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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个人创业法律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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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个人创业法律问题集锦[分享]个人创业法律问题集锦 《个人创业法律问题集锦》 第1节 想创业的,正在创业的人已经越来越多,本文从一个律师的角度,以一个创业者筹备经营,正式经营,退出或终止经营的顺序,将其可能遇到的(或本律师经历过或能想到的)法律问题阐述出来,供有缘者阅之。 继续下去之前,有几点是必须要强调的,以免误人: 1、本文涉及法律范围较广,本律师又是在线写,虽然本律师将尽量严谨认真,但绝对不能保证本文不出法律错误(甚至是基本常识错误),因此,本文只能归类为草稿,请各位热心人指正; 2、同样基于第一点,本文不敢写得过快,再加上写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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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个人创业法律问题集锦 《个人创业法律问题集锦》 第1节 想创业的,正在创业的人已经越来越多,本文从一个律师的角度,以一个创业者筹备经营,正式经营,退出或终止经营的顺序,将其可能遇到的(或本律师经历过或能想到的)法律问题阐述出来,供有缘者阅之。 继续下去之前,有几点是必须要强调的,以免误人: 1、本文涉及法律范围较广,本律师又是在线写,虽然本律师将尽量严谨认真,但绝对不能保证本文不出法律错误(甚至是基本常识错误),因此,本文只能归类为草稿,请各位热心人指正; 2、同样基于第一点,本文不敢写得过快,再加上写作时间不能固定,更新可能时快时慢,有多快,有多慢完全不敢做承诺,请原谅; 3、虽然有个大致的写作提纲,但本律师极有可能想到哪写到哪,并且尽量通俗化(不想用专业术语催眠你)。如您有好的提纲或觉得本文遗漏了什么问题没讲,又不吝赐教的话,万分感谢,本律师可能根据您的提议增加本文的内容; 4、本文是本律师个人执业经验以及学习的总结,仅代表本律师个人的观点,不构成对任何人的建议。 以下为正文: 创业,必须要解决的是干什么以及怎么干。干什么,就是做什么项目;怎么干,就是以什么形式(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等)以及以什么方法(营销手段、经营手段等)去干。 先谈谈干什么的问题。 第一编 找项目 项目现在已经多到了眼花缭乱的地步,分类的方法也有很多种,本文以经营方式划分,对个人创业的分类为: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批发、零售(包括餐饮)、运输、中介咨询服务等。其中,零售是大多数创业者的选择。而零售中,加盟是目前最火爆,也是问题最多的领域之一。因此,本文首先讨论的就是连锁加盟问 题。在找项目中,如有其他带有共性的问题,请赐教。本文也许会专文讨论。 第一章 连锁加盟 连锁店可分为三种类型: 1、直营连锁店,即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经营管理的连锁店。这种方式我们插不进去。 2、自由连锁店,是由一个总部和多个加盟店结合而成的经济事业体,各店是独立法人,只是在部分业务范围内合作经营。 这种方式目前在中国还不普遍。 3、特许加盟店,是总部和加盟店之间靠合约结合起来的连锁形式。即特许经营,是目前被广泛运用的连锁形式。 本文所说的连锁加盟,指的是特许经营加盟店。 进入21世纪以来,特许经营成为席卷全球的浪潮。越来越多的企业感受到特许经营的魅力,特许经营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21世纪的主流经济模式。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很简单,这个经营方式是双赢的方式: 1、对特许人来说,是可以用别人的钱和经营场所进一步发展自己的品牌; 2、对受许人或被特许人来说,是在别人的帮助下,用别人的赚钱方式赚自己的钱。 