工作标准,作为衡量各项检验工作水平和考核 的依据,已是企业推行管理标准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内容。这对改善检验工作管 理,提高质量检验管理水平,从而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都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检验工作标准,可以达到: (!)明确各类检验人员的职责范围,严密进行分工,建立科学的责任制,使各项 检验工作有机地协调起来,做到从原料入厂起到成品包装出厂为止,整个生产过 程,都实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中,形成一个闭环管理的子体系。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使检验的各项工作都有标准可依,都按标准去执行,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从 而避免扯皮和推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 (")使检验工作做到系统化、程序化,通过考核,建立起严格的、良好的工作秩 序。 二、检验工作标准的种类 随着企业规模、检验机构职责范围和机构内部分工的不同,需制定的检验工作 标准的种类也不同,但一般可分为检验科工作标准、检验科技人员工作标准、检验 组长工作标准、流动检验员工作标准、零件完工检验员工作标准、装配检验人员工 作标准、进货检验员工作标准等。在工作标准中,包括通用和专用两部分。关于通 用部分的主要内容,大致为以下几个方面: (#)贯彻执行方针、政策和法令; (!)贯彻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 (")文明生产和精神文明; ($)文化、技术业务学习; (%)民主管理和团结互助; (&)临时工作和任务。 专用部分如表## ’ #、表## ’ !、表## ’ "、表## ’ $、表## ’ %、表## ’ & 和表## ’ ( 所示。 表## ’ # 检验科工作标准 序号基本任务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一 把好原材料、外 协件、外购件进 货检验质量关 (#) 分) #*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文件和订货的规定,对原材料、 外协件、外购件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签章验收。对不合 格的原材料隔离存放,退货或处理使用,并进行严格监督,以防 不合格品入库或投入生产使用 !* 对出库原材料的牌号、规格、状态进行检验,以防混料或发 错,对关键件材质要填写跟踪卡片 "* 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参与办理对外索赔和代用手续 % 分 " 分 ! 分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续表 序号基本任务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二 把好产品加工 制造质量关(!" 分) #$ 实施以预防为主,做到首件必检,每班均衡巡回检验六次以 上。严防批量不良品发生 %$ 对于质量控制的工序,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 验结果填写在控制图上,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发出信息 !$ 执行工艺纪律,做到“三按”,即按图纸、按工艺、按标准进行 检验,并监督生产部门贯彻执行工艺,发现有违反规定时,要及 时提出建议改正,必要时可停止生产。 &$ 经检验合格的零件,标有检验员标记,一旦在下序发现有问 题,能查明责任检验员 ’$ 认真填写好各种质量报表、工作票、废品票、返修品票。及时 做好信息反馈 ($ 管理好不良品,对不良品要及时发现,立即隔离,做到: (#)废品,打有明显标记,隔离存放 (%)返修品经返修,必须再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序加工 (!)回用品必须加盖回用标记,才能放回合格品中继续流转 )$ 做好生产服务,做到检验及时,不压检 *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三 做好成品检验 确保出厂产品 符合标准规定 (#" 分) #$ 监督性抽检投入装配的零件的合格标记、外观质量及清洁状 况,做到不符合标准的零件,一律不准装配 %$ 做好结合部检验,特别是影响出厂产品可靠性的,必须经检 验合格,方可投入总装 !$ 做好成品性能、表面修饰、外观、完整性检验,认真填写记录 存档备查 &$ 按产品包装的有关规定,对随机附件、备件、技术文件的完 整、齐全和包装牢固、安全逐项检验 # 分 & 分 & 分 # 分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续表 序号基本任务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四 做好工装、设备 修理的质量检 验(! 分) "# 对厂新制的或外购的工、夹、量、刃量按标准进行验收检验。 对正在使用中的量、夹具等工装实行周期检验,以确保在用工 装合格率 $# 对生产使用的设备修理,设备配件,备件制造和外购件进行 检验,以确保设备满足零件精度要求 % 分 % 分 五 提出质量考核 的建议指标,进 行统计考核上 报质量报表(& 分) "# 根据上级要求和上期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年、季、月各单 位质量考核、建议指标,经讨论和批准,由计划部门统一下达实 施 $# 按质量原始记录、管理规定传递汇总统计,上报并公布全厂 各车间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做到及时准确 $ 分 $ 分 六 做好质量信息 反馈和质量监 督工作(’ 分) "# 根据检验记录提供的大量质量信息,整理分析和掌握质量动 态,定期提出质量动态分析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 对突发性的质量事故和问题,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或厂 内质量信息反馈表,及时传递反馈 %# 做好质量外反馈处理工作,对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负责三 包、技术判断和办理处理手续,同时研究采取进一步把好出厂 产品质量关的措施 &# 对违反质量检验制度,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监督 $ 分 $ 分 $ 分 $ 分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续表 序号基本任务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七 参与新产品的 试制鉴定,老产 品的重大改进 (! 分) "# 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查、产品标准的制定和新产品鉴 定,为新产品鉴定提供有关试验、检验等方面的报告,为新产品 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 $# 参与老产品的重大改进,并提供必要的试验、检验数据 $ 分 $ 分 八 开展全面质量 管理,改进质量 检验管理(% 分) "# 建立健全检验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并正常运行 $# 制定检验计划,采用抽样检验等科学检验方法 &# 参与产品升级、创优活动,为产品创优提供质量等级评定等 检验资料,并密切配合上级机关组织的优质品复查和质量监督 检验 !# 开展’( 小组和信得过班组活动 $ 分 $ 分 $ 分 $ 分 九 通用部分( $) 分) 同《企业各部门通用工作标准》$) 分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表!! " # 检验科技术人员工作标准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一 通用部分( #$ 分) 同《各类工作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分 二 贯彻执行有关 质量方针和制 度(% 分) !&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产品质量、加强质量检验工 作的文件或规定 #& 贯彻执行本厂质量方针、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 ’ 分 ’ 分 三 质量检验计划 质量检验的各 项准备工作(% 分) !& 按分工负责编制产品质量检验计划和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 #& 编制质量检验手册和检验作业指导书 (& 设计和改进质量检验原始记录,定期提出访印计划 ’& 编制增添测试设备、量具和仪器计划及做好其他有关质量检 验的准备工作 # 分 # 分 # 分 # 分 四 经常深入现场, 发现、研究和解 决质量问题(!) 分) !& 按分工负责范围,经常深入车间,调查了解产品质量状况,并 进行现场技术业务指导 #& 坚持参加首次上场产品的首件检验和抽查,当发现检验员工 作有问题时,及时对检验员进行指导与帮助 (& 参加现场质量问题处理,对突发性质量事故现场分析和零件 回用处理,坚持按三不放过原则,做到分清原因,落实责任,订 出改进措施,防止再发生 ) 分 ) 分 ) 分 五 参加质量分析 会(% 分) !& 按时参加厂、车间和其他部门召开的质量分析会,为会议提 供必要的资料,参与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改进措施 #& 为本科召开的质量分析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做好准备工作 ’ 分 ’ 分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续表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六 做好检验工作 任务管理( !" 分) !# 对全厂各车间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 规定,定期进行考核 $# 开展不良品或废品分析,定期提出分析报告,提出降低不良 品或废品的建议注意见 %# 按厂质量信息中心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填发厂内质量信息 反馈表。及时处理属检验科处理的厂内、外质量信息 &# 按规定做好质量档案资料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 对技术组使用的产品图纸、技术文件、技术标准和质量档案 资料,按分工负责保管并应保持清洁、完整和统一 %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七 检验人员技术 业务培训(’ 分) !# 定期制定检验员技术业务培训计划 $# 按时完成分担的教学组织工作和教学任务 & 分 & 分 八 研究改进检验 方法,推广新的 检测技术( !$ 分) !# 根据本科检验工作现状,收集有关新技术、新的检验方法和 新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提出具体改进计划或规划 $# 实施改进计划,设计和改进检验设备,推广应用新的检测手 段 %# 组织检验人员开展群众性的小改小革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 分 & 分 & 分 九 推行全面质量 管理,开展() 活动(* 分) !# 制定本科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 组织和参加群众性的信得过班组和() 小组活动,并努力取 得成果 % 分 % 分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表!! " # 检验组长工作标准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一 通用部分( $% 分) 同《各类工作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分 二 贯彻执行有关 质量方针和制 度(& 分) !’ 组织本组检验员学习、宣传和贯彻上级有关产品质量、加强 检验工作的文件和规定 $’ 贯彻执行本厂质量方针,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 ( 分 ( 分 三 遵守工艺纪律, 严格执行“ 三 按”(!% 分) !’ 组织本组检验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产品图纸、工艺规程和技 术标准等技术文件,做到理解正确,会看会用 $’ 认真执行工艺纪律有关规定,做到严格按图纸、按工艺、按技 术文件进行检验 #’ 对生产工人执行工艺和操作规程实施监督,必要时有权停止 生产 ( 分 ( 分 $ 分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续表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四 实施以预防为 主的检验方法, 把好产品质量 关(!! 分) "# 在班组执行检验工作范围内实行首件必检、均衡巡回检验等 预防性检验方法,认真把好质量关,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 产;不合格的毛坯不加工;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能转序;不合格的 零件不装配;不合格的产品不包装;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出厂 !# 依据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有 权作出产品或零件合格与否的决定 $# 在检验科长授权范围内,可对部分零件能否回用作出决定, 并加盖回用标记 %# 检验员作出判断的不良品,特别是废品要认真进行复核检 验,按规定做好废品隔离,做好返修品和回用品管理 &# 支持检验员严格把关,遇到检验员与生产工人或车间有关人 员在质量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时,要经过认真调查了解,作出 符合标准与否的正确判断 ’# 定期或不定期访问下道工序,不断发现问题,用以改进检测 工作 ’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续表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五 班组管理( !" 分) !# 对班组工作负责统一指挥,根据工作任务,对组员进行明确 分工,并做好组织协调,遇有某项检验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 急或某项检验员因事不能到岗工作时,能及时调配人员做好检 验工作 $# 实施班组民主管理,做到事事有人管 %# 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每一个检验员的工作,考核内 容包括: (!)根据统计资料,考核检验工作量 ($)通过复核首件检验,错、漏检统计资料考核工作质量,特别 是考核成批性错、漏检 (%)对检验员填写的原始资料、工作票、返修票和废品系等是否 做到齐全、统一、正确、清楚无差错进行审查和考核 (&)检查检验员的职业道德,能否做到认真执行质量标准,办事 公道,以坚持质量原则同时,又能注意密切工检关系,共同把好 质量关 &# 负责组员的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考核 " 分 $ 分 " 分 % 分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续表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六 组员的业务培 训(! 分) "# 组织和督促组员按时参加厂、科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 和文化学习,掌握学习情况和收效 $# 组织和督促组员,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岗位练功,掌 握必须的检验技能 %# 对组员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并组织相互经验交流 $ 分 $ 分 $ 分 七 质量信息反馈 (& 分) "# 按质量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并发出质量信 息 $# 对突发性质量事故,成批性废品,要立即报告科长或填报质 量事故报告单 % 分 $ 分 八 为生产服务和 密切工检关系 (’ 分) "# 树立为生产服务观点,做到检验及时,不压检,配合车间保质 保量完成任务 $# 及时、主动把通过检验掌握的质量信息反馈给车间、班组和 工人,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保证质量 %# 参加车间召开的质量分析会,并提供必要的质量情报 % 分 % 分 $ 分 九 组织开展群众 性质量活动(! 分) "# 积极组织人员学习全面质量管理知识,针对实际质量问题, 开展() 小组活动 $# 组织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 分 % 分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表!! " # 机械加工流动检验员工作标准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一 通用部分( $% 分) 同《各类生产辅助工人通用工作标准》$% 分 二 首件必检( !& 分) !’ 按分工负责流动检验的范围,上班后立即对每台机床加工的 第一个零件(包括换活、换刀、重新安装刃、夹具加工的首件)认 真进行检验,做到三对照(对照所用工装是否符合规定,对照量 具是否经过检定,对照加工的零件是否符合工艺规定要求) $’ 对合格的首件,打上首件合格标记,放在首件的专设位置 (’ 对不合格的首件,立即将不合格的部位,告知工人注意改进, 干出合格的活,再建首件 ) 分 ( 人 # 分 三 均衡巡回检验 ($% 分) !’ 每班均衡巡回流动检验必须在* 次以上 $’ 按规定对关键件的关键工序,主要尺寸部位实行全检 (’ 按规定实行抽检的,当发现不合格品时,要全检 #’ 对质量不稳的工序,对操作不熟练或质量意识差的操作者干 的活,对突击赶任务的活,要增加抽检数量或全检 &’ 经检验合格的零件,要盖上合格标记,并做到轻拿轻放,摆放 整齐 !%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续表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四 原始票证填写 (!" 分) !# 每次巡回检验都要将检验结果填写到工作票指定格内,并加 盖检验员代号。填写内容包括: (!)生产数量,累计生产数量 ($)合格数量 (%)返修数量 (&)废品数量 $# 填写好废品票 %# 对管理点工序,标填管理图(控制图) &# 填写有关质量统计报表 % 分 % 分 $ 分 $ 分 五 不良品管理(!" 分) !# 按标准、图纸和工艺正确判断不合格品,不得私自放宽标准 $# 做好不良品管理: (!)返修品:交操作者,督促及时返修 ($)回用品:经有关人员处理打上标记,放入合格品中 (%)废品:做出标记及时隔离 ’ 分 ’ 分 六 遵守与监督工 艺纪律(!" 分) !# 自觉遵守工艺纪律,严格执行“三按”(按工艺、按图纸、按标 准) $# 对操作者是否严格遵守工艺纪律进行监督 ’ 分 ’ 分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续表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七信息反馈(! 分) "# 及时向组长汇报检验工作和产品质量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 问题 $# 及时向车间班组长或操作者反映产品质量情况 % 分 $ 分 八 技术业务学习 (! 分) "# 积极参加技术业务理论学习,提高检验水平 $# 自觉开展岗位练功,提高检验操作技巧 $ 分 % 分 九 参加&’ 小组和 小改小革活动 (! 分) "# 针对工作范围内存在的质量问题,积极参加&’ 小组活动,用 &’ 方法解决问题 $# 参加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 分 $ 分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表!! " # 零件完工检验员工作标准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一 通用部分( $% 分) 同《各类生产辅助工人通用工作标准》$% 分 二 完工检验工作 任务(!# 分) !& 检验零件全部工序是否都加工完了,有无遗漏工序或未加工 的部位 $& 检验零件外观是否完好,有无磕碰、划伤、锈蚀、裂纹或其他 表面缺陷 ’& 按完工零件检验指导书的规定,对零件的尺寸精度,形位公 差和表面粗糙度进行全检或抽样检验 (& 对规定应标注有商标或企业代号的零件要检验是否完整齐 全 ( 分 ( 分 ( 分 ’ 分 三 认真执行技术 标准和检验制 度(!( 分) !& 严格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 $& 认真执行检验制度,对将未交检的与已交检合格品参混或以 次充好交库等闯关行为进行监督 ) 分 ) 分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续表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四 检验及时,不压 检(! 分) 做到检验及时,不压检,急活先检,配合车间,保质保量完成任 务! 分 五 合格品与不良 品管理("# 分) "$ 对经检验判断为合格品的零件要加盖合格标记 %$ 对废品要涂上废品标记,并立即隔离存放入废品隔离室或专 用的箱框中 &$ 返修品要涂上返修标记返回车间修理 ’$ 检验站内要按待检品、合格品、返修品、待处理品等划分零件 存放区域,防止因活多忙乱而产生程序误差 # 分 # 分 & 分 % 分 六 原始票证填写 (! 分) "$ 经检验合格的零件要填写完工检验交库单 %$ 对废品要填写好废品票 &$ 填写返修票及有关的质量统计表 & 分 & 分 % 分 七 做好文明生产 ("( 分) "$ 在进行零件检验时,要做到轻拿轻放,摆放整齐,不磕碰 %$ 检验站内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 &$ 仪器、量具要做好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状态 ’ 分 & 分 & 分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续表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八 质量信息反馈 (! 分) "# 及时向检验组长和流动检验员反映发现的质量问题并按规 定填写质量信息反馈表 $# 及时向车间领导和班组长反映零件加工质量,以利防止再发 生 % 分 $ 分 九&’ 活动与小改 小革(! 分) "# 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积极参加&’ 小组攻关活动 $# 参加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 分 $ 分 表"" ( ) 装配检验员工作标准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一 通用部分( $* 分) 同《各类生产辅助工人通用工作标准》$* 分 二 熟悉、掌握产品 性能、结构特点 及装配试验方 法($* 分) "# 按产品图纸、装配工艺和产品验收技术条件等规定,具体要 熟悉和掌握的内容是: (")各结合部的技术要求和配合特点特性 ($)成品性能标准及各项技术要求 (%)由于装配不好,产品在使用中易发生的故障 $# 掌握装配操作技术,熟悉产品装配程序及装配中易出现的毛 病 %# 熟练掌握成品检验、试验方法 "* 分 ! 分 ! 分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续表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三 做好成品检验, 严把质量关(!" 分) #$ 对投入装配的零部件、结合部和装套产品进行抽检,做到不 合格不装配 !$ 对各结合部进行检验,做到结合部不合格不点装 %$ 对产品外观完整性,螺帽或螺钉拧紧力矩进行检验,做到不 合格不验收 &$ 对产品性能、精度、噪声、操作灵活可靠性、三漏(漏气、漏水、 漏油)能耗和清洁度进行检验,严格掌握标准,做出合格与否的 正确结论 ’ 分 ’ 分 ’ 分 ’ 分 四 密切配合生产 (#" 分) 树立为生产服务的观点,做到检验及时,不压检,急活先检,密 切配合生产单位,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分 五 不合格品管理 (#" 分) #$ 在装配过程中,发现的需返修的零部件及因装配不合格需返 修的成品,要填写返修票,以便通知车间及时返修 !$ 在装配过程中,发现零部件不合格,经检验判断为废品,除按 规定填写废品通知单外,还要做好隔离存放工作,严防废品被 装配上成品出厂 ’ 分 ’ 分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续表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六 原始票证填写 (! 分) "# 将每台产品检验结果,填入产品检验登记台账或产品、成品 检验记录表存档备查 $# 对废品和返修品填写好废品或返修品通知单 %# 及时收集、整理并发出质量信息反馈表 $ 分 $ 分 " 分 七 做好文明生产 ("& 分) "# 认真做好量具、量仪和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量具、 量仪和检测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 保持检测场地清洁、整齐,做到文明检验 ! 分 ! 分 八’( 活动与小改 小革(! 分) "# 针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积极参加’( 小组活动 $# 参加小改小革及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 分 $ 分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表!! " # 进货检验员工作标准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一 通用部分( $% 分) 同《各类生产辅助工人通用工作标准》$% 分 二 熟悉掌握原材 料、外协作、外 购件标准和有 关技术要求规 定(!& 分) !’ 做好原材料检验的首要任务,是熟悉和掌握有关标准、技术 要求和合同规定 $’ 熟悉掌握外协件、外购件的结构特点及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 (’ 要了解和掌握如下重点内容: (!)关键件对材料规定的特殊技术要求和要作重点检验的项目 ($)近期在原材料、外快件、外购件进货检验中发现过哪些质量 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在投产使用中发生过哪些需要引起 检验验收时注意的问题 & 分 & 分 & 分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续表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三 做好原材料、外 协件、外购件检 验,严把进货检 验质量关( !" 分) #$ 进货原材料提交检验时,必须附有订货合同,生产厂质量保 证单,方可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 进口原材料,首先要弄清按什么标准验收 %$ 调剂来的原材料如果没有生产厂的质量保证单原件,可由调 出单位的检验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 所有产品用的外协件、外购件,都应按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 或技术条件进行认真检验 "$ 对首次订货的外协件,要执行首件送检制,经首件检验合格, 方可投入批量生产,按期交货 "$ 进货检验除有特殊要求需全检外,均实行抽样检验,合格验 收,不合格拒收退货 ’$ 原材料出库,需作材质牌号、规格、精度核对检验,对代用材 料,需有经批准的代用申请单,方可放行,以防出差错 "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 分 四 为生产服务(#( 分) 对于生产中急需的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在认真执行检验 制度和标准的前提下,做到急活先检,检验及时不压检#( 分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续表 序号工作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分数分配 五 库存原材料、外 协件、外购件定 期抽查(!" 分) 对库存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要定期进行抽查保管情况,发现 锈蚀、规格、材质和堆放混乱问题要及时提出,督促改进!" 分 六 原始票证填写 和保管(!" 分) !# 每批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检验都要填写专用检验记录单 或检验登记台账 $# 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要在验收单上填写检 验验收结论,并盖检验合格章,以办理财务付款手续 %# 做好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质量保证单、理化检验单等质量 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保管工作,以备查核 & 分 $ 分 % 分 七 做好文明生产 (& 分) !# 经常维护保养好仪器、量具、保持完好状态 $# 做好图纸、技术标准和质量档案保管工作 %# 保持检验场地整齐清洁,符合检验工作要求 $ 分 $ 分 ! 分 八 坚持走访用户 (& 分) 经常走访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使用单位,了解原材料使用情 况是否符合生产需要,外协件、外购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以便 改进检验工作,更好把住进货质量检验关 & 分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第二节检验工作考核 一、检验工作考核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 基本原则 (!)要体现国家对检验工作的要求,反映检验工作的特点,突出质量责任制。 (#)对检验人员主要应考核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工作量的完成情况。 ($)考核指标要尽可能少而精,力求使指标项目少,而汇集的信息量大,实现考 核指标体系的优化。 (%)考核指标要科学适用,还需配以相适应的科学适用的评价方法,全面地、客 观地考核。考核指标体系要着眼于最终成效。 (&)实施考核要定量化。 #" 内容 (!)完成检验的工作量(可以用工时、件数或检验次数为统计量)。 (#)工作质量(可以统计错、漏检率,批量漏检次数和造成损失的金额大小,以 及质量原始票证填写是否有差错)。 ($)为生产服务态度(包括检验是否做到及时、不压检、急活先检,做技术辅导, 帮车间分析质量问题产生原因和帮助采取改进措施)。 (%)文明生产(包括检验工作地整洁,量具、仪器维护保管和检验时做到轻拿轻 放,摆放整齐)。 (&)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和工艺规范。 (’)临时任务(是否做到服从分配,听指挥,按时完成效果好)。 考核中可将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确定满分为!(( 分。 对于能及时发现质量隐患,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检验员,可再加分或直接进行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嘉奖。 二、检验员工作质量考核方法 !" 检验员工作指标的确定 检验员的成批性错检、漏检和质量原始票证填写的差错是不应该发生的,则不 允许规定有指标。但检验工作中,难免发生错、漏检,故应确定漏检率和错检率的 计算并加以考核。 (!)漏检率:漏检率用于考核检验员将不合格品判为合格品的失误率,用!! 表示!! # " # $ !%%& 式中"———复核检验员在原判为合格品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复 核检验的产品数。 有些企业各项统计资料齐全,检验员质量责任明确,在任何下一道工序发现漏 检的不合格品均能查出检验员是谁,则可按统计废品率的相关单位来统计漏检率, 例如机械加工以工时计,则漏检率!! 为: !! # ’ $! % $ !%%& 式中$! ———检验员漏检工时;%———检验员负责检验的零件完成的工时总 和。漏检工时包括经复核检验、零件完工检验、下道工序加工过程中发现系漏检流 入下道的不合格品以及在装配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均统计为漏检工时总和。 可在不良品率和废品率统计过程中,利用同一原始票证,同时统计出漏检率。 (()错检率:错检率用于考核检验员误将合格品判为不合格品的失误率,用!( 表示: !( # & ’ $ !%%& 式中’———检验员在检验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品数;&———复核检验员 在判定为不合格品中发现的合格品总数。有些工厂实行经检验员判定不合格的零 件都要经组长或指定的复核检验员进行复核检验,作出哪些实应判为合格品,哪些 还可返修,哪些可申请回用,哪些是绝废品的区分。并用以统计考核检验员的错检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率。 在确定检验员的漏、错检率指标值时,最好先作三个月的统计,算出其平均值, 先以此确定一个试行指标,然后再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它。有的企业以废品率指标 的!"# $ !%#作为检验员的漏检率,也是比较合适可行的。 !& 检验员工作质量指标的考核 检验员工作质量指标的原始资料来源有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和从下道工序 反馈三种形式。 (’)定期抽查:这是按一定周期,如每周一次,由检验科技术员、检验组长,也可 请质量管理科派入参加,从检验员已判定为合格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 行检验,计算漏检率。 (!)不定期抽查:这是采取突击抽查方式,由检验科长或技术人员会同检验组 长,或由检验组长会同下道工序(或下班)检验员对从上道工序转来的(或上班的) 经检验为合格品进行突击检验,并计算漏检率。 (()从下道工序反馈:除了上述两种抽查方法之外,对检验员漏检的考核,还需 统计在下道工序和用户发现的不合格品。但需注意的是,由于运输、检测手段不完 善或调度人员差错等种种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品,不应划为检验员的责任,不应统计 入漏检。 三、检验员的工作量考核方法 ’& 合理定员 检验人员的合理定员是考核检验员工作量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企业中检验 员的定员,通常是根据本部门所积累的经验和形式的惯例来确定;并且仅随生产规 模的变化而加以调整。 依据资料介绍,国外对检验员的定员有采用服务定额计算法和接检验的劳动 量来计算两种方法,可供参考。 (’)服务定额计算法:此法适用于对成批、小批和单件生产。服务定额是指一 名检验员与被检验的生产工人的平均人数之比,制定服务定额应考虑生产类型、车 间类型和检验抽样率,由有一定权威的劳动定额管理部门颁布服务定额标准。目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前,在机械制造企业,这个定额的变化幅度很大。在通常情况下,检验员与生产工 人人数之比,在热处理车间为!"#;机械加工车间为!"!$;装配车间为!" !%;机修车 间为!"&’。此法随行业产品不同及检验实际需要的劳动量大小不同,还可作必要 的调整,但一经调整确定了比值后,计算是十分简便的。例如,某机械加工车间有 #( 名生产工人,按!"!$ 计算,则需检验人数! 为: ! ) #( !$ ) ’(人) ($)按检验的劳动量计算法:此法适用于大批量生产过程中。以活塞环检验为 例,假设活塞环加工组有生产工人!# 人,班产量!(((( 件,按工艺规程需检测以下 参数,每项检测所需的时间定额为: 外观(*(& 分 环切口间隙(*(# 分 环宽(*(’ 分 环周间间隙(*(+ 分 环高(*(# 分 半径(*!( 分 翅曲度(*(, 分 弹性(*(, 分 折损(*(, 分 剩磁量(*(’ 分 硬度(*!$ 分 求出检验员的总劳动量为: "总)((*(& - (*(# - (*(+ - (*(’ - (*(# - (*!( - (*(, - (*(, - (*(, - (*(’ - (*!$). !(((( 假设每个检验员的日有效劳动时间为%,( 分钟,由此得需要的检验人数: ! ) ,((( %,( ) !/*$(人) 由计算可知,若要全数检验活塞环所有参数,则需配!/ 名检验员,比生产工人 还多一名。然而,检验全部参数是无此必要的。大部分参数可以实行抽样检验。 只有外观以及活塞环切口间隙和环周间间隙这两个参数才进行全数检验。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在这种情况下!总!("#"$ % "#"& % "#"’)( )""" ! )*""(分) 按检验员每班实际检验时间为& 小时计算: + ! )*"" $&" ! ,(人) 其余参数采用抽样检验,另需配一名检验员,共需& 名检验员。根据服务定员 法进行的计算,其产品验收需要的检验员按)-). 计算: " ! )& ). ! )#.(人) 少于. 人,实配. 名检验员。 由此可见,按检验的劳动量计算法算得检验员名额过多,因而是不可取的、比 较符合实际要求的是按服务定员法算得的结果。但必须考虑,当交付检验产品质 量水平下降时,如果是属于长期性的(例如改变工艺、试制新产品及其他),则应增 加检验员人数来予以补偿,否则将会发现接收产品质量水平下降。同时,如果产品 制造质量稳定提高,则应减少检验员人数,才能符合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 .# 检验员工作量包括的范围 检验员主要工作量是按图纸、按工艺和控技术标准检验产品并作出合格与否 的判断,但还需监督生产工人执行工艺纪律,填写检验原始票证和做好不良品管理 工作,因此,可以用公式()) / ))来表达检验员的工作量应包括的内容: ! ! !) % !. % !$ % !0 % !, ()) / )) 式中!———检验员的总工作量:!) ———检验产品所用工作的时间;!. ——— 监督生产工人执行“三按”所需巡回检查的时间;!$ ———收集数据,填写检验记录 并进行质量信息反馈所需时间;!0 ———不良品管理及检测设备、量具、仪器调整、 维护保养所需时间;!, ———其他有关检验和管理所需。 !. 、!$ 、!0 、!, 可根据经验积累数据,由工时定额员确定并提出,经检验科长审 定。一般占检验员的总工作量比重较小(约为)、"1 2 )#,1)。检验员的工作时 间,主要还是决定于检验产品所需的时间。 $# 检验产品工作时间的确定 ())生产工时系数法:在合理确定了定员、明确划定了检验员的工作范围时,可 接受检工人完成工时平均数,再乘上一个定额的系数,作为检验员完成的检验产品 ) , $ ) 第十一章检验工作标准及考核 工作量。此法适用于生产产品品种常年稳定变化小,生产条件和生产管理比较稳 定的时候。因为这时,生产工人与检验员的劳动量是同步按比例的,能够简便易行 地反映出检验员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大小。 (!)计算法:此法是由检验工时定额员,对所要检的产品,分检验工序制定检验 工时定额,再由统计员按检验各种产品数量多少,来统计核算当月完成的产品检验 工作量。公式为: !" # "" #" $ "! #! $ "% #% $ . $ "$ #$ ("" & !) 式中!" ———产品检验工作量;"" 、"! 、"% 、.、"$ ———每种产品检验的数 量;#" 、#! 、#% 、.、#$ ———每种产品每件所需的检验工时。 (%)测定法:此法是由检验工时定额员到现场进行实测,然后将实测数据进行 分析整理确定出检验员的工时定额草案,然后发给检验员讨论。在听取并吸收各 种意见后,最终修改定稿并试行。在试行期间再经不断修改完善后,纳入企业的劳 动工时定额中,据此作为考核检验员的工作量。 ! ’ % " 第八篇标牌质量检验 !!!!!!!!!!!!!!!!!!!!!!!!!!!!!!!! 第九篇 国外标牌 !!!!!!!!!!!!!!!!!!!!!!!!!!!!!!!! 工艺与典型实例 国外标牌的实物随时都可见,但大部分都是以塑料标牌为主。我国在塑料标 牌方面,由于新材料来源易得,工艺上的差距不大,但在金属标牌方面,还缺乏对表 面装饰技术的灵活运用。 日本!"#"$% 公司是以制作金属标牌为主的专业公司,本文根据“科洛拉金 属标牌工艺”资料结合实物而介绍。资料中的内容虽然有些年久,单一的工艺,例 如氧化、胶印、电泳等,在国内也早有普及,但作为多种工艺的组合,把金属装饰的 不同手法运用到标牌工艺上,仍有所借鉴,同时对了解标牌工艺在不同时期的代表 性工艺,以及它的发展过程,还是有所作用。 科洛拉金属标牌的工艺资料及实物,从编号&’ ( )* + &’ ( ,- 共有, 类,&’ ( )* + &’ ( ). 为单一工艺,已略去。本文从&’ ( ** 的复合工艺摘译,对照实物 的彩色图片附后(图/ ( 0),以供参考。 一、金属蚀刻 蚀刻工艺示意如图/ ( * 所示。 按顺序,&’ ( ** 铜、&’ ( *1 黄铜、&’ ( *- 不锈钢,是蚀刻的样品。 不论使用何种材料:铜、黄铜、不锈钢,其蚀刻工艺的过程,是完全相同的。用 较细的研磨剂,对金属的表面进行抛光后,用热的苛性碱去油,并用常温的盐酸水 溶液作中和。在均匀抛光后的表面上,涂布合成树脂型的感光液,经加热干燥后, 用适当的制版照相软片,在真空下密合,并在紫外线下作曝光。用汽油作显像液, 溶解未曝光部分的感光膜,使金属表面的露出部分与覆盖部分产生区别。然后用 氯化铁溶液浸渍,使露出部分的金属表面被蚀刻凹下去,除去凸部覆盖的感光膜, 蚀刻工艺就完成了。根据需要,可在蚀刻灼凹部填涂料。铜、黄铜的表面也可喷涂 防锈用的透明涂料(清漆)。 【例*】&’ ( ** 如图/ ( 0(2)所示。 铜在价格上是较贵的金属,常被称为赤金,由于它是具有古色古香的美术效 果,可制成特殊外观的面板装饰件。被蚀刻的部分不填充涂料,而用硫化物熏过, 使表面变成硫化铜,具古色。 (硫化铜工艺在我国尚少应用。———译者注) , , -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图! " # 蚀刻工艺示意 【例$】%& " #$ 如图! " ’(()所示。 黄铜是铜和锌的合金,其色调可以从金红色到金黄色(黄铜色),黄铜与铜比 较,其价格低$)* + ,)*,而物理(机械)强度,可能比铜高-)* + .)*,用作制造 一般机械的标牌、标志牌及门牌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表面容易受到污染, 生成黑褐色的锈蚀,因此需要定期用防锈剂揩擦或抛光表面。虽然也可以采用镀 铬,达到防锈的目的,用于必要的场合,但从使用的耐久性(防锈性)和制造价格看, 不如选用不锈钢材料更合理。$) 世纪.) 年代以前,耐用消费品的金属图案的材 料,多采用黄铜。$) 世纪’) 年代以后,除标牌、广告牌、门牌等需要具有黄铜色调 的场合用黄铜装饰外,“金属标牌”大部分采用铝材。铝材的价格比较便宜,而且能 有多种变化的加工处理的方法,适合于耐久性的商品。 【例,】%& " #, ’ . ,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如图! " #($)所示。 不锈钢是铁与镍、铬的合金,表面硬度高,抗拉强度大,可获得银灰色的金属光 泽,而且具有不生锈的性质。适用于建筑物的内外装置及大型的机械,更适用于化 工机械、船舶用计器(仪器)板的标牌。由于它具有较好的机械强度,适合于精密加 工,可用于无线电产品及带收音机的手表上使用的放音网等特殊精密部件,满足特 殊的用途。 二、丝网印刷(铝材表面) 工艺示意如图! " % 所示。 图! " % 丝网印刷工艺示意 丝网印刷,又称为工艺印刷。其印刷方式是人所共知的誊写印刷中孔版印刷 的一种。网版印刷是在板架上贴上一层尼龙或聚酯材料的细的网目布,绷紧,在其 表面上涂以制版用的合成树脂感光胶,干燥使版面上的图像得到固定。然后,放一 些印料在网上,用橡皮刮板,刮印网丝的表面,使印料通过图形版印刷在工件上。 丝网版印刷与胶版印刷相比,其印刷精度稍次,但所使用的合成树脂油墨(印 & ’ (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料)的黏结性能好,印刷质量几乎与工件表面状态无关。无论是平面、曲面都能直 接印刷。这是它的一大优点,而且也不需要像胶印所要求的前处理。印刷油墨在 !" # $""%的条件下干燥的时间为$" # &"’(),其表面的硬度与耐磨性能满足实际 需要,一般不需要在表面再涂覆膜层。但为了防止金属表面的氧化、腐蚀,也可用 涂料喷涂,然后在工件上面进行丝网版印刷。丝网版印刷工艺简单,加工费用低 廉。 【例*】+, - &$ 如图. - /(0)所示。 在拉丝出光后的铝板上,预先涂上一层透明的合成树脂印料,然后用红、橙、 黄、绿等! 种颜色的油墨进行丝网版印刷。 【例1】+, - && 如图. - /(2)所示。 在具有光泽的铝板上,除了图案的轮廓线保持铝板本身的金属光泽外,其余全 部胶印成灰色,涂一层半光亮的清漆,以胶印为底色。用丝网版印文字“3、4、5”为 白色,其他小的英文字用淡橙红色。图案部分反复进行印刷,令油墨加厚,使之产 生立体感。用胶印与丝网印刷组合的方法,从而使加工效果保留了它们各自的特 点。 【例/】+, - &6 如图. - /(7)所示。 将标牌的上下两面铣成圆弧形的弧线,图案部分的“狮子”用透明的青铜色油 墨进行胶印,胶印后把印版上的图案去掉(实际上是采用另一块能掩盖“狮子”的印 版,印出“狮子”以外的背色,这样安排的目的是使“狮子”图案具有金属光泽。——— 译者注),再用白色印料进行丝网版印刷中间的其余部分,用黑印料印英文部分,最 后,在印刷表面热压上一层聚酯薄膜层,使表面突出重厚的线条,以增强透明的立 体感。 (热压聚酯薄膜层的工艺尚未见有应用。———译者注) 三、胶印(铝材) 工艺示意如图. - 6 所示。 ! 1 6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胶印的原理是在亲水性的印刷平面的表面,把作为印刷的图案用重氮系感光 性的合成树脂,固膜制版,在固定的树脂膜的表面,能黏附胶印油墨,而亲水部分的 版面,并不黏附油墨(即通用的!" 版。———译者注),胶印就是利用这一原理,进行 图案的反转印刷。 胶印与网印相比,胶印的印刷精度高,但胶印的油墨与金属铝板的结合力差, 和印刷表面的耐磨性不足(在印纸时,油墨结合力的问题并不存在,而在金属上,没 有结合力,就会造成油墨脱落),所以,在印刷前后必须涂以清漆。胶印时首先要涂 布一层清漆,使用印刷滚筒,将粘接性、韧性良好的氯化橡胶漆,涂覆在经过适当处 理的铝材表面———下涂层。然后在#$% & #’%(、#% & #$)*+ 的条件下,加热固膜。 在此层膜上进行胶印,印刷后,再在表面上,均匀地涂上一层具有耐磨性和柔软性 环氧清漆或丙烯酸合成树脂(施工条件与前面相同),此称顶层涂———上涂层。在 金属面的下涂层与上涂层的中间叠合着油墨层,形成夹层“架桥”状态的一个固化 的整体。 图, - . 胶印工艺示意 (此处对下涂层的选择与作用不可忽视。———译者注) 【例/】01 - .# , $ .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如图! " #($)所示。 光泽处理与上过清漆涂层的铝板表面进行胶印,从红色到黑色% 种颜色,最后 涂上透明清漆。其图形、颜色与样品代号“&’ " ()”丝网印刷的样品相同。但两者 不同的特点,就能比较出来。 (丝网印刷图文浑厚,胶印图文更为精细、光洁。———译者注) 【例%】&’ " *( 如图! " #(+)所示。 在光亮加工过的铝板上,涂上黑色和红色的透明油墨,然后用不透明的油墨进 行胶印,这样就得到光亮与消光变化的组合图案效果。 (底色为透明黑,“(,”为透明红,有光亮铝板的透射,“(,”字边为铝亮本色,其 余字为黑色。———译者注) 【例!】&’ " ** 如图! " #(-)所示。 在光亮加工的铝板表面上,以青铜色油墨为底色(样品偏棕黄色。———译者 注),再胶印上白色、黑色油墨,然后用特殊清漆涂于表面上,这种漆通过加热会产 生不均匀的收缩,使涂层在印刷表面形成特殊的结晶状态。 (晶纹油墨,类似于皱纹漆,但作为油墨,目前市场尚缺乏资源。———译者注) 四、铝材的阳极氧化膜 工艺示意如图! " . 所示。 使用硫酸电解液,是现在阳极氧化处理的最常用的方法,称为硫酸法。典型的 阳极氧化的处理规范如下。 电解液组成:硫酸)/0 1 )%0(质量分数); 槽中含金属铝:) 1 /$ 2 3; 电流密度:) 1 )4(52 67(。 铝材在硫酸电解液中,作为阳极,在通电电解的作用下,铝表面本身被氧化,形 成多孔性的组织,即58(9* 。阳极氧化膜,由多孔性的表面膜与无孔性基层所组成。 整个阳极氧化膜坚固地附着在铝的基材上。氧化膜的厚度及电解时间的关系,可 用下面的公式计算。 : # *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图! " # 阳极氧化工艺示意 电解时间($%&)’ () ’ *+,!$- ($%&?)). 膜厚(!$) 例: ,*$%& ’ () ’ *+,!$- ($%&?)). !!$ /*$%& ’ () ’ *+,!$- ($%&?)). (0!$ 金属标牌的氧化膜厚度,常用的范围,大约在/ 1 2*!$。氧化膜的孔径,随着 电解液的类型不同而变化。在单位面积中孔的数目随着电解液的温度与电压的增 减,而成正比例增减。在硫酸类的电解液中,其孔径一般在*+(2!$ 左右,氧化膜 孔的数量,平均在(3$2 内,约有4* 亿1 5* 亿个。多孔性的膜层(表层)与无孔性的 基层,是氧化膜层的断面构造。它与木棉及羊毛等天然植物与动物的纤维组织的 断面构造相近似,同样对有机染料具有吸附性。它的染色能力及抗蚀能力,是阳极 氧化膜层的一大特点。 硫酸法阳极氧化膜的自身的色调,随着膜层的不断增厚,以银色!银灰色!灰 色的顺序而变化。铝材的纯度愈高,其氧化膜的色泽愈透明,在形成比较厚的氧化 膜时其表面的金属光泽不易损失。 铝材的纯度、氧化膜的厚度与颜色之间的关系见表! " (。 表! " ( 铝材纯度、氧化膜厚度与颜色的关系 膜厚-!$ 铝纯度- 6 / ! (# 2* 24 ,* /* !!+4 银色银灰色银灰色淡灰色淡灰色灰色深灰色 ( / ,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续表 膜厚!!" 铝纯度! # $ % &’ () (* +) $) %%,- 银色银色银灰色银灰色淡灰色淡灰色灰色 %%,% 银色银色银色银灰色银灰色淡灰色淡灰色 【例&)】./ 0 ’& 如图% 0 $(1)所示。 经过光亮处理的铝板,以中央的分界线为界,下部用碱性的化学药品消除光 泽,此后进行阳极氧化,再用$ 种颜色的油溶性染料进行染色。由于阳极氧化膜的 染色没有白色的染料,因此将铝表面用化学药品处理,使之产生细微的砂面状,由 于光线的漫反射作用,从而给人以近似白色的感觉。与白色相靠近的灰色,是在砂 面的膜层上,用黑色的油溶性染料,制成网点状图案。 (铝板出光!掩膜!消光!氧化!染色2 丝印网点!封闭。———译者注) 阳极氧化染色,不能得到如./ 0 (&、./ 0 +& 样品中的白色与灰色的具有立体 感的色调,但是它能得到与原色一样的,具有透明感的颜色,特别是红色、橙色、绿 色、青色等,效果更好,因此更具有阳极氧化膜着色的特点。 (图文平整、色泽光亮、抗磨性好。———译者注) 【例&&】./ 0 ’( 如图% 0 $(3)所示。 经过光亮加工的铝板,阳极氧化后,在印花纹、白色、英文字部分染成金色,接 着用照相感光法或丝网漏印法,把压印的花纹与英文字母遮盖起来,以中央为界, 下半部分在碱性液体中进行蚀刻处理,而未被蚀刻的图形与文字保持光亮。下半 部分的图形,一部分受轻微腐蚀,而其他是深腐蚀,使图案的凹凸面具有立体层次。 这种蚀刻面称为“二次蚀刻”。上半部分的英文字的光亮的凸面与电镀消光的凹面 组合,称为“单一蚀刻”。由于蚀刻的区域已除去了阳极氧化的膜层,露出基体,因 此还需进行一次阳极氧化处理。 【例&(】./ 0 ’+ 如图% 0 $(4)所示。 ( $ +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经过光亮加工的铝板,进行一次阳极氧化处理,当蚀刻处理后,再进行第二次 阳极氧化处理,之后再用金属镍盐作交流电解着色处理。“金属图案”一般要求色 彩丰富、色调鲜明,常用有机染料进行染色(!" # $%,!" # $&)。但有些染料的耐 光性差,在日光下长期照射,受紫外线的影响,会产生退色,这是有机染料的一大缺 点。无机金属盐的电解着色的情况,是在阳极氧化膜孔的底部,金属氧化物析出而 发生颜色变化的,因此不受紫外线的影响,没有退色的情况。此外,镍盐、锡盐、铜 盐金属氧化物等作为电解着色的膜层,其耐蚀性、耐热性也相当好,所以广泛用于 各种车辆、船舶、飞机等常暴露在室外恶劣条件下使用的大型产品的外观的着色装 饰板。 (重点强调了“电解着色”与“氧化染色”的不同之处。电解着色的色彩有局限, 但能造就特殊的色调。———译者注) 五、铝材表面处理的应用 工艺示意如图’ # ( 所示。 图’ # ( 电泳工艺示意 铜、黄铜具有古色古香的金属色调的特征,不锈钢则具有不锈性和材料强度高 等特点(见!" # %、!" # &、!" # $),而作为金属图案,铝材通过各种印刷、着色、蚀 刻、阳极氧化等表面处理,可得到丰富多彩的外观。 前面所说的铜和黄铜一直用于传统的工艺品,不锈钢用于在功能方面有要求 ) * )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的制品,因此,它们的用途还受一定范围的限制。而铝材制作金属图案,其处理方 法与加工手段较广,因此成为现代工业大规模采用的耐用性的消费品。 使用铝材制作“金属图案”,基本上可分为丝网印、胶印、蚀刻(包括阳极氧化) 几大种类。 各式各样的印刷与表面处理的组合,能得到不同的装饰效果,这是不言而喻 的。 为了增加这些运用上的选择,或采用全然不同的工业手段,使它有可能产生新 的图案效果。例如!" # $% 样品,在部分阳极氧化的染色区域电泳上青铜色,以产 生透明的染色部分,与具有立体感的电泳涂料的不透明部分形成强烈的对比,能产 生难以想像的图案效果。 样品!" # $& 是蚀刻的阳极氧化板与透明合成树脂的组合。在样品的表面, 染成金色及红色,然后整个覆盖一层透明树脂,显示出华丽的质感。 样品!" # $’ 用机械模压加工与阳极氧化相结合,以突出强烈的立体感。在 其凸出部分的上面,用金刚石刀具切削,使其具有金属感。 以上的样品,是印刷与表面处理等组合应用,重视应用的加工技术,从多种的 效果考虑,使铝材制作的“金属图案”的造型创造出具有现代感的崭新的面貌。 样品介绍如下。 【例%’】!" # $% 如图( # )(*)所示。 在一次蚀刻处理的表面上,阳极氧化,染色与部分电泳涂装相组合。阳极氧化 膜的部分利用铝的导电性,虽然阳极氧化膜经过充分的封闭处理后是绝缘的,但在 必要部分将阳极氧化、染色的区域用碱性药品进行脱膜,使基体露出,该部分就具 有导电性,可以作电泳涂装。!" # $% 样品中英文字部分为铬色及美丽的金色,英 文字以外的区域染黑色,采用二次蚀刻,形成具有六角形的连续图案的凹凸两层蚀 刻表面。英文字“+,"”外周的铬色(银白色)与内部阳极氧化膜的区域除去,其脱 膜部分涂黄色电泳漆。 电泳漆液是醇酸系、丙烯酸系等合成树脂的水溶性涂料,按$- . &/-(质量 体积分数)的比例,用去离子水作稀释、调整而成。在水溶性涂料中,工件为阳极, 通直流电流,)/ . %&/0 之间,电压为%/ . &//1,分阶段地进行升压。按照电泳涂装 的原理,带负电荷的胶体分子,在工件上沉积,形成漆膜。涂层的厚度,随着电压的 2 ) ’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数值与涂料的种类而改变,一般在!" # $"!% 之间。当涂膜层达到一定的厚度时, 电流的数值下降为“零”,电泳行为也自动停止。被涂的工件,经水洗后,让电泳涂 料在!&" # !’"(加热约$"%)* 即成。 如前所述,金属图案表面的电泳涂装的优点如下。 !可以在阳极氧化膜面上的适当部位进行局部涂装。 "电泳涂装的金属表面显得均匀,漆膜结合力好,不存在涂料喷涂产生的缺点。 【例!+】,- . /$ 如图’ . 0(*)所示。 这是晶体式的标牌。123 金属板(该工艺曾申报知识产权。———译者注)的样 件。英文字红色,皇冠的装饰标记凸出部分为染成金色的阳极氧化膜,底部的花纹 为绿色的半消光,阳极氧化膜的腐蚀凹面,金属板面上,用丙烯酸透明树脂附着,以 凸起的形状成型。123 标牌是在事先着色、成型(冲压、压花、高光等)加工后的金 属板上面,再加工树脂层,其方法有如下几种。 !将适当成型后的透明合成树脂的成型品,通过同种黏稠状树脂,使其黏附在 工件上,经过紫外线照射并加热,使其硬化为一体。 (未见过此工艺有应用。———译者注) "将黏稠状态的透明合成树脂,以一定的量浇注在金属板上,依靠表面的张 力,表面呈丰满的凸起状,在这个状态下,经紫外线的照射与加热,硬化为一体。这 种工艺方法简单,但只限于是树脂的形状为凸起状。 (俗称“水晶胶”工艺。———译者注) 用!、"中的任何一种方法,使金属与透明合成树脂合为一体的标牌,由于具 有类似水晶玻璃的高透明度,又具有如凸透镜与凹透镜的效果,所以在金属板上着 色或成型(冲压、压花、高光切削等)后的文字、图案,给人在视觉上一种“浮起”的感 觉,金属的光辉部分,表现得更突出,给图案面上增添了豪华的效果。 这种崭新的色彩与造型的多样化以及能在短期内投入批量生产的特点,是以 往的珠宝产品所不具备的。 #123 金属板标牌,在照相机、办公器具等精密产品,到家用电器、汽车等广大 的商品,以及化妆品、金属容器、高级装饰品等各式各样的广大范围,都能适用。 【例!/】,- . /4 / 0 4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 ! "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图! " # 科洛拉金属标牌的工艺资料及实物 $ # %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如图! " #($)所示。 这是光亮浮雕加工的铝标牌的样品。用模具冲压成凸起的英文字,经化学抛 光,阳极氧化并染成灰色,凸起的部分用金刚石刀具高速切削加工,切削面的铝基 材露出,再次进行阳极氧化处理。样品凸起部分是具有连续切削的痕迹,具有银色 镜面光泽,对它进行阳极氧化,可根据需要染上金色以及其他的颜色。高速切削条 件,可以给质地轻的铝赋予重厚的立体感与镜面般的豪华的装饰感。 % # & ’ 第九篇国外标牌工艺与典型实例 !!!!!!!!!!!!!!!!!!!!!!!!!!!!!!!! 第十篇 !!!!!!!!!!!!!!!!!!!!!!!!!!!!!!!! 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附录 附录一商标图例 ! " # ! 附录 附录二字母图例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 " ! # 附录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附录三无机颜料的性能对比 颜料名称 鲜 艳 度 比重 吸油量 (!) 遮盖力 克" 米# 着色力耐光性 耐 酸 性 耐 碱 性 耐热性 分 散 性 能 毒性成本 柠檬黄优$%$ & $%’ #( & )* + ,* 良易干、变暗、变黑分解劣变桔红色易含铅 浅铬黄好$%( & $%’ -( & #( $$ & .$ 良” ” 劣” 易” 中铬黄好$%. & ’%# -( & #* + ’* 良” ” 劣易” 深铬黄好-( & -, + $$ 良” ” 劣” 易” 橘铬黄好’%/ -* & -( + ($ 良” ” 劣” 易” 铁黄差(%*/ #. & )$ -- & -) 佳佳” 可好)**0以上变色不易无毒低 锑黄好— 佳” 可耐” ” 高 镉红好(%- & (%$ --%. & -$%. — 低于铬黄佳” 可耐易” 高 锶黄好)%, #$ & )$ -$* 差佳” 不耐耐易” 高 银朱好.%* / & -# — 佳耐易 镉红优)%, , & -* — 良佳耐易无毒高 铁红差$%-$ ## & #$ ’ & . 佳佳耐耐不易” 铁蓝好-%./ )* & $* + -$ 佳佳耐不耐易于自燃易” 群青差#%)* )- & )’ — 差佳不耐耐耐不易” 浅铬绿好$ -- & #* + -- 良佳溶解劣易于自燃易含铅 中铬绿好(%# -$ & #$ + . 良佳” 劣” 易” 深铬绿差)%’ -# — 良佳” 劣” 易” 氧化铬绿差$%-( #’ & )) + -# 差佳极耐极耐耐不易无毒 铁绿差)- -)%$ 佳佳溶解耐耐” ” 铁棕差(%// -, & $$ 佳佳极耐” 耐” ” $ / ) - 附录 附录四聚乙烯醇的规格 规格平均聚合度 醇解度 (分子!) 醋酸钠 ! 挥发物 ! 纯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附录五聚乙烯醇的物化常数 序号项目单位数值 ! 比热千卡" 克分子# $ % 折光率&’% !()* + !($* * 粒状品充填比重,(%- + ,(*, ) 抗压强度公斤力" 厘米% %%,, $ 玻璃化温度# .$ + /$ . 固体比重 结晶形 非结晶形 !(*! + !(*) ,(0) - 薄膜比电阻 干燥试样欧姆?厘米!,!, + !,!) 含盐试样欧姆?厘米!,$ + !,- / 热稳定性 稳定# !*, + !), 慢慢变色# !., 分子间脱水# !-, + %,, 分子内脱水# %,, 以上 热分解# + *,, - - * ! 附录 附录六铝的牌号及主要杂质含量 牌号代号 杂质最大含量(!) 铁硅铜 四号高纯铝"#$ #%##&’ #%##&’ #%##& 三号高纯铝"#( #%##(# #%##)’ #%##’ 二号高纯铝"#) #%#&’ #%#&’ #%##’ 一号高纯铝"#& #%#$ #%#$ #%#& 一号工业高纯铝"# #%#* #%#+ #%##’ 二号工业高纯铝"## #%&# #%#* #%##* 一号工业纯铝"& #%&+ #%&+ #%#&# 二号工业纯铝") #%)’ #%)# #%#&# 三号工业纯铝"( #%(# #%(# #%#&’ 四号工业纯铝"$ #%(# #%(’ #%#’ 五号工业纯铝"’ #%’# #%’# #%#) 六号工业纯铝"+ #%’# #%’’ #%&# 七号工业纯铝", &%&# &%## #%#(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附录七铝合金的化学成份 组别合金牌号代号 主要成份(!) 铁硅铜镁锰 防 锈 铝 合 金 一号防锈铝"#$ — — — %&’ ( $&) %&* ( $&+ 二号防锈铝"#, — — — ,&% ( ,&’ %&$-(%&+ 三号防锈铝"#) — — — )&, ( )&’ %&) ( %&. 五号防锈铝"#- — — — +&% ( -&- %&) ( %&. 十号防锈铝"#$% — — — +&/ ( -&/ %&, ( %&. 十一号防锈铝"#$$ — — — +&’ ( -&- %&) ( %&. 