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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卫生监督档案.doc

2017-10-13 32页 doc 58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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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卫生监督档案.doc个体诊所卫生监督档案.doc 编号: 类别:个体诊所 诊所名称: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建档日期: 年 月 日 档案内容真实性填报承诺书 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城关分所: 贵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服务机构 建立建全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我单位派人在贵所学习后拿回了贵所绘制的电子版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表格,单位研究后指定(专人) 同志负责建档上报工作,对档案内容真实性的制作上报由单位的领导 同志和单位负责医疗机构管理的部门 的 同志对档案内容进行了审核把关后并报单位法定代表人 同...
个体诊所卫生监督档案.doc
个体诊所卫生监督档案.doc 编号: 类别:个体诊所 诊所名称: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建档日期: 年 月 日 档案内容真实性填报承诺书 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城关分所: 贵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服务机构 建立建全内部卫生和卫生管理档案,我单位派人在贵所学习后拿回了贵所绘制的电子版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表格,单位研究后指定(专人) 同志负责建档上报工作,对档案内容真实性的制作上报由单位的领导 同志和单位负责医疗机构管理的部门 的 同志对档案内容进行了审核把关后并报单位法定代表人 同志审阅同意后,现报送贵所审查。对档案内容的真实性我单位可以保证,对在档案内容中如有虚假文件、资料、图片、制度、预案、报告、卫生设施、专间等我单位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档案整理填报人签名: 分管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领导在对档案审查把关后的签名: 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审阅档案真实性后确认的签名: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档 案 目 录 序 资料名称 页数 归档日期 备注 号 1 卫生部印发《诊所基本》 2 诊所简介 3 诊所外观门面照片 4 诊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5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7 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 件 8 诊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 诊所执业医师登记表 10 诊所执业医师执业证、资格证 复印件 11 诊所护师(士)登记表 12 诊所护师(士)执业证、资格 证复印件 13 诊所平面图 14 诊所准入时基本设施设备登记 表 15 诊所准入时基本设施设备现场 照片 16 诊所急救设备登记表 17 诊所急救设备现场照片 18 诊所“三室”分离的现场照片 (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 19 诊所医疗废物专用储存间、储 存区域、密闭式存放容器现场 照片 20 诊所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签订 的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回收处理 (甘肃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21 诊所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预防 接种许可证复印件 22 预防接种人员的资质复印件 序 资料名称 页数 归档日期 备注 号 23 疫苗接种不良反应应急预案 (处理措施) 24 疫苗冷藏设施(冷藏柜)现场 照片 25 药品的进货来源和供货商的许 可资质复印件 26 诊所长备急救药品的清单 27 诊所药物过敏和药物不良反映 抢救措施 28 有资质检验机构每年定期对诊 所内消毒效果采样检验后所出 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诊所内空气、 物表、医务人员手、器械、使用中的消毒 液等) 29 诊所内所使用的消毒液(消毒 药剂)登记表及主要用途和消 毒对象 30 诊所内所使用的消毒液(消毒 药剂)实物照片 31 诊所内所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登 记表 32 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实物 照片 33 诊所内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34 诊所卫生技术操作规范 35 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和诊所签订 的依法执业医疗安全承诺书 36 卫生监督机构日常检查中所写 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产品和非 产品样品采样单等卫生法律文 书复印件 37 卫生监督机构在对诊所日常检 查中发现问题所做的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医政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所(室)、医务室 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 诊 所 简 介 诊所外观门面照片 诊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诊所名称: 地址: 法人 电办: 邮 话 编 手: 诊所主要 电话 负责人 办公室: 手机: 诊所上级 服务 服务 主管单位 区域 人口 诊所内从业人数 人;其中 执业医师 人、护师(士) 人、药师 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许可的项目: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诊所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诊断室 平方米、治疗室 平方米、 观察室 平方米 诊所开办的时间: 年 月 日 观察室床位数: 张 从事预防接种的人预防接种许可证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数 人 诊所平均每天就诊人数: 人 牙科椅数: 诊所内开展医疗服务的其它证件: 诊所内传染病防治责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诊所内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本人身份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贴照片处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获得时间 执业资格 获得时间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学 习简历 身 份 证粘贴处 复 印 件 资 格 证 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书 依次粘贴在本栏内 复 印 件 此表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填写,并确保所填写内容 属实。