以上是合作愉快后的预期或应有效果,也是这种经营方式存在以及能发展壮大的根本理由,所以特许经营被誉为“成功率最高的创业模式”之一。 但事情不能总是如人所愿,与特许经营方式一起发展壮大的,还有该经营方式带来的纠纷。造成这种现象的理由很简单:有机遇就必定有风险,机遇越多,风险也就越大。特许经营既然是“挡不住的诱惑”,那么它背后必定就有“躲不过的风险”,甚至失败。即使是在特许经营年销售额占商品零售额近一半的美国 (但由这个数据可以看出,特许经营的前景确实是相当广阔的。注意,这里所说的数据是零售额,而不是特许经营企业数量。数量我国早已第一。),每年也有不少加盟店赔本关门。 客观的说,风险是双方面的,特许人和受许人都有可能在纠纷中是过错方或违约方,但本文讨论的是“受许人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仍然按顺序说, 一、确定所加盟的品牌 几乎所有的特许人在招募被特许人时都会介绍自己所拥有的经营资源的优势、为加盟者所能够提供的管理经验、专业培训和后续支持,以及加盟者可预期的投资回报水平。这很正常,他如不这样介绍,你怎么会加盟他, 特许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存在,就是为了骗人的;另一种是存在是为了做正经生意的。 做正经生意里又分为两种:想做好,然后就做好了的;想做好,但没做好或肯定做不好的。 很显然,我们只想选想做好然后就做好了的。 怎么选, 1、求助于政府的公示信息 为了遏制频发的特许经营欺诈案件,国务院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核心内容包括准入、特许人备案以及信息披露等制度。 对于特许人的准入 《条例》第七条有个硬性台阶:“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就是业内所说的2+1标准。这个标准要求得很合理,不然街头烤鱿鱼的都可以搞连锁加盟了(不幸的是,这事还真有。当然,不能说街头烤鱿鱼搞连锁就是为了骗人)。你自己没有直营店,你凭什么说你有销售你这个品牌的经验和 技术,直营店经营时间都超不过1年,你怎么保证你的加盟商能开得下去,要骗人,成本也得提高些才对。说句笑话:也许两个直营店开一年,发现比骗人更安全,更有搞头,也许就不骗人了呢, 对于特许人备案 《条例》第八条要求:“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到哪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 对于信息披露 《条例》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有详细规定,请自己查阅。律师提醒:?《条例》规定的信息,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记住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有十二项;?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政府以上的规定,可说来得非常好。但一个规定下来,总有执行的过程和时间。说说目前关于特许经营备案的现状:不是所有的特许人都已经备案。原因:可能是政府人员不够,完成备案并公示出来需要时间;也可能是特许人在观望;也可能是正在向2+1标准靠拢还不能申请备案;„„ 律师提醒:?这一段时间还没备案的不一定就是准备来骗人的(但始终不去备案肯定是有或者会有问题的,最起码有政府的罚款);?已经备案的不代表就不是骗子,也不代表它是想做好然后就能做好的。?备案,只能表明他具有特许经营的资格,不代表政府对它有任何定性。最简单的比方:公司经过在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不代表政府认为它会合法经营,更不代表政府认为它肯定会做好盈利。第三个提醒好像是句废话。但根据本律师的执业经验,中国百姓对政府的职能有时会有误解。因此,第三个提醒反而要重点提出。 2、求助于自己 十大常见加盟纠纷之一 对于总部行销支援与辅导的不满,几乎是不分任何业种,成为加盟者共同的心声,但更为有趣的是,加盟店的抱怨在内容上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种抱怨总部没有任何动作,或是似有基无的关注,对该店业绩或是经营的瓶颈,毫无帮助可言。 相对于总部不做行销辅导或做的不够确实的抱怨,也有加盟店认为总部干预太多,今天要求那个,明天又要配合这个,加盟主不堪其扰。 