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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加坡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2017-11-13 3页 doc 13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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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加坡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浅析新加坡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浅析新加坡法律的渊源和现状 新加坡早在海峡殖民地时期就开始了制宪活动,其后经过自治宪法、州宪法直至共和国宪法的发展,体现出新加坡从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走向最终独立的历程。更重要的是,从其发展的经历中,反映出新加坡对西方先进宪政制度的借鉴过程。 1958年5月,新加坡根据新的《自治宪法》举行立法会议选举,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在大选中获得胜利。6月3日,新加坡自治邦成立,同年5月,李光耀就任自治邦总理,并成立了人民行动党执政的新加坡自治邦政府。 在新加坡宪法的产生后,1963年7月,新加坡经过全...
浅析新加坡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浅析新加坡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浅析新加坡法律的渊源和现状 新加坡早在海峡殖民地时期就开始了制宪活动,其后经过自治宪法、州宪法直至共和国宪法的发展,体现出新加坡从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走向最终独立的历程。更重要的是,从其发展的经历中,反映出新加坡对西方先进宪政的借鉴过程。 1958年5月,新加坡根据新的《自治宪法》举行立法会议选举,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在大选中获得胜利。6月3日,新加坡自治邦成立,同年5月,李光耀就任自治邦总理,并成立了人民行动党执政的新加坡自治邦政府。 在新加坡宪法的产生后,1963年7月,新加坡经过全民公决,同意新、马合并并成立马来西亚联邦,新加坡正式成为马来西亚联合邦的一个州。为了适应政治地位的变化,重新颁布了《新加坡州宪法》。新马合并后,由于各种一系列的问上出现分歧,使政局动荡、新加坡经济发展速度不断下降,加之二战后激化的种族矛盾没有缓和。所以新加坡再次独立的呼吁声日渐强烈。于1965年8月9日,马来西亚亲王拉赫曼发新、马分离的宣言,同日,新加坡总理李光耀向全国人民发表独立宣言,新、马正式分离。 1965年12月,议会制定《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新加坡的独立地位。《独立法》规定:新加坡从1965年8月9日起正式独立,成立新加坡共和国,同时,新加坡《独立法》与1955年《新加坡州宪法》共同组成《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直至1979 年,新加坡议会修改宪法,才把两个法律正式合并为一个宪法发典,即《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的基本: 一、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年。总统委任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总统有权否决政府财政预算和公共部门职位任命;可审查政府行使内部安全法令和宗教和谐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以及调查贪污案件。总统顾问理事会受委向总统提供咨询与建议。总统在行使某些职权。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 二、议会称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年,占国会议席多数的政党组建政府。新加坡是英联邦成员国,实行总理内阁制。 三、权利机关。新加坡是一个由国会议制政府管理的共和国。一套成文的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国会由议员组成。总理和内阁部长就是从议员中任命的。 新加坡曾经作为英国的殖民地时被统治了140多年,新加坡法律的传统是伴随着殖民统治而形成的,在缺乏法律文化的环境下就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下被迫地接受西方的制度和理论,因此它的法律的发展过程便具有了浓厚的殖民主义色彩,也有英国法律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另一方面。新加坡是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其中尤以华人占人口的绝大多数,不可避免的是,民族传统法律思想。尤其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其法律发展产生的极大影响。使得新加坡的宪法中虽然采用了西方的多党制而实际中却一党独大的渊源。在东西方两种法律思 想的影响下,新加坡根据本国的实际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了最适合自己的部分,并加以适度融合。 新加坡的法治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 在李光耀仍然能够发挥其个人的影响力时,当然不成问题。然而如果李光耀所代表的法治价值,不能够形成一种“制度之善”时,也就是存于李光耀个人脑中、来自其成长背景的经验、出自其个人言行力行的法治观,未能获得执政党员的衷心信服,也就是新加坡人民被说服采纳这种理念时,则此种法治能够维持多久,很令人怀疑。易言之,实行李光耀式的民主,需要一个意志力坚强的领袖,该领袖本身不仅要以身作责,更要具有群众魅力,同時,执政党要能够掌握国会的绝对多数,才能够阻止摧毀严密体系的异议出現。在李光耀之后的情況,可能就有更大的变数,所以西方強调的法治,可以排除个人“人”的因素,但新加坡的法治则否,所以在新加坡的未来法治发展历程中在承袭李光耀的法制价值的同时也应当引入西方的法制观念以防止因为个人的变数给国家带来巨大的动荡。这与俄罗斯的现状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的,俄罗斯在其总统普京极强的个人魅力和强权政治下艰难的恢复它在苏联解体后的经济,即使在如此的强权政治下,调查表明普京的个人支持率依旧居高不下,但在普京卸任之后是否有人能继承他的个人价值继续带领俄罗斯往前走就不得而知。 新加坡的法律政策在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应该属于“法制”而非“法治”,新加坡强调法律的执行,强调严刑重罚,这与中国现如今的依法治国中的“法治”是有一定区别的。在一个国家的前期发展阶段, 法制的作用应该会大于法治的作用,因为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了能够以最大的效率来规制人民在国家的意志下去进行生产活动,能够迅速的整治国家,让国家走上发展的正规。但在一个经济发达,发展成熟的国家一味的强调法律的强制性是有违法治精神的。 朱董杰 16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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