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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制度

2017-10-08 5页 doc 16KB 1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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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制度清代科举制度 清代科举制度多承明制,当时视科举为拔擢人才的大典,以生员(秀才)、举人、进士三项为主要考核目标。 尚未取得县学、州学、府学生员的称童生,也叫儒生、文童。凡入学参加考试者,无论年纪大小,统称之为童生。 第 一试(初试)也叫“县试”,多在每年二月进行,由知县主考。共考五场:第一场为“正场”, ”文二篇,五言六韵试贴诗一首,文不得超过七百字。第二 场为“初复”,试“四书”试“四书 文一篇,“性理”论或“孝经”论一篇,默写《圣谕广训》百余字。第三场为“再复”,试“四书”文或“经”文一篇,律赋一篇,五言 八韵试贴诗一...
清代科举制度
清代科举 清代科举制度多承明制,当时视科举为拔擢人才的大典,以生员(秀才)、举人、进士三项为主要考核目标。 尚未取得县学、州学、府学生员的称童生,也叫儒生、文童。凡入学参加考试者,无论年纪大小,统称之为童生。 第 一试(初试)也叫“县试”,多在每年二月进行,由知县主考。共考五场:第一场为“正场”, ”文二篇,五言六韵试贴诗一首,文不得超过七百字。第二 场为“初复”,试“四书”试“四书 文一篇,“性理”论或“孝经”论一篇,默写《圣谕广训》百余字。第三场为“再复”,试“四书”文或“经”文一篇,律赋一篇,五言 八韵试贴诗一首,默写《圣谕广训》。第四、五场为“连复”考“时文”(八股文)、诗赋、经论、骈文,不拘定格。 第二试“府试”,考期多在四月。由知府主考。第一场为“正场”,第二场后可自由参加。 第 三试“院试”,由一省学政(学台)主考。共考五场。称为“案临”。第一场为“经古场”,考经解、史论、诗赋等。第二场为“复试”。第三场为“正场”,考 “四书”文二篇,五言六韵试贴诗一首。第四场为“提复”,面试或作八股文一、二股。第五场为“大复”,考“四书”文一篇,“经”文一篇,五言六韵诗一首, 默写《圣谕广训》。 童生须经县试、府试、院试三试。县试五场,府试二场,院试五场。 县试五场终结,取列第一名者称为“县案首”。取中各生,再应府试。 “府试”考第一名者,称为“府案首”。 “院试”取第一名者称为“院案首”。 童生经过县试、府试及院试合格之后,得取入府学、州学或县学读书,谓之某学生员,亦称“入泮”,又称“采芹”,谓之“身入黉门”。 “生 员”身份虽有别于庶民,但不能为官,仅能设馆教蒙童。世称“入学”之“生员”为“秀才”,别称之为“茂才”、“博士弟子员”。“生员”有“廪生”“廪善生 员)、“附生”(附学生员)、增生(增广生员)等之别。每年均须应“岁考”,分六等评定。分别赏黜。在参加“乡试”以前,还须应“科考”。 各省学政考选一部分生员送“国子监”读书者称为“监生”。但明清均有“捐监”之制,可以纳资捐“监生”资格,而不必读书于国子监,故为时人所轻视。“监生”亦可应“乡试”。 学 政于“生员”之中,选拔上报朝廷者,谓之“贡生”,清有五贡:(一)岁贡,由十年以上之廪生中挨次升贡者。大体府学每年贡一人。(二)恩贡,为遇朝廷大典 时以贡者。(三)拔 贡,十二年(酉年)选拔一次,在五贡中最难。(四)优贡,三年选拔一次,在五贡中,仅次于拔贡。(五)副贡,为乡试之副榜(即备取榜) 此外又有捐纳之“例贡”等。 “院试”时,系由学政在省内分区巡回考试,大县人多,则每县一场,小县人少,则合数县为一场。论排考试之,试场称为“考棚”。 一、乡试 乡试应考者为本省、府、州、厅、县的生员、贡生、监生等。 “乡试”共分三场。于八月间举行。 第一场(阴历八月初九日)考“时文”(又名“制艺”、“时艺”,即八股文)七篇。其中“四书”三,“五经”每经四题。应考者选其所习之一种经考之,称为“本经”。 第二场(阴历八月十二日)考论一篇,题用孝经,判五道。诏、诰、择作一道。 第三场(阴历八月十五日即中秋节)考经、史、时务策五道。九月间放榜。因时在秋季,故又称为“桂榜”。 清代科举考试分乡试、会试、殿试(廷试)。 清代乡试亦如明制,三年一科,于子、午、卯、酉之年行之,称为“正科”。其遇皇帝即位及其他大典加试者谓之“恩科”。 乡试于秋季举行,又称“秋闱”。顺天(北京)乡试,世称“北闱”,江宁(南京)乡试称为“南闱”。 各省乡试均在省会举行,试场称为“贡院”。又称“举院”。 清代各省“乡试”由朝廷派“主考官”、“同考官”前往主持考试。正、副“主考”各一人。“同考官”规定为十八人,谓之十八房。同考官之任务为分房、评阅。这些称“内帘官”。 各省“乡试”以本省巡抚为“监临”,无巡抚之省,以总督任之,称“外帘官”。 乡试取中者为举人,举人除可参加会试外,尚可入仕。可以经吏部考选,挑为知县或教职。即各省之府学、州学、县学之学官。 乡试前五名世称“五魁”或“五经”魁。其中第一名称为解元。 乡试有副榜,列入副榜者为副贡。 发榜后设“鹿鸣宴”,以宴新科举人。(取歌咏《诗经》鹿鸣之章之意)举人于六十年后重逢,其中举之年,为“重鹿鸣宴”。 二、会试 会试应考者为举人。 “会试”亦分三场。 第一场(阴历三月初九日)考 “四书”三题,题号“钦命”。其他同“乡试”项目。 第二场(阴历三月十二日)考试项目同“乡试”。 第三场(阴历三月十五日)考试项目同“乡试”。 四月半放榜。因时在春季,又称为“杏榜”。 会试后还举行复试。考一场,试八股经文,以成绩分为一、二、三等。 “会试”在三月举行,故又称“春闱”。因试于礼部,故又称“礼闱”。 清代“会试”亦如明制,三年一科,即在“乡试”之次年,丑、未、辰、戌之年行之,是为正科,另有遇朝廷大典而加试者,则为“会试恩科”。 清代“会试”,由朝廷派定大臣为正总裁、副总裁。又派“会试同考官”十八人,亦称十八房。 会试考中者称为贡士,其第一名为会元。 远省举人赴京会试,例许驰驿,故又称应会试之举人为“公车”。 三、殿试 殿试应考者为会试及格者。 “殿试”乾隆二十六年规定于四月二十一日举行。清初殿试用时务策一道,题长至数百字。 会试之后贡士再经复试即参加殿试。殿试初试于,门外,后改于太和殿之东西阁阶下。乾隆五十四年改为保和殿,后沿为例。 殿试时派亲王、大臣监试,派大学士、部院大臣为读卷官以评定试卷。 “殿 试”后,取“一甲三人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为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进士再参加朝考后授职;一甲三人在殿试后立即授官,第一 名(状元)授职翰林院修撰,第二名(榜眼)授职翰林院编修,第三名(探花)授职翰林院编修。其他前列者选为庶吉士,次者分别用为主事、中书、知县等。 传胪(发榜)后,设恩荣宴以待新科进士。进士于六十年后重逢其中进士之年,谓之“重与 恩荣”,又称“重宴琼林”。 凡乡试中“解元”、会试中“会元”、殿试中“状元”者,谓之连中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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