因此,对加盟总部而言,在行销支援与辅导这方面的角色扮演,轻重拿捏的分寸非常重要。一般常见的加盟店老板心态,通常只在经营产生困难时,才会想到要向总部请求支援,获利稳定时就把总部的规定当成控制个人自由行为的约束。 对于加盟者来说,首先要鉴别总部所具实施行销与辅导的能力。这包括:第一、任何政策的推动,都需藉由人的动作来执行。以便利商店来说,基本上每7家到15家,总部就有一位专任负责辅导该区域的辅导人员,假设该总部现有300家加盟店来计算,光是辅导人员至少就要有20位。所以,询问加盟之余,不妨顺便对照一下该总部辅导人员与现有加盟店的比例。倘若换算的结果,幅度差距太大,那么也许对于总部后续的辅导与支援,加盟者要多加思量。 第二、辅导人员是属于专业专责的工作,不是总部随便对外招募的人才就可 以胜任。 因此,所选择的加盟总部,最好已有一定数量的直营店,总部为了培训与留住人才,会从直营店挑造优秀的干部,担任区域辅导的工作,而这样的辅导人员,因为具有门市的实务工作经验,在与加盟店协调沟通的过程中,比较能够真正体会门市经营的困难与立场,做出正确的建议,而不会流于只是总部的传声筒。 第三、加盟店向总部提出行销支援的请求时,通常是在营收状况不理想。总部要来对加盟店对症下药,不可能只单凭直觉,这就要求总部真正拥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一定要有一些相关的表格,例如营业日报表、单日营收统计表等,教导加盟店如何计算填写,并要求加盟店按时回报总部。 同时,加盟者也要相信这一点,只有总部要求多,成功机率才会大。 加盟店并非完全没有责任,总部与加盟者在事先应该彼此已有一定的任信与认同。切不可认为“加盟”就等于当了“老板”,自己高兴怎么做就怎么做。不愿接受总部的规范,那么可以符合这样条件的加盟总部,恐的也无法保证日后的营收是否真能稳当。所以,这之间的利害得失,在加盟之前,加盟者要自己先衡量清楚。 “加盟”绝不只是总部向加盟者收取加盟金、权利金、加盟者取得品牌、签约之后就有互不相干的合作关系。仔细想想,有多少纠纷是出自于总部行销支援与辅导的不健全,全让加盟店陷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之后的懊悔、解约,似乎为时已晚。所以,加盟者应该善用总部的资源,放心地让总部替你把脉,相信总部的做法与判断,让事业的经营更加得心应手。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所述"依据各自职权"所指第三小条,是哪公安管辖,还是文化管辖?还是都可以管辖? 其中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示按规定是指按谁的规定,还是公安一套规定,还是文化一套规定,倒底是谁为主, 请帮忙解答?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因此, 回答1、对第三小条中列举的情况,公安、文化部门均可管辖。只是,一个部门已经处罚了,另一各部门就不能再基于同一件事再处罚。这叫同一违规行为不能处以两次处罚。 回答2、“(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的规定是国务院的规定,文化、公安检查网吧对该规定的执行情况,并非两个部门各有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网吧经营中每天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登记是否属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范畴,是否归属文化管辖,文化部门可否对网吧:未登记身份证:进行查处,并罚款,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请问大律倒底什么是: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全安:,他们各自依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同理网吧经营中每天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登记是否属于:信息网络安全:或:治安安全:范畴,是否归属公安机关管辖,公安部门可否对网吧:未登记身份证:进行查处,并罚款, 回答1、身份登记规定的来源与管理部门在上面已经回答; 回答2、身份登记是否属于日常经营活动,肯定。