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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条款-平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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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条款-平安保险汽车保险条款-平安保险 平安汽车保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四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 第一部分 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
汽车保险条款-平安保险
汽车保险条款-平安保险 平安汽车保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四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 第一部分 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玻璃单独破碎; (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减值损失;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第十二条 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25%的免赔率。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出卖、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不能同时投保。 第一章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赔偿限额 第四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九条 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修复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一条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出卖、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六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即仅负责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损失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赔偿限额 第五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第九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条 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修复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 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六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出卖、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并退还未了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其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同时实行20%的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第三者责任险相同。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上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第三者责任险相同。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由于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保险人予以赔付。 第二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条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偿结案,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车辆损失险执行。 第四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两部分,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保险合同中,车辆损失险责任部分约定了每次事故增加非零绝对免赔额的,不得投保车辆损失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事故责任应予以扣除的免赔率部分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事故责任应予以扣除的免赔率部分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日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倒车镜及灯具单独损坏,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第四部分 释义 1、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3、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4、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6、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 7、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8、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9、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10、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11、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12、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13、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以及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1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 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16、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17、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机动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可指定驾驶员或不指定驾驶员,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第二条 指定驾驶员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驾驶员性别、年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第三条 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保险人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各险别赔款之和×(1-10%)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 (非营业—个人用车)----适用于北京市 险 别 车 辆 损 失 险(A类) 车 辆 损 失 险(B类) 固定固定费率/车辆10万10-2020-3030-4040-6060万10万10-2020-3030-4040-6060万以保险保险种类 以下 万 万 万 万 以上 以下 万 万 万 万 上 费 费 六座以下客600 1.45% 1.4% 1.35% 1.3% 1.25% 1.2% 240 1.45% 1.4% 1.35% 1.30% 1.25% 1.20% 车 六座至二十 800 1.25% 1.2% 1.15% 1.1% 1.05% 1% 600 1.4% 1.35% 1.30% 1.25% 1.20% 1.15% 座以下客车 二十座及二 十座以上客880 1.25% 1.2% 1.15% 1.1% 1.05% 1% 680 1.25% 1.2% 1.15% 1.1% 1.05% 1.00% 车 费率系数表 保费计算:?