硬铝 一号硬铝"0$ — — ,&, ( )&% %&,(%&- — 二号硬铝"0, — — ,&. ( )&, ,&% ( ,&+ %&+-(%&/ 三号硬铝"0) — — ,&. ( )&- %&) ( %&/ %&) ( %&/ 四号硬铝"0+ — — )&, ( )&/ ,&$ ( ,&. %&- ( %&’ 特殊铝.. 号特殊铝"1.. 说明:$& 表中所列铝合金均为氧化,染色效果较好的牌号; ,& 铝合金的主要成份只列出对氧化效果影响较大的- 种,选择铝合金时,其成份比例不宜超 过上述比例。 * / ) $ 附录 附录八保护性涂料的固化条件 涂料名称固化条件生产单位 !"—#$ 热塑性丙烯酸清漆室温#% 分化工部涂料工艺研究所 &’(( 水溶性丙烯酸清漆)( * +(, #( 分上海振华造漆厂 &’(- 水溶性丙烯酸清漆#%( * #+(, #% * -( 分上海振华造漆厂 ./—$ 丙烯酸清漆室温上海涂料研究所 ##%0 丙烯酸清漆+(, $( 分上海造漆厂 1%## 聚氨酯清漆室温上海造漆厂 附录九标牌粘接剂一览表 类别牌号 包 装 组 份 固化条件粘接强度生产单位 压 敏 胶 /!—- 单 上海市合成 树脂研究所 /!—) 单剥离强度!克$’( 克2厘米” /!—#( 单” /!—## 单” /!—#$ 单” 长城牌34—$(# 单剥离强度5 $(( 克2厘米 上海制笔 零件三厂 36—% 单剥离强度5 )(( 克2厘米 78. 乳液单 中国林科院 林化研究所 金菱牌接触胶单 广州市化 工研究所 +0 —$ 硅酮胶单剥离强度5 #%( 克2厘米上海树脂厂 36—$’ 胶粘带卷带剥离强度5 #$( 克2厘米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续表 类别牌号 包 装 组 份 固化条件粘接强度生产单位 室 温 固 化 胶 !"—#$$—! 双%&’,()& * % 小时抗剪强度,+ %(( 公斤,厘米% 天津合成材料 工业研究所 !"—#$-—" 双%(’,. 小时均匀扯离强度+ - 公斤,厘米% /0—$&—$ 单室温%( 分 上海橡胶制 品研究所 /—1# 双%&’,()& 小时抗剪强度+ %(( 公斤,厘米% 黑龙江省石 油化学研究 所附属工厂 2!—$$ 双%&’,%- 小时抗剪强度+ %&( 公斤,厘米% 襄樊市生物 化学研究所 .($ 强力胶单%&’,1 * & 小时抗剪强度+ %( 公斤,厘米% 上海新 光化工厂 34—$ 标牌胶双室温$ * % 小时 襄樊市生物 化学研究所 /0—$# 单室温-. 小时剥离强度+ % 公斤,厘米 热 熔 胶 !5—% 单.(’以下冷凝, 抗剪强度:1( 公斤,厘米% 上海市合成 树脂研究所 678—$ 单室温呈柔韧状抗剪强度1( 公斤,厘米% 成都科技大 $ . 1 $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号 (!""!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 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 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 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 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 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 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 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 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 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 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 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 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 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 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 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 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 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 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 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 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 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 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 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 " !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 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 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 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 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 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 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 服务的参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 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 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 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 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 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 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 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 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 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 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 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十九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 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 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 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 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 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 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 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 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第二十三条本解释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四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 #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法释〔!""#〕# 号 (!"""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次 会议通过!""#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 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 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 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 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 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 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 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 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 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法释〔!""!〕# 号 (!""#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次 会议通过!""!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 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 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 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 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 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 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 % #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 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 市确定"—! 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 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 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 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 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 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适用修改后商标 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属于其他情形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 查。 第六条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已满" 年的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不 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商标注册不满" 年的, 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第七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于该决定施行后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 行为或者保全证据措施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 规定处理。 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 涉及该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民事行为的,分别适用修改前、后商标法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 " # $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关于 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 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 题的解释》,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 年#! 月# 日起施行。商标法修改决 定共四十七项,涉及立法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主客体条件与注册种类、商标共同 申请和权利共同享有、授予和撤销商标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驰名商标的特殊法 律保护、诉前证据保全和停止有关行为的法律措施、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内容很 丰富。其中有六项规定的内容拓宽了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范围,其他规定也 都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关。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商标法,首先要对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范围予以明 确,同时要解决新旧法律过渡中适用法律的衔接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新 商标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对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意 见,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形成了审理商标案件管 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司法解释。本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人 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范围,二是商标案件的管辖,三是法律适用的范围。最高人 民法院还将对适用新商标法的其他问题陆续作出司法解释。 问:根据这个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增加受理了哪些新类型的商标案件? 答: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商标授权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还增加了诉前停 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等临时措施的规定,这都是为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标准而采取的新的立法措施。根据商标法修改决定的 规定,!""# 年#! 月# 日以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作出的四类复审决定或者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四类复审决定或者裁定是:关于 维持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通知的复审决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 于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作出的复审裁定(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关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于对注册商标争议作出的裁定(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对商标局撤销商标权决 定的复审决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过去这四类案件商标法规定不由人民法院受 理,现在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和本司法解释将商标行政案件中被告是商标评审委 员会的案件作为一类案件予以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统一受理立案。新 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临时措施包括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 用权行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三类。在本司法解释中,将诉前申请停止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作为三类案件分别予以 规定,符合案件自身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特点,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也有利于人 民法院研究总结审判经验,进行司法统计。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认真做好新类型 商标案件的受理立案工作,认真公正审理好对商标授权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 行政案件,审理好诉前停止侵权、证据保全等案件,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问:本司法解释对商标授权行为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授权程序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由商标评审委 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说来,就是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在地的北 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我们调查了解,商标评审委员会目前正在处理的可 能纳入司法审查的案件有数千件,而且包含不少涉外案件。预测其中可能有!"# 的案件会起诉到人民法院。考虑到这类案件收案量可能有较大幅度增加,需要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统筹考虑北京市的审判力量,确定受理这 类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以保障审判任务的完成。所以本司法解释规定这类案件 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确定其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至于由北京市的两个中级法院如何受理,由北京高院根据情况报经最高人民 法院同意确定。这样规定,既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又具有一定的 灵活性,实事求是地解决了这类案件的管辖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这次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较以往在整体上提高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能否请您谈一下有关情况。 答:提高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为加强我国入世后知识产 权保护力度和提高整体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目前有$"" 多个中级人民 法院,分布全国各地,审判力量较强,能够负担起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由这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能够在商标案件数量少、案件 ! % $ !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分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解决审判经验的积累和统一执法尺度问题,也不会产生当 事人参加诉讼不方便的问题。为保证统一商标司法标准,积累审判经验,妥善保护 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司法解释规定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 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考虑到部分较大城市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近年来也 处理了不少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本司法解释对基层人民法 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也没有完全排斥,而是作了一定的保留,即授权高 级法院在较大城市可以指定! " # 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问:人民法院对#$$! 年!# 月! 日以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 裁定,应当如何依法审查? 答:本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以后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这是 根据商标法修改决定,从时间上确定的受理案件的起点。但是,审理这些案件所适 用的法律却不一定必须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而应当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解决法 律适用的问题。对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原则上适用修改前的 商标法,但对于一些例外情形,即根据立法法规定属于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的 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这就是本司法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各类情形。 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是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提出争议申请的期限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或 者裁定时需要适用的法律条文。该两款规定将原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提出商 标争议申请的期限由一年延长为五年。本司法解释第六条对适用这一期限规定的 问题作出了解释,即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发生争 议,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商标注册不满一 年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问: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诉前停止侵权、证据 保全和法定赔偿损失的法律规定? 答:根据本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 为,权利人为取得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证据保全措施的,以及权利人 对仍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申请采取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修 改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对该申请依法立案审查并对符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合法定条件的及时采取措施。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 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如果侵权行为已经认定成立,但难以认定权利人损失或者 难以查明侵权人获利,本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 五十条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条规定,对处理因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 前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而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参照适用法定赔偿问题提供了依 据。 问:商标法分别规定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查处和民事赔偿案件的 审判,对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两个程序如何衔接? 答:你提的问题涉及到人民法院对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两方面 的问题:一是对同一侵犯商标专用权商标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法院可否同时 立案受理的问题;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处理的,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处理问题。首先,商标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中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 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请求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因 此,以商标民事侵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 任的,无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已经立案,人民法院均应依法予以受理。本司法 解释第三条对此予以明确的规定。其次,本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 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就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这也就是说既要对 原告起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要对该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有无与大小进行审查。这一规定,与专利法的司法解释一样,从本质上反映了国家 法律对审判权行使的内在要求。商标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只有围绕其发生的民 事法律关系,才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指向的对象,而非任何其他关系。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必须根据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审理案件,也必须根据民 事实体法来解决因民事行为或者事件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受其他机关 对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情况的影响,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全面审查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就得不到正确的发挥,案件的 处理结果也不可能是公正的。