你不登记就不能向他提供服务,你说是不是日常的经营活动, 回答3、什么是“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安全”以及身份证登记是否属于这两个安全,如果我们这里不是法理探讨,而是看看开网吧要做哪些事的话,一句话:你经营网吧是否进行身份证登记,属于你能否开网吧的安全范畴。 纠纷之二 加盟店与总部之间有关商品进货价格的争议构成了十大最常见加盟纠纷中的一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特许双方的合作关系。 加盟店认定进货成本大高的一个因素是加盟店欠缺成本整体的计算概念,无法理解总部提供原物料的成本,为什么总是比较贵。 面对加盟店的不满,总部处理归处理,但是有时候总部的无奈在于,企业经营的观念加盟店不一定能接受,最让总部头痛的是,加盟店眼中只有“钞票”,只要一项商品价格拿得比别家贵,总部就不知道要花多少时间来解释整体成本的观念,而且不幸的是效果还不好。 如果这样讲还不够清楚,举个例子来说明,要计算产品的总成本,除了生产原物料所耗费的成本外,还要包括研发、品管、冷藏、库存、物流等环节,总部必须耗费相当多的金钱,才能提供这些服务。即使总部不从事原物料的生产,还是得负担品管、冷藏、物流等这方面的支出,换句话说,总部的负担远比单店来得重,更何况总部还需提供加店人员训练、促销活动、广告等,供应商不必顾及的服务。以餐饮加盟业为例子,总部设立中央厨房,到底会不会减低加盟店进货成本的负担。 首先,以经济规模的角度来看,生产制造商的产量越大时,对外销售的价格自然就越低,相同的逻辑如果放在总部自行设立的中央厨房上,情况可能就有点 不一样了,为什么呢,其实道理很简单,总部中央厨房的产品,往往只能供应给“自己人”,而其他的市场供应商,却没有这顶限制,只要价格合理,品质不错,任何单店都可能成为供应商的客户,更何况加盟店在合约到期之后,会不会再次成为“自己人”,又存在着相当的变数,总部在市场竞争这方面,先天上就蛮吃亏的。 同样是经济规模的道量,在物流配送上,虽然大家都讲求少量多样,机动性的送货方式,但是,总部中央工厂所配送的产品,只限定于自己的店家门市,相较于其他的供应商,配送点之间的距离自然比其他供应商要长的多,总部的配送成本当然比较高。 但是,加盟店不可不能单凭因为这些因素,就片面否决了总部的管制品质的用意。毕竟,惟有高品质的商品,才能赢得顾客的信赖,总部与加盟店唇齿相依,总部经营不良,对加店绝对不是一件好消息。 总部的生产、配送成本高于市场价格,又无法避免供应商的竞争,总部不妨挑造优良的供应商,作为原物料采购以及物流配送的合作伙伴,一方面总部在产品品质仍可加以监督控管,又可以借助供应商的动输资源代为配送,这种作法对总中来说,可说是省事又省钱。在此策略实施的同时,总部运用现有资源,专心做好加盟店行销辅导的工作,并可集中炎力迈向门市通路数量的突破,等到总部达到更大的经济规模后,又回到向供应商争取更低廉的采购价格,这样的良性循环,总部与加盟店双方可受惠,何乐而不为。 联想到的问题:派出所是否有权:随意:到网吧检查上网人员的身份证, 如果他们辩解说他们的检查叫:例行检查:,什么样的行为叫例行检查,例行检查是否到网吧:随意:查看或要求别人出示身份证,如果别人不配合或拒不出示,是否可以:传唤:到派出所, 目前国务院没有这样的具体规定,而是公安是公安的规定,文化是文化的规定,各个地方甚至一个市里不同的派出所的规定或检查都不样,网吧如何办, ,,如果公安或文化查到网吧有一个未成年并且没有登记,是否要开两个罚单,一种是:未按规定登记:一个是: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进行两种处罚, ,,如果两个部门都有管辖权,是否意味着是多头管理, 问题越说越深入了, 首先,你开网吧必须要接受这两个部门的管理,包括对身份登记的检查。这是《条例》23条赋予他们的权力。我们的探讨只在理论上和认识上有意义。 其次,国务院赋予他们检查的权力,怎么查,用什么程序查,文化、公安两部门也许有不同的程序或规定。这没什么奇怪。简单说,他们执法没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你应当配合。(这个简单说很不严谨。执法应有严格程序,但不同的执法有不同的程序,这里铺开讲又把事情闹复杂了)。 第三、两个部门都有管辖权这太正常了。这不叫多头管理。两个部门职能不同,管的范围不同。举个例子,开公司有多少部门可以管,难道只有工商局能管公司,税务就不应该管, 第四、关于未成年又未登记的问题。 