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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乡镇卫生院功能任务与科室设置的指导意见

2018-01-06 5页 doc 16KB 1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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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乡镇卫生院功能任务与科室设置的指导意见安徽乡镇卫生院功能任务与科室设置的指导意见 乡镇卫生院功能任务与科室设置的指导意见 卫电〔2010〕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文件精神,顺利推进农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就乡镇卫生院功能任务、科室设置及岗位设置原则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乡镇卫生院的功能 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等职能。 按功能将乡镇...
安徽乡镇卫生院功能任务与科室设置的指导意见
安徽乡镇卫生院功能任务与科室设置的指导意见 乡镇卫生院功能任务与科室设置的指导意见 卫电〔2010〕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文件精神,顺利推进农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就乡镇卫生院功能任务、科室设置及岗位设置原则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乡镇卫生院的功能 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等职能。 按功能将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全省中心卫生院的规划设置按照《关于印发省卫生厅审定确认中心卫生院名单的通知》(卫农秘〔2009〕875号)执行。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任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掌握常见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 2、临床科室应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急诊急救、生育技术服务等建设。 一般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按照爱婴医院的,创建爱婴卫生院;具备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能力,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人人掌握心肺复苏等常用急救技术。 对辖区内的急诊病例能及时应诊(包括出诊)。院内病人立即进行抢救;院外病人10分钟内出发。 能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及其它一般急危病人作出初步诊断并进行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 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等处理;能开展阑尾切除、疝气修补等常见的下腹部手术;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还应能开展部分上腹部手术。 3、健全消毒、隔离,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公共卫生管理等 1、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2、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3、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 1、中心卫生院 (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分开设置。 (2)防保站有独立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3)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或内科、儿科诊室分开设置)、外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与隔离留观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五官科诊室、口腔科诊室。 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等。 (4)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手术室和产房应符合标准要求。 2、一般卫生院 (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应相对分开设置。 (2)防保站有独立的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3)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外科与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传染病隔离留观室等。 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 (4)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手术室和产房应符合标准要求。 (二)管理工勤科室 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工勤等科室设置及其工作任务应围绕所承担的中心任务,本着精简高效必须的原则予以设置和核定。 四、编制与岗位设置原则 (一)各地应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以下简称《编制标准》),结合当地服务人口及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等情况,分类合理核定所需的人员编制,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编制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依据。 (二)对于中心卫生院以及规模较大、边远地区等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各地应依据《编制标准》,结合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情况,在当地核定编制总数范围内统筹安排、适当增加,重点加强;对于城关镇和城乡结合部等卫生院的人员编制适当缩减。 (三)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后,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任务,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四)各地应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强化其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服务职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等)编制不得低于岗位总数的80%;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应占岗位总数的20%—40%。 (五)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应采取一次核定、分步到位的办法进行。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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