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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土资发2009-8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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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土资发2009-8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85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将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理...
豫国土资发2009-8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85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将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整合,对田、水、路、林、村统筹规划,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下达、项目规划审查论证以及省级重大项目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及申报工作,负责省级重大项目以外所有土地综合整治(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准、规划设计批复与概算审查,指导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选址,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审查、监督管理项目实施、组织实施权属调整,组织项目初验等工作; (四)县级国土资源土地整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等工作。 (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法人可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国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阶段性整治。 第五条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制度。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可进入项目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综合整治规划)以及当地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片块一般不超过2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下达项目年度资金额度。 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本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综合整治规划)等情况,从项目库中选定项目。 (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选定的项目,组织土地整理中心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广泛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委和群众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交通、建设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通过审查的项目批复立项; (五)规划建设期1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年;省级重大项目根据批复文件确定建设期限; (六)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定额标准。 第四章  项目设计和概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立项批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成果应满足项目施工设计的需要。 第十一条  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由具备省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认可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单位应配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设计项目部。 (一)设计单位应深入到项目现场,了解掌握项目区实际情况。规划设计方案形成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二)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查批复,通过批复的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上报资料: (一)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局呈报文件; (二)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文件; (三)项目规划设计和概算文本、图册; (四)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 (五)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意见; (六)电子文档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设计进行审查论证。省财政厅负责概算的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下达项目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管理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图。《实施方案》、施工图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咨询机构审查;省级安排的重大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图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咨询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的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各项工作,成立专门项目部(办公室),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直至达到合格要求。对因不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违反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做好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设计交底,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下达的项目规划设计和年度项目投资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报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撤消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第二十三条  项目区应设立醒目的标志。桥涵、井房等单体工程上要镌刻国家统一标识。 第六章  土地权属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整理复垦开发后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范围。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 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第二十六条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冻结土地权属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因项目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变更的,应编制土地权属调整补充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告、报批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由双方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调整,并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实施致使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按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依据国 家、省有关验收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初验,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出具验收意见,报省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对整改内容进行复验收,仍不合格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及时进入储备库严格加以保护。 第八章  工程管护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程管护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七条 工程管护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推行建立自主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亦可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工程管护者的积极性。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九条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半年将项目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汇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不按进度和质量要求施工、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不再安排下年度项目。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的业绩考核、诚信考评等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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