当然,人民法院执行商标法与行政机关执法的标准 ! " ! #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是同一的,案件处理的结果也应当是一致的,本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对人民法 院对侵犯商标专用权民事纠纷案件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体现了审判权与行 政权所针对客体的不同,体现了司法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精神。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 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 号 (!""#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次 会议通过!""!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 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 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 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 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 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 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 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 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 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 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 $ & % #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 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 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 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 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 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 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 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 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 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第七条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 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 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第八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 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 小时内作出书面 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 得超过# 日。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第十条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 全证据的措施后!#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 理。 第十四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 律文书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 全证据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或者 诉讼中,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前款规定涉及的有关申请、证据提交、担保的确定、裁定的执行和复议等事项,参照 本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案件,申请人应 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缴纳费用。 $ % & !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诉前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 月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 中涉及诉前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等内容,是根据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 定和我国入世对外承诺而进行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随之根据这些修改内容 制订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本报记者就这一司法解释采访了最高法院民三庭有关负责人。 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 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您介绍一下该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 年!# 月! 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 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保全证据的措施。这是根据世界 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第)" 条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要 求,我国商标法新增设的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 的一项临时救济。它是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 法律手段。商标法新增加的关于诉前保全证据的规定,对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制 度有所突破,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了准确适用商标法上述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 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商标法规定的诉前临时措施提供了 具体依据,也为进一步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您能介绍一下我国知 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对禁令的有关规定吗? 答: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 $%&’( 协议第)" 条称为“临时措施”。虽然名称不同,但都属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 执法措施。为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谈判中的对外承诺,我国对专利 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诉前采取的与禁令性质相同的法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律措施。新修改的商标法、著作权法继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之后, 也增加了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犯知识产权 行为,并可以进行证据保全的规定。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或者在人民法院审理侵权 案件过程中,可以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只要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 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这样就使关于知识产权 保护的法律措施的规定更加完整。 问:哪些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申请? 答: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 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申请。但是以往的法律、司 法解释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审判实践经验,本司法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外与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 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 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问: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何处、哪些人 民法院提出? 答:诉前请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与商标侵权案件的性质基 本相同,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能否保全到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侵权案件的顺 利审理。根据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的情况和特点,对这类案件集 中管辖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纠纷案件集中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及个别经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因此,本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 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 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提交哪些 手续和证据材料?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临时措施的裁定是否有权提出复 议,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如何审查? ! ! " #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 问 答:鉴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措施的采取,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 重大民事权益,关系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此,该措施的 采取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本司法解释对申请受理的条件和复议审查的标准两个 方面作出了规定,以保证该措施的正确执行。 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提出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申请 人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 等事项。第四条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许可合同等证明 申请人享有提出申请的权利,以及证明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本司法解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 定的复议程序。在复议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时进行 审查。原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为了统一执法标准,本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是否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四方 面进行复议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复议请求。 问: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要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 答: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根据!"#$% 协议的要求和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 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本司法解释规定了提供担保的必要性、担保的 方式,并根据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规定了确定担保金额应当考虑的因素。 问:人民法院如何具体实施临时措施? 答: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措施是针对 紧急情况下不采取该措施就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所 采取的,贵在及时。因此,本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小时内 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从而体现了这一执法手段的及时性。 为使这项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到切实有效,本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作出 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五日时间差的 意义在于体现!"#$% 协议所要求的单方采取措施的执法义务。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是对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临时救济, 根据!"#$% 协议的要求,并参考其他国家关于临时禁令制度的规定,本司法解释规 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有关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或者起诉失当的,所采取的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措施应当解除,因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也要给予赔偿。本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关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期限。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停止 侵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 据案情确定实施该措施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 追加担保的情况,还可以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为保证该项措施在实践中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本司法 解释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 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诉前保全证据是商标法修改中新增加的内容,请您谈谈对这项措施的具体 执行问题。 答: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保全是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或者之 后,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这次 商标法的修改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 据。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诉前保全证据,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得,被保全的证据应当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 况。 本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申请状的形式要件,以及 申请状应当载明的具体内容。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提出 诉前保全证据的,应当提供担保。因此,本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申 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 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 " # !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年# 月$%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 据!""% 年$ 月$$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年!& 月$’ 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 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 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 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 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 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 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 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 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 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 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 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 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 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 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 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 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 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 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 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 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 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 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 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 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 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 起!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 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 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 在" 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 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 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 在" 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 权。 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 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 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 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 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 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 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 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 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 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 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 自初审公告! 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 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 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个月内申 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 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 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 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 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 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 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 册之日起! 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 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 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 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 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起! 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 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 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 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 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 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 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 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 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 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 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 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 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 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措施。 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 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 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 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国务院公布 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 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附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 年$ 月$$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号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 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 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 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 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 商标继续有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 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四、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 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 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 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 册之日起! 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 # ! ’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七、第三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第三十八条第(!)