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大专预备士官选训服役实施办法
東吳大學大專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92年7月經校長核定修訂
95年10月經校長核定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兵役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役條例有關條文訂定之。 第 二 條 大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考選,依下列規定辦理,研究所碩士班以
下之大專畢業生分初選及複選,初選以審查方式,複選以分組考試
方式行之,合格後選訓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研究所博士班畢業生
經初選審查合格後,逕送複選委員會複審選訓為預備軍官。 第 三 條 大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應考選之軍種官科專長及其考試分組,
一、區分為特種官科(按在校所學科、系、所專長類別)及一般官科
(憲兵、政戰、步兵,適於各科、系、所)。
二、前項官科專長及考試分組,得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酌予變更。
但須於複選考試前一年之八月前,函送教育部轉知各大專院
校,以便學生填報志願。
第 四 條 組成初選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十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副
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軍訓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另遴聘各院
院長擔任之。委員會就報考學生所填之志願申請
進行審查,其初
選合格標準規定如下,
一、體格,合格體位。
二、在校期間未曾犯有大過以上處分(以學期為計算單位,可功過
相抵。
三、在校軍訓須修滿四學期(含必修兩學期),總平均須達七十分。
若報名期間未達標準者,應於離校前修習合格,未合格者,如
經錄取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註銷其錄取資格。 第 五 條 國防部應會同教育部、內政部等有關部門,組成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複選委員會,就各大專院校初選合格學生,實施分組考選,考試科
目如后,
一、共同科目,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
二、智力測驗。
第 六 條 考選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軍種專長職類名額,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
決定。於每年二月十日前,送交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複選委員會,據
以實施複選。
第 七 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複試,應於畢業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前之寒假舉
行,其考試結果,除智力測驗外,由複選委員會將各科目成績合計
為複選總分,智力測驗不合格者,不予錄取。複選總分產生後,先
依各特種專長之名額、分組成績之名次與志願順序,由電腦排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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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錄取為特種專長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一般官科依成績及官科優先
順序,配合各軍種特定條件與員額,辦理錄取。 第 八 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複選委員會,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造具預備軍
官預備士官考選結果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教育部及縣市政府。
國防部於接到複選委員會所送錄取名冊後,應即計畫分配其應受訓
及入營日期、地點。
第 九 條 經複選錄取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應於接到入營通知單後,依規定時
限前往報到受訓,未報到者,即放棄其錄取資格。 第 十 條 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十個月,
因軍訓課程折抵役期及有關現行法規減、免役期,另計之。 第十一條 應屆大專畢業生經初選合格或複選錄取,因在校時之行為有受記大
過以上處分者,在未入營前,學校應即函知複選委員會,註銷其考
試或錄取資格。
第十二條 承辦大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初選或複選人員,便利考生舞弊者,按
其情節,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予以懲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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