填表人签名(盖章):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本人身份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贴照片处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获得时间 执业资格 获得时间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学 习简历 身 份 证粘贴处 复 印 件 资 格 证 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书 依次粘贴在本栏内 复 印 件 此表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填写,并确保所填写内容 属实。填表人签名(盖章): 医疗机构登记表 医疗机构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所有制形式 ?个人独资 ?集体 ?合伙 ?其他 投资人 联系电话 服务对象 ?面向社会 ?单位内部 ?其他 22建筑面积 M 业务用房面积 M 注册资金 元 设置床位(牙椅) 张 从业人员 人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04.03 外科中的骨科专业 ?04.07 外科中的烧伤科专业 ?05.01 妇产科中的妇科专业 ?05.05 妇产科中的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7. 儿科 ?10. 眼科 ?11. 耳鼻喉科 诊疗科目 ?12. 口腔科 ?13.01 皮肤科中的皮肤病专业 ?50. 中医科 ?52. 中西医结合科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名称 型号 数量 价值(元)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北 医 疗 机 构 平 面 图 此表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填写,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押): 诊所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工作制度 1、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卫生室工作日程,认真抓落实,成为爱国卫 生先进单位。 2、使用门诊日志,有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灭菌记录,对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 3、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物、垃圾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4、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大搞卫生活动。 5、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诊断室工作制度 1、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脱岗。 2、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要求管理规范化。 3、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 4、保持环境整洁,落实消毒措施。 5、开展便民服务,服务热情、耐心,树立良好医德。 治疗室工作制度 1、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凡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5、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天更换1次(器械消毒液),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液经常保持75%的浓度。 6、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手清理、清点,每日更换。 7、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 处置室工作制度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患者热情、体贴。 3、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5、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6、室内每天要消毒,定期采样培养。 7、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 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9、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10、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11、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口腔诊所消毒隔离制度 一、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做到落实至专人管理、专人消毒、专人监督,确保消毒工作准确,无一遗漏。 二、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三、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等,使用前达到灭菌,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达到消毒。 四、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全经过消毒。 五、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每日清洁、消毒,遇到污染时清洁、消毒。 六、医务人员进行口腔治疗操作时必须佩戴口罩、帽子,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应当进行洗手或者手消毒。每次治疗一个病人必须更换一副手套。 七、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1、诊所负责人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 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诊所人员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的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发现传染病例要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 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 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诊所执业医师登记表 进入本诊所序 执业医师姓名 性 学历 毕业院校及所学医师资格证编号 批准执业地点 行医的时间 号 别 专业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诊所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诊所护师(士)登记表 进入本诊所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序 执业护师(士)性 学历 毕业院校及所学批准执业地点 护理的时间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号 姓 名 别 专业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诊所护师(士)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诊所平面图 诊所准入时基本设施设备仪器登记表 序 设施设备仪器 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和产地 设施设备仪器 备注 号 名 称 主要用途和功能 诊所准入时基本设施设备仪器登记表 序 设施设备仪器 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和产地 设施设备仪器 备注 号 名 称 主要用途和功能 诊所现有设施、设备、仪器现场照片 (对照片中的设施、设备、仪器附文字说明) 照片粘贴处 照片粘贴处 诊所急救设备仪器登记表 序 设备仪器 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和产地 设备仪器主要用备注 号 名 称 途和功能 诊所急救设备仪器现场照片 诊所“三室”分离的现场照片 (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 诊所医疗废物专用储存间、储存区域 密闭式垃圾存放容器现场照片 照片粘贴处 照片粘贴处 诊所和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回收无害化处理企业 签订的回收协议复印件 诊所预防接种许可证复印件 诊所预防接种医务人员证件复印件 疫苗接种不良反应应急预案 (处理措施) 疫苗冷藏设施(冷藏柜)现场照片 诊所常备急救药品的清单 序 常备 常备急救药品名称 急救药品的作用 急救的对象 备注 号 数量 对药物不良反隐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 有资质检验机构定期对诊所内消毒效果 采样检测后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空气、物表、器械、医务人员的手) 诊所内使用消毒产品(消毒液消毒药剂)登记表 序号 消毒液消毒药剂 所消毒的对象 配备 使用方法 消毒液消毒药剂 索证 名 称 比例 生产厂家、地址 情况 诊所使用消毒剂(液)和空气消毒设施的 现场照片 照片粘贴处 照片粘贴处 诊所内所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登记表 序号 一次性医疗用品 生产厂家和地址 一次性医疗用品 索证索票情况 名 称 的用途 诊所内所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 现 场 照 片 照片粘贴处 照片粘贴处 卫生监督机构日常检查中所写 卫生法律文书复印件 卫生监督机构对诊所日常监督检查中 发现问题和处理后所做的记录 检查的时间 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医疗机构卫诊所现场陪同 备注 题记录 和采取的措施 生监督员 检查人员 姓 名 姓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长 高 强 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1.开写处方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处方若有涂改,医师需在涂改处签名(我院内部规定麻醉药品处方不允许涂改) 2.处方药量以三天为宜,七天为限,慢性病可开一个月的药量.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相关规定执行,一类精神药品三天,二类精神药品七天(用专用蓝色精神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口服三天量,注射剂两天量(用专用红色麻醉处方开具,注射剂我院内部规定为一次量) 3.药物名称中文应采用药品通用名或常用名,英文应采用国际非专利名(INN),避免单纯用商品名. 4.固体药物以克(g)或液体药物以毫升(ml)作为含量或容量单位时可省略该单位,但若以其他量词作为单位时则不能省略该单位,如毫克(mg). 5.复方制剂可不写含量或浓度. 6.如果在一张处方上开几种药,应用阿拉伯数字标出. 7.如果几种药物的用法相同,可将这几种药物的用法用量合在一起写,用法用量前加aa,含义为"各….". 8.几种药物合用可用符号"/"表示. 9.医师若开具药物的用法用量与常规不符,应在该药物用法用量旁再签字确认,以表明并非写错.否则药品调配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处方书写格式分类 1.普通处方 必须注明每个药物的药物名称;最小使用单位的含量,浓度,装量或容积;最小使用单位的取用数量. 例:1.阿莫西林胶囊 0.25×12片×2盒(或 阿莫西林胶囊 0.25×12片×24片) S.0.5 一天三次(或 2片 ,一天三次) 2.氯氟舒松软膏 10g×1支 S. 外用,一天两次 3.10%氯化钾溶液 100ml×2瓶 S. 每次10毫升,一日三次 2 .输液处方 可以不注明每个药物的最小使用单位的含量,,装量或容积(液体药物必须标明浓度),只要按照"药物名称+实际使用剂量"的格式即可. 例:5%葡萄糖注射液 250ml 注射用青霉素钠 320万单位 / ×6 S.皮试后静脉滴注,一天三次 例:0.9%氯化钠注射液 500ml 维生素C注射液 2.0 维生素B6注射液 0.2 / ×3 S.静脉滴注, 一天一次 一、社会医疗机构(诊所、门诊部等)由县(市)卫生局统一印制,并以成本价格提供给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使用。原处方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止。新处方笺式样已在省卫生厅网站(www.jxwst.gov.cn)公布,各单位可直接下载。 二、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即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的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取得处方权,可以单独开具处方。 三、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亲笔签署全名,是否另加盖专用章由各设区市卫生局或医疗机构决定。 四、处方在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处方底端空白处注明有效期限并再次签名,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须在病历中予以说明。 五、用法、用量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医师应再次签名,并在病历中说明原因。 六、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写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七、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必须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并手写签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手写开具处方。 八、处方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说明。 九、中药与西药必须分别开具处方,但中药注射剂可以与西药开在同一张处方笺上。 十、处方格式中编号(NO.)为流水号,印制单位在印制时编制。 十一、选择填写的内容,如“门诊/住院病历号”、“性别”、“费别”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将剩下内容用“/”划掉。“费别”中“公”指公费、“自”指“自费”、“保”指“医保”。 十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供开具一类精神药品时使用,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笺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必须保留3年。 十三、儿科急诊使用儿科处方笺并由医疗机构在儿科处方笺右上角空白处加盖红色“急诊”印章。 十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药品应按规程操作,处方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药剂人员签名。 十五、处方为大32开纸张,长20.3厘米,宽14厘米。 处方共有四部分: (1)处方前记 包括医院全称、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2)处方头 处方以“R”或“RP”起头,意为下列药品;(3)处方正方 是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等;(4)处方后记 包括医生、药剂人员、计价员签名以示负责,签名必须签全名。 处方原则上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处方人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以示负责。处方常用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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