项修改为第(")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三十八条第(")项相应的作为第(#)项。 八、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 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 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 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通知$%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第四十条修改为三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附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 年#" 月!$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号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 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 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三、第三条修改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 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 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 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 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 定。” 四、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 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 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 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 # ’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 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六、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 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七、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 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 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九、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 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 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 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 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 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 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 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 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 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 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 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 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 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 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十六、第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 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十七、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 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 " #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十八、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 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 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 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 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 且在" 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 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 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 且在" 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 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 权。”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 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 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 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 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十三、第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 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 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十五、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六、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 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 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 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 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 自初审公告! 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 时进行审查。”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 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 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 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 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十一、第二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 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 % # &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 不受! 年的时间限制。”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 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 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申请裁定。” 三十二、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 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 三十三、第三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的”。 三十四、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 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五、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 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六、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 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的”;第(二)项修改为:“(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增加一项作为第 (四)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 场的”。 三十七、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 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 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 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 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 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 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 $ %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 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 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 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 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 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 全措施。” 四十三、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 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 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 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 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十七、删去第四十二条。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 %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号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 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中。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 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 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 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 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 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 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 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 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 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 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九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 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 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 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一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 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 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 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日,视 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 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二条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 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 份、商标图样" 份;指定 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 份、黑白稿! 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 者竟应当不大于!# 厘米,不小于" 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 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 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 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 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 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 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 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 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 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 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 日起!" 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 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 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 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 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 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 请日期和申请号。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 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 举办的除外。 第三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 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 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 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 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 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 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 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向商 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 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 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本之日起!" 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 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 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 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 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 予核准。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 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 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 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 告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第二十四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 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 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 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 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 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 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 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 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 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 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 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 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 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 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五章商标评审 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 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 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 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 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 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 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 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 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 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 个月内提 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 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 日书 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 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 席评审。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 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 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 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三十六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 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 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 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 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 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 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 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个 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 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 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 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干部分指 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 非法经营额!"#以下或者非法获利! 倍以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以下。 第四十三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 缴、销毁。 第四十五条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 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 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 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 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 年期满,该 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 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 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八条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 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 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 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 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 倍以 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 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 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连续使用至!""# 年$ 月! 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 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 年$ 月 ! 日后中断使用# 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五条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 定并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制定并公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办抽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条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 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 布。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国务院发 布、!"(( 年! 月# 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 年$ 月!’ 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 年) 月%# 日《国务院关于办理 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 (!"#$ 年% 月!$ 日国务院批准!"#$ 年% 月!$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 定,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自!"#$ 年% 月!"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 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 二、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自!"#$ 年% 月!" 