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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配套费监管意见

2017-10-22 3页 doc 13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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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配套费监管意见供热配套费监管意见 2012年7月最新工作文档 (如果您觉得该文章还好,请顶一下并浏览器收藏,您的支持就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供热配套费监管意见 为加强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提高配套项目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供热管理范围内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开发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
供热配套费监管意见
供热配套费监管意见 2012年7月最新工作文档 (如果您觉得该文章还好,请顶一下并浏览器收藏,您的支持就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供热配套费监管意见 为加强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提高配套项目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供热管理范围内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开发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涉及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均应当缴纳供热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收。二、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从热源至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三、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的供热企业是我区供热配套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收费。四、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的供热配套费的收费按照淄政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各供热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配套费收支情况报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管理科。五、供热企业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在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该协议作为费用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部门监管的依据。六、供热配套费专户存储核收。七、配套费监管及解控程序1.供热企业在办理工程立项手续前,由监管部门、银行和企业三方签订配套费监管协议,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配套费存入协议银行专用账户,企业支取使用时须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分期解控手续,资金权属和监管期间利息归配套企业所有。配套费存储银行由供热主管部门选定,银行同时向监管部门作出按规定付款的承诺。2.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监管部门出具的缴存通知,按照批准或核定的用汽量、建筑面积足额缴纳配套费,并在3日内及时存入专用账户。3.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供热企业按照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区长批准后,由银行分期向供热企业解控配套费,配套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企业缴存的配套费予以全额解控。4.供热配套费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解控:(1)配套项目准备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40%。配套单位申请配套费解控应提供工程立项批文和《供热配套费解控申请表》。(2)配套设施开工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40%。配套单位申请配套费解控应提供《施工许可证》和《供热配套费解控申请表》。(3)配套设施竣工验收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20%。配套单位申请配套费解控应提供《供热配套费解控申请表》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备案表。八、建设单位在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涉及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应当在项目规划、建设阶段向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和区供热主管部门申请确定供热单位并办理备案手续;不需要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该项目不需集中供热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区公用事业局备案,并由区公用事业局出具的准予备案的手续到住建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否则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和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到区公用事业局备案。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主要事项:1.开发建设单位集中供热设施、建筑节能质量责任;2.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管理责任等;3.集中供热设施验收、移交的责任。九、工程竣工后,涉及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供热、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建设项目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参与验收各方的共同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到区公用事业局办理集中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建设单位持区公用事业局出具的备案手续到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否则,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不予批准工程验收、不予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十、严格标准,强化责任1.供热企业的配套费应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和计划管理,各供热企业应健全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制度设立收费专项账册,严格按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收支情况。2.在专用账户外存放配套费、未按规定存缴配套费的,由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3.配套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进行配套建设,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项目及其规模。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法定变更手续。4.供热配套项目出现漏项、自行降低标准、建设滞后等问题的,配套费缓期解控或不予解控,由区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配套企业进行处罚。5.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严格把关。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供热配套费专户存储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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