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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挣钱存入岳父账户并由其掌管应认定构成赠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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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挣钱存入岳父账户并由其掌管应认定构成赠与.doc夫妻挣钱存入岳父账户并由其掌管应认定构成赠与.doc 夫妻挣钱存入岳父账户并由其掌管应认定构成赠与 案例 朱强与孙雅原系夫妻。1999年至2002年,孙雅劳务输出去日本做工,其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并于2003年6月经两次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两人因95万日元存款的归属发生争议。2000年底,孙雅回国探亲带回95万日元,后由朱强与孙雅共同到银行使用岳父的身份证,并以岳父的户名将此款存入银行,存期3个月。 随后,孙雅把存单交给了自己父亲,期满后父亲则将此款及利息取出。离婚诉讼中,两人对95万日元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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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挣钱存入岳父账户并由其掌管应认定构成赠与.doc 夫妻挣钱存入岳父账户并由其掌管应认定构成赠与 案例 朱强与孙雅原系夫妻。1999年至2002年,孙雅劳务输出去日本做工,其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并于2003年6月经两次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两人因95万日元存款的归属发生争议。2000年底,孙雅回国探亲带回95万日元,后由朱强与孙雅共同到银行使用岳父的身份证,并以岳父的户名将此款存入银行,存期3个月。 随后,孙雅把存单交给了自己父亲,期满后父亲则将此款及利息取出。离婚诉讼中,两人对95万日元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该款的性质持不同意见。法院判决离婚后,两人为此事再次发生争执,朱强坚持要求分得存款的一半,而孙雅则认为当时是夫妻两人赠送给自己父亲的。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朱强将原岳父告上了法庭,称其取走的钱属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并与前妻共同分割。被告辩称,其事先并不知道原告与孙雅一起去银行存款,事后两人把存折交给了自己,并讲明这些钱归自己使用,钱款取出后都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该存款应属赠与。朱强则认为该95万日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只是将钱暂时寄放在原岳父处,而赠与是需要一定形式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朱强与孙雅共同到银行存钱的事实表明,朱强对以岳父名义存钱的行为是明知、自愿的,且事后孙雅将存单交与其父时朱强也是明知的,因此认定赠与成立,其岳父取走钱款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驳回了朱强的诉讼请求。 析法 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了系争钱款的所有权,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其将钱款从银行取出并进行处分,是对属其所有的财产的正当处分,无需经过他人同意。原告主张的其与孙雅将钱款以被告名义存入 银行,并非将该款赠与被告主张是不符合常理的。原因如下:首先,本案系争95万日元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雅的工资收入,根据法律应属原告与孙雅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孙雅有权对此95万日元进行处分,因此,原告与孙雅一起将该款以被告名义存入银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其次,银行出具的外币储蓄存单、取款凭条和外汇兑换凭条上户名均是被告,表明该款的权利性质已经发生转移;再次,孙雅将该份户名为被告的外币储蓄存单交于被告本人,对此原告亦明知,且被告已接受,双方之间就赠与的意思表示一致,该存单的交付即是赠与财产的交付,被告自实际取得存单起即取得对95万日元的财产所有权;最后,从存款时的实际情况来看,赠与亦合乎常理,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本案原告与孙雅在可办理实名制存款的情况下,反而以代理人身份用被告的身份证件且以被告为存款人进行存款,之后又将该存单交给被告,故原告称是暂时寄放有悖常理。 答疑 1.赠与的性质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包括两层内容,一是对其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即是抛弃所有权;二是这种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也就是在此之后同时还有一个后续行为,这两方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赠与意思表示的过程,只有受赠人接受了,赠与才能真正成立。2.赠与的意思表示问题。赠与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在交付财产之前,也可以是在交付财产时用一种明确言语表达出来的意思。但是也存在“默示”的表示方式,即双方之间无言语表达,但用一种彼此都能理解意义及后果的行为(如一方交付财产,一方即接受财产的行为)完成意思表示的全过程,默示产生与明示的一样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朱强虽未明确用语言表示赠与, 但将自家的钱款用岳父的身份证并以岳父名义存入银行之后,又将该存单交给此人,这个特定的行为只能表明是赠与行为,否则反而有违生活的常理。3.赠与合同中财产的交付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赠与合同采取两分法规定:(1)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在赠与人将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2)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交付财产。如果赠与的财产是一般的动产或者是货币,那么财产交付时所有权即转移,受赠人从接收动产或者货币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赠与人丧失所有权。本案中,受赠人将自己的身份证件提供给赠与人,并同意赠与人存款,还接受了赠与人的存单,应当认定已经接受了赠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提示 赠与是一种放弃自己财产的行为,在家庭成员之间存取款过程中应当特别小心。以他人名义存款,并将存单交付与对方一般会被认定为构成了赠与,非特殊情况不允许反悔。因此提示大家,为了避免日后的麻烦,尽量用自己的名字存款,或者存款后自己收藏存单。另外,在赠予中也可设定附义务的赠与,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对方不愿履行,自己可撤销赠与或不再赠与,这样可给自己留下活动余地。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意解除赠予合同(但具有公益性质等情形下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物交付之后,则视为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般不能对赠与行为反悔。但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在以下情形下,也可被变更或撤销: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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