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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2017-09-18 8页 doc 22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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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此表由评阅人填写 评价项目 满分 得分 总分 教师签字 论点、论据 40 写作规范性 30 论述逻辑性 30 论文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名称,28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论文题目,结合具体古典诗歌 谈谈中国人的思乡意识 学生姓名 王丽娜 专 业 会计学 层 次 高起专 批 次 112 学 号 W130201112139 学习中心 河北电大 年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摘要:劳动争议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
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此表由评阅人填写 评价项目 满分 得分 总分 教师签字 论点、论据 40 写作规范性 30 论述逻辑性 30 论文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名称,28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论文目,结合具体古典诗歌 谈谈中国人的思乡意识 学生姓名 王丽娜 专 业 会计学 层 次 高起专 批 次 112 学 号 W130201112139 学习中心 河北电大 年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摘要:劳动争议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劳动争议的影响可能波及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如雨后春笋,异军突起,也给长期以来处于停滞发展状态的劳动关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是由于缺失等多种原因,导致劳动争议与日俱增。于2007年12月29日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现在立足于这部法律,试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入手,探讨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关键词: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 异同 1劳动争议 1.1概念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大致分为下列几种: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2特点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双方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但实际上两者的地位严重失衡。面对拥有经济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主题的不平衡性是我国新时期劳动争议的一大特点。另一方面,劳动争议具有频繁多发,涉及当事人为数众多,原因复杂,影响面大,后果严重的特点。 2劳动争议调解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1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设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2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3调解和调解协议 2.3.1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2.3.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3.3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劳动争议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置 3.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1.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1.3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3.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2申请和受理 3.2.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2.2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2.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 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3开庭和裁决 3.3.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3.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3.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3.4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3.3.5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3.6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3.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3.3.8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3.3.9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3.10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11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4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4.1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之处 4.1.1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都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劳动争议可以调解或者仲裁,仲裁过程中没下裁决书的都可以调解。其结果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1.2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均是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4.1.3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都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在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的基础上,劳动关系当事人都有权利向法院进行起诉,寻求最终裁决。 4.1.4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非权力机关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机构。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三类机构。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者均不是权力机关,但是下达的相关调解和仲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4.2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不同之处 4.2.1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案件机构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明文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此可知: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2.2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是由劳动调解组织召开由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指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一般包括:通知、调解、开庭裁决、结案等固定程序。 4.2.3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的执行力度不同 劳动争议双方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自觉执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调解委员会只能劝说或督促其执行,但无权强制执行,当事人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执行。对于不能履行或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生效的调解书和仲裁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5.结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将为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都是法律规定的解决途径。我们要正确理解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提倡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公正及时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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