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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硕法理学讲义

2017-09-18 50页 doc 113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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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硕法理学讲义在职法硕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 导论 【本章概述】本章基本无考题,考生不必重点复习 【考点精讲】 一、关于法学的表述: 1.最早出现于南北朝; 2.先秦时期称为“刑名之学”; 3.最早由日本输入中国; 4.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 二、关于法学体系的表述: 1.关于法学学科的整体性、系统性概念 2.不是法学课程体系。 3.不同于法学学科、法系、法律体系等。 4.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 第二章 法和法律 【本章概述】本章属于二级重点章,命题集中在法律的特征、法律作用...
在职法硕法理学讲义
在职法硕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 导论 【本章概述】本章基本无考题,考生不必重点复习 【考点精讲】 一、关于法学的表述: 1.最早出现于南北朝; 2.先秦时期称为“刑名之学”; 3.最早由日本输入中国; 4.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 二、关于法学体系的表述: 1.关于法学学科的整体性、系统性概念 2.不是法学课程体系。 3.不同于法学学科、法系、法律体系等。 4.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 第二章 法和法律 【本章概述】本章属于二级重点章,命题集中在法律的特征、法律作用和法律分类这三个大 考点上 第一节 法和法律的语义分析 【考点精讲】 一、法和法律的区别 1.自然法主张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强调内容的正确性——应然法; 2.实证主义主张法律和道德分离,不关心内容的正确性而关心权威性或社会效果——实然法 3.实证主义的法概念包括首要的以权威性的制定或发布为定向的法概念和首要的以社会效 果为定向的法概念 4.国法外延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判例法以及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考点精练】 在西方很多学者的学说中,法与法律通常被理解为反映了( )这一对法哲学范畴的对立。 A(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B(自然法和实在法 C(行动中的法和纸面上的法 D(客观的法和主观的法 第二节 法律的特征 【考点精讲】 一、法律的规范性 1. 法律具有规范性,表现在:它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模式有“可为、勿为、 应为”三种。 2. 法律具有“特殊的”规范性,表现在:更大的确定性;更强的命令性;权威性和独断性; 语句的实证性;选择性指引和确定性指引 二、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1.国家的存在时法律的前提 2.法律的形式和内容,是由国家意志决定的: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3.法律一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不一定体现为法律 三、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1.任何规范都具有强制性 2.法律具有特殊的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终手段 四、法律的普遍性 1.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普遍性是规范性的延伸和发展 2.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 括两方面内容: (1)效力对象的广泛性:一国范围内,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律约束; (2)效力重复性:法对人们的行为可以反复适用 3.任何法都具有普遍性,即便是“特别法”,仍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 五、法律的程序性 1.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规范的重要特征 2.法从本质上要求程序化 3.程序能保障法的效率和权威 六、法律的可诉性 1.可争讼性:任何人都可以把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依据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法律可以作为法院适用的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法律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 A.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这体现了法的规范性 B.只有国家制定的法律,才体现了国家意志性 C.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这表明法律具 有可诉性 D.《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具有普遍性 2(下列关于法的规范性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只有法律,才具有规范性 B.法律语句具有实证性 C.法律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D.任何人都可以把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依据 第三节 法律作用 【本章概述】本章属于二级重点章,主要集中在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局限性、法律的分类 等三大上。 【考点精讲】 一、法律作用的分类 (一)规范作用:对人的行为的作用 (二)社会作用:对社会关系的作用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1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 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2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 围。 2、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5、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指引自己,评价别人,预测你我他,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三、法律的社会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2.推进社会变迁; 3.保障社会整合; 4.控制、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 5.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四、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作用的范围具有有限性 2.法律仅仅是一种调整,需要其他调整方法配合 3.法律与事实出现对应难题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立法空白;立法滞后;僵硬性;语言的不确定性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法的作用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法律可以解决社会纠纷,这表明法律具有规范作用 B.法治的目标就是把人们的行为都纳入到法律的调整框架内 C.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体现了有选择性指引 D.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体现了确定性的指引 2.“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表明 A.法律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B.法律只是一种调整方法 C.法律与事实具有对应难题 D.法律具有僵硬性 3.如何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第四节 法律的分类 【考点精讲】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1.按照法是否有规范化条文的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 4.按照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 5.法律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1.公法和私法 (1)最早由乌尔比尔提出 (2)公法包括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3)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 (4)民法法系国家的分类 2.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分类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法的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分类 B.公法和私法最早是由乌尔比尔提出的分类 C.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法律的特殊分类 D.民法属于私法 2.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律可分为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特别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国际法和国内法 第三章 法律渊源 【本章概述】本章属于一级重点章,主要集中在法律渊源的分类、当代中国正式法律渊源、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效力等级等四大知识点上 第一节 法律渊源概述 【考点精讲】 一、法律渊源释义 1.是指由国家和社会所形成的,能够成为法官裁判依据或人们行为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和法律意义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指法律的效力来源。 2.法律渊源与立法体制有关 3.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4.法律渊源受到社会生活实际需要、国家结构、历史传统等影响 二、法律渊源的种类 (一)正式法律渊源:有约束力 1.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 2.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3.习惯法 4.国际条约 (二)非正式法律渊源:无约束力,但有说服力 1.正义 2.公共政策 3.习惯 4.客观知 识 5.权威学说(法理) (三)两种法律渊源在实践中的关系 1.正式渊源优先适用;极端不公正时,参考非正式渊源; 2.在正式渊源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内,参考非正式渊源; 3.法律规范不清时,参考非正式渊源; 4.法律漏洞,参考非正式渊源。 总之,正式渊源起主导作用,非正式渊源起辅助作用,实际上,二者往往共同发挥作用。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法的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有() A.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正式渊源 B.制定法是英美法系的正式渊源 C.公共政策是非正式渊源,没有法律约束力 D.法律渊源主要是指法律的效力来源 2.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在实践中的关系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考点精讲】 一、正式法律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1.狭义的法律 2.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军事法规; (五)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和颁布 2.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六)自治法规 1.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的人大制定; 2.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七)行政规章 (八)国际条约和协定 二、非正式法律渊源 (一)政策; (二)判例; (三)习惯。 【考点精练】 1.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A.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B.天津市政府 C.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D.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2.下列关于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正式渊源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体 B.