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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

2017-09-29 20页 doc 41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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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意识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含义。 对同一社会现象,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从不同的侧面对其进行揭示和阐述,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同盲人摸象)。对法这一社会现象也是一样,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外国,不同法学派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英国自然法学派洛克认为,法是体现“永恒正义”的“健全理性”。即,法是人性中理性和正义的体现。(公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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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含义。 对同一社会现象,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从不同的侧面对其进行揭示和阐述,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同盲人摸象)。对法这一社会现象也是一样,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外国,不同法学派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英国自然法学派洛克认为,法是体现“永恒正义”的“健全理性”。即,法是人性中理性和正义的体现。(公正与正义,法的灵魂。何谓正义,应当历史的看)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把法说成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美国:自由。中国:整体主义。雅典奥运会上梦之队的现与姚明的表现)(片面夸大了法与人类历史上精神文明相联系的一面) 美国社会学家庞德把法说成是“社会控制器”。(法的作用)(把法当成了调和各种利益的工具)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 马克思主义以阶级为切入点,把唯物史观贯彻到对法的现象的分析中,把法看作是“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而产生的相互斗争中产生”。(介绍马克思)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法律不是从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而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没有阶级没有法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社会分裂为两个阶级:奴隶主和奴隶。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维护自己的统治建立了军队警察和监狱等暴力机构即国家,又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他们意志的社会规范,以调整分裂为阶级以后的社会关系。使他们对奴隶的压迫和剥削合法化、固定化。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其实施,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 (1)法是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是经过法律程序认可、确定的那部分意志。如:2006年北京禁放12年之后的首次开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核议案时,专门成立调查办公室,进行万人问卷,其中56.72,的人赞成开禁。法律根据民意,开禁。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变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安乐死、克隆人的立法也出现了。综上,将法律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上,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人类历史上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其本质是: 1、体现人民的意志。(谁是人民,) 2、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改变与法)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统治工具和管理工具)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要素和细胞。 (1)法律规范的定义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举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消费者有知情权”。)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A 前提条件 是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 B 行为模式 是法律规范的核心,是指规范中规定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三种:“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如:“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再如:《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有一条:“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标牌招徕、诱导顾客。” C 法律后果 是指违反规定时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肯定性后果,否定性后果。 2、法律部门 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3、法律体系 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载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一)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新中国的宪法 1949年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是一部宪法性的文件,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年宪法——“文革”十年动乱期间的宪法 1978年宪法——我国第三部宪法 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二)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三)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教学事例1---反不正当竞争法 (五) 社会法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七)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到实施的过程,法的创制就是立法,法的实施则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制监督等环节。 (一)法律制定 1、法律制定的概念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 2、法律制定的特点 (1)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2)国家机关以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是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 3、法律制定的阶段 (1)准备阶段 提出立法建议 调查研究 草拟法律条文 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将草案提交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议和讨论 (2)确立阶段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法律草案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3)完善阶段 立法解释 法的修改和补充 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 法的废止 法的整理 法的汇编 法典编纂 (二)法律遵守 1、守法的定义 是指社会主体严格的遵守国家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 2、守法的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内容的全面性 (3)自觉性 3、违法 违法是指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法的构成条件有:(1)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四类:(1)刑事违法(2)民事违法(3)行政违法(4)违宪行为 (三)法律执行 (四)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1、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1)正确 (2) 合法 (3)及时 (4) 公正合理 2、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教学事例2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首先应该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依法治国的的含义 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历史上看,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人治的又一特征:“任职终身”、“荫泽子孙” 。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时就主动让位的。人治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常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以礼断狱”、"以言代法"、"以人代法"、"重德轻刑"。 法治的基本观念法治在社会领域,它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治领域,它就表现为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依法监督等等。