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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交强险及其赔偿责任

2017-09-23 5页 doc 18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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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交强险及其赔偿责任我国机动车交强险及其赔偿责任 摘 要:针对现实生活及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强制保险中常见的问题,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存在时间差而出现衔接困难的问题,结合自己的切身经历,紧密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立法本意,对中国机动车交强险及其赔偿责任进行了针对性分析,以期能对该法规的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强险;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几乎是当今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推行的一种保险制度。中国早在19世纪50年代就有一个强制机动车投保制度,但该制度适用范围很小。后来也曾有一些地方政府立法推行过地方车辆强制保...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及其赔偿责任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及其赔偿责任 摘 要:针对现实生活及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强制保险中常见的问题,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存在时间差而出现衔接困难的问题,结合自己的切身经历,紧密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立法本意,对中国机动车交强险及其赔偿责任进行了针对性分析,以期能对该法规的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强险;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几乎是当今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推行的一种保险。中国早在19世纪50年代就有一个强制机动车投保制度,但该制度适用范围很小。后来也曾有一些地方政府立法推行过地方车辆强制保险。但真正意义上的强制保险立法是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提出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2006年国务院又公布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 2004年5月1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设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当时中国并未推出单独的交强险险种,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又施行于2006年7月1日,因此,两年多时间如何理解和适用交强险的问题一度成为保险行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处理的难题。 从实践情况看,为了适应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当时商业保险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客观上代替了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交强险。为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各保险公司、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实现《道交法》实施后与《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然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着《道交法》第76条的顺利推行。由于2004年以前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主要赔偿标准是以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恰恰于2003年颁布、次年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确定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大相径庭,前者的赔偿金总额远高于后者。因此,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当事人要求按照开始实施的新司法解释的标准进行赔偿的现象,各地法院也出现 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内容。鉴于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以保监厅函[2004]90号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函》的书面请示,2004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书面答复中国保监会:“„„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中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该复函的及时出台,解决了上述保险理赔纠纷中如何计算理赔项目及金额的问题,极大地减轻了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压力。 中国 在2006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后,6月19日,保监会批复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至此,交强险在全国开始推行适用。2008年1月,中国保监会调整了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有责任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000元;无责任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同时,以保监发[2008]2号通知: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一)中国交强险实行的是过错(有责)赔付为主、无过错(无责)赔付为辅的法定责任赔偿原则 中国《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里的“依法”首先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现行适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赔偿分为有责任赔付和无责任赔付两种,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有事故责任(过错)时适用的是有责任赔付限额内的赔偿,相反则是无责任赔付限额内的赔偿。 要进一步明确交强险的赔偿原则,就需要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入手。中国2008年修订的《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内容上看,并没有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过错 至少在字面上未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被保险人的过错之间存在特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定关系。另外,由于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即在责任限额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法定责任,其赔偿责任的大小并不以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或责任大小为依据,因此,《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关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并不适用交强险的赔偿,即上述交强险赔偿中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二)中国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的交强险不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 目前 保险,而只对人身损害承保。中国现阶段的交强险赔偿范围与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具言之,赔偿范围为: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赔偿的本车之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其中,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中保险赔偿请求权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赔偿选择权问题。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一般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责任免除范围,而在交强险中,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责任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当然,涉及刑事犯罪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除外),那么,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不足的情况下,若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物质损害的话,则剩余精神损害赔偿就在商业第三险中不能得到赔偿;若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话,则物质损害部分还能在商业第三险中得到赔偿。因此,上述赔偿选择权的问题一度成为实践中保险公司与保险赔偿请求权人之间的较大争议,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第25号复函《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这才予以明确。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即既包括狭 义上的事故财产损失(如车损等),还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笔者曾代表某保险公司参与过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案件,因肇事司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依《交强险条例》之相关规定,对交强险予以拒赔,只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抢救费用(不到一万元)同意垫付。然而,一审法院以《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认为该“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产生的残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财产损失。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所有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范围内 终被遗憾地予以维持。类似的问题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终承担了垫付责任,该案历经二审, 于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明确答复安徽省高级 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人民法院: “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根据该复函精神,在存在《交强险条例》第22条所指的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仅垫付医院抢救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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