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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

2018-08-01 15页 doc 34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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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我国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 我国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 摘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重要规范。离婚女性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她们在经历了婚姻的痛苦之后,又面临着经济的困境、生存的压力、繁重的家务、育儿的艰辛,就业上的歧视等等诸多困难,生活质量与离婚前相比大大下降。其法定权益得不到充分实现,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目前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离婚率的逐年递增,离婚妇女的人数正在逐步扩大。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社会也不再歧...
我国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
我国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 我国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 摘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重要规范。离婚女性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她们在经历了婚姻的痛苦之后,又面临着经济的困境、生存的压力、繁重的家务、育儿的艰辛,就业上的歧视等等诸多困难,生活质量与离婚前相比大大下降。其法定权益得不到充分实现,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目前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离婚率的逐年递增,离婚妇女的人数正在逐步扩大。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社会也不再歧视离婚女性,但是离婚妇女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她们的法定权利和生存状况却不容忽视,一些妇女离婚时或离婚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法律或政策保障措施却过于抽象或不到位,离婚妇女的贫困化现象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应该得到各方面的关注。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妇女 妇女权益保护 近年来,中国离婚家庭数应该说是飙升。据民政部门的数据,2000年中国离婚对数是121万对,而到了2010年上升到了196万对,2011年更是达到了近221万对;而到了今年,我国离婚对数达到了267万对。在北京、上海等这些大城市,离婚率更是居高不下,随着离婚人数的增多,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如何保障离婚妇女的权益成了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一)财产性权益的侵害 首先,由于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男性在家庭财产方面的独特优势地位,一般的房产、存款、权属证书等多登记为丈夫,在诉讼中为男方隐匿、转移财产提供了便利,导致离婚诉讼中妇女财产权很难得到保障。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由以前的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渐为复杂,发展到今天的房产、股权、债券、期货等。受传统模式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影响,妇女对这些隐性的财产无法确切地掌握,离婚分割财产时,男方多以所有权归亲戚朋友为借口,而女方又无确凿的证据,财产权属不清,法院在认定时即使想多为妇女争取权益也无据可循,导致妇女离婚时无财可分,反而还有可能背负相关的债务。再次,作为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妇女在结婚时,随着户口的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村委会收回。妇女离婚时,户口将从夫家迁出,对土地继续耕种将不切合实际,而且当地的村委会也会将其承包经营权收回。 (二)损害赔偿权救济的不足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是主要的受害者,需忍受着丈夫的对其情感的背叛、肉体的折磨、精神的摧残。虽然法律规定了救济手段,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对的无过错几乎没有。本条也只是列举了四种过错,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这四种情形并不能涵盖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也不足以教育过错方。另外,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些事实的认定很难,书面证据难以取得,证人多数不愿意出庭作证,种种原因导致婚姻案件审理中对妇女过错损害赔偿权利的保护困难。 (三)子女探视权的缺失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按照有利于子女生活便利、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子女跟谁共同 生活。男性相对于女性来说,在经济方面享有很大的优越性,子女一般也多由祖父母加以照顾看管,为子女利益最大化考虑,孩子多数都跟随父亲共同生活。但女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可谓难于上青天。基于多重原因如再婚,离婚后,男方都不愿意让女方看孩子,探视权形同虚设,即时法院执行,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此类案件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难以执行到位。 二、离婚妇女生活困难的原因 (一)离婚女性总体经济地位不高 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经济地位总体上不如男性。在低技术含量低工资的低水平服务行业中,女性从业人员比重明显高于男性。在社会地位较高的党政军企领导层中,男性比重明显高于女性,经济地位不高的女性,在离婚后将面临较为严峻的经济困难,迫切需要法律救济保护。 (二)女性就业率不高,工作不稳定 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因素,社会定位等原因,她们工作以后,要承担着工作和生儿育女照顾家庭的双重任务,加上能承受的劳动强度有限,许多用人单位存在着歧视女性的现象。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就业率不高。在企业组织中,女性职工升职空间小,内退比率高。在整个社会的劳动力金字塔中,女性大部分处于低水平低层次的地位。 (三)离婚女性重新组成家庭比例不高,重组家庭困难 在生活中,发现离婚女性再婚成功率较低,重组家庭存在困难。统计表明,在任何年龄段,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而且,女性倾向于与比自己大的男性结婚,这使得随着年龄的增长,女性找到适合做配偶的男性更加困难。 (四)离婚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2001婚姻法,以及若干司法解释,使得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机制逐步变得系统化人性化,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婚姻法》第40条,规定对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获得补偿;《婚姻法》第42条规定一方因离婚造成经济困难的,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诸如此类,但是还有很多不足。例如,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生活困难的帮助请求权,离婚损害的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使得很多离婚女性,离异后经济条件恶化,社会地位降低. 三、保障离婚妇女权益的对策 (一)适当减轻离婚妇女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法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根据的事实的真实性,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有很多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认为只要法院立案受理了,剩下的工作都应由法院完成。虽然进行了法律释明工作,但有些当事人仍然不理解,不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无可厚非,许多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复杂的,单靠当事人举证是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为了正确审判案件,法院也会依申请或依职权全面地、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是举证的主体,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的证明力达不到法律要求的确信程度,就要承担不力的法律后果。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应适当减轻离婚妇女的举证责任,当证据的证明力达到相当的程度时,就可视为其举证责任的完成,接下来以否定的形式,将证明责任转化给男方。如女方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或相关的间接证据,即认为已完成举证责任,若对方反驳,可要求就其反驳提供相关的证据。 (二)注重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是农村妇女收入的唯一来源,是维持其生活的全部。在实践中,很多妇女离婚后,其本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成为一种空权利,个别村虽保留了土地,但土地和相关权益都 归男方,土地权益的流失,将直接导致农村妇女的生存危机。一方面,需对现有的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村规民约进行整合梳理,实现不同法律之间关系的相互协调、配合,对一些损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等予以废弃,切实站在农村妇女的立场和角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实在在地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利的释明,从法律、情理等方面阐明其享有的权利。 (三)加强对离婚妇女探视权的保护 探视权现如今已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由于探视权涉及的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探视权的实现都很艰难。从国外的立法规定看,在双方当事人间形成一个主次监护权,对涉及子女切身利益的事项共同决策并承担监护以确保未成年子女受到保护。我国可借鉴国外的做法,明确探视权的具体内容而并不是简单一个名词,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法律虽规定了探视时,一方应予以协助。但实践中,却恰恰相反,很多当事人百般阻挠,就是不让母亲见孩子,甚至还搬出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作为挡箭牌,要求中止探望权。针对此种情况,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的做出决策,母爱的力量是伟大的,亲情更是不可阻隔的,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要深入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缓解矛盾。此外,对中止探望权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可结合实践中已取得的经验进行相关的总结,可具体列举一些存在哪些重要的过错时,便可行使中止探望权。对于协助义务者不能仅简单地理解为直接抚养的一方,抚养方的单位、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居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少年维权中心等都有协助的义务,必要时可以多方联动,将女性的探视权落实到实处。 (四)分割共同财产时加强对女方的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法律、司法解释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男女双方经济地位的差异,以及女性自我保护的缺失,很多女性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并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取的确切收益,导致在离婚时出现无财可分的情形。对于无法区分共同财产的,要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对不同的财产性权利要求不同的证明力,涉及房产的分割,应充分考虑妇女离婚后是否有避难所。此外,当对方申请离婚时,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在离婚后,妇女应充分运用好对财产再次分割的请求权。 五、帮助妇女提高诉讼能力 首先,加强对公民自身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学校、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妇女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使她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也应做好“释明”的工作,应主动提醒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益,明确列举出针对离婚案件应做好哪些证据的收集以及证据收集过程中应注意的方式方法。对于有些缺乏法律知识,又无钱聘请律师的离婚妇女,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无偿地为离婚妇女提供法律保护。 妇女权益的维护任重而道远,各方有能力的主体应自发的组合起来,结合各地具体情况逐 步实现对妇女权益的完整保护,使法律规定的应有权利转变为实有权利。 结语: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或不可缺的伟大力量,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程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是社会性别平等的基本要求,对离婚女性来说也是如此。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原因,我国婚姻立法中的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相对薄弱,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关注离婚妇女权益,不仅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体现,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应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有离婚法律救济制度,使离婚给当事人的伤害降至最低程度,并切实保障离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其离婚权益,保障离婚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不因离婚而陷入困境。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参考文献: 一、类 1.程小燕《论我国离婚制度对妇女保护的不足与完善》2009年12月第12期 2.樊珍云《当今我国离婚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现状及对策》2010年10期 3.韦锂《从妇女保护视角论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2011-08-08 4.