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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有辞职权——浅析《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及劳动者的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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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有辞职权——浅析《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及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是否有辞职权——浅析《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及劳动者的辞职权 劳动者是否有辞职权——浅析《劳动法》第 三十一条及劳动者的辞职权 2010年2月 第1期(总第103期)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dongAdministrationInstitute&ShandongEconomicManagementPer sonnelInstitute Feb.2010 NO.1Ser.No.103 劳动者是否有辞职权 浅析《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及劳动者的辞职权 袁福刚,巩元...
劳动者是否有辞职权——浅析《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及劳动者的辞职权
劳动者是否有辞职权——浅析《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及劳动者的辞职权 劳动者是否有辞职权——浅析《劳动法》第 三十一条及劳动者的辞职权 2010年2月 第1期(总第103期)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dongAdministrationInstitute&ShandongEconomicManagementPer sonnelInstitute Feb.2010 NO.1Ser.No.103 劳动者是否有辞职权 浅析《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及劳动者的辞职权 袁福刚,巩元东 (1.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250014;2.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宽泛,导致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的辞职权存在一定的困 难.因此,需要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辞职权. 关键词:劳动者;辞职权 中国分类号:D922.5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154(2010)O1—0093—03 DOI:10.3969/J.ISSN.1008—3154.2010.O1.030 WhetherLaborersHaveRighttoResign YUANFu—Gang.GONGYuan—dong (ShandongYouthManagementCadreCollege,Jinan250014,China;LiXiaPeople'sProcura torate,Jinan250014,China) Abstract:ThecontentofArticle31ofthe"LaborLaw"isgener~.whichleadsthattherightofla borerstore. signisnoteasytooperateinjudicialpractice.Soit'snecessarytoanalyzetheLaborLawandthe LaborContract Law.80astofullyprotecttherightoflaborerstoresign. Keywords:Iorers;TheRighttoResig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 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法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的一般情形,对此条文体现的立法精神,理论界与实务界 多给予很高的赞赏.但是,法律的功能不仅是要进行权利宣 言,更要追求权利实现.由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 容过于笼统,理解上有歧义,因而在适用时多有不便.如在 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能否随意在三十日前以书面 形式辞职,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间未到而具 有抗辩权,辞职后是否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违约赔偿,等等! 为此,笔者拟通过理论分析,对三十一条进行浅析,并对以上 问进行回答. 一 ,《劳动法》及其三十一条的立法意义 法律中每个条文的理论基础都离不开整体的理论基础, 对于《劳动法》而言,它体现的理念很多,基本的是劳动者的 人权保护和以社会为本位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两方面. 概括地讲,我国劳动法的意义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促进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劳 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维护劳动者基本人权;解决 劳动争议,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 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了劳动法的意义后,针对本文所要论 述的劳动法三十一条规定,我们便可作进一步的思考,此条 实际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因为不管是从提高劳动效率 收稿日期:20o9一o9一lO 作者简介:袁福刚(1960一),男,汉族,江苏徐州人,副教授. 推动经济发展,还是劳工保护方面看都有理论上的意义,而 且直接体现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是择业自由的扩大化处理. 在人权保护方面,此条规定充分映射了现代劳动立法的 理念——保护劳工.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虽仅为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项规定,却使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职业 选择自由,保障了劳动者的独立地位,也是对弱者地位的有 利救济,可以说,《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仅是劳动自 由的法律保障,更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 现.该条规定的三十天的通知用人单位的时间为合同解除 预告期,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 该条的规定是与国际的劳工保护相接轨,更是保护劳动者人 权的具体体现. 在经济发展方面,此条规定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 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力资源是人力资源,是生产力发展 的根本动力.市场是最优配置劳动力的最佳手段,是劳动力 流动的最佳方式,而劳动法又是建立维护劳动力市场的重要 工具.它使人尽其能,按劳分配,使劳动者个人需要与 社会需要相结合,激励劳动者的创造性与积极性.当劳动者 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 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 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赋予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 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可能. 在宪政方面,此条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表明的有关 一 93一 XUEBAO 2010年2月 第1期(总第103期)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dongAdministrationInstitute&ShandongEconomicManagementPer sonnelIn8titIlte Feb.2010 N0.1Ser.No.103 劳动方面的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 和经济制度,因此宪法必然对劳动法起决定性影响,宪法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劳动法在一定 意义上是对人权保护的落实. 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是授权条款,是劳动者的法定 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一个授权条款还是一个 义务条款?本人认为该条款为授权条款,理由是:"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而 这种情形并非指《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特殊解除有特 定的使用条件.从《劳动法》整个内容来考察,也找不到第三 十一条适用的具体情形.基于此,第三十一条的"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不单纯是事实陈述,实际上也是对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一种授权,确立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独 立情形.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劳动部说明》)第三十一条 也解释为"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 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劳动者的 辞职权是《劳动法》授与劳动者的一个法定辞职的权利,且这 种辞职权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是法定的权利,是 劳动者充分行使自己职业选择的自由,是劳动者独立地位的 有力保障. 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程序又 是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还是条件?1995年国家劳动部给浙江省 劳动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中答复为:"劳动 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 的程序又是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部说 明》也明确指出,"除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 附加任何条件."以上的法规都说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既是程序又是条件,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符合法定的程序与条件,劳动者就有 权行使自己的法定辞职权,当然也可以随时随意地按自己的 愿望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 四,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不得对抗三十一条.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后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有些观点认为,劳动者依据《劳动法》三十一条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可以,但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理由是劳动 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期限的约定,其依据是《劳动 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即"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 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及《劳动 部说明》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 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 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是 错误的. 