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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误存入已故父亲卡内_用户告银行退款[法律案例]

2018-04-13 2页 doc 17KB 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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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误存入已故父亲卡内_用户告银行退款[法律案例]存款误存入已故父亲卡内_用户告银行退款[法律案例] 存款误存入已故父亲卡内 用户告银行退款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院审结了一起因存款人误将款存入已故亲人的卡内而引起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将原告王玉琴误存入其父王用平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200予以退还。 2008 年10月20日,原告王玉琴到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大街25号院的运河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原告将建行银行卡及人民币2200元现金同时交与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交易成功后,打出存款凭证,要求原告确认签名,此时发现...
存款误存入已故父亲卡内_用户告银行退款[法律案例]
存款误存入已故父亲卡内_用户告银行退款[法律案例] 存款误存入已故父亲卡内 用户告银行退款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院审结了一起因存款人误将款存入已故亲人的卡内而引起的储蓄存款纠纷案件,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将原告王玉琴误存入其父王用平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200予以退还。 2008 年10月20日,原告王玉琴到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大街25号院的运河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原告将建行银行卡及人民币2200元现金同时交与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交易成功后,打出存款凭证,要求原告确认签名,此时发现银行卡户名为“王用平”而非原告王玉琴。原告发现错误以后当即提出要求退还此款,但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应当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或继承诉讼取得生效文书后到被告处办理退款手续。庭审中,原告称应被告工作人员的要求在存款凭证上签上了王用平的名字;对于该卡的来源,原告称其父亲去世后该卡就由原告保管,自己也并不知晓密码,因此误存款项后无法退回。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原告误存款项2200元的退还业务,依法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玉琴共有兄妹五人,其父母分别于2007年3月和1984年5月去世。2007年王玉琴以其他兄妹四人为被告就父母的遗产提起继承诉讼,但该继承诉讼未涉及本案争议的银行卡内的存款。 法院认为:原告欲与被告建立储蓄合同关系,但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其已去世的父亲王用平的帐户,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实际建立储蓄合同关系,原告的存款行为系重大误解行为,可以依法撤销。因原告之父王用平已于一年前去世,故可以认定原告所存入该款系原告自己的财产,而非其父亲 王用平的遗产,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并无过错,但在足以认定原告所存款项系其个人财产,而非其父亲遗产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其误存入已故父亲帐户存款的退还业务。 综上依法判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将王玉琴误存入其父王用平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二千二百元退还给王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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