日起,向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 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 请的,可依巴黎公约规定,在第一次申请后& 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三、依前项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 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 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 交的其他书件,应当经过认证。 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商标 注册申请% 个月内提交。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四、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 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 年$ 月!% 日工商〔!""#〕!&" 号 为了掌握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情况,决定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 进行登记管理。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先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申请人自己的商标。 二、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或被驳回,或已注册商标发生下列变化 的,企业也应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 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的,应登记变更前后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 日期。 &’ 商标转让的,应登记转让人名义和地址、受让人名义和地址、转让的商品以 及转让日期。 (’ 商标专用权失效的,应登记失效商标所有人名义和地址,失效原因、商品以 及失效日期。 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年度办理商标登记的情况 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于次年一月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四、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在注册国被他人侵权假冒的,注册人应及时将侵权假冒 的情况,通过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五、各企业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即可自行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方式 到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六、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按马德里协定办法进行,不适用本 通知的规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 ) ! 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 !""# 年$ 月!% 日工商〔!""#〕!$&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商标法》实施以前,曾经根据工业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在国内外市场的需 要,采取变通办法,核准工贸双方分别在内销和出口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 同一商标,出现了同一注册商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情况。随着经济体 制的改革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所产生的矛盾日趋尖锐,由此 引起的商标纠纷愈益增多,已经影响到工业生产和外贸出口,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 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局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 意见,本着既兼顾工贸双方的利益,又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 搞“一刀切”的精神,对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 年!! 月以前注册的商标,依据当时的商标法规,谁注册在先,该商标 归谁所有,注册在后一方,不再享有商标所有权。 二、在!"$$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注册的商标,谁先使用归谁所有,使用 在后的,不再享有该商标所有权。 三、注册商标曾经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申请转让注册并经核准的,该商标归 受让人所有,如当时未经原注册人同意,只由受让人或某个组织单方面将该商标办 成转让的,均视为无效,商标仍归原注册人所有。 四、工贸双方注册的同一商标,其中一方多年来确实未使用,或基本不使用,或 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很差的,应放弃该商标,将商标归属于多年来一直使用的 或经营管理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另一方。 五、在确定某一商标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应将其在国内外注册的相同商标一 并转让,不能因国内注册商标转让导致国外注册商标权的丧失(个别不再用于出口 商品的商标除外)。 六、商标归由一方所有后,应允许另一方继续使用两年,作为过渡;也可以由双 方协商共同使用商标的期限,但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商标局备案。 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当地工贸双方的主管部门,做好企业的工作,妥 善予以解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年底前,将本地处理 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在正式确定商标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应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注册商标的手续。 ! " # $ 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 年!! 月!" 日工商〔!""#〕第$%&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厅委、外贸局: 目前,国内有的企业擅自持他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造成 部分出口商品商标使用混乱。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对我国企 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 号)和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贸企业出口商品商标的通知》(〔("〕外经贸管标字第’’’ 号)、《关于印发〈全国经贸系统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外 经贸管标字第’’% 号)的精神,如不加以制止,不仅引起商标使用纠纷,而且影响正 常的外贸出口秩序,给企业和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严重损失。为加强对出口商品 商标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持他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到国外申请注 册,因特殊情况需持他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的,须征得国内注册人 的同意,并就在国内使用该商标的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持他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在国外注册,未经国内注册人同意 在国内使用该商标的(包括定牌生产、印制商标等),视为商标侵权行为,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贸管理部门视情况撤销其该项商品的出口经营权或按有 关规定给予其他行政处理。 三、对已经产生同一商标国内、外注册人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办理注 册商标转让,做到国内、外注册人一致。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转让的,国外注册人 在与国内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方可在国内使用该商标。 请将此文转发到各有关企业,并指导、监督他们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重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使用原则的通知 !""# 年!$ 月$" 日工商〔!""#〕第%$$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在我国有近百家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分别在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同一商 标。这种俗称的“两本账”商标,是&# 年代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当时我国工 业企业没有出口经营权,只有外贸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体制,并考虑到外贸企 业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时,一些国家要求其必须先在原属国注册该商标的实际情况, 而在商标注册上采取的一项相应措施后形成的。即对于同一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 上而在国内外销售的,可以核准工贸双方在我国注册,分别使用于内、外销商品。 十年动乱期间,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出现了许多混同商标。!"’" 年, 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全国混同商标进行了全面清理,但对六七十年代工贸双方 注册同一商标的问题,鉴于当时外贸体制状况,决定暂时予以保留。 应当指出的是,工贸双方在相同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 注册商标的授权原则是有冲突的。对于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手 段妥善处理。由于“两本账”商标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是工贸企业双方遵循使用该注 册商标的商品内、外销权力分开的原则,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工贸企业违 反上述原则的行为一律予以制止。近年来,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进展,彻底解决 “两本账”商标问题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今年& 月,我局下发了《关于解决工贸双方 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工商〔!""#〕!&( 号),曾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为了维 护企业的正当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我国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现将工贸 双方注册同一商标的使用原则重申如下: 一、外贸企业拥有出口商品商标专用权,只能用于安排出口货源、经销出口商 品时使用,不得用于内销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也不得擅自许可他人在内销商品上使 用;工业企业拥有内销商品商标专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出口商品。 二、外贸企业需要将出口商品转内销,或工业企业需要将内销商品转外销时, 双方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若一方未经对方许可,超越自己商品专用权范 " ) % ! 关于重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使用原则的通知 围使用商标的,属于侵犯对方商标专用权行为,应比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予以处理。 上述原则适用于以前和今后所涉用的有关案件。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 本通知转发至有关的工贸企业,并监督执行。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年$ 月!% 日〔!""#〕外经贸管发第%&’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进出口商会、外资协会,各 总公司、工贸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上海 外贸中心(集团),海南外贸中心集团: 为加强对全国外经贸系统商标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 年,我国《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细则》施行后,外经贸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颁布 实施了《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外贸体 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该《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外经贸工作发展的需要,经国 务院批准,业已废止。同时,针对外经贸系统商标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及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我们重新制订了《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 & & ! 关于印发《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附: 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外贸经营秩序,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运用 商标战略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 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负责对全国对外贸易商标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 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贸易商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各进出口商会根据其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会员企业的商 标使用进行监督、协调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商标,系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注册的其他商标。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商标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商标法》及有关法规、 规章,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享有使用和自主处置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商标管理机构,健 全商标,及时办理国内外商标注册,制订商标战略,创名牌商标。 第九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只有征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并依法签订商标许可 使用合同,方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严格监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执行,保证商品质量,维护 商标信誉。 被许可人在销售市场、客户、价格、质量及广告宣传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服从许可人的意志的规定。 被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口活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 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 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 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潢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 使用的包装、装演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其中任何一方的注册商标时,均应当在合资、 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合资、合作企业以本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合资、 合作各方在提出申请前,签订经过公证的关于合资、合作关系结束后该商标归属的 协议。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收购、代理销售,或者进行广告、宣传和展览等其 他营销活动时,应当确保其商品使用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商 品所用商标非供货方所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严格核查供货方持有的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供货方无权使用该商标对外供货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口的,不得订 购。 第十三条禁止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进行下列行为: (一)《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所列禁止行为; (二)持他人已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以本单位或者其他名义在外国申请注册和使 用; (三)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或者具有欺 骗、失实的能够引起误导的文字说明; (四)经营的进口商品使用的商标违反我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政 策和有关国际公约、协定; (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扰乱外贸经营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 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外经贸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 罚: (一)通报批评; (二)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 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暂停或者取消参加各类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资格; ! " " # 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 (四)扣减出口商品配额; (五)暂停或者撤销该单位某项商品对外贸易经营权; (六)暂停或者撤销该单位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十五条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对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根据其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予以配合。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企业法定 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合同、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提出的问题或者要求作出解释 和说明的; (四)以其他方式阻挠检查的。 第十七条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行为、徇私舞弊,或者玩 忽职守的,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商标评审规则 (!""# 年!! 月$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号令公布 $’’$ 年" 月!&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号修订 $’’$ 年" 月!& 日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嫡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 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 律平等。 第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 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 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 ! 商标评审规则 第九条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 明理由。 第十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 有关的权利。 第十一条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 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 代表人。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 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第十二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 营业所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 织代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参加商标评审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 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 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 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代理人的权限发生变更或者代理关系被解除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 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商 标评审委员会规定。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 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 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八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邮政编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 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商标的名称、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 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四)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商标代理组 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 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 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条 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 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期满未补正的,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 商标评审规则 第二十一条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 !"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 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 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 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 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 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 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 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发送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日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 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答辩书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 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 个月内提交与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 未在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证据材料后,应当及 时将答辩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相反证据的,应当自收到 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次性提交该证据。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时提交 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 一致。 