国际惯例是非正式渊源 C.判例法属于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D.党的政策属于非正式渊源 第三节 法律效力 【考点精讲】 一、法律效力释义 1.主要指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 2.法律效力不同于法律实效。法律效力强调的是应然,法律实效强调的则是实然。 二、法律效力的范围 (一)对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二)对事的效力; 1.事项法定原则 2.一事不再理原则 3.一事不二罚原则 (三)空间效力; 1.域内效力:法律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有效 2.域外效力 (四)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1)公布之日生效;(2)具体规定生效时间;(3)具体规定生效条件 2.失效时间:(1)明示废止(2)默示废止(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溯及力: (1)法律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2)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溯及力 三、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等级关系: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得抵触 1.宪法至上。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不得违宪;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法律的效力又高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其中,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适用变通规定; 6.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变通规定的,适用变通规定 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有同等效力。 注意:以上可简略表示为下图 (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等级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仅适用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中 2.不同主体的法律,应根据宪法至上和等级序列原则来确定 (三)后法与前法的等级关系:后法优于前法 (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等级关系:原则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五)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如果效力等级不同,首先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解决; 2.如果效力等级相同,则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冲突情形 裁决机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机关。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部门规章之间 国务院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 国务院 省级政府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常委会 授权法规与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法律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有( ) A.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没有实质区别 B.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主要体现为“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C.没有公布的法律,没有法律效力 D.在法治国家,任何法律都不应当有溯及力 2.论述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第四章 法律要素 【本章概述】本章属于一级重点章,主要集中在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逻辑结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关系、法律原则的作用和适用原则等四大知识点上。 第一节 法律概念 【考点精讲】 一、法律概念释义 是指对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权威性概括 二、法律概念的作用 1.建构功能:是构成法律规范体系的最基本要素; 2.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3.指导法律推理。 三、法律概念的种类 (一)专业概念与日常概念; 1.法人、诉讼时效、留置权等,属于专业概念 2.故意、过失、出生、死亡等,属于日常概念 (二)主体概念、内容概念和事实概念。 1.公民、法人等,属于主体概念 2.动产、标的等,属于客体概念 3.所有权、债务、赔偿责任等,属于内容概念 4.出生、侵权等,属于事实概念 【考点精练】 下列关于法律概念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范体系的最基本要素 B.没有法律概念,无法进行法律推理 C.法人在法律上既属于主体概念,又属于专业概念 D.死亡在法律上既属于日常概念,又属于事实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释义 1.是指采取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规则: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及分类 法律规则 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 相应的结果部分 正确理解逻辑结构 1. 任何法律规则都包含三个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要素; 2. 立法条文中往往会省略某些要素; 3.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内容与形式;(2)非一一对应。 分类 1(法律规则设定行为模式的不同: (1) 授权性规则:法定权利的渊源;确认人们的选择自由 (2) 义务性规则:具有强制性而无选择性; (3) 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典型的如授予国家机关的行 政权、授予普通公民的监护权、受教育权等。 2(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 (1)确定性规则:明确规定了行为的规则,无需另行援引; (2)准用性规则:未明确规定行为规则,需援引其他规则; (3)委任性规则:未明确规定行为规则,需委托其他机构加以规定。 3.规则的刚性程度: (1)强行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和复合型规则大体重合 (2)任意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大体重合 (3)不能把义务性规则和强行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简单等同。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是相同的两个概念 B.任何法律规则都包含完整的逻辑结构 C.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之间是一一对应关系 D.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形式 2.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根据所设定的行为模式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型规则 B.根据规则的刚性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 C.我国法律规定“缔约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这是义务性规则 D.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复合型规则 第三节 法律原则 【考点精讲】 法律原则 定义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分类 1.产生基础的不同: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2.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3.涉及的内容和问题: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与规则的区别 1.调整方式:规则比原则明确而具体;原则缺乏严密的逻辑结构,不如规则明确 2.适用范围: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适用方式: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而原则不同 作用 1.法律创制: (1)直接决定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保障; (3)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适用: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 (3)限制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适用 1.顺序限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目的限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说理限制: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根据产生基础的不同,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B.法律原则不如法律规则明确 C.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于法律规则 D.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2.论法律原则的意义 3.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和适用条件 第五章 法律关系 【本章概述】本章属于三级重点章,多以选择题型考察,重点集中在法律关系特征、法律关 系分类、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等五个知识点 中。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考点精讲】 一、法律关系释义 1.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来源于罗马法中的“法锁” 3.最早由萨维尼提出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1.法律规范是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2.没有法律规范,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二)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1.私法上的权利义务 2.公法上的权利义务 3.公法上的权力 义务 (三)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 1.不同于自然关系的社会关系 2.体现国家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 (四)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1.社会关系包括合法、非法、与法无关等三种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仅指合法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 1.绝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一方是不特定主体;典型如所有权法律关系 2.相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是特定主体;典型如合同法律关系 (二)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同 1.平权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典型如民事法律关系 2.隶属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典型如行政法律关系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律关系仅指合法的社会关系 B.法律关系最早是由萨维尼提出的 C.法律关系离不开法律规范 D.行政法律关系属于平权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考点精讲】 一、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4.国家。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1)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享有具体权利的前提。 (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行为能力 (1)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行为享有权利(权力)、承担义务的能力。