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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

2017-09-21 5页 doc 105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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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 一、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发布单位: 东莞市社保障局发布时间:2008-3-8点击次数:45664大 中 小关闭窗口 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保分局(市属单位在市局关系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到社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持如下资料: (1)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 一、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发布单位: 东莞市社保障局发布时间:2008-3-8点击次数:45664大 中 小关闭窗口 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保分局(市属单位在市局关系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到社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持如下资料: (1)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盖章) 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发布单位: 东莞社保局发布时间:2010-1-4点击次数:95090大 中 小关闭窗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引如下(适用的对象为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一、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2、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 4、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在本市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新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直接接续原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指引 二、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 发布单位: 东莞社保局发布时间:2011-07-27点击次数:142487大 中 小关闭窗口 2011社保年度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范围 市属 险种 下限 平均工资 上限 基本养老保险 3363(省平工资) 1100 10089 地方养老保险 3363(省平工资) 1100 10089 失业保险 2328 3880 3880 工伤保险 2328 3880 11640 综合(金卡) 2328 3880 11640 医疗1340(在市属单位参加银卡的职工) 保险 住院(银卡) 3880(在市属单位参加银卡的子女) 镇属 险种 下限 平均工资 上限 基本养老保险 3363(省平工资) 1100 10089 地方养老保险 3363(省平工资) 1100 10089 失业保险 1100 1340 1340 工伤保险 1100 1340 4020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1340 参保资料与身份证号不同如何更改, 发布单位: 东莞社保局发布时间:2008-3-8点击次数:32160大 中 小关闭窗口 由于更换身份证引至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修改手续 1、《参保人资料修改申请表》 2、社保卡 3、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更换身份证后若地址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没有变更不用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时报错或社保录错导至社保卡和本人身份证有误手续 如果卡上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本人身份证证件不同,由单位专管员持如下资料到社保局办理资料更改手续: 1、《参保人资料修改申请表》 2、社保卡 3、原始的参保资料(《增员表》)原件(通过网上申报的不提供) 4、单位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注:社保局会审核资料后再确定是否可否修改 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后,各段报销比例是多少, 发布单位: 东莞市社保局发布时间:2011-8-16 点击次数:1088大 中 小关闭窗口 2011年7月1日后,各段报销比例如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费 市内医院 市外医院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医疗费以下部分 95, 90, 85, 95, 90, 80, 超过5万元、不足或等于10万元部分 75, 70, 65, 75, 70, 60, 超过10万元、不足或等于15万元部分 55, 50, 45, 55, 50, 40, 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部分 45% 40% 35% 45% 40% 30% 注:基本医疗费是指医疗总费用扣除起付金及自费项目金额。 符合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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