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太阳幼儿园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幼儿园的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小太阳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费县石井镇镇政府老完小对过
第三条举办者(法人代表):褚庆珍英有芳
第四条本园性质: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幼儿园
第五条本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费县教育局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智能培养为目的,家长满意为
,“保一流幼教,“依法办园、科研兴园”为办园方针:“爱心给孩子,放心给家长、满意给社会”为办园宗旨;“团结、求实、奉献、创新”为园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合时代需要的人才”是我们教育的指导思想。
第七条本园为全日制幼儿园,面向周边学龄前儿童招生,学制为三年,分小班、中班、大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六周岁。本园总面积
2400平方米,幼儿人数240名,共7个班,教职工12名。幼儿
园以育人途径多样化,保教工作素质化,管理体制科学化,对幼
儿实施体、智、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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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第八条学校资产的数额120万元,来源于个人投资。
第三章理事会
第九条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理事长及教职工组成。
第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
第十一条理事会理事由园长教师代表、后勤代表等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长为本园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本园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园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决定园长的聘用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建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作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全
议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长主持本园全面工作,园长负责本园日常工作。
第四章幼儿园园长
第十七条首任园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聘任。
第十八条本园的园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以及专业技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颁发的教育大纲。
四、持专业合格证和健康证上岗。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园长的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
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理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理事会
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投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园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本园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二十三条本园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园配置专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会报告,委托社
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本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
、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
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园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关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本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
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园理事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园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风险基金和其他必须的费用,用于
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
第二十九条本园立、合并和名称、举办者变更等事宜中,涉及的财务、资产管理和等问
,按照国家和地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本园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幼儿园建立监督小组,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园教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关于合理回报
第三十二条本园在有盈利的条件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若有剩余,将投入到本园的建设中去。
第七章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学。
第三十四条本园完成办学宗旨、目标或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法律、法规
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
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三十五条本园因其他原因终止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办理
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园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园儿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本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本校章程,由理事会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经本园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
报经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小太阳幼儿园园理事会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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