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个层次;法人行为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 (1)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 (2)对于自然人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共存亡 (3)一个人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可独立参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1.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或权力、义务指向的对象。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 2.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概念。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必须具有“合法性、独立性、可控性、利益性”四个特点。 2.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智力成果。主要指精神财富 4.人身利益。主要指人格和身份利益。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B.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 C.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保管行为 D.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货物 2.下列关于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有权利能力就一定有行为能力 B.有行为能力就一定有权利能力 C.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 D.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设立,终于撤销、解散或破产 第三节 法律关系演变 【考点精讲】 一、法律关系演变的条件或原因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 (1)法律所规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能够引起法律关系演变的客观情况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法律行为 1.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外在性和意志性 (二)法律事件 1.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引起法律关系演变的客观事实 2.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三、需要注意:一个法律事实可能产生导致多种法律关系演变;一种法律关系演变可以需要多种法律事实 【考点精练】 1.法律关系演变的条件包括( ) A.法律行为 B.法律事件 C.法律规范 D. 法律关系的主体 2.下列关于法律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 A.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外在性和意志性 B.按照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行为分为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 C.按照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D.法律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行为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本章概述】本章属于三级重点章,主要集中在权利、义务的特点,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等两大知识点中。 【考点精讲】 一、权利释义: 1.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和行为控制。 2..性质上,权利具有正当性 3.内容上,权利表现为“行为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自由或控制” 二、义务释义 1.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2.义务具有正当性 3.内容上,义务表现为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适应权利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三、权利义务的具体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硕联盟论坛祝您成功www.fashuounion.com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1)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2)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 (3)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权利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义务互相配合 4.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在民主法治社会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 5.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享受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 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C.权利和利益相连,而义务则与利益无关 D.根据主体的范围,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答案】BD 2.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本章概述】本章是一级重点章,主要集中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和减免,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制裁的分类”这三大知识点中。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考点精讲】 一、法律责任释义 (一)违法和法律责任; 1.违法是法律责任的前提 2.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 1.道义责任论:违法者对出于自由意志的违法行为负责,应受道义责难; 2.社会责任论:违法行为的发生是由客观条件而非自由意志决定; 3.规范责任论: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所进行的否定评价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三)损害结果; (四)因果关系; (五)过错。 【考点精练】 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A.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 B.道义责任论认为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对违反规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C.任何法律责任都必须有过错 D.社会责任论认为,违法行为的发生是由客观条件而非自由意志决定的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和减免 【考点精讲】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释义 1.只能是由归责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实施 2.民事、刑事责任在人民法院 3.行政责任在行政机关 4.违宪责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1.基本含义:违法责任预先规定;违法行为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追究方式等预先规 定;追究权限和追究主体预先规定。 2.特点:明确性和法定性 3.排斥以下做法:责任擅断、非法责罚;刑事类推;有害的溯及既往。 (二)因果联系原则; 1.基本含义:(1)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行为有 因果关系; 2.因果联系的特征:客观性、顺序性、单向性、决定性。 (三)责任与损害相当原则; 1.基本含义:责任大小、处罚轻重等,要与违法或违约行为相适应,“罪责均衡”、“罚当其 罪”。 2.意义:责任公正的要求;实现法律目的的要求 3.具体内容: (1)责任性质与行为性质相适应 (2)责任种类和轻重与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3)责任种类和轻重与主观恶性相适应 (四)责任自负原则; 1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反对株连 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人不受到追究 4个别情况下,也有责任转承的问题。 (五)公正原则。 1.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法律责任的减免与免除的条件 1.免责不同于无责 2.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某些轻微刑事违法行为;虽起诉和审判,但权利主 体主动放弃执行法律责任。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不适用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仅适用于民事行为 (6)自助免责:情况紧迫但无法及时请求救助,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他人财产、自由实施 必要扣押、拘束等措施。 (7)履行不能免责 【考点精练】 1.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有违法行为必有法律责任 B.过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C.协议免责仅适用于民事行为 D.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可以构成免责的条件 2.论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原则 第三节 法律制裁 【考点精讲】 一、违法行为、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1.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共同的前提; 2.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3.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4.违法主体和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不一定相同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一)民事制裁: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训诫、具结悔过、收缴非法财物等。民事制裁是使用最广泛的法律制裁。 (二)刑事制裁: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分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分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还有驱逐出境等。 (三)行政制裁:主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后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前者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四)违宪制裁: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法律制裁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有法律责任就一定有法律制裁 B.训诫是民事制裁措施 C.罚金是行政制裁措施 D.违宪制裁是应用最广泛的制裁 第八章 法律演进 【本章概述】本章是三级重点章,考点主要集中在“法律起源的规律”、“法的历史类型”、“当代资本主义法律的特征”、“当代世界两大法系的特征”等四大知识点上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考点精讲】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1.氏族是原始社会组织的典型; 2.氏族议事会和氏族首领是权威系统 3.氏族的规则主要依靠传统力量和首领权威维持,没有特定机构和暴力系统。 二、法律起源的过程和一般规律 (一)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 1.私有制和经济强制的出现 2.国家的出现 (二)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1.个别性调整向规范性调整。 (1)这是法律产生的前提 (2)规范调整的出现时法律形成的关键 (3)规范调整和个别调整各有优劣 2.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3.