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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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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标准噪音管制标准 噪音管制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工厂 (场) 噪音管制标准。 一时段区分 早:指上午五时至上午七时。 晚:指晚上八时至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日间:指上午七时至晚上八时。 夜间:指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至翌日上午五时。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第七条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 (dB(A))括号中A 指在噪音计上A 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
噪音管制标准
噪音管制 噪音管制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工厂 (场) 噪音管制标准。 一时段区分 早:指上午五时至上午七时。 晚:指晚上八时至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日间:指上午七时至晚上八时。 夜间:指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至翌日上午五时。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第七条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 (dB(A))括号中A 指在噪音计上A 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27-7129规定之噪音计、器、器、处理器等。 五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 (fast) 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 达声等,可使用慢 (slow) 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 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 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dB (A) 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 10dB (A) 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 (三) 背景音量之修正 (备注:附表请参阅 司法院公报第34 卷 8 期 29 页) (四) 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 九测量地点 除在陈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点测定外,以工厂 (场) 周界外任何地点测定之。 ※周界:有明显围墙等实体分隔时,以之为界。无实体分隔时,以其财产范围或公众不常接近之范围为界。 一?评定 依下述音源发声特性,计算均能音量 (Leq) 或最大音量 (Lmax),其结果不得超过表中数值。 (一) 噪音计指针呈周期性或间歇性的规则变动,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时,则以连续五次变动之最大值 (Lmax) 平均之。如图 (1)所示,为规则性变动的声音,其变动周期一定。又如图 (2)所示,为间歇性的规则变动声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读取每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 其他情形则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 2秒,如图 (3)所示,在噪音计指示一定时,或指针变化仅仅 1-2dB之变动情形,以Leq 表示。又如图 (4)所示,声音的大小及发生的间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 Leq表示之。 (备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三六)第 24889-24892 页) 第 3 条 娱乐场所、营业场所噪音管制标准 ???????????????????????????????? ?频率 ?20Hz至200 Hz,自中华民?20 Hz 至20 kHz ? ?时段 ?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 ?音量 ????????????????????????? ?管制区 ?早 ?日间?晚 ?夜间?早 ?日间?晚 ?夜间? ???????????????????????????????? ?第一类 ?30 ?35 ?35 ?30 ?50 ?55 ?50 ?40 ? ???????????????????????????????? ?第二类 ?35 ?40 ?35 ?30 ?60 ?65 ?60 ?50 ? ???????????????????????????????? ?第三类 ?35 ?40 ?40 ?35 ?65 ?75 ?65 ?55 ? ???????????????????????????????? ?第四类 ?35 ?40 ?40 ?35 ?70 ?80 ?70 ?65 ? ???????????????????????????????? 一、时段区分 早:指上午五时至上午七时。 晚:指晚上八时至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但第三类、第四类管制区得延长至十 二时。 日间:指上午七时至晚上八时。 夜间:指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至翌日上午五时。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 (dB (A)) 括号中 A指在噪音计上 A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 CNS NO.7127-7129 规定之噪音计、纪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但自中华 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测量 20 Hz至200 Hz范围之噪音计使用我国国家标准 CNS NO.7129 规定之一型声度表,且应符合国际电工协会 IEC 61260 (1995) 。 五、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 (fast) 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达声等,可使用慢 (slow) 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 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 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 (A) 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 10 dB (A)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 (三) 背景音量之修正 ???????????????????????????? ?L1-L2 ?3 ?4 ?5 ?6 ?7 ?8 ?9 ? ???????????????????????????? ?修正值 ?-3 ?-2 ?-1 ? ???????????????????????????? (四) 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 九、测量地点 (一) 量测 20 Hz至 20 kHz 频率范围时,除在陈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点测定外,以距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周界外任何地点或骑楼下建筑物外墙面,向外一公尺处测定之。 (二) 量测 20 Hz至 200 Hz 频率范围时,于陈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室内地点测定,并应距离室内最近墙面线一公尺以上。门窗除陈情人要求打开外,应以关闭状况测定之。室内其他噪音源若影响量测结果者,得将其关闭暂停使用。 (三) 前目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周界:有明显围墙等实体分隔时,以之为界。无实体分隔时,以其财产范围或公众不常接近之范围为界。 十、评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发声特性,计算均能音量 (Leq 或 Leq,LF)或最大音量(Lmax) ,其结果不得超过表中数值。 (一) 噪音计指针呈周期性或间歇性的规则变动,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时,则以连续五次变动之最大值 (Lmax) 平均之。如图 (1)所示,为规则性变动的声音,其变动周期一定。又如图 (2)所示,为间歇性的规则变动声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读取每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 其他情形则以均能音量 (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 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 2秒,如图 (3)所示,在噪音计指示一定时,或指针变化仅 1-2 dB 之变动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图 (4)所示,声音的大小及发生的间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之表示式如下: 200Hz0.1×Leqn Leq,LF= 10 ×??10 n=20 Hz Leq,n :以 1/3八音度频带滤波器测得之各 1/3八音度频带均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八音度频带中心频率。 第 4 条 营建工程噪音管制标准 一时段区分 括弧内音量适用时段,在第一、二类管制区为晚上七时至翌日上午七时,在第三、四类管制区为晚上十时至翌日上午六时,未加括弧者为其他时间适用。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 (dB(A))括号中A 指在噪音计上A 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27-7129规定之噪音计、记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 五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 (fast) 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达声等,可使用慢 (slow) 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 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 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dB(A)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 10dB(A)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三) 背景音量之修正 (四) 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九测量地点 以工程周界外十五公尺位置测定之。 ※周界:有明显围墙等实体分隔时,以之为界。无实体分隔时,以其财产范围或公众不常接近之范围为界。 一?评定方法依下述音源发声特性,计算均能音量 (Leq) 或最大音量 (Lmax),其结果不得超过表中数值,但各音源须同时符合表中之均能音量 (Leq)及最大音量 (Lmax) 。 (一) 噪音计指针呈周期性或间歇性的规则变动,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时,则以连续五次变动之最大值 (Lmax) 平均之。如图 (1)所示,为规则性变动的声音,其变动周期一定。又如图 (2)所示,为间歇性的规则变动声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读取每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 其他情形则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 2秒,如图 (3)所示,在噪音计指示一定时,或指针变化仅仅 1-2dB之变动情形,以 Leq表示。又如图 (4)所示,声音的大小及发生的间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 Leq表示之。 (备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三六)第 24896-24898 页) 第 5 条 扩音设施噪音管制标准 一时段区分 早:指上午五时至上午七时。 晚:指晚上八时至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日间:指上午七时至晚上八时。 夜间:指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至翌日上午五时。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 (dB(A))括号中A 指在噪音计上A 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27-7129规定之噪音计、记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 五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 (fast) 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 达声等,可使用慢 (slow) 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 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 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dB(A)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 10dB(A)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 (三) 背景音量之修正 (四) 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 九测量地点 以扩音设施音源水平距离三公尺之位置测定。 移动性扩音设施前进时,测量地点以与移动音源最近距离不少于三公尺之位置测定之。 一?评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发声特性,计算均能音量 (Leq)或最大音量 (Lmax) ,其结果不得超过表中数值。 (一) 移动性扩音设施,以其通过时测得之最大值 (Lmax) 决定之。 (二) 固定或停止移动之扩音设施,则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2秒。 (备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三六)第 24899-24900 页) 第 6 条 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场所、工程及设施,其噪音管制标准准用第三条之规定。 第 7 条 本标准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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