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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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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深圳市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深圳市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包括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桑夏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环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单位)的知识产权,为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规定取得的或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
深圳市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深圳市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深圳市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包括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桑夏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环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单位)的知识产权,为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规定取得的或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没有加上植物新品种权) 1、专利权、专利申请权 2、商标权、企事业单位名称 3、商业秘密(含专有技术) 4、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5、对委托单位、合作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及信息 6、其他需要保护的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其中第3项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指经权利人采取相应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相关的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以图纸、配方、公式、操作指南、技术、实验报告及不形成书面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等形式表现出的各种工艺流程加工工艺、产品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配方、新工艺、新设计等内容,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设计、市场、工程、财务、项目申报书、合同、标书、租赁、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各单位及全体职工都有保护本公司及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为准。 1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生产实践和经营销售活动等中取得的知识产权,由集团公司所有、或由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及完成开发方共同所有,享有相应权益,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办理。 第六条 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学习、工作、合作 研究的人员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由本公司所有或本公司与其学习、工作的单位共同持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七条 列入国家(如863计划、火炬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专有技术,其知识产权由本公司所有或与所属单位及开发完成方共同所有,知识产权权益也由本公司所有或与所属单位及开发完成方共同所有。 其余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知识产权由本单位所有或与开发完成方共同所有。 第八条 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职工的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时要进行产权界定。发明人需填写《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审核报告》,经所在单位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才可办理个人专利申请事宜。 第九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或主要利用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属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 2、由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而完成的; 3、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属单位委托开发的; 4、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取得的; 5、其他应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 项目发展部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主管机构,主管知识产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 2 2、确定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规章和办法; 3、会同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技术部门负责知识产权方面奖励和惩罚的管理工作; 4、管理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专用经费; 4、负责本公司及其属单位的专利申请、、转让等工作; 5、管理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商标申请、续展或终止等事宜,维护商标权益; 6、管理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著作权事宜; 7、调解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 8、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项目发展部可设立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岗位。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确定科研、开发项目时,在立项前,具体负责研究、开发单位或部门应对国内外文献和专利文献进行查新、分析,填写科研开发课题查新及分析报告。此报告作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拨付专利申请管理经费或专有技术保护经费的根据。(因为涉及预算的制定,是否须于上一年底即提交项目发展部,) 第十一条 发明创造完成后,凡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人或创造人应及时委托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 对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职务发明创造,只有在办理了专利申请并取得了专利申请号以后,才能进行技术转让、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或公开使用或展示、提供样品、样机等。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应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保密,注意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职务发明创造在提出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还应对与专利申请内容有关的技术诀窍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授权后,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按照《专利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第十四条 专利的申请、审查、维持、代理工作由项目发展部科技项目负责人员负责。 3 具体研究研开发单位也可根据技术的先进性和市场及经济前景,填写要求申请专利的报告,报项目发展部批准。 第十五条 专利的申请、审查、维持代理工作的相关费用按按“谁所有、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办理,费用从知识产权专用经费中列支。 费用支出时,由具体经办人员按公司规定提出申请,报项目发展部批准。 第十六条 属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或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第三方共有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软件登记的相关文件、授权登记后的证书原件或副本由项目发展部统一保存,发明创造人可持有证书复印件,必须使用时可以借用。 第十七条 为防止发生侵权,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采用其他单位技术、引进技术、向国外出口技术、产品前,应对所涉及技术的法律权属作出说明,并报项目发展部备案。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 转让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必须报项目发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前应经过专利资产评估,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转让注册商标的,必须报项目发展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并按〈商标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当事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项目发展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按《商标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将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权利向第三方许可使用或转让时必须报项目发展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软件权利的许可和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应按《著作权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国家版权局提供的各类著作权许可用合同的样式。 4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职工在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应有承担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条款或另签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有关的教技术开发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须及时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工作底稿、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部门或有关部门归档保存。这此资料属于本公司或有关单位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离开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科技开发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和具体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人员,在离开公司前,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工作、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前,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工作底稿、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声像等交还所在其所在单位,并按国家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原所在单位签定合理的限制协议或约定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些人员在限制协议或约定中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掌握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侵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原单位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订立的技术、经济、贸易合同及文件,应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不得接受限制开发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等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培训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和被委托方或合作方等当事人各方对所开发的发明创造成果各自事有的权益,尤其应明确约定本公司及所属单位享有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以及专有技术权益。 合同文本必须经过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法律审查,并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在产权发生变更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杜绝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持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单位的,其知识产权由本公司持有。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的知识产权,其完成单位和个人享有取得相应荣誉和获得奖励及报酬的权利。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对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 5 计人,以及在研究开发、实施、推广、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该表彰奖励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所有单位或专有技术持有单位未按国家政策及本办法规定执行奖酬规定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单位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所有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公司可以计入成本,从研发费用中列支。 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在营利年度内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及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一次性报酬。 以成果转让方式、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或许可其他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成果作价金额或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非专利职务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按照科技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执行。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对科研、开发项目完成后不按时归档,资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不予受理成果鉴定及申报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属于单位的科技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的,或涉及单位重大利益的保密科技项目有关人员拒不与单位签定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延期晋级、通报批评等,并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对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或造成损害的,单位有权拒绝办理各种手续,拒绝开具各种证明,并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6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对违反本办法,给本公司造成损失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由项目发展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触犯法律的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项目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则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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