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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缴纳

2018-08-15 5页 doc 17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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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缴纳深圳社保缴纳 一、 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 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5倍。 2、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 数的5%,均不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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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缴纳 一、 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 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5倍。 2、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 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3、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 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4、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 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 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4、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 月30日。 二、 养老保险 1、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 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 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 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2、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 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3、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 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三、 失业保险 1、用人单位每月缴交的失业保险费,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乘 以本单位员工人数并乘以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由市政府根据特区就业构成状况、国内生产总值、居民生活费用价 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 布。 四、 医疗保险 1、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1)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 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 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 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 按月缴交; (3)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 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 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 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 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6)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 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 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7)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1)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 交;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 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 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 人缴交4元。 4、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 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由本人缴交。 5、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 及参保手续。 五、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1、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 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逐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选择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 或逐月缴费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3、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 项在施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工程项目所 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程项目没有总承包企业 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4、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 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补 缴差额部分。 5、选择对部分农民工实行按月缴费、部分农民工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建筑施工企 业,整体缴费水平高于工程总造价的0.1%,按工程总造价的0.1%的标准缴 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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