从与道德、宗教规范混同到分化的过程 三、法律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一)产生方式不同:自发Vs自觉 (二)体现的本质不同: 社会共同意志Vs国家意志 (三)实施方式不同:非国家强制力Vs国家强制力 (四)历史使命不同:社会成员利益Vs统治阶级利益 (五)适用范围不同:氏族Vs国家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法律起源的说法,正确的有 A.私有制的出现,是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 B.氏族规则也需要强制力保证实施 C.法律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成文法的过程 D.国家的出现,是法律起源的根本因素 第二节 法律的历史发展 【考点精讲】 一、法律的历史类型: (一)法律的历史类型释义;是根据经济基础和国家意志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二)法律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1.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是根本原因。 2.通过社会革命实现。个别情况下则通过渐进式改革实现。 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契约自由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人民主权、有限政府、分权制衡、普选代议等。 (二)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 1.国家积极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 2.福利国家。出现“社会立法” 3.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 4.行政立法和授权立法增加,议会中心受削弱 5.违宪审查制度普遍设立 6.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发展; 7.个人本位向个人—社会本位发展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四、当代世界两大法系 (一)法系释义; 1.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现状和历史渊源比较中形成的概念 2.分类标准:历史渊源和传统;存在的样式和运行方式。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的各国法律制度总称。 2.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承袭英国中世纪判例法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总称。 3.二者的阶级本质、主要原则和内容相同 4.不同点在于 (1)法律渊源:成文法VS成文法+判例法 (2)法律结构:法典VS单行法 (3)法官权限:适用法律VS适用法律+创造法律 (4)判决方式:演绎推理VS归纳推理+演绎推理 (5)诉讼程序:纠问式VS对抗式 (6)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体制等方面。 (7)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日益缩小 第九章 法律价值 【本章概述】本章是二级重点章,重点集中在“法与自由”“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三大知识 点中 第一节 秩 序 【考点精讲】 一、法律秩序的特征 1.社会性;2.稳定性;3.可预测性;4.功能性;5.实在性;6.强制性;7.普遍性;8.自治性 二、法律的秩序价值 (一)法律与秩序是相互生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法律是社会内在规律的表达 (三)法律对社会秩序也有意义 1.建立和维护社会政治秩序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3.建立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 4.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考点精练】 第二节 利 益 【考点精讲】 一、利益释义 是指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一定对象的客观需求。 二、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 (一)表达利益要求; 1.法律并不创造利益; 2.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就是利益选择过 程; 3.法律只对部分利益主体加以保护 (二)平衡利益冲突; 1.区别对待不同利益的重要性 2.为利益协调提供标准 (三)重整利益格局。 三、法律对利益关系的处理利益 (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 1.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 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 (二)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1.时效制度 2.耕地保护制度 3.未成年保护制 度 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 1.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剥夺政治权利制度 3.侮辱罪和诽谤罪保护的利益。 (四)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考点精练】 第三节 人 权 【考点精讲】 一、人权释义 (一)人权的概念 1.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人的个体或群体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从而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2.个体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体人权的保障。 (二)人权的层次。 1.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2.法律权利 3.实有权利 二、人权与法律的关系 (一)人权与法律的一般关系 1.不能将其简单看成权利和法律的关系,人权具有更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和道德内涵; 2.人权对法律的作用 (1)指出立法和执法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诊断现实社会中法律侵权的症结,提出救济标准和救济途径 (3)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自我完善 3.法律对人权的作用 (1)确认作用 (2)保护作用 【考点精练】 论人权的层次及人权与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 自 由 【考点精讲】 一、法律自由 是指一国公民和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允许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 二、法律的自由价值 (一)“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1.马克思名言 2.含义 (1)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 (2)自由必须受到法律限制 (3)法律具有神圣性 3.总之,法律应该是自由的法,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自由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 (二)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1.法律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2.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 3.法律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4.法律保障自由免受侵犯,并不被滥用 三、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一)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 (二)法律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 (三)法律为了行为人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 (四)法律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 【考点精练】 1.马克思说:“法典是人们自由的圣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法律的根本任务 B.只有法典,才能有效保障自由 C.自由不是绝对的 D.法律具有神圣性 2.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第五节 正 义 【考点精讲】 一、正义释义 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其标准是历史的、变化的、多元的和相对的。一般而言, 凡是符合社会经济关系要求的,为社会所公认的,就是正义的。 二、正义的种类 (一)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 1.分配正义强调同等的人同等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2.平均正义强调对一切人同等对待 (二)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 1.形式正义是表面正义,对应的是平均正义 2.具体正式是实质正义,对应的是分配正义 (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1.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 2.程序正义具有不依赖实体正义而独立存在的价值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一)法律的正义价值; 1.正义表现为法律的价值目标。 (1)正义是法律的首要理想和最高理想 (2)正义作为一种社会理想,是以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为现实基础的 2.正义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1)正义观念利于建立和谐关系 (2)正义是特定案件的理想结果 3.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1)社会正义观的变化,是法制改革的先导; (2)正义观念催生了以控权为目的的宪法和行政法 (3)正义是程序法的直接推动力量 (4)正义要求标准统一,推动法律平等。 (二)通过法律实现正义 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从而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规范化、明确化,促进和保障权利的分配 正义 2.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罚非正义行为,促进和保障正义实现 3.通过公正解决冲突,裁决纠纷,补偿损失,从而恢复正义。 【考点精练】 论述法与正义的关系 第十章 法制与法治 【本章概述】本章是二级重点章,重点集中在“法制与民主的一般关系”、“法治与法制、人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等三大知识点中 第一节 法 制 【考点精讲】 一、法制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一)现代民主是指,遵循法定程序,在平等基础上少数服从多数,从而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力;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享有管理国家和其他一切社会事务的权力。 (二)法制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分离。 (1)民主政权是法制的前提 (2)没有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事实,不可能创立法制 (3)离开民主制度、民主程序,不可能制定出科学的法律 (4)法制确定民主的方向 (5)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 总之,没有无法制的民主,也没有无民主的法制 2.相互渗透,彼此补充。 (1)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 (2)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 (3)民主程序同时也是法律程序 (4)法律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民主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民主原则,也是法治原则。 3.相互保障,彼此促进 (1)民主保障法制的性质、方向、权威和实现; (2)法制体现和保障民主制度、民主权利和民主程序。 4.相互制约,彼此平衡 (1)民主权利的内容直接由法律确认和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2)法制必然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民主程序和程度都直接影响法制作用的范围 5.民主应该纳入法制轨道,法制也应该纳入民主轨道,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更不能把二者对立。 【考点精练】 论法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依法治国 【考点精讲】 一、依法治国释义 1.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 2.