朱书阳 《简论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制度》 2013-10-8 二、著作类 1.袁锦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 2.朱立《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东北农业大学课程结业论文 我国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 姓 名:陈雪 学 号:A12120161 任课教师:马永方 所在院系:文法学院社会工作系 所学专业:社会工作 课程名称:当代中国社会问题 东 北 农 业 大 学 文 - 汉语汉字 编辑词条 文,wen,从玄从爻。天地万物的信息产生出来的现象、纹路、轨迹,描绘出了阴阳二气在事物中的运行轨迹和原理。 故文即为符。上古之时,符文一体。 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爻)之政,由是文籍生焉。--《尚书序》 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说文》序》 仓颉造书,形立谓之文,声具谓之字。--《古今通论》 (1) 象形。甲骨文此字象纹理纵横交错形。"文"是汉字的一个部首。本义:花纹;纹理。 (2) 同本义 [figure;veins] 文,英语念为:text、article等,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理解为文章、文字,与古今中外的各个文学著作中出现的各种文字字形密不可分。古有甲骨文、金文、小篆等,今有宋体、楷体等,都在这一方面突出了"文"的重要性。古今中外,人们对于"文"都有自己不同的认知,从大的方面来讲,它可以用于表示一个民族的文化历史,从小的方面来说它可用于用于表示单独的一个"文"字,可用于表示一段话,也可用于人物的姓氏。 折叠编辑本段基本字义 1(事物错综所造成的纹理或形象:灿若,锦。 2.刺画花纹:,身。 (记录语言的符号:,字。,盲。以,害辞。 3 4(用文字记下来以及与之有关的:,凭。,艺。,体。,典。,苑。,献(指有历史价值和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采(a(文辞、文艺方面的才华;b(错杂艳丽的色彩)。 5(人类劳动成果的总结:,化。,物。 6(自然界的某些现象:天,。水,。 7(旧时指礼节仪式:虚,。繁,缛节(过多的礼节仪式)。 8(文华辞采,与“质”、“情”相对:,质彬彬。 9(温和:,火。,静。,雅。 10(指非军事的:,职。,治武功(指礼乐教化和军事功绩)。 11(指以古汉语为基础的书面语:552,言。,白间杂。 12(专指社会科学:,科。 13(掩饰:,过饰非。 14(量词,指旧时小铜钱:一,不名。 15(姓。 16( 皇帝谥号,经纬天地曰文;道德博闻曰文;慈惠爱民曰文;愍民惠礼曰文;赐民爵位曰文;勤学好问曰文;博闻多见曰文;忠信接礼曰文;能定典礼曰文;经邦定誉曰文;敏而好学曰文;施而中礼曰文;修德来远曰文;刚柔相济曰文;修治班制曰文;德美才秀曰文;万邦为宪、帝德运广曰文;坚强不暴曰文;徽柔懿恭曰文;圣谟丕显曰文;化成天下曰文;纯穆不已曰文;克嗣徽音曰文;敬直慈惠曰文;与贤同升曰文;绍修圣绪曰文;声教四讫曰文。如汉文帝。 折叠编辑本段字源字形 字源演变与字形比较 折叠编辑本段详细字义 〈名〉 1(右图是 “文”字的甲骨文图片,资料来源:徐无闻主编:《甲金篆隶大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91年7月第一版。 “文”字的甲骨文字绘画的像一个正面的“大人”,寓意“大象有形”、“象形”;特别放大了胸部,并在胸部画了“心”,含义是“外界客体在心里面的整体影像、整体写真、整体素描、整体速写”。 许慎《说文解字》把“文”解释为“错画也”,意思是“对事物形象进行整体素描,笔画交错,相联相络,不可解构”,这与他说的独体为文、合体为字的话的意思是一致的。“说文解字”这个书名就表示了“文”只能“说”,而“字”则可“解”的意思。“文”是客观事物外在形象的速写,是人类进一步了解事物内在性质的基础,所以它是“字”的父母,“字”是“文”的孩子。“文”生“字”举例(以“哲”为例):先对人手摩画,其文为“手”;又对斧子摩画,其文为“斤”。以手、斤为父母,结合、生子,其子就是“折”(手和斤各代表父母的基因)。这个“折”就是许慎所谓的“字”。“字”从宀从子,“宀”表示“独立的房子”,子在其中,有“自立门户”的意思。故“字”还能与“文”或其他“字”结合,生出新“字”来。在本例,作为字的“折”与作为文的“口”结合,就生出了新的字“哲”。 2( 同本义 [figure;veins] 文,错画也。象交文。今字作纹。——东汉?许慎《说文》 五章以奉五色。——春秋?左丘明《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注:“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 美于黼黼文章。——《荀子?非相》 茵席雕文。——《韩非子?十过》 织文鸟章,白旆央央。——《诗?小雅?六月》 斑文小鱼。——明? 刘基《诚意伯刘文成公文集》 3(又如:文驾(彩车);文斑(杂色的斑纹);文旆(有文彩的旗帜);文绣(绣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刺花图案);文织(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文鳞(鱼鳞形花纹)。 4(字,文字(“文”,在先秦时期就有文字的意思,“字”,到了秦朝才有此意。分别讲,“文”指独体字;“字”指合体字。笼统地说,都泛指文字。) [character] 饰以篆文。——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张衡传》 分文析字。——东汉?班固《汉书?刘歆传》 夫文,止戈为武。——《左传?宣公十二年》 距洞数百步,有碑仆道,其文漫灭。——王安石《游褒禅山记》 文曰“天启壬戌秋日”。——明? 魏学洢《核舟记》 文曰“初平山尺”。 5(又如:甲骨文;金文;汉文;英文;文迹(文字所记载的事迹);文书爻(有关文字、文凭之类的卦象);文异(文字相异);文轨(文字和车轨);文狱(文字狱);文钱(钱。因钱有文字,故称);文状(字据,军令状);文引(通行证;路凭);文定(定婚)。 