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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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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及附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及附表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全面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 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 专项检查 第九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 拒绝监督检验; 4.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 未办理使用登记; 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附件4)。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件5)。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处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六条 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许可资格 1 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人员资格 2 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资格证件,是否有效 质量管理 3 检查现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质保的规定 4 抽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 5 抽查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更新 6 抽查管理记录的填写及签署是否齐全 7 抽查产品或竣工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档案管理 8 设计、制造、安装、重大维修档案是否建立 9 设计图样及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10 生产的相关记录是否建立并实施 11 监督检验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管理 12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现场的安全标志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13 生产现场的图纸、工艺文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和现场实际 14 部件、材料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15 生产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16 检验设备、仪器是否满足要求,各项检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单位安全管理 机构及 制度 1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2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 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设备档案 4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 5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6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人员档案 7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8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2——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锅炉 作业人员 1 在岗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登记及 检验标志 2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3 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4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是否被堵塞 5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6 温度计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7 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致 8 是否按规定装有相关保护装置和报警装置 运行参数 9 水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10 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 本体、阀门、管道状况 11 是否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12 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损坏(含炉墙) 水(介)质 处理 13 是否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14 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其它 15 是否存在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使用土锅炉等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3——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压力容器 作业人员 1 在岗作业人员(含带压密封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登记及检验标志 2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 3 液位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4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5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6 温度计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7 铁路、汽车罐车等是否装设紧急切断装置 8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否有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 9 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致 运行参数 10 液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11 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符合 本体、阀门状况 12 是否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13 设备的本体是否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4——电梯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电梯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及警示标记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安全装置 4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5 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6 防夹装置是否可靠 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是否有安全开关并灵敏可靠 维保情况 8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确认维保作业人员能否按合同及时抵达电梯使用地点 9 是否有维保记录 10 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5——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起重机械 作业人员 1 现场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安全装置 3 是否有制动、缓冲、防风等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载荷、力矩、位置、幅度等相关限制器,制动器、限制器是否有效工作 4 运行警示铃、紧急制动、电源总开关是否有效 维保状况 5 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 维保记录中是否记载吊钩、钢丝绳、主要受力件的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6——客运索道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客运索道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 进站口是否设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站台是否按规定设上下车线、禁止线等安全标志 4 吊篮、吊箱内是否有安全说明 安全装置 5 主要运行参数(速度、电流、电压)是否有指示信号,是否有脱索等故障报警指示信号 6 行程极限、超速、脱索等故障是否有报警信号 7 风力最大处是否设风向测速仪,是否在站房内设置风速指示装置,避雷装置是否齐全 8 站台、机房、控制室等是否按规定设置停车按钮 9 站房之间是否有专用电话,并至少有一条外线电话,是否能保持通讯可靠;沿线是否可以及时通知乘客 应急救援 10 备用电源能否正常启动 运行情况 11 检查当日运行维保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7——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大型游乐设施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 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上下线等安全标志 4 乘客乘坐处是否有必要的安全说明 安全装置 5 是否按规定配有有效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 6 座舱舱门是否按规定设置有效的锁紧装置 运行情况 7 检查当日运行维保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8——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场 (厂)内 机 动 车 辆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取得有效牌照 设备状况 3 车辆转向系统是否灵活 4 车辆及挂车是否有彼此独立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 5 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 6 易燃、易爆车辆是否备有消防器材,并喷有禁止烟火字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9——气瓶充装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气瓶充装 许可资格 1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 是否超范围充装 人员资格 3 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人员数量、项目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4 质量体系中的主要责任人员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要求 质量管理 5 抽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 6 抽查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 7 抽查充装活动记录的填写是否齐全 8 抽查气瓶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资源条件 9 主要充装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10 检验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是否满足要求 11 是否有必要的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12 充装活动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率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气瓶管理 13 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14 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是否标注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警示和充装标签、定期检验标志,气瓶漆色是否符合规定且维护良好 15 抽查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16 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17 检查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救援预案 18 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有无演练记录 19 是否按规定配备堵漏工具和人员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 受检单位   单位 地址   邮政 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分管 人员   联系 电话   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 重大问 题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拒绝监督检验: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 重大问 题 被检设 备名称   型号   使用 场所   □属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未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l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情况为: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受检单位意见:                            受检单位分管人员签名及日期: 检验员签名及日期:                        检验员联系电话: 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设备类别 □单位安全管理 □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场(厂)内机动车 □游乐设施 □索道 □气瓶充装 □其他: 使用证(牌照)号或设备注册代码 设备出厂 编 号 设备使用场所(位置) 检查项目 名称或编号 工作见证记录及发现问题                                         附件4: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5: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类别 □全面检查 □专项检查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被 检 查单位情况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类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气瓶充装□其他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说明了来意,已出示了证件,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陪同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管理情况 □抽查设备安全状况 □其他 设备类别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场内机动车 游乐设施 索道 抽查数量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可另附续页) 处理措施:□下达监察指令书 □实施查封 □实施扣押□其他: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意见: 签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记录员: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  )质监特令[      ]第  号                              : 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条 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个人)于    年  月  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章或者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点监控设备范围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本省(区、市)的重点监控设备目录: (一)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 (二)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二、分级监管规定 对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分级监管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参照以下因素决定: (一)设备使用单位的隶属关系; (二)设备级别或者参数; (三)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能力。 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运行。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一)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确定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三)确保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100%; (四)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 (五)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 (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七)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四、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设备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设备名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 (二)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 (三)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四)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和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举报投诉等发现重点监控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六)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质监部门以及有关使用单位报告或通报重点监控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七)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重点监控设备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 (二)对使用单位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控设备,确保检验率100%和检验工作质量; (三)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质监部门; (五)对检验结果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六)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限定条件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未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七)发现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各省级质监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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