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 预、阻碍或破坏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十六字方针”的提出 1.董必武首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邓小平第一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或最低要求。 (二)具体内容 1.有法可依: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2.有法必依:普遍守法原则。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国家机关必须切实守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 4.违法必究: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平等的受到追究。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是执法必严 B.董必武首次完整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C.违法必究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 D.依法治国并不完全否认人的作用 第三节 法 治 一、法治释义 (一)法治的五层含义: 亚里士多德最早使用法治并给出科学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1.宏观的治国方略:垂法而治、以法治国等;和以礼治国、以德治国相对应。 2.理性的办事原则:依法办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法律 3.民主的法制模式:法制+民主=法治 4.文明的法的精神: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等;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 5.理想的社会秩序:权力受约束,权利合理配置的状态;具有由低到高的阶段性。 (二)法制与法治辨析; 1.区别: (1)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法制则是静态的,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2)法制属于工具操作范畴,为政治服务,没有民主也可以有法制;法治属于政治理想范畴,没有民主没有法治 (3)法制关注的是秩序;法治关注的是法律至上的权威; 2.联系 (1)只有在法治思想下,才能建立和健全法制 (2)完备的法制,才能使依法治国得以实现。 (三)法治与人治辨析。 1.法治与人治相对;人治强调“贤人政治”“为政在人”,实际导向为“德治” 2.人治不等于取消法律,而是借法律实现专制 3.人治通过法律建立秩序,但权大于法 4.大于法的权利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即皇权、王权等 5.人际关系对利益分配有决定意义 6.与自给自足、政治专制相适应。 总之,人治和法治的区别在于:人治强调人的作用,法治强调法律权威。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是指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 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一)依法治国 1.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基本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3.政法人员:提高法律素养、严格执法、模范守法、自觉监督。 (二)执法为民 1.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2.基本内涵:一切为了人民;群众路线;尊重和保障人权 3.基本要求:求真务实;甘当公仆;文明执法;清正廉洁 (三)公平正义 1.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2.基本内涵: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 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 3.政法人员:秉公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与 效率并重;以公开促公正。 (四)服务大局 1.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2.基本内涵: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 3.政法人员: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处理好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处理好 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五)党的领导 1.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2.基本要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位一体;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 国家法律并不矛盾;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一致的 3.政法人员:增强党性观念;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 署;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作用。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法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治与民主政治相联系 B.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之一是人治排斥法律,而法治排斥人的作用 C.法治与法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D.亚里士多德最早使用法治并给出科学定义 2.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正确的有()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B.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C.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D.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第十一章 立法原理 【本章概述】本章是一级重点章,重点集中在“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等两大知识点上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和立法体制 【考点精讲】 一、立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广义:一切有权的主体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的活动 (二)特征 1.主体特定;2.职权和程序合法;3.包括制定、认可和变动三项内容。 二、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1.是指关于立法权配置的组织制度,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2.主要由政体和国家结构决定:政体决定立法权属于那些机关;国家结构决定中央和地方的 立法权限划分。 (二)中国现行立法体制。 1.一元两级多层次:统一的立法体系+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各种层次和类别的立法。 2.原因: (1)国家性质要求由体现人民最高意志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需要立法上的分权,依靠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等多种类别; (3)现阶段我国,经济上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 民主集中。这要求一元、两级、多层次 (4)一国两制制度的需要。 【考点精练】 1.下列属于狭义立法活动的有( ) A.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B.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C.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D.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下列关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国家性质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B.国家结构形式要求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体制 C.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受到当前国情的制约 D.我国立法体制呈现出“一国两制”的特点 第二节 立法程序 【考点精讲】 一、立法程序释义 (一)是指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 (二)特点: 1.程序法定; 2.主体法定; 3.立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 二、当代中国立法基本程序 (一)提出法律案; (二)审议法律案; (三)通过法律案; (四)公布法律。 【考点精练】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程序包括() A.提出法律案 B.审议法律案 C.通过法律案 D.公布 法律案 第三节 立法原则 【考点精讲】 一、立法原则释义 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是立法意图的总体概括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1.含义: (1)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抵触; (2)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内容相抵触 (3)各级各类法律、法规相互协调,不能矛盾 2.意义: (1)维护国家统一、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全面实现现代 化 (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保障 (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保障 (二)民主原则 1.含义:立法过程中,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使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工作与群众参与相结合,在 立法中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 2.具体要求 (1)立法程序的设计要有利于充分了解人民的立法要求,有利于公众对立法的广泛参与; (2)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 (3)继续健全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对应,并为人 民代表提供了解民意的条件和途径,使人民代表能真正全面反映人民意愿。 (三)科学性原则 1.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和愿望必须符合客观要求 2.学习借鉴外国立法中的合理因素 3.立法应尊重法律调整的自身规律,注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1.通过立法积极而具体的落实和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立法工作要以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为本 3.立法工作要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权的不断扩展为本 4.总结经验和科学预见相结合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考点精练】 论述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第四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释义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1.只包括现行国内法和被承认的国际法 2.组织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3.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部协调。 (二)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1.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的全系统 2.法制体系包含着法律体系 (三)法律体系和法系 1.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2.法律体系只能是现实的法,只能存在于国家主权范围内 (四)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 1.法学体系是学科体系 2.法学体系的范围广于法律体系 3.法学体系跨越国界 4.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的前提,是法学体系发展的动力 5.法学体系对法律体系也有反作用。 