6(文章(遣造的词句叫做“文”,结构段落叫做 “章”。) [literary composition] 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孟子?万章上》 好古文。——唐? 韩愈《师说》 属予作文以记之。——宋? 范仲淹《岳阳楼记》 能述以文。——宋? 欧阳修《醉翁亭记》 摘其诗文。——清?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 7(又如:文价(文章的声誉);文魔(书呆子);文会(旧时读书人为了准备应试,在一起写文章、互相观摩的集会);文移(旧时官府文书的代称);文雄(擅长写文章的大作家);文意(文章的旨趣);文义(文章的义理);文情(文章的词句和情思);本文(所指的这篇文章);作文(写文章;学习练习所写的文章);文魁(文章魁首);文价(文章的声价);文什(文章与诗篇)。 8(美德;文德 [virtue] 圣云继之神,神乃用文治。——杜牧《感怀诗一首》 9(又如:文丈(对才高德韶的老者的敬称);文母(文德之母);文武(文德与武功);文命(文德教命);文惠(文德恩惠);文德(写文章的道德);文薄(谓文德浅薄);文昭(文德昭著)。 10.文才;才华。亦谓有文才,有才华 [literary talent] 而文采不表于后世也。——汉? 司马迁《报任安书》 11(又如:文业(才学);文英(文才出众的人);文采风流(横溢的才华与潇洒的风度);文郎(有才华的青少年);文彦(有文才德行的人);文通残锦(比喻剩下不多的才华)。 12(文献,经典;韵文 [document;classics;verse] 儒以文乱法。——《韩非子?五蠹》 言必遵修旧文而不穿凿。——《说文解字?叙》 13(辞词句。亦指文字记载 [writings;record]。如:文几(旧时书信中开头常用的套语。意为将书信呈献于几前);文倒(文句颠倒);文过其实(文辞浮夸,不切实际);文义(文辞);文辞(言词动听的辞令);文绣(辞藻华丽)。 14(自然界的某些现象 [natural phenomenon] 经纬天地曰文。——《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15(又如:天文;地文;水文;文象(日月星辰变化的迹象);文曜(指日月星辰;文星);文昌(星座名)。 16(文治;文事;文职。与“武”相对。 [achievements in culture and education;civilian post] 文能取胜。——《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 文不能取胜。 文武并用。——唐? 魏征《谏太宗十思疏》 精神折冲于千里,文武为宪于万邦。――明《袁可立晋秩兵部右侍郎诰》 17(又如:文臣,文吏(文职官吏);文席(教书先生的几席);文品(文官的品阶);文帅(文职官员出任或兼领统帅);文烈(文治显赫);文员(文职吏员);文阶(文职官阶);文道(文治之道);文业(文事);文僚(文职官吏)。 18(法令条文 [articles of decree] 而刀笔吏专深文巧诋,陷人于罪。——《史记?汲黯列传》 19(又如:文劾(根据律令弹劾);文法吏(通晓法令、执法严峻的官吏);文丈(规矩;制度);文移(官府文书);文牓(布告;文告);文宪(礼法;法制)。 20(文言。古代散文文体之一;别于白话的古汉语书面语 [literary language]。如:半文半白;文语;文白(文言文和白话文)。 21(文教;礼节仪式 [rites] 则修文德。——《论语?季氏》 22(又如:文丈(崇尚礼文仪节);文俗(拘守礼法而安于习俗);文致(指礼乐);文貌(礼文仪节);文绪(文教礼乐之事);文仪(礼节仪式) 23(指表现形式;外表 [form;appearance]。如:文服(表面服从);文榜(告示、布告之类);文诰(诰令) 24(指鼓乐,泛指曲调 [music;tune]。如:文曲(指乐曲);文始(舞乐名) 25(谥号,谥法:勤学好问叫文 [study deligently] 何以谓之文。——《论语》 是以谓之文。 26(姓 〈动〉 1(在肌肤上刺画花纹或图案 [tatto (the skin)] 被发文身。——《礼记?王制》。注:“谓其肌,以丹青涅之。” 文绣有恒。——《礼记?月令》 2(又如:文笔匠(在人身上刺花的艺人);文身断发(古代荆楚、南越一带的习俗。身刺花纹,截短头发,以为可避水中蛟龙的伤害。后常以指落后地区的民俗);文木(刻镂以文采之木) 3(修饰;文饰 [cover up] 身将隐,焉用文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饰邪说,文奸言,以枭乱天下。——《荀子?非十二子》 4(又如:文过饰非;文致(粉饰;掩饰);文冢(埋葬文稿之处) 5(装饰 [decorate] 舍其文轩。——《墨子?公输》 此犹文奸。 文车二驷。——明? 归有光《项脊轩志》 文马四百匹。——《史记?宋世家》 若将比予文木邪。——《庄子?人间世》 6(又如:文巧(文饰巧辩);文竿(以翠羽为饰之竿);文舫(装饰华丽的游艇);文饰(彩饰);文榭(饰以彩画的台榭);文舟,文艘(装饰华丽的船);文剑(装饰华丽的剑);文舆(饰以彩绘的车) 7(撰写文章 [write]。如:文匠(写文章的大家);文祸(因写文章而招来的灾祸);文雄,文杰(指文豪) 〈形〉 1(有文采,华丽。与“质”或“野”相对 [magnificent;gorgeous] 其旨远,其辞文。——《易?系辞下》 晋公子广而俭,文而有礼。——《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2(又如:文巧(华丽奇巧);文朴(文华与质朴);文服(华美的衣服);文砌(华美的石阶);文背(不文雅,粗俗);文轩(华美的车子);文质(文华与质朴) 3.柔和,不猛烈 [mild;gentle]。如:文烈(指火候温猛) 4(美,善 [fine;good]。如:文徽(华美);文鸳(即鸳鸯。以其羽毛华美,故称);文衣(华美 的服装) 5(通“紊”。紊乱的 [disordered] 惇宗将礼,称秩元祀,咸秩无文。——《书?洛诰》 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怀柔百神,咸秩无文。——《汉书?郊祀志上》 王者报功,以次秩之,无有文也。——庆劭《风俗通义?山泽》 〈量〉 1(用于旧时的铜钱。如:一文钱 2(用于计算纺织物 五扶为一首,五首成一文。——《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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