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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军婚罪中现役军人配偶的犯罪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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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军婚罪中现役军人配偶的犯罪主体地位论破坏军婚罪中现役军人配偶的犯罪主体地位 摘 要 破坏军婚罪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是对军人 这一特殊主体的保护。此罪的刑法条文第259条,可知是针对破坏军婚的“第三者”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并没有把军人配偶列在责任范围内,相关的法律解释也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一般也不把现役军人配偶作为此罪的责任承担主体。随着社会发展的越来越现代化,人们越来越追求民主自由化,关于此罪中现役军人配偶的犯罪主体地位应否确立,社会舆论上有很多不同观点,至于将来此问题会如何解决,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并不存在确定的答案,不能随意的...
论破坏军婚罪中现役军人配偶的犯罪主体地位
论破坏军婚罪中现役军人配偶的犯罪主体地位 摘 要 破坏军婚罪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是对军人 这一特殊主体的保护。此罪的刑法条文第259条,可知是针对破坏军婚的“第三者”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并没有把军人配偶列在责任范围内,相关的法律解释也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一般也不把现役军人配偶作为此罪的责任承担主体。随着社会发展的越来越现代化,人们越来越追求民主自由化,关于此罪中现役军人配偶的犯罪主体地位应否确立,社会舆论上有很多不同观点,至于将来此问会如何解决,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并不存在确定的,不能随意的下结论,只能在现有的基础上试图分析这个问题。 现役军人 军婚 破坏军婚罪 关键词 作者简介:左百梅,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法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42-02 一、概述 (一)军婚简述 军婚,指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在我国,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会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类似于古代的“士”或“兵”。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 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关于我国现存的保护军婚的法律规定也比较鲜明,首先有我国《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包括:(1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 )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的“但改的;(4 书”是后来的婚姻法修改时加进去的,但是实际中这对于军人的限制是很小的。其次有我国《刑法》第259条的破坏军婚罪的规定,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我们知道一般的重婚罪法定最高刑是两年,由此可以看出这是对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另外,我国的《国防法》和相关的军队规定的法律也对保护军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大致内容都比普通民众婚姻更加保护,在此不一一赘述。由此就引出了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即破坏军婚罪这一内容,之所以单独规定破环军婚行为入罪,有其一定的立法原意,大的背景是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下面从其构成上分析此罪,从而提出论述的问题。 (二)破坏军婚罪简述 从上述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的内容,总结此罪具体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现为: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3)主体是一般主体。非现役军人与 现役军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此罪透过几个关键字很容易判定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即“明知”、“现役军人”、“同居”或“结婚”。“明知”说明了行为人知道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则不必言说,“同居”的概念是后来刑法修改时加进去的,这主要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此类现象,有必要把同居行为也界定在其范围之中。此罪的规定虽符合了中国人厌恶“第三者”的插足行为的观念,却忽略了对于“出轨”的惩罚,中国的传统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等各种开放式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但是整个社会的大背景是法制潮流,法律已不可逆转的成了生活中的一部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人们生活的支柱之一,对于一般人的“出轨”法律尚且不允许,为何对于“军人配偶”这一主体“出轨”却不做明确规定责任,究竟是对这一类主体的特殊保护,还是纵容,法律本是为了维护更好的秩序而制定,如果引起了不公,必然有法律本身不健全这一原因所致。 二、对破坏军婚罪现役军人配偶的犯罪主体地位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现役军人及配偶应否特殊对待 现役军人,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守护国家边境,保卫政府政权稳定,维护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在战争年代,军人保卫国家、奋勇杀敌;和平年代,军人依然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守护国家边境、维护社会稳定等职责;生活上,军人配偶往往担负着全部的家务,虽然现在是和平年代,但是军人及其配偶依然与一般夫妻不同,他们不能日日相伴,总是聚少离多。军人肩 负国家和人民的大任,相比一般人的责任和义务要多,权利与义务相对的,国家和人民在离不开军人的保护下,为了让军人能够安心工作,不管从情理上还是从法律上讲,对于军人应该特殊照顾。正因为军人的特殊性,造就了军人配偶的特殊性,军人配偶同样比一般人配偶的义务和责任要大,同理,对于军人配偶的特殊照顾也是符合情理和法理的,重要的是对待这个保护“度”要如何掌握。保护军人婚姻,人民大众完全赞同,问题是关于军人配偶“出轨”的“不管”是不是真正的保护军婚。 (二)现役军人配偶应否承担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不外乎三种观点,即应作为、不作为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三种观点。