设系数为C1、C2、C3、……Cn,基准保费为根据基准保费费率表计算的保费,则保险费=基准保费×C1×C2×C3×……Cn;?C1×C2×C3×……Cn(不含C11)最低以0.5为限。 系数名称 系数 说 明 A1 1.03 车龄 <1年 A2 1 1年?车龄<3年 车 龄 C1 A3 0.95 3年?车龄<5年 A4 0.98 5年?车龄<8年 A5 1.02 8年?车龄 昌河牌、五菱牌、奥拓牌、吉利牌、一 汽吉林、松花江牌、长安牌、神龙—富客 车型C2 G1 1.1 康、丰田沙漠王、德国奔驰、宝马、三车 菱哥朗特、福特、道奇捷龙、马自达、 奥迪A6型 G2 1.25 天津夏利 G3 1 其它 G1 1.1 东风两吨以下 货 车 G2 1 其他 1 男 性别C3 0.98 女 主驾人个人资料 1.1 18-30岁 年龄C4 1 31-50岁 1.05 50岁以上 0.95 指定一名驾驶员 指定驾驶员C5 1 指定一主两副驾驶员 1.05 未指定驾驶员 0.9 上年未出险 无赔折扣 C6 0.8 过去三年内两年未出险 0.7 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出险 直接投保C7 0.9 ---- 1 承保车辆数?5台 承保数量C8 0.96 5台,承保车辆数?20台 0.92 承保车辆数,20台 政府采购C9 0.8-1 ---- 1 市内行驶 行驶区域C10 1.1 中国境内 六座以下客车车损险不同绝对免赔额下的保费系数表C11 绝对免赔额(元) /保额 0-10万 10-20万 20 -30万 30 -40万 40 -60万 >60 万 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500 70% 74% 84% 86% 89% 94% 1000 56% 61% 72% 74% 80% 86% 2000 44% 52% 62% 64% 71% 76% 5000 37% 44% 49% 56% 64% 66% 10000 30% 36% 42% 49% 58% 60% 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 (非营业)----适用于北京市 基准保费费率表 险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别 费 率/10205010051020501005万 100万以上 100万以上 车万 万 万 万 万 万 万 万 万 辆 种 类 六 座 以1190 1490 1710 1980 2120 530 650 780 890 1000 下 客 车 六 座 至 二 十 1370 1670 2020 2320 2450 保险费=N乘以A乘以610 730 890 1020 1130 保险费=N乘以A乘以座 [1.05-0.025N]除以2,式[1.05-0.025N]除以2,式以 中A指同档次限额为100中A指同档次限额为100下 万元时的三者险保费;N=万元时的三者险保费;N=客 限额除以50万元,限额必限额除以50万元,限额必车 须是50万元的整倍数 须是50万元的整倍数 二 十 座 及 二 十1530 1870 2240 2580 2720 780 970 1200 1350 1470 座 以 上 客 车 费率系数表 保费计算:?设系数为C1、C2、C3、……Cn,基准保费为根据基准保费费率表计算的保费,则保险费=基准 保费×C1×C2×C3×……Cn;?C1×C2×C3×……Cn最低以0.5为限。 系数名称 系数 说 明 A1 1 车龄 <1年 A2 0.98 1年?车龄<3年 车 龄 C1 A3 1 3年?车龄<5年 A4 1.02 5年?车龄<8年 A5 1.03 8年?车龄 1 男 性别C3 主驾人个人资料 0.98 女 年龄C4 1.1 18-30岁 1 31-50岁 1.05 50岁以上 0.95 指定一名驾驶员 指定驾驶员C4 1 指定一主两副驾驶员 1.05 未指定驾驶员 0.9 上年未出险 无赔折扣 C5 0.8 过去三年内两年未出险 0.7 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出险 直接投保C6 0.9 ---- 1 承保车辆数?5台 承保数量C7 0.96 5台,承保车辆数?20台 0.92 承保车辆数,20台 政府采购C8 0.8-1 ---- 1 市内行驶 行驶区域C10 1.1 中国境内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适用于北京市 基准保费费率表 险别 说明 费率 六座以货车拖 下客车六座以拉机及基准费率 摩托车 (不含六上客车 其它车 座) 辆 全 车 盗 抢 0.9% 0.70% 0.70% 1.10% 险 (保险费=一汽金杯、南京依维柯、丰保险金额×基田小霸王、 北京切诺基、准费率×车型昌河牌五菱牌、奥拓、吉利、1.2 系数) 车一汽吉林、松花江牌、长安型牌、丰田凌志、佳美、皇冠 系桑塔纳、广州本田雅阁、本数 1.5 田雅阁 其 他 1 全车盗抢附加保额分为四个档次:5000元、高尔夫球具盗2% 10000元、15000元、20000元 窃险 车上人员责任驾驶员责任 赔偿限额的0.9% 险 乘客责任 赔偿限额的0.5% 车上货物责任---- 赔偿限额的1.5% 险 无过错损失补----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的20% 偿险 车载货物掉落---- 赔偿限额的0.6% 责任险 16座以16座以车型 货车 下客车 上客车 新车购新车购玻璃单独破碎新车购置价的进口车 置价的置价的险 0.15% 0.25% 0.35% 新车购新车购新车购置价的国产车 置价的置价的0.10% 0.15% 0.20% 车辆停驶损失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乘以日赔偿---- 险 金额的10% 新增加设备损---- 按车辆损失险的费率执行 失险 自燃损失险 赔偿限额的0.4% 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责任 车辆损失险保费的25% 不计免赔率特 约险 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的20% 日赔偿金额200元,最高赔偿天日赔偿金额乘以最高赔偿天数的代步车费用险 数分为四个档次:10天、15天、10% 20天、30天 新车购置价的2%,不足200元按客车 200元收取 他人恶意行为 损失险 新车购置价的1%,不足200元按货车 200元收取 交通事故精神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当地有关赔偿限额的0.8% 损害补偿险 部门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费率系数表 保费计算:?设系数为C1、C2、C3、……Cn,基准保费为根据基准保费费率表计算的保费,则保险费=基准 保费×C1×C2×C3×……Cn;?C1×C2×C3×……Cn最低以0.5为限。 系数名称 系数 说 明 A1 1.03 车龄 <1年 A2 1 1年?车龄<3年 车 龄 C1 A3 0.98 3年?车龄<5年 A4 0.96 5年?车龄<8年 A5 0.94 8年?车龄 1 男 性别C2 0.98 女 主驾人个人资料 1.1 18-30岁 年龄C3 1 31-50岁 1.05 50岁以上 0.95 指定一名驾驶员 指定驾驶员C4 1 指定一主两副驾驶员 1.05 未指定驾驶员 0.9 上年未出险 无赔折扣 C5 0.8 过去三年内两年未出险 0.7 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出险 直接投保C6 0.9 ---- 1 承保车辆数?5台 承保数量C7 0.96 5台,承保车辆数?20台 0.92 承保车辆数,20台 政府采购C8 0.8-1 ---- 1 市内行驶 行驶区域C10 1.1 中国境内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 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 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 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 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 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 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 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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