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 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 料,并由经办人员在目录清单和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补 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 未补正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商标评审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 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 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 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三章审理 第三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 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 人或者! 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 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 或者在先权利的; (二)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 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完变更手续的; (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 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五)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商标评审人员确定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 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本规则第九条 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被告知商标评审人员后#$ 日内提 % & & # 商标评审规则 出。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有关商标体审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可 以在评审决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 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 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 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 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 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 应当在"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 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 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 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 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时所 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请求裁定撤销注 册商标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 (一)申请人消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消除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终止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第四十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 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 后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评审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 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第四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决定书、裁定书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三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 诉,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重新进行 评审。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决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公开评审 第四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 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提出需要进行公开评审的具 体理由。 第四十七条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下列案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 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一)当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证据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的; (二)需要请出具过重要证言的证人作证、质证的。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 本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 ! " # ! 商标评审规则 的,应当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进行公开评 审: (一)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质证和辩论的; (二)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对出具过证言的证人进行质证、询问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公开评审的情形。 第五十条已经进行过公开评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 定重新进行公开评审。 第五十一条公开评审应当就当事人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并已向双方 当事人交换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 第五十二条决定公开评审的,合议组应当在公开评审!" 日前书面通知当事 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合议组组成人员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公开评审# 日前将公开评审通知回执提交到商标 评审委员会。评审申请人期满既未提交回执答复是否参加公开评审,也不参加公 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评审程序终止,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并书面 通知申请人;评审申请人期满前答复不参加公开评审的,或者被申请人期满未提交 回执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五十四条公开评审通知回执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公 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当事人派出参加公开评审的人员姓名、 身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参加 公开评审的商标代理人的姓名。 要求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席作证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 明该证人的姓名及能够确定其身份的有关信息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公开评审通知 回执中未载明的证人,不能在公开评审中出席作证。 第五十五条各方当事人派出参加公开评审的人员,包括其委托的商标代理 组织的代理人,不得超过$ 人。一方有多人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作 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第五十六条公开评审开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召开有双方当事人参加 的审前预备会议,听取当事人对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公开评 审调查的主要问题。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对当事人在公开评审前预备会议上的意见,会议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双方当 事人核实签字。 第五十七条公开评审开始时,合议组应当核对公开评审参加人员的身份证 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该公开评审的资格,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是否出 席评审。 第五十八条在进行公开评审调查前,先由合议组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 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然后开始进行公开评审调查。 第五十九条公开评审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评审请求,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 (二)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三)合议组就本案的评审请求、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 (四)申请人就评审请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 (五)被申请人进行质证、提出反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证进行质证。 第六十条在公开评审的案件中,证据应当在公开评审时出示,由当事人质 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公开评审前预 备会议上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合议组在公开评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 物。但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除外。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 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六十二条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 (二)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第六十三条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可 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 当事人经合议组许可,可以询问证人。 当事人询问证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的言语或者方式。 第六十四条证人不得旁听公开评审;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 " # $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请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五条公开评审调查结束后,进行口头辩论。由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 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各自陈述其意见。 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 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辩论。 第六十六条口头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发言;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 在口头辩论时,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 第六十七条在口头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过、但未经公开评 审调查的证据的,合议组可以宣布中止辩论,恢复公开评审调查。调查结束后,继 续进行口头辩论。 第六十八条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表达完毕后,由合议组按照申请人、被申 请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陈述。 第六十九条最后意见陈述后,公开评审结束,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此后一 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合议组应当将公开评审的重要事项记入公开评审笔录。公开评审 终止时,合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实。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 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合议组在 公开评审笔录中注明。 前款所指公开评审的重要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理由及证据; (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重要事实;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一条公开评审时,未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不得旁听、拍照、录音和 录像。 第五章证据规则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驳的,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 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视为对该 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 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 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公开评审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 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 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三)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四)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五)其他依法无需举证的事实。 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原 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 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作、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 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 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 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 ! " # 商标评审规则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 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事实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八十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 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 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 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 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 明手续。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 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 当附有中文译文。提交外文证据的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 提交。 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 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的部 分进行翻译。 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翻译单 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 当事人各承担!"#;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 第八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调查收集: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二)涉及终止评审、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八十四条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八十五条评审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 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八十六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 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八十七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 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 利的证言; (三)应当参加公开评审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被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八十八条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 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八十九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 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 " # $ 商标评审规则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 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第九十条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当事人没有足以 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九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 据不足以反驳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 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九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 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 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 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判断。 第九十三条评审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 但当事人反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 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 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 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 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 (八)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第六章期间、送达 第九十六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 日期。 第九十七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 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 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 外。 第九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 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 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 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文件发出之日 起满!" 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 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日,该文件视 为已经送达。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于%$$! 年!% 月! 日施行前发生,属于修 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 (四)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 决定施行后进行评审的,依据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评审;属于其他情形 的,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评审。 第一百条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注册已满一年的商标产生争 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注册不满一年的商标产 & " ’ ! 商标评审规则 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 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 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评审申请,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的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但不属于《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 以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二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依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年!! 月$ 日公布的《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受理的重新 评审案件,属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商标评 审委员会应当依据修改后《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重新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或 者裁定。但本规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相应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零三条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定并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中的有关问 题听取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小组由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一百零五条本规则施行前,商标评审委员会仍依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 年!! 月$ 日公布的《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的程序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但该 规则与《商标法》的修改决定有抵触的,适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实施条例》施行 后,该规则与《实施条例》有抵触的,适用《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 规则另有通知规定的,依据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原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商标评审规则》同时废止。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 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 年!$ 月% 日工商标字〔!""#〕第&!’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在执行《商标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过程中,个别被查处对象以被查处的侵权商品外包装(内含与他人公告在先的注册 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致使此 类商标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使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为严 格执法,坚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现就处理此类问题提出如下意 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 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 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 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 ’ ( ! 