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一)法律部门释义; 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 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1.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2.调整方法:具体原则、手段和方式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主要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 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 【考点精练】 1.下列有关法律体系的理解,正确的有() A.仅包括现行国内法和被承认的国际法 B.法制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内涵相同 C.法学体系是法律体系的基础 D.法律体系的范围比法学体系窄 第十二章 司法原理 【本章概述】本章属于三级重点章,重点集中在司法权的特征、司法独立的保障等两大知识 点上。 第一节 司法权的性质 一、司法权概述 1.古代社会就有司法 2我国在清末才出现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司法”。 3.孟德斯鸠主张司法权独立,最早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二、司法权是判断权 1.审判只是判断性的精神力量,是一种道义力量 2.不要用对待政府的要求来对待法院。 第二节 司法权的特征 一、被动性 (一)含义:“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当事人请求不得主动干预 (二)表现: 1.司法程序的启动:当事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 2.司法裁判的范围:一般局限在诉讼请求和事实范围 3.法律解释上:经当事人申请才能进行法律解释 4.审判方式上:不应过分介入争论、不应过于主动搜集证据、少说话等。 二、中立性 (一)含义:为实现司法公正,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涉和影响 (二)表现:“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1.任何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利益牵连;例如回避 2.审判者无偏见原则 3.不能先入为主 4.外观中立。 三、专属性 (一)含义:司法权的行使者只能是特定机关的特定少数人 (二)表现: 1.司法权是专门的,不可转授 2.未经职业训练和考核,不得充任法官 四、非服从性 表现在: (一)司法权不存在官僚层级上的服从关系 (二)唯法律是从 (三)上级法院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但这仅仅是审核程序 五、终极性 表现在: (一)最后性: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裁判是最后的,最权威的 (二)法院做出成效裁判后,非以法律程序,不得启动再审; (三)控辩双方的利益争端一旦被生效裁判加以解决,一般不得再将这一争端纳入司法裁判 范围 【考点精练】 1.西方法律谚语说:“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法律与案件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 B.法官不能过分的主动搜集证据 C.法官必须“唯法律是从” D.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2.论司法权的特征 第三节 司法独立原理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 1.从独立的主体来看,包括法院整体独立和法官个人独立 2.从独立内容来看,包括法院权能独立、法官身份独立和法官精神独立 二、司法独立的理由 (一)英国《王位继承法》确立了法院独立原则,并规定法官终身制,是最早确立司法独立制度的萌芽 (二)司法独立最根本的理由 1.思维不受干扰的要求 2.司法权客观上很弱小 3.终局性权威的要求 三、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 (一)司法独立的权能保障; 1.保证法院对司法权的专属 2.保证法院享有充分司法资源 3.法院在管理内部司法行政事务方面保持独立 (二)司法独立的职业保障。 1.经济保障:(1)高薪制;(2)薪金不得减少制度;(3)优厚的退休金制度 2.身份保障:(1)任期制与终身制;(2)职务调动经法官本人同意;(3)严格控制辞退制度; 3.高标准的法官选任制度 4.严格控制的惩戒制度:法官非经弹劾,不被免职,也不受其他形式惩戒,弹劾条件仅限于严重犯罪行为。 【考点精练】 1.下列有关司法独立的说法,正确的有() A.英国《王位继承法》最早确立司法独立制度 B.司法独立仅指法院整体独立 C.司法权的终局性要求司法必须独立 D.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司法独立的理论基础 2.论述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 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 【本章概述】本章是非重点章,考生注意法律职业的形成、法律职业思维特点、司法官的法律职业道德等三个知识点 【考点精讲】 一、法律职业释义 (一)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 (二)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 (三)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 (四)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 二、法律职业的形成 (一)法官一词最早出现于战国时期的法家著作《商君书•定分》 (二)法官作为专业官员,在西方建立在劳动分工基础上 三、法律职业的技能 (一)法律职业的语言 1.制定法的术语 2.法学理论的术语 (二)法律职业的思维 1.程序优先思维 2.遵循向过去看的保守思维 3.缜密的逻辑 4.法律中的程序之真不同于科学之真 5.判断结论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中的平衡思维 (三)法律职业的知识 1.制定法知识 2.法学理论知识 (四)法律职业的技术 1.法律解释技术 2.法律推理技术 3.法律程序技术 4.法庭辩论技术 5.证据运用技术 6.法律文书技术 四、法律职业的伦理 (一)律师职业道德 1.律师对当事人; 2.律师对法官; 3.律师对同行; 4.律师的其他职业伦理。 (二)司法官职业道德 1.忠实于法律 (1)法律至上 (2)尊重其他司法官 (3)遵守司法礼仪 (4)保持良好仪表 (5)维护法庭威严 (6)维护法院品位 (7)关注立法缺陷 2.尊重律师; (1)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2)对律师辩论保密 (3)匡正律师违背职责的行为 3.中立地对待当事人; (1)抵制当事人的干扰 (2)不得迫使撤诉或调解 (3)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 (4)不得歧视、侮辱当事人 (5)回避 4.司法官社会性活动中的职业道德。 (1)避免影响司法形象的不良嗜好 (2)谨慎对待社交或媒体 (3)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4)不得利用权力或名誉为他人拓展商业利益 (三)法律职业信仰 主要包括“规则之上、权利本位、程序正当、权力控制、善法之治”等 五、法律职业制度 (一)教育制度 (二)考试和培训制度 (三)任职制度 (四)身份保障和薪酬制度 (五)法律机构 【考点精练】 下列关于司法官职业道德的说法,正确的有() A(某法官担任某大学名誉教授 B(某法官之妻从事律师职业 C(某法官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 D(某法官在报纸上开辟专栏,对社会热点案件进行评论 第十四章 法律程序 【本章概述】本章是三级重点章,重点集中在正当程序的起源、正当程序的作用和意义等两 大知识点上 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考点精讲】 一、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 (一)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二)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 (三)程序具有形式性。 二、正当程序的起源与发展 (一),,,,年英国《大宪章》是正当程序原则的源头 (二)正当程序与“自然公正”二原则 ,.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任何一方的讼词必须被听取 (三)正当程序条款正式出现于,,,,年的英国 (四)美国法上,正当程序最早见于马萨诸塞的法律中 【考点精练】 下列关于正当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A. 法律程序都是正当程序 B. 正当程序条款最早出现在《大宪章》中 C.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中的最高原则 D. 法律程序有自身独立存在的意义 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特征 一、分化在正当程序中占据重要位置 二、有意识地思维阻隔 三、直观的公正 四、对立意见的交涉 第三节 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 【考点精讲】 一、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抑制;导向;缓解;分工;感染。 二 、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 (一)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力的重要机制; (二)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三)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 三、法律程序的意义 (一)权利平等的前提:法律程序提供统一的步骤的方法,提供时间和空间上的向导 (二)权力制衡的机制:正当程序通过抑制、分工等职能,实现权力制衡 (三)解决纠纷效率的保证:正当法律程序总能使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公正、合理的解决 (四)权利实现的手段:正当程序使权利真正被享有、人权被保障、权力被控制,纠纷被解 决。 (五)法律权威的保障:增强人们的信心和好感。 【考点精练】论述正当法律程序的作用和意义 第十五章 法律方法 【本章概述】本章是一级重点章,重点集中在法律推理的特征和种类、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分类,法律解释体制等四大知识点 第一节 法律推理 【考点精讲】 一、法律推理释义 (一)是指法律人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法律规范为前提,运用推理对法律决定进 行证明的过程和方法 (二)特征 1.是法律人特殊的推理方式 2.是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出发的推理 3.受到现行法律的制约 4.具有循环性 5.其功能首先在于对法律决定进行正当性证明,确保法律决定具有说服力和预测性 二、形式推理 (一)形式推理的范例:法律规范+案件事实=结论 (二)形式推理的种类: 1.演绎推理:从一般到具体的推理;制定法国家常用的推理 2.归纳推理:从具体到一般的推理;判例法国家常用的推理 三、实质推理 (一)实质推理的范例:帕尔默继承案 (二)实质推理的原则 1.只适用于疑难案件: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规定冲突;法律规定与正义标准冲突。 2.用来确定前提的标准一般是非正式渊源。 3.必须进行充分的说理和论证 四、类比推理 (一)类比推理的范例:A属于b,B有A的属性,因此B属于b. (二)类比推理的原则 1.必须确定待决案件与以前案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2.必须确定一个比较基点(核心) 3.以其确定的基点为标准来比较案件之间是相同点重要,还是不同点重要 【考点精练】 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 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制约 B. 制定法国家常用归纳推理 C. 实质推理的前提往往要从非正式渊源中寻找 D. 类比推理比形式推理具有更大的确定性 第二节 法律解释 【考点精讲】 一、法律解释释义 (一)含义:一定的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意义所作的揭示和说明。 (二)必要性 1.法律语言具有多重意义或说明的可能; 2.法律的规定是一般的,而案件是具体的 3.法律规定也可能出现冲突 (二)特点 1.遵循“先前理解”和“循环规律” 2.对象是特定的,即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 3.与具体案件相关联 4.具有目的性 5.受现行法律约束 (三)历史发展 1.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时,裁量权很大 2.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 3.注释法学派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一般解释方法: 1.语法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以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 (2)从法律专业的特殊要求来理解;如犯罪未遂等 (3)通过语境来理解 (4)通过逻辑的其他方法 2.体系解释:又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3.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4.目的解释: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包括原先制定法律的目的,还包括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包含的客观目的 5.当然解释:某一具体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立法目的的考虑,该案件较法律规定的事实类型更具有规范的需要,因此将该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当前案件的一种解释。