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行为~指导和帮助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健康发展~鼓励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意见》,甬政发,2002,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设立
,一,本办法所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失业人员以个人或组织起来的方式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机关和企
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以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个人自谋职业、合作就业方式进行生产自救~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设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由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组成~特殊情况不超过20人,
2、符合规定的从业或服务经营范围,
3、具有能够满足经营服务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4、有规范的组织名称。
,三,申请设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由发起人或合伙人代表向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本组织的从业人数、负责人、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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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经营服务项目、资金来源、经营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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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一式四份,
3、发起人,合伙人,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4、发起人,合伙人,及从业人员的《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
5、《合伙人协议书》,
6、经营用房证明,租房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居民住宅用作经营场地的应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住宅车棚不得用作经营场地。
本办法许可范围内需经前置审批的特殊服务项目~应填写《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特殊服务行业申报单》~征得相关部门认可后~在申请设立登记时一并提交。
,四,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收到申请后~要对其申办理由、经营服务范围、资金来源、已有的固定场所和相关的技术资金准备及人员身份等进行审核~并对筹备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 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及时将申报材料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接到《认定表》和其他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完成认定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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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签发日期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成立日期。
,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正常运作的~或经核实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撤销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收回证书。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和服务
,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服务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政策的拟定、协调。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发证。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审核的指导工作和政策落实。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具体承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初审、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从业人员必须是本市辖区内的城镇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非正规就业劳动协议书》~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工资~并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应参加综合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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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由各级政府拨款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需要开业贷款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
。
有条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根据业务需要~由街道,乡镇,或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其财务会计工作。
,十一,符合条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按规定申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业贷款~并享受1年的贴息优惠政策。取得开业贷款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按季向担保机构编报会计报表。
,十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存续期间~从业人员有增减的~应在从业人员增减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备案。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应及时将人员变化情况输入电脑。
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应建立跟踪服务制度、报表台帐制度、例会检查制度和统计月报制度~及时反映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运作情况。
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日常运作进行督促和管理。建立报表台帐制度~建立统计月报制度~及时掌握人员变动情况。
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建立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
,十三,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起,申办,人的经营管理
或创业培训~使其掌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基本政策、服务规范、收费
、财务代理、发票管理及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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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劳动保障政策等业务知识~帮助他们提高市场竞争和创业能力。
,十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涉及工资待遇、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纠纷进行综合协调和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再就业优惠政策经费~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资格~收回证书。
三、变更和歇业
,十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街道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办理变更手续:
1、负责人发生变化,
2、经营地址发生变化,
3、增加资金投入,
4、增、减服务经营项目,
5、变更组织名称。
,十六,办理变更手续应先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初审~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并发给变更后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变更经营地址的~经迁出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和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同意~报迁入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初审~经迁入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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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并发给变更后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变更手续须提交《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变更申请表》、《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正、副本,。
,十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
1、以合伙形式设立的组织~合伙人决定解散,
2、以合伙形式设立的组织~合伙人退伙或其他原因退出该组织的~导致该组织从业人员不足3名以上城镇失业人员组成的,
3、经营服务有困难的,
4、发起人或合伙人决定歇业的,
5、出现其他不符合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条件的。
,十八,办理歇业应填写《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歇业申报单》一式四份~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初审~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并收回《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正、副本,。
,十九,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对申报歇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下列各项进行审核:
1、从业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开业贷款使用情况,
3、其他应了结的事务。
,二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存续期内经营服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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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好~并已具备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备注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应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办理工商或民政注册登记后~原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撤消~收回《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正、副本,。
四、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六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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