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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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 商 业 发 票 贴 现 协 议
编号:
卖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保理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卖方拟采用信用销售方式向 (简称“买方”)销售 (货物名称)或提供 服务,并拟利用保理商提供的商业发票贴现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属于卖方与保理商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此为选择性条款~若不适用需删除。,
总 则
第一条 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卖方保证协助保理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章
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条 本协议某些重要术语的定义如下:
1、国内商业发票贴现: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卖方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户管理等服务。
2、贴现额度:是保理商应卖方的申请为其转让的合格应收账款核定的最高贴现额度。在该额度内卖方的合格应收账款由保理商承诺贴现。
3、商业发票:是不同于税务监制发票的卖方出具给买方的一份债权单据,列明所发运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详情,以及买方应付的金额等,并附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4、应收账款:用商业发票表示的且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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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格应收账款:卖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且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该应收账款不存在抵销、冲销、担保、赔偿或作其它扣减的负担,且在卖方向保理商转让时:
(1)未过期;
(2)仅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
(3)到期日在发票日后第180天(含)内;
(4)在卖方正常业务中产生,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
(5)卖方为合法债权人;
(6)无转让限制。
贴现额度的生效
第三条 卖方申请额度,应向保理商提交《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申请书》。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保理商为卖方核准的贴现额度开始生效。有关额度细节如下:
1、核准贴现额度: 。
2、额度有效期: 。
? 此额度为循环贴现额度。
? 此额度为单笔额度,只适用于第 号基础交易合同/订单,不可循环使用。最迟装运期为 年 月 日。
第四条 在贴现额度的有效期内,卖方向保理商提示要求贴现的合格应收账款应不超过保理商核准的贴现额度余额。保理商承诺将在核定的贴现额度内为卖方提交的合格应收账款办理贴现。
卖方对应收账款及其转让的保证与陈述
第五条 卖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应将随后产生的对买方的合格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保理商。
第六条 卖方保证向保理商提交的每笔应收账款均代表一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真实善意的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符合卖方的经营范围和付款条件,且未被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卖方应确保其为向保理商转让的每笔应收账款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买方收取的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合法债权人。除保理商另行书面同意外,该笔应收账款不能用来抵销、冲销、担保、赔偿或作其它扣减等。
第八条 卖方保证对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未经保理商书面同意,不得再进行处分。未经保理商的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转让该保理协议。
第九条 卖方保证作为应收账款受让人的保理商享有与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并已向保理商转让或交付涉及的应收账款项下所有权利凭证。
单据的提交与寄送
第十条 卖方在发运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应将基础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全套单据按保理商的指示提交和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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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保理商可以随时要求卖方提交任何涉及该笔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
账务设立及核对
第十二条 保理商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其认为适合的记账方式及时记录每笔业务的发生情况,并定期同卖方核对有关账务。
第十三条 卖方应建立相应账目,以便同保理商做好对账工作。卖方在收到保理商的对账单后的七天之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即视为该对账单是准确无误的。
贴 现
第十四条 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贴现,应向保理商提交《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带有债权转让声明的拟贴现商业发票各一式两份、运输单据正本及复印件、其他保理商要求的相关商业文件及单据。
第十五条 保理商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单据后三个工作日内为卖方办理贴现。
第十六条 融资利率与计付息
保理商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是否批准卖方的贴现申请,并确定贴现的前提条件、贴现金额、贴现利率及期限。贴现融资及计结息的具体事项,按《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的约定处理。
付 款
第十七条 保理商收到买方付款后,有权优先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保理费用,然后将余额贷记卖方账户。
第十八条 卖方如收到任何现金或汇票等支付工具,且该等工具是用于清偿已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必须立即通知保理商,并将款项或支付工具转交保理商。否则,保理商将有权削减或取消贴现额度。保理商还将有权以卖方其它款项抵扣相关融资本息及费用。
保理费用
第十九条 鉴于保理商为卖方提供了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和审核处理单据等服务,保理商有权按照自行确定的收费
向卖方收取保理费用,包括手续费和单据处理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卖方应在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时支付保理费用。
应收账款的催收与贴现款的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理商对卖方已转让应收账款应在到期日前采取其认为适合的
向买方催收。
第二十二条 如已贴现融资的应收账款至发票到期日后30天仍无法收回,保理商有权立即收回融资本息,并有权从卖方账户主动扣款或采取其它办法主动收款,直至收回融资本息,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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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声明与承诺
第二十三条 卖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1、卖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卖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违反对卖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卖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卖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保理商提供的全部文件、凭证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卖方申请向保理商叙做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的目的,卖方按保理商要求向保理商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保理商对于卖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卖方未向保理商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6、若发生可能影响卖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
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卖方应及时通知保理商;
7、卖方申请向保理商叙做的交易如涉及关联交易,卖方应在申请叙做业务前将相关情况告知保理商;
8、如果买方直接将发票项下款项支付至卖方其他账户,卖方保证在收到买方付款的当日,立即通知保理商有关情况,并立即将收到的款项全额转至保理商或按保理商要求处理。
违约事件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或视为卖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卖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2、卖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3、卖方违反了本协议的其它约定;
4、卖方在与保理商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5、发生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保理商认为可能影响卖方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或可能影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卖方不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保理商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
:
1、要求卖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卖方在本协议、卖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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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布本协议、卖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卖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其他协议;
5、要求卖方赔偿因违约而给保理商造成的损失;
6、将卖方在保理商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卖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保理商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保理商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保理商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7、保理商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8、保理商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协议的生效、修改及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的终止日期为保理商为卖方核准的贴现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更改本协议的条款。协议的一方如要求对本协议之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应书面通知协议的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修改才被视为有效。
法律适用、纠纷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九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纠纷解决期间,若该纠纷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权利保留
第三十条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未经保理商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第三人。
若保理商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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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卖方对此表示认可。保理商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保理商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保理商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单项协议。因该种原因致协议终止或变更使保理商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保理商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保理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有权签字人 :
年 月 日
卖方: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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