1、你允许了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2、你未对进入网吧的人进行身份登记 这是几个行为,这与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但进行了身份登记的情况有没有区别, 最后,说说“随意”在网吧查身份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予以处理。 ” 通俗说,能在街上拦住你,并要求你出示身份证的,只有公安部门。别的部 门都没权力。 至于人家是不是“随意”。这就难说了。 拿我曾办过的一个案子来说吧。他在武汉抢劫后潜逃,一个月后到北京,到北京后第二天在网吧上网。上网的时候被北京警方抓获。 那北京警方去网吧查他身份情况是“随意”还是“不随意”,。如果警方查明他不是要抓的人,是不是应该该干嘛干嘛去,警方会向你解释我们在抓某某,以为这个人是他,结果不是,不好意思, 警方查了身份后又不抓人又不解释,就应当认定警察是“随意”检查, 还是那句话:我们这么多话只在理论和认识上有意义。 纠纷之三 有人常将加盟体系当作是一个大家庭来看待,家庭是否能够和乐融融,那就要看家长的领导方式与观念,是不是能够受到家庭成员的重视与遵从,同样的道理,加盟体制是由来自各地的加盟店组合而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做法,不可能像直营系统凡事要以上令下行,执行的员工容易管控。所以,总部对于政策的执行,往往在观念沟通与凝聚各加盟店的共识上,就得多花点功夫。 而加盟店对总部政策的看法,常常会有一个疑问,奇怪~做生意就做生意,总部动不动就来个计划,不但浪费我的时间,钱又没有多赚一点,而且不配合的话,还会被总部处罚,真是“劳民又伤财”~加盟店既然抱这种观念,总部要推动政策的运行,其中的困难度可见有多高。 业界加盟店的观念,普遍地仍停留在单店的层次,只要成绩不错,哪里还需进一步地接受总部的指示,加盟店会忘记既然是特许回暖国,就不是个人单打独斗的形态,也许A家店老板认为生意做得好,就不愿意配合,但他可能不会想到B店正亟需总部加盟、帮忙,就是这样,A店老板还可能会进一点反驳,B店需要那就B店去做好了,为什么我还是要配合,这的确是个好问题,A店老板的想法,也不是全然都是错的,只是对于特许加盟的认知,少了集体运作的观念。加 盟店要知道,顾客会来消费,除了个人努力经营的成效外,消费者看到的是总部的品牌,也因为对于这个品牌有兴趣,顾客才会不管到哪里,都会选择同一品牌,来进行消费的行为。 总部拟定的政策,到底涵盖了哪些范围,而又产生如何的效应呢,在业界总部常拟定的政策,约可分为:一、商品政策,可以增加品牌在市场的竞争力,对加盟店的营业额与集客力也有所帮助;二、营运政策,总部根据总营业额的数据,拟定下一年度的目标;三、行政策,借以提高营业额,或是强化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等;四、人事政策,总部借由加强员工的教育训练,让员工学会如何配合总部的新措施,或是以服务性质为导向的加盟体系;五、作业政策,总部经由这项政策的实施,减轻商品管理与进货流程的成本;六、加盟政策,总部评估自己在业界的实力,以及预期到达的目标后,诸如商圈范围的缩小,或是加盟条件的改变等方式,来达到加盟店版图扩张的目的。 以行销政策来说,虽然总中立意良善,但最让加盟店抱怨的是,加盟店人员好不适应新做法,实质上的绩效不是挺好,既然没有什么效果,为何又非得拿加盟店做实验。但任何政策实施的成效,都需要一段时间来酝酿,执行政策的初期,通常都不会有直接而明显的效果,总中也十分清楚这样的状况。但是,总部的目的在于通过庞大的宣传效果,告知消费者该总部旗下所有的加盟店,都有提供相同的服务或产品,养成顾客消费行为上的记忆。 只有用心经营的总部,才会实行一大堆加盟店常认为“麻烦“的政策与规定,加盟店也常也严苛的角度,抱怨成效不彰。可是,如果加盟店要知道,总部不是神仙,没有任何的政策一次就可成功,在摸索与尝试的过程中,并不是每一项活动都能立即产生效果。十次的计划,只要有一次成功,那么,之前九次总部与加盟店辛苦的努力,都算是值得。众志成城,集体力量的发挥,这不是一般的单店想做就能做的,而这也是为什么单店式的经营,敌不过特加盟体系的原因之一。 所以,加盟者在加入特许体系之前,要把总部企划、执行以及过去举办的活动,纳入考察的内容,作为总部好坏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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