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 年$ 月%& 日工商标字〔!""#〕第’!(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已于!"(" 年!) 月& 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成员国,!""$ 年!% 月! 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 定书》)成员国。由于《议定书》与《协定》共存,今年! 月!( 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 日内瓦召开了第二十七次马德里联盟大会,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 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定于今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该《细则》既适用于《协定》成员国,又适用于《议定书》缔约方,也适用于同属 《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它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申请方式以及收 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方面,对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都作了较大 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我们针对这些新内容,制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并做 好宣传工作。 附件: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略) 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略) 三、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略) 四、商标国际注册收费标准 英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单独收费标准 向国际局的付款方式(略) 五、国内收取手续费标准 向商标局的付款方式(略)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附: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中国于!"#" 年!$ 月% 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 员国,于!""& 年!’ 月! 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 议定书)成员国。根据协议、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 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申请人资格 凡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的,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并首先在中国取得 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二)在中国有住所。 (三)拥有中国国籍。 第二条申请方式 (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者邮寄办理。 (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 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或者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或者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 申请办理与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 销事宜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第三条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 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见附件二)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 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见附件三)书式填写,但 ( ) %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需缴纳翻译费(见附件五)。 (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 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 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 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 接注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 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 图。 ’" 注意事项: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 和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见附件一),但不得指定中国。 (#)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 议定书缔约方。 ($)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 约方。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 寸不大于)*++ , )*++,不小于#*++ , #*++。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该 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 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 注册费(见附件四)。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 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 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 应附有关附件: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 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商标图样" 份,不大于%&’’ ( %&’’,不小于"&’’ ( "&’’。 ())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 国国籍证明一份。 (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爱 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 注册人名称:应与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 "* 注册人地址;应与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 #* 代理人名称:可与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名称。 $* 代理人地址:可与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地址。 )* 申请人在后期指定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的 意图。 +* 商标名称、国际注册号、基础注册号。 ,* 注意事项: (!)每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种申请种类(见附件三),所有种类的申请均应填写 申请书中基本情况一栏。 (")每份后期指定、续展和仅涉及部分商品或- 和服务的转让申请,只能填写一 个国际注册号。 (#)涉及全部商品或- 和服务的转让、同一内容的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或代 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可填写多个国际注册号,条件是申请涉 及各个注册中全部或相同的国家。 ($)放弃申请不能涉及全部国家。 ())注销申请必须涉及全部国家。 (+)续展可放弃在部分国家的保护,也可在虽有驳回或无效且未有终局决定的 缔约方进行,但须在申请书中作特别声明。 第四条齐备手续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 ) + $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 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 法文)寄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 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 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五条费用 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应向国际局缴纳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如需 要时)、补充注册费及其他(见附件四)或单独规费(见附件四)并向商标局缴纳办理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手续费(见附件五)。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件后,将以当月第一天的银行外汇汇率折算费用, 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该通知单的要求,可 以用人民币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规费;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国际局交费 (见附件四、五),但必须同时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第六条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他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出 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 *+,- .(/ 0&123(/ 45)(15&)465&7(/) 上,每二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及其他有关通知,由国 际局直接寄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申诉方式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 以保护。若指定被驳回,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国家法,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进 行申诉。 第八条查询商标国际注册信息 申请人或注册人需查询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信息,可在商标驳回期限届满后, 通过国际局并缴纳费用获得附有国际注册情况分析的国家注册簿详细摘要。 第九条代替在先国家注册、许可备案 以国际注册代替在中国相同的在先国家注册及要求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注 册人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并向商标 8 8 9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局交费(见附件五)。 第十条异议期限 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 上。从该公告出版次月一日起的! 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延伸至中国要求保护的国 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争议期限 对延伸至中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从国际注册商标达中国 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被驳回或被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从该 商标终局核准注册决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刊登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生效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布的《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同时废止。 ’ $ (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 (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 !""# 年# 月!$ 日工商标字〔!""#〕第!%&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商标注册人不断向我局投诉,反映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 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 营业招牌使用,如’())*专卖店、奔驰汽车专修店、迅达电梯专营店等。“ + + 专卖 店”、“ + + 专修店”、“ + + 专营店”等,应当是该商标注册人指定销售其商品或提供 其服务的营业场所。商品销售网点和服务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使用 “ + + 专卖”、“ + + 专营”、“ + + 专修”等字样,使消费者认为该店与商标注册人存 在紧密的联系,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同时,由于货源、专有 技术、经营水平及店堂布局等方面的原因,其商品的真伪优劣及服务质量等也难以 保证。这种行为,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依法制止。现通 知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 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二、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 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 + 产品”、“本店销售+ + 西服”等叙述性文字, 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 三、凡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将上述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的,应依据《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予以纠正;凡将上述字样作为营业招牌使 用的,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项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请各地接本通知后,立即组织专项检查,对本辖区内有上述行为的店铺进行清 理,并于!""# 年" 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 年!! 月! 日工商办字〔!""#〕第$%&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 开展清理不良文化的工作,依法清理了一批有不良政治、文化影响的企业名称、商 标和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响很好。但在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中,还存在 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字不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 清的词语或名称等,造成了不良影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一段清理不 良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规范企业名称和商 标、广告用字。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公民在坚持对外开放、面向世界的同时,坚持 中国特色,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 用字符合规范要求,适合国情,方便群众认识;坚决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反对盲目 崇外,滥用“洋”名称和外国文字。 二、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 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企业名称在译成外文时,应当 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的字 号,但应当译成汉字。内资企业不得使用含义不清、没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名称。企 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不得只使 用外文名称,确因业务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同时使用,且不得突 出外文名称。 三、严格执行《商标法》,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 ( ")项规定,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 商标的,要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并禁止其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中国企业在国 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注册文字商标的,提倡使用中文。外国企业产品在 中国市场销售,必须在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同时标注中文。 " # ’ ! 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四、依法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广告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核 准的名称相一致,使用的商标必须符合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并做到用语规范。凡 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和不符合商标管理法规规定的商标,均不得在广告中出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 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有关工作,努力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对违反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 !""# 年$ 月% 日工商标字〔!""#〕第!&#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殊要求,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 附: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 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样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 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 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 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 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 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 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 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 用权质押登记证》。 附件: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略) " # $ %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年!$ 月%&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号公布 !""’ 年!$ 月%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 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 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 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局设立《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 证明商标。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 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 护。 第四条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 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 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三)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五)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三)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 《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 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的全文或者摘要。 第七条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 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 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 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九条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 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 个月 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 以公告。 第十一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 商标。 第十二条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 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 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万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 # $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 赔偿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 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期满 之日两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 《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 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第十七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集体商 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附准用证书式),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专用于其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规定外,《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 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 年$ 月!%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号公布 !""$ 年!’ 月(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 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 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 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 年的,不需 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 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 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 门和专家的意见。 ) ) % !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 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 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项所述不良影 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 年内,驰 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 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 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 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 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判定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 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 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 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商标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第十篇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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