“举重明轻”、“举轻明重”等。 (二)特殊解释方法 1.字面解释: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 2.扩充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窄,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限制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广,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2.非正式解释: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3.注意:普通法官在审案过程中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二)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律规定。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1)又称立法解释,包括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 (2)主要任务:“阐明法律本身的含义”;“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新含义”;“解决法律冲突及司法解释冲突”。 (3)方式:决定、决议等形式 (4)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常委会办公厅所作的批复,不是正式的法律解释 2.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 (1)仅指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冲突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 3.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 (1)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 (2)包括两种情况:“不属于审判和检察的其他法律具体应用的问题”“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的解释” 4.地方性国家机关的解释 包括两种情况:“地方性法规本身的解释和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的解释”。 (1)仅限于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权解释; (2)解释只能在本机关所辖范围内生效 (3)解释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国家政策 (4)地方性国家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考点精练】 1.在法律解释中,扩充解释是指( ) A(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B.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愿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C.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上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D.严格要求按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来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2. 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A. 扩大解释 B. 文法解释 C. 目的解释 D. 历史解释 第十六章 法律与社会 【本章概述】本章属于一级重点章,重点集中在法与科技、法与国家、法与政策、法与道德等四大知识点上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考点精讲】 一、法律与经济的基本关系 (一)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1.法律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 2.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法律对经济的作用; 1.确认经济关系。如宪法确认所有制形式。 2.规范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 (三)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1.建设市场经济的外部法律环境:民主政治、科学教育、社会公共事务; 2.建设市场经济的内部法律环境: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确认和维护市场主 体地位;培育市场体系;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二、法律与科学技术 (一)科技对法律的作用; 1.科学技术对立法 (1)出现新的立法领域。“科技立法”;(2)对传统法律领域推出新问题;(3)成果被应用 到立法过程中,法律内容科学化并出现新的法律规范形式。 2.科学技术对司法 (1)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上受到科学技术的影响; (2)计算机在文书处理、信息检索和协助推理方法有作用, 3.科学技术对法律思想 (1)法律意识得到启迪。例如“脑死亡” (2)法律观念得到更新。出现新的法学流派、法学理论等。 (二)法律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1.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科技竞争和合作的准则 2.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商品化 3.抑制和预防科技带来的社会问题 【考点精练】 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表明() A.法治对市场经济有决定作用 B.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 C.法律为市场经济提供外在保障 D.法律为市场经济提供内在环境 2.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 【考点精讲】 一、法律对政治的功能:协调政治关系;规范政治行为;促进政治发展;解决政治问题。 二、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国家是指国家政权和行使政权的国家机构体系。 (一)法律离不开国家: 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依靠国家力量,立改废需要国家参与 2.法律形式受国家形式影响; 3.国家是法律的直接的和实际的渊源,法律体系需要国家确立。 总之,法律从属于国家,国家是法律的政治基础 (二)国家不能无法而治。 1.法律是反映国家本质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系统表现 2.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 3.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 4.法律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 5.法律增加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权威性 6.法律利于完善国家制度。 三、执政党政策与国家法律 (一)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差异; 1.意志属性:国家意志Vs政党意志;但二者最终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表现形式:确定的、规范的条文Vs原则性的纲领、宣言、指示、建议 3.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Vs党的纪律 4.调整范围: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和直接影响的社会关系Vs由党内渗透到社会生活中 5.相同点: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历史使命。 (二)执政党政策与国家法律的相互作用; 1.执政党政策对法律:指导作用 (1)执政党政策是立法的依据 (2)法律实施离不开党的政策 2.法律对执政党政策有制约作用,执政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法律 (1)立法可以丰富和发展政策 (2)法律以国家意志、国家强制、国家规范等属性,保证政策实施 (三)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 1.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 2.执政党选派党员担任重要职务,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党委的领导,主要是组织领导。 【考点精练】 1.论述国家与法律的关系 2.论述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 【考点精讲】 一、道德释义 是指一定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一)产生背景不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VS原始社会规范基础上 (二)表现形式不同;体系化、制度化的条文VS存在于意识和观念中 (三)规范的内容不完全相同;违法的一般是违反道德的;强调权利和义务VS主要强调义 务和禁令 (四)实施方式不同;自觉遵守+国家强制力VS自觉遵守+舆论强制 (五)违反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同:法律后果VS良心谴责+舆论压力 注意:二者都对重要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二者都有强制力;二者都可能有文字形式;二者都 需要自觉遵守 三、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 (一)道德禁止或许可的,也为法律禁止或许可:如违约、欺诈、杀人、见义勇为等行为 (二)道德不许可,但法律许可:诉讼时效制度 (三)道德许可,法律不许可:如义愤杀人 (四)道德调整,但法律不调整:如恋爱关系 【考点精练】 1.下列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道德产生于原始规范的解体,法律则产生于道德规范的解体 B.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C.违反道德的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 D.道德强调义务,法律强调权利 2.论述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律与和谐社会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法律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 (一)和谐社会是理性法律制度的构建; 1.理性法律调整机制,就是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为基础的调整机制 2.确立实质法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创建法律调整社会新机制,保障社会和谐。 1.确立新思维、创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调整机制 3.形成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管理模式 4.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法理学 第一 章 法的概念 1、怎样理解法的本质现象, 答:(1)本质和现象是哲学中的一对辨证法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指事物的内在联系,比较深刻、稳定,人们只有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是表面的、多变的,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觉到。 (2)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由国家认可的,是一种强制性规则,它规定了权力、义务和权利,这些都属于法的现象,因为他们体现了法的外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了解到的。 (3)阶级社会的法 主要反映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这些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些才是法的本质问题,因为它们体现了法的内部联系,比较深刻、稳定,人们只有通过思维才能把握。 2.简述外国思想家有关的学说。 答:(1)神学论。既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 (2)正义论。既往往把法的本质与抽象的正义相联系。 (3)理性论。即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 (4)民族英雄论。既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5)权利论和规范论。权利论者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规范者认为法是一种规范或规则的体系。 (6)社会论。既强调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应研究法与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 3.简述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答:(1)法的内容和形式之分是相对的。如果法的内容是指社会经济条件,法的形式就是指法本身。