劳动者依法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 —-—— 94---—— XUEBAO 止,从表面上看与一般违约行为相同,但它们的性质有本质 上的区别.《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应提前三十13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第一百零二条又规 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 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个条款对照非常清楚地说明,只有那 些不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才应承 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辞 职,是法律允许的,尽管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但它是 合法的"违约"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以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期 限等为由对劳动者的辞职权行使抗辩权.《劳动法》允许劳 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排除了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因为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合法的 行为当然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中的任何约定都不 能对抗《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在劳动法中,违约的行为并不必然导出赌结论,只有 违约且法律规定要进行赔偿时,用人单位才能有赔偿依据, 才能依法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而《劳动法》中既规定辞职 权为合法,更未对此规定赔偿,劳动者当然不应对其辞职权 进行赔偿.反之,如果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劳 动部说明》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认可全面追究依法辞职的 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则依法辞职与自动离职所承担的法律 责任是一样的,如此就混同了劳动者依法辞职和违法自动离 职的法律后果,使合法辞职与违法离职的法律后果一样,这 显然是不合理,也是与《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 五,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支持了 劳动者的法定辞职权,且规定无须对用人单位赔偿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关于劳动合同 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更是明确支持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其第三十七条规 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为了支持该辞职权,防止用人单位设立名目繁多 的违约规定,对行使辞职权的劳动者因未达到劳动合同约定 的合同期限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等损失,以充分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的辞职权,第二十五条又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 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 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又都不涉 及到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由此可见,劳动者依法行使辞 职权,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只要是依法提前三十 El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其辞职权就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 法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应承担赔偿或违约责任,所以,劳动者 当然也就不应承担违约赔偿或其他赔偿的. 由此可以明确得出: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虽然违反 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但不是违法行为, 而是合法的行为,更不会因未履行完劳动合同期限而进行任 2010年2月 第1期(总第103期)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dongAdministrationInstitute&ShandongEconomicManagementPer sonnelInstitute Feb.2O1O NO.1Ser.No.103 何赔偿. 六,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只有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 保密约定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不会因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而 承担任何赔偿,但并不是绝对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劳动者 在辞职时或辞职后违反其服务期约定或保密约定时,才应承 担违约责任.而这种违约责任与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是两种 性质根本不同的法律责任. 何为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是服务 期的法律定义,其组成部分有二: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 供专项的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这是服务期约 定的根本前提.没有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就不能签汀服务期 合同,更不会产生服务期的约定,而这种专业技术培训,不包 括正常的职业培训,仅仅包括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技能的 培训,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或一个项目,为了生产必 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这个培 训就是专业技术培训;再如用人单位花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 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花钱让劳动者读硕士,博士等等, 这也都是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的基本特征是到外 单位去学习,而不是本单位的内部培训.本单位的内部培 训,不是专业技术培训,而是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 的培训等等,这是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基本要求,《劳动 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 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 际,有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 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由此可看出,职业培训是用人单 位所必须的,无偿的,而专业技术培训是有偿的.在专业技 术培训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约定在学成这个技术 后自愿在本单位至少工作多少年的合同,叫服务合同,其约 定的至少工作多少年的服务期限,叫做服务期,签订服务期 合同是服务期成立必不可少的第二个要件.劳动者签订服 务期后如果没有完成约定的服务年限,即使是依法行使辞职 权,也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 服务期的违约损失,赔偿用人单位因其辞职而花费的培训费 用,以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但这种损失不一定是培训费用 的全部,劳动者仅承担所分担的期间的损失.正如《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样,"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 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 训费用".如果服务期约定为六年,劳动者只服务了二年就 依法辞职,因尚有三分之二期间,即四年未服务完,因此应赔 偿接受培训费用三分之二的违约损失. 何为保密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 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就是保 密约定的法律定义.其组成的根本要件是劳动者必须与用 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事项.如果双方不签订保密 约定就不存在以后的保密约定赔偿.表面上看签订保密协 议对劳动者是单方面的约束,其实不然,而是双方权利义务 的平衡,因为这种协议的签订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 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贯彻了宪法精神及《劳 动法》立法精神,也是《劳动法》第一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只要符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个程序或条件,劳动者就可依法随时随 意地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而且只要是在与用人单位 没有签订服务期约定或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不用对用人单位 承担任何责任,且这种责任是一种有限的责任.用人单位以 劳动合同中的任何约定都不得对抗劳动者的这种辞职权,因 而这种辞职权对劳动者来说是法定的任意的且不承担责任 的辞职权.正是这种辞职权,成为劳动力流动的最佳方式, 使人尽其能,按劳分配,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相结合, 激励了劳动者的创造性与积极性,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安 定,在兼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情况下,更是充分体现 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这一根本的立法本意.认为劳动 者辞职一概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观点,是未能对《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正确理解及未能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巾的合同期 限与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间的区别而将其混同所造成的,因 而是错误的,当然这也与《劳动法》未涉及到服务期内容及规 定不详有一定的关系. 参考文献: [1]王俊华:现行劳动者辞职权立法的缺陷及完善[J]. 中国下载中心. [2]王怀章:论劳动者的辞职权[J].山东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03(3). [3]郑旺:浅析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辞职权的规定[J].栽 网. (编辑:高学栋) 一 95一 XUE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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