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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书]1人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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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书]1人有限公司章程[应用文书]1人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登记机...
[应用文书]1人有限公司章程
[应用文书]1人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身份证号: ,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为 ,注册资本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缴足。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及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执行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1)、修改公司章程; (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七条 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 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名,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职责时,履行股东的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职责; (5)、向股东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贰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 (5)、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的章程应由股东签字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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