有时法的内容是指法的本质或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法的形式泛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态。 (2)法的内容与形式,再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 (3)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又是复杂的。一方面,具有相同阶级本质和调整内容的法往往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同一种法的形式往往也可为不同阶级本质的法所采用。 4法律与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法是总称,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既指法的整体、法的全部,我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发同义,指整体意义上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国家立法 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既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我国指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5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有什么社会作用, 答:有六个方面:(1)维护秩序,促进改革、文明、民主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根据一定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定和维护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3)为国家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利的行为进行制约; (4)预防和解决争端; (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6)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 6法的本质有哪些层次, 答:有三个层次。(1)法是国家意识的表现;(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识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具有影响。 7法的作用的限制是什么, 答:法律在调节利益关系中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这种限制有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表现,而不能及于其内部;第二,法律制裁是以强制力对人类意志施加限制,这是其固有的限制;第三,法律规则不会自动执行,而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运转.总之,利益关系是复杂的,社会或国家用以调节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只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有的利益关系可以仅由或主要由法律加以调节,有的需要由法律融合其他手段加以调节,有的则根本不需要使用法律手段. 8、如何从利益关系的复杂性进一步认识法的本质和作用? 答:利益关系具有复杂性,但只有统治阶级的利益才决定着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是社会关系,首先是经济关系的直接表现,统治阶级内部的个人与这种共同利益相冲突的个人利益,是要被舍弃的.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如不与统治阶级利益相冲突,则被吸收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之中,成为法存在的基础;法律反映社会的共同利益,协调不同阶级、不同个人的利益,都是以不违背统治阶级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也是在体现和维护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调动各方面基础性的有效手段。从作用上看,法在复杂的利益关系中,不仅可以确定已憎爱分明的利益,而且能够促进立法者追求的利益的形式和发展,同时法律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9、简述西方法学中法与正义关系的三种观点。 答:在法与正义的理解上,西方法学主要有三种观点: (1)法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这种观点与后世的国家主义思潮密切联系。 (2)正义是衡量法(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既正义的准则。这种观点在西方法学中通称正义论或自然法学,对后世自由主义思潮有较大的影响。 (3)认为法与道德(正义)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律,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10、简答法律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准则。 答: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有以下评价准则: (1)坚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法律在调节这三种利益关系时,首先应考虑兼顾,在兼顾的基础上来考虑发生的矛盾,如何使个人和集体的利益服从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2)兼顾多数利益和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这里应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出发,首先兼顾各种利益关系,然后来确定何者优先。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里主要是指国家在对经济实行华工、宏观调控时要优先考虑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而且也要考虑公平的道德因素。 (4)善于选择优先。社会上的利益关系是极端复杂的,缓解矛盾的办法总会存在多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因此,在选择时,应从中选择一个或几个最佳方案。 11、简述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 答:(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可分为个别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2)对他人行为评价作用。既作为衡量和判断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违法性质以及程序等问题的准则。 (3)对一般人的教育作用。既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行为发生的影响,包括合法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示范作用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所起的威慑作用。 (4)对人们相互行为预测作用。既依靠法律规范人们可相互预测将如何行为。 (5)对违法者的强制作用,这种强制作用不仅是对违法者的制裁,而且也是为了对违法行为的预防以及增进社会的安全感。 12、确定的指引和选择的指引在立法目的上有什么区别。 答:(1)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来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 (2)从立法意图讲,这两中指引中所包含的两种不同法律后果都是促使人们行为时所考虑的因素,但法律目的却不同。 (3)确定的指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有选择的指引的目的是鼓励,至少是容许人们从事法律所指引的行为。 13、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 答:从法学的角度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文明: (2)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3)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利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之间或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争端; (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6)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 14、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过程。 答:(1)法是社会基本矛盾的产物,是随着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相互作用产生的阶级社会的行为规范。 (2)法是从对人们行为的个别性调整逐步发展的规范性的调整,既不是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3)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在发展成为成文法。 (4)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 15、简述法与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区别。 答:阶级社会的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原始社会习惯一般是自发形成的,他虽有强制力,但在性质和形式上与法律的强制力不同。 (3)法的内容,一般的说,是原始社会中不可能有的。 (4)法适用于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所有居民,原始社会习惯仅适用于同一氏族或部落,既相同血缘关系成员,不以地域为划分标准。 16、社会主义法与私有制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和私有制法的区别在于二者具有不同的本质和特征.社会主义法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在本质上是对立的,它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在废除、改造旧法的基础上所创立的,体现全体人们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并得到广大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 二者的历史联系在于,社会主义法在否定和废除私有制法的基础上,批判的吸收借鉴了其中的某些积极因素,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历史继承关系。 17、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是什么? 答: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既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导致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生产关系的变化,又必然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法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当它所维护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还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时,它便处于相对稳定的发展状态;当它所维护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产关系已经不是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时,旧的法的历史类型必然为新的法的历史类型所代替。 18、两大法系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答 :(1)两大法系的相同点:第一,经济基础相同;第二阶级本质相同;第三,总的指导思想相同。 (2)两大法系的不同点:第一,法律渊源不同;第二,法典编纂方面不同;第三,再适用法律的技术和法律解释方面不同;第四,再法律分类方面不同;第五,再法律术语、概念上也存在差别。 19、简述19世纪资产阶级重视法制的原因。 答:19世纪资产阶级重视法制,是因为:其一,当时自由竟争占统治地位,资产阶级迫切需要法律有力地保障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需要法律规定自由竞争的规则;其二,资产阶级处理同工作阶级的矛盾,注意使用“自由主义”方法,即趋向于扩大政治权利,实行改革、让步等方法,因而,资本主义法制具有重大作用。 20、法律社会化的体现有哪些方面, 答:(1)民法领域:“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改为“所有权行使扔限制”,“合同自由”改为“合同自由的限制”,“无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补充“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2)刑法领域:盛行“社会防卫主义”和“保安处分”; (3)社会立法纷纷出现,形成了不少新的部门法,如劳工法、反托拉斯法,社会保障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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