现实中关于这项内容的具体法律规定是没有的,当然每一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依据。赞成应作为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主要依据的是符合共同犯罪?的有关理论,现实中有很多不仅仅是“第三者插足”造成的破坏军婚,也有军人配偶“出轨”导致破坏军婚的实例,这就引起了一部分学者及社会人士呼吁此罪中应将现役军人配偶纳入犯罪主体之中。不赞成现役军人配偶作为此罪犯罪主体的依据是考虑到如果给其定罪,本身就很容易造成军人“离婚”,也就破坏了军婚,这与保护军婚的立法原意是冲突的,对于保护军人的目的是相悖的。比较符合人心的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说,这种观点是看军人本人的意愿(是否仅仅希望“第三者”受到惩处)和军人配偶的过错程度具体分析是对一人提起公诉还是两人提起公诉。似乎第三者更容易使人接受。关于这个问题,本文的观点是不赞成将现役军人配偶作为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理由如下:(1)这里的破坏军婚罪不适用共同犯罪一说。中国法律是一个整体的,各种法之间 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联系,这就不可避免出现法条竞合,在具体适用中明确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就是特别存在的理由。例如,法条之所以规定了共同犯罪,又在这之中特别规定重婚罪,就是因为遇到符合重婚罪要件情况就要适用重婚罪的具体规定而不按一般的共同犯罪处罚。同样,刑法之所以没有把破坏军婚罪划为重婚罪一概处罚就是因为破坏军婚罪是重婚罪的又一个特殊规定,那么,同样的道理,破坏军婚罪存在的理由就出现了,根据特别优于一般,既然符合破坏军婚罪的行为要件就要适用此罪的规定,不再适用重婚罪或者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2)这不是对军人配偶的“不管”,是对军人和军人配偶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军人配偶破坏军婚的犯罪主体认定,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只能说现役军人配偶的行为《刑法》管不了,但不代表其它的民事之类的法律不约束,表面上看是一种对军人不公正的规范,实际上是把权利交给军人及配偶二人之间如何选择的保护,一方面不仅仅是对军人配偶的名义上保护,更间接着保护着无过错军人的名誉和婚姻。 《婚姻法》虽然规定军人配偶离婚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但是一旦发生了破坏军婚的事件,这项限制的约束力就是最小的,所以这种看似不惩罚军人配偶的规定,实际上也很大程度上惩罚了军人配偶。反过来讲,如果确立了军人配偶的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地位,相信对于绝大多数军人反而是一种伤害,失去的或许更多,这跟中国人接受的传统“家”“和”的观念有很大联系,所以真要是把对方(夫或妻)送进监狱,未免法律太不近人情,更不利于军人的“后方”稳定。综上,破坏军婚罪制定的立法原意是保护军婚,符合中国当时及现时的基本国情,法律虽是“死”的,但是应用法律的人是灵活的,出于中 国军人的特殊性、重要性的考虑,出于国家和人民对军人不可或缺性的认识,对于军人,应该有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不管于军人的自身,还是家庭等多个方面,都应该加强必要的保护。未来是难以把握的,最起码目前破坏军婚罪这样的规定是符合现时军人们婚姻保护的需求。 三、原因及因素 在分析了上述军人配偶是否应成为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之后,本文观点明确:不应将其作为此罪的犯罪主体。但是毕竟社会上有赞成军人配偶作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在此,本文试图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道德方面: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其中道德统治中国人的思想占据着绝大多数时间,现在虽然是法制社会,但是法律依然要在人们道德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调整。关于破坏军婚罪的内容,如果告诉人们,此罪只惩罚“第三者”而不惩罚“出轨”的一方这样简单的解释,很难在人们的思想范围内接受,这就可能使一部分的人接受不了,会认为法律出现了“不公”。问题就在于法律要全面的去理解,文字所要表达的含义是有限的,必须多方面的看待此罪规定的目的,告诫人们应尊重军婚和不要破坏军婚。法律方面:自从进入法制社会国家以来,各项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人们都潜意识的把“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具,人们相信法律本身应有的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法律在公众的视野下接受监督,人们不允许法律本身出现不公,所以如果实例中应用法律在人们的意识范围内觉得处理不公平,就会引起人们的质疑,但是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不能因为出现了一个个例就否定通用的原则,法律有其权威性和稳定性,社会又瞬息万变,这就会使法律本身有滞后性,这是一个方面的原因。,,,社会方面:现 在是信息化、科技化的社会,信息传播的速度超出人的想象,各种媒体和舆论的声音成为了社会的主要监督力量,很多问题在现实社会中各方面有形或无形压力下突破原则被解决。媒体和舆论不愿意看到“特殊”和“例外”,固然这是好的方面,但是难免会有个别出现超越“度”的问题,这可能会产生所谓的“发酵”?问题,引起人们的慌乱,影响社会的稳定。任何一项的改善需要实际中理性的人们来推动,大众在看待出现的问题方面应该理智的分析,找出问题的原因,提出可行的办法。总之,关于此罪中军人配偶应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不同争论,由于大家认识不同和一些外在的影响原因,致使同一个问题出现相互矛盾的结论,但这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问题的讨论本身就成为我们的法律的以后发展的指导方向和重要参考。对于本文的论述问题,在实践中,关键要看实际操作司法实务中司法人员及执法人员的的灵活应用法律的能力,如何在适用法律规定时充分保护好军婚这一目的才是法律追求的结果。 四、结语 很多家庭都有现役军人,个人也从身边的军人了解到现役军人现在的待遇和地位远没有平常人想象的高,军人退役后的待遇也有很大的差距,不少军人带着伤残退伍,多数军人结婚就很困难,他们比平常人更多的是被动,义务和责任很大。在学习到破坏军婚罪这一规定时,觉得这是个好的保护,不管是立法原意还是追求的目的,现时社会中法律对保护军婚的规定是个可行的规范,尽管各种原因导致人们觉得这样的规定也许对军人不公,但是本文中个人想说明的是,这项规定是站在军人的角度,是有意保护军人婚姻的规范,建议人们不要有过多的担忧,意识中也希望法律在 对军人的保护方面多角度考虑。 注释: 人民解放军军语》,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 ? 《中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第32条。李立众编《刑法一本通》(第十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 《国防法》第59条。 ? “破坏军婚罪”,华律整理,2012年5月1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 发酵是一般指生物化学的一种反应,在此比喻超越一定范围,产生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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