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主要有四:第一,法治强调的是权自法出,而人治强调的是法自权出;第二,法治强调法大于权,人治强调权大于法;第三,法治强调人从于法,人治强调法从于人;第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法治与“人治”相对应,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 (一)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 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三)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四) 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1)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2)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3)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5)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五) 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包括:(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同时,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六) 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与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观念 那么什么是权利呢,我国学者总结为:权利即是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 权利总是法律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等基本的公民权,民商法规定了权利主体享有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经济法规定了权利主体的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权、经济请求权、承包经营权等;诉讼法规定了申请回避权、质证权、辩护权等。 义务也有不同的释义,一般认为义务则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或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责任。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权利与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从一个社会而言,权利总量和义务衷情量是相等的,无论怎么分配权利和义务,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什么不等,但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总是相等的,有人多得就必有人少得;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当然,数量上的等值不能理解为每个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与义务功能互补,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的引导,而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所以,法律权利与义务应当说一致,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享受多少权利就应当履行与此相应的义务,否则,就是对他人和社会的剥夺;履行义务,就可以享受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放弃,而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主体可以决定放弃,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理由放弃自己的义务。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我国古代和西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较早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是英国平均主义领袖杨尔本,进而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呐喊。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立法中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至今,也在法律中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无论什么人,不分民族、种族、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出身、身份、财产状况等,法律人格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等。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教学事例3胡长清贪污腐败案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讨论 1. 请例举几个与“国家安全”相关联的词 2. 中国安全吗?为什么?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平时总认为国家安全问题是国家领导人和部队的官兵们所考虑的问题。其实,这是一种旧的观点。在当今社会,国际形势越来越复杂,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样化和不确定化。国家安全已不再仅仅是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还应包括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一、 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传统的国家安全往往理解为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随着国际环境的巨大变化和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元化和不确定化,国家安全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威胁。必须确立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在内的新的国家安全观。 教学事例4非典提示建立新国家安全观 教学事例5中国须树“新国家安全观”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原因: (1)制定《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外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颠覆、分裂、情报窃密、勾联策反和其他破坏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化,较多的是用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国内极少数敌对分子也极力寻求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还有一些人出于个人以私利,出卖国家利益,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这种复杂的情况要求我们对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如何予以制裁等作出新的明确规定。这样才能既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又保护公民及境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正当活动和中外正常交往,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具体贯彻宪法关于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规定的需要。在我国长期处于和平环境和中外交往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有些单位、有些干部、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淡薄了,警惕性松懈了,有的甚至是非不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妨碍国家安全工作的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需要制定专门法律作出具体规定,才能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 (3)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加强和保障国家安全机关顺利开展工作的需要。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协助和配合,构成综合防线。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单位、有些干部、群众对国家安全工作不够理解,不予支持和协助,致使工作受阻,贻误战机,使国家安全工作受到损害。 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义务,为国家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4)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法可依。国家安全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更需要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十分重视加强国家安全方面的立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我们要吸收、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健全我国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制。 《国家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里所说的“组织”,是与个人相对而言,包括一切形式的组织;既包括境内的组织,也包括境外的组织。这里所说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这一规定,表明了我们维护国家安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严正态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国家安全法》对人的效力范围或者行为主体限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二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指使、资助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三是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 规定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原因: 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局考虑,国家安全工作历来强调高度集中统一,不能分散、多头,必须由一个机关主管。 