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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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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劳动合同90年代劳动合同 90年代劳动合同 篇一: 2017年劳动合同范本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该劳动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财务科从事会计工作。 2、乙方工作内容界定以岗...
90年代劳动合同
90年代劳动 90年代劳动合同 篇一: 2017年劳动合同范本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该劳动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财务科从事会计工作。 2、乙方工作内容界定以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为准。第二条 劳动报酬和时间 1、双方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甲方以人民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标准为3500元/月,每月支付一次。 2、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时间、岗位特点酌情核发年终津贴、职务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3、甲方要执行国家工时、工休有关规定,保证乙方正常休息。 第三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半年后,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医保费用。 第四条 工作纪律 甲方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甲方提出的,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2、乙方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该劳动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财务科从事会计工作。 2、乙方工作内容界定以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为准。第二条 劳动报酬和时间 1、双方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甲方以人民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标准为3500元/月,每月支付一次。 2、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时间、岗位特点酌情核发年终津贴、职务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3、甲方要执行国家工时、工休有关规定,保证乙方正常休息。 第三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半年后,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医保费用。 第四条 工作纪律 甲方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甲方提出的,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2、乙方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未果,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八条 其他 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劳动者)签字: 篇二: 劳动合同 一、树立正确的劳动与就业观 1、劳动创造人类历史,劳动者是美丽的。 (1)劳动是人类文明进步发展的源泉,劳动者是生产力发展的主导,是历史的缔造者。 (2)劳动者有分工不同。不同的劳动者由于自身能力及所处的环境不同,从事着不同的工作。 农民种田教师上课 工人做工 主持节目 2、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我国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由于我国人口总量及劳动力总量大,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因而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相关链接 就业备忘: “十一五”期间,城乡每年新增劳动力2017 万人,每年要安排的就业的人数为2400万人, 而每年能够安排的就业人数只有1200万人。 案例导入;大学生应树立什么样的就业观, (1)自主择业观。不等不靠,不随大流,积极为就业做好充分的准备 材料: 19岁的王博豪在四川师范大学很有名气,还是大二的他,已经是一项国家专利的拥有者,一家灯厂的创始人。当一些大学生步出校门后为工作难找而焦急的时候,这名在校大学生已经选择自己创业,目前工厂盈利不错,每月都有好几万的收入。 (2)树立竞争就业观。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劳动力市场竞争必然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及职业道德提出更高要求 材料1: 《绝对挑战》是中央电视台的一个招聘类节目,每期都会有三个选手来争夺某个大公司的某一个高层职位,考察他们的办法就是让他们参加一个设定游戏,以及交流、压力测试等环节,从中观察他们的各项素质和特点,最终由招聘单位和几位专家评委选出优胜者。 篇三:绝对挑战》是中央电视台的一个招聘类节目,每期都会有三个选手来争夺某个大公司的某一个高层职位,考察他们的办法就是让他们参加一个设定游戏,以及交流、压力测试等环节,从中观察他们的各项素质和特点,最终由招聘单位和几位专家评委选出优胜者。 篇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 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一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 间的劳动合同,它就是一种长期合同,如果不发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方解除,则要承担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的法律责任。“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 致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也能够解除。 (二)发展过程 在20世纪90年代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固 定工制。新中国成立以后,适应当时的形势需要,实行了固定用工制度,固定用工制度和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相似。当时,为了保障劳动者就业,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快速发展,选择固定用工制度作为当时用工制度的主要形,那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企业很难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了劳动者“能进不能出”的局面,严重影响了企业适应市场和自主经营的能力。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来,劳工合同制度在全国各类企业中推行,克服了以往存在的企业活力不足的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同时劳动合同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全社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比例太低,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整个社会的劳动关系很不稳定,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在国外很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常态,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劳动合同总量的极小比例。 随着计划经济逐步过渡为市场经济,固定用工制度已不适应社会 发展需要。国家规定了新的劳动合同制度形式,即前文说的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重新定位,以期在保持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的前提下,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最终在我国确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三)国外法律及台湾地区法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劳动法规可以发现,对于劳动合同类型的强制,世 界各国立法态度大致有两种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放任主义和以德法为代表的强制主义。在美国,对劳资双方签订何种类型劳动合同无任何强制,当事人可在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任选;而在德国、法国,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直接予以限制,法国在限制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两国还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续签次数、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作了规定。 《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明确的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 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规定确定的期限。即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严格的限制。该法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交员工代表处处理或者依法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上岗,需要有人替代。 (2)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或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用于行业活动的性质及其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像欧盟《定期劳动指令》(1999/70/EC)所指出的那样,直接 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其目的在于防止因用人单位滥用连续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规 避解雇保护制度‎‎的脱法行为。欧盟1999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员的指令中明确指出: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明确的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 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规定确定的期限。即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严格的限制。该法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交员工代表处处理或者依法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上岗,需要有人替代。 (2)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用于行业活动的性质及其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像欧盟《定期劳动指令》(1999/70/EC)所指出的那样,直接 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其目的在于防止因用人单位滥用连续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规避解雇保护制度的脱法行为。欧盟1999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员的指令中明确指出》第9条规定: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 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订立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1)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立即表示反对者。 0日,前后契约间断 (2)虽订立另外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 期间未超过30日者。” 欧盟国家的立法模式是将无固定期限劳工合同直接规定为劳动 合同的常态,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反观我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却没有做出此类规定。 (四)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 无固定期限制度是劳动法区别于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法对私法加以干预的突出表现,或者说是公法通过私法(劳动合同)转化的表现。这项制度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进而言之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是其他任何制度不可替代的。 (1)重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关系稳定性。 正如上文曾经提到过的一样,在我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而言占据 着优势地位,这就不可避免的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从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安全感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心理需求,是整个社会安定篇四: 2017版年劳动合同范本 劳 动 合 同 书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签 订 说 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认真阅读。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 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选择一项)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本合同从期满之日起自动向后顺延30天。30天到期后双方仍未就新的合同达成合意的,本合同终止履行。 B、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 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选择一项)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本合同从期满之日起自动向后顺延30天。30天到期后双方仍未就新的合同达成合意的,本合同终止履行。 B、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 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 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 元). (三)根据甲方《全员持股》,乙方获得甲方股权收益。 (三)甲方每月18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加班需获甲方审批同意,如未经甲方审批同意私自加班或乙方处理非公司事务,致使考勤卡或签到表显示超过工作时间,均属违规行为,不能按加班计算,以主管确认为准。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全员持股方案》,乙方获得甲方股权收益。 (三)甲方每月18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加班需获甲方审批同意,如未经甲方审批同意私自加班或乙方处理非公司事务,致使考勤卡或签到表显示超过工作时间,均属违规行为,不能按加班计算,以主管确认为准。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将根据甲方的薪酬福利制度确定。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八、合同变更 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的文件,另一方没有异议或者已部分履行,视为双方已变更相应内容。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达到解除条件的行为。 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即生效,乙方应当按照通知书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但甲方未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不续签下期劳动合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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