从立法和执法方面考虑,必须集中统一。作为一部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与各部门都有关系,各有关部门都要执行,但必须有一个主管机关,以免造成行使职权的混乱和执法的不协调。已经颁布的不少法律,虽然工作涉及几个部门,但都规定由一个部门主管。如《人民警 察警衔条例》,警察涉及五大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监狱与劳动教养管理部门、法院、检察院),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还是规定了“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其目的是便于统一管理,但又不是包揽一切。国家安全工作同样涉及一些有关部门,也必须由一个部门主管,以便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领导。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教学事例6北京农大在校学生网络贩黄获刑1年ppt55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教学事例7逃避服兵役案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教学事例8张也盗窃全国高考试卷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PPT 63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的支持和协助,是在积极履行《宪法》和《国家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理所当然的应受法律的保护。《国家安全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与 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与奖励。”本条所说的“保护”,一方面是指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有权受到保护或奖励;另一方面对支持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组织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防止他们遭受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侵害。《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做了类似规定。新《刑罚》也加大了对证人保护力度。第307条和第30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和“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最高刑可判7年有期徒刑。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公民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助于国家机关尽早采取措施阻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实施。因此,《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为防止有人利用专用间谍器材非法窃取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法律思维方式: 1、含义,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也就是遇到问题时,第一个想到的方法是什么, 比如,我院有的系的学生思维方式就比较单一、就知道依靠武力解决,用拳头说话,这种思维方式可以称为“鲁莽”。而律师在遇到问题时自然会想到有哪些法律条款可以参照,可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这就是法律思维方式。 因为思维方式的不同,会引起不同的后果。 比如,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如果欠债的时间超过2年,且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可以不还钱。所以,如果有债务纠纷必须在2年内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这一点大家可以想象黄宏与范伟的小品,黄世仁向杨白劳逼债的那场戏。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时时处处都要有法律意识,考虑问题时先想到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可以举生活中的例子。如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是自认倒霉还是拿起法律武器, 问:当情与法冲突的时候,你怎么办,电视剧《悲情母子》的主题思想 讨论: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即~偷了东西之后~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谈谈你对孔子的话的理解。 2)讲证据:要有证据意识,保护现场和搜索证据,为保护合法权利做准备。 购物要索取发票(或购物小票),坐车要买票且留存好(如发生交通事故,车票就是索赔的依据) 3)讲程序:程序不当也违法。做事要按照程序一步一步办理。 教学事例9:北京科技大学的田勇案 4)讲法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理由必须是公开的;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应主要做到: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学习思考】 王斌余案的启示 今年28岁的打工者王斌余,至今未婚,不过,他再也没有这个机会了。今年5月11日晚,这个来自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一个偏僻小山村的年轻人,激愤之下一连捅死4个人。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凶杀案件,王斌余也只是一个普通的罪犯,和其他凶杀案一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然而,透过王斌余被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所扭曲的心灵,这又不是一起简单的凶杀案件。它折射出,在王斌余的背后,许许多多的农民工,有着相似的困惑与挣扎。 只上过小学四年级的王斌余,没有什么文化与技能,为此他只能靠出卖苦力维生。在外出打工的八、九年,他总是在屈辱中挣扎,最终也因无法承受屈辱而成了杀人犯。 “我杀了他们,是被他们逼的。” 那个夜晚王斌余并没有想杀人。 5月11日晚,因为没有要来工资,他和弟弟王斌银又被拒绝住到宿舍,他们便到外面找个住所。 就在这时,王斌余又遇到了白天没有给自己工资的吴某某,以及苏志刚、吴华等人。“我就是想问他们要点生活费。” 据警方事后调查,王斌余兄弟两人来到吴某某位于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的住处后,再次向吴某某索要工资,但吴某某没有开门,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之后,苏志刚、苏文才(苏志刚之父)、吴华、苏香兰(女)先后到来,也和王斌余兄弟争吵了起来。 提起那天的事,王斌余有点激动,“苏志刚说我告他的状,可我从来没有。苏文才还打了我弟弟一个耳光。我告诉他们,我们只是来要工钱,并不是来打架的,可是他们父子俩又来打我。” 也许正是苏文才打了王斌余弟弟一个耳光,让王斌余长期压抑在心中的愤怒爆发了,“为什么我们活着总是让人欺负,~” 王斌余的愤怒变成了疯狂。他掏出身上的一把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某某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后又看到吴某某,王斌余追了上去。 王斌余没有追上吴某某。此时已由疯狂重新回到理智的王斌余又回到事发现场,对4个被害人再次进行捅刺,“他们这样欺压民工,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是要杀了他们。我杀了他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排吧。”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斌余没有后悔,“反正我也不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了~” 王斌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到惠农区公安分局自首,“我是被他们逼的没法活了。” 在王斌余一案的司法审判中,至关重要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履行司法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 对王斌余杀人案的司法审判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和讨论。应当注意的是,王斌余杀人前的遭遇与他杀人的行为虽有一定的关联,但我们没有理由得出王斌余除了杀人别无选择的结论。更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议论把王斌余看作是全国上亿农民工处境的缩影,从改善所有农民工境遇的善良愿望出发谈论对王斌余如何定罪量刑,这显然隐含着情绪化的危险。如果以不适当方式影响未决案件的司法裁判,是不可取的,也是与法治原则相悖的。 王斌余案件是一个惨痛的悲剧。王斌余在杀人犯罪之前,不是一个罪大恶极之人,犯杀人重罪有深刻而又复杂的原因,被王斌余杀死、杀伤的人也同样不是十恶不赦之徒,对公民的生命权,我们都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依法保护。我们有理由相信,公诉人和法官会掌握所有能够得到的人证物证,充分而全面地了解案情,让判决具有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共和国的建设者。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进城务工人员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切实保障进城务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广大进城务工人员要努力做到自信、自立、自强、自律,争做学习的模范、创业的先锋、守法的公民、致富的骨干。全社会要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进城务工群体,努力形成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 国家通过司法审判有效地捍卫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须建立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之上。无论何种原因和形式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都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大忌。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逐步改进工作,也包括全体国民对于法律权威的尊重和维护。现在我们议论王斌余案件的审判,无疑应该